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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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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航运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实行船舶定线制。本规定所指定线制范围按照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舶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施工的船舶;(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

2、舶。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浙江海事局下设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第二章 航行、停泊与作业第五条 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靠右航行,并让开分隔带(线)。2船舶按通航分道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小型船舶应当在沿岸通航带航行。第六条 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驶出通航分道前应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并谨慎航行,在进入港池、锚地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第七条 在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航经码头前沿水域应特别谨慎驾驶。第八条 船舶应尽可能从警戒区穿越定线制水域。在警戒区航行的船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第九条 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如确

3、需穿越,应尽可能与通航分道内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并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穿越时,应避让按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第十条 虾峙门航道下篮山灯桩前后 500 米航段禁止船舶追越。2 万总吨以上船舶航经前款航段时,应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避免在该航段与他船交会。第十一条 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追越他船时,应尽可能从他船的左舷追越。第十二条 船舶在定线制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遵守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现场海事船艇监管。3第十三条 在定线制水域内,高速船顺流航速不得超过 22 节,逆流航速不得超过 20 节;其他船舶顺流航速不得超过 16 节,逆

4、流航速不得超过 14 节。第十四条 船舶遇有失控、沉没危险、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航道,并迅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 VTS 中心报告。船舶实施紧急抛锚,应当远离禁锚区。第十五条 禁止在通航分道及其两侧 2 海里水域内从事船舶冲程、旋回性能测试等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航行的试航活动。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在公布的锚地内锚泊。除沿岸通航带,在定线制水域内禁止捕捞、采砂、锚泊。第十七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船舶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停泊、作业,还应当遵守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规定。第三章 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下列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一)逆通航分道行驶的船舶,与按通航分道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通航分道行驶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二)穿越通航分道的船舶,与按通航分道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穿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4(三)因船舶在定线制水域内违章捕捞、采砂、锚泊,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违章捕捞、采砂、锚泊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船舶在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和金塘大桥主通航孔、西堠门大桥水域航行,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小型船舶”是指 1000 载重吨及以下的船舶。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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