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四、中线放样编制 刘创明 郭长学(一) 、基本信息1. 课时:12 学时2. 任务要求:(1)在仿真实训基地内完成 14公里中线放样实际操作;(2)编写中线放线报告。3.指导教师:郭长学、刘 斌、张 宏、苏晓梅;(二) 、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1.交通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2.交通部颁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3.交通部颁公路勘测规范(JTJ061-99)4 交通部颁公路路基设计规范2(JTG D30-2004)5.交通部颁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 F102006)(三) 、相关技术指标要求路线放线1.检查初步设计阶段设置的测量控制点,如有丢失不
2、能满足放线要求时,应增设或补设。2.应对原有测量控制点进行检测,其成果与初测成果的较差在限差以内时,采用原成果作为放线的依据;超出限差时,应予重测。对新增或补设的测量控制点,应予联测。3.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结合现场3地形、地物条件进一步优化、调整与完善线形线位及构造物位置,确定定测路线,并重新进行纸上定线成果的计算与复核。4.实地放线1).根据 测量控制点和纸上定线计算成果,可采用极坐标法、拨角法、支距法、直接定交点法放线。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采用极坐标法放线;二、三、四级公路可采用拨角法、支距法或直接定交点法放线。2).极坐 标法放线采用极坐标法放线,可不设置交点桩,其偏角、间距和桩号
3、均以计算资料为准。放线时,应一次放出整桩与加桩,4亦可只放直、曲线上的控制桩,其余用链距法测定。供链距法测定中桩的控制桩(公里桩,曲线起、中、终点桩等)应读数两次,其点位差不得大于 2cm,并于桩顶钉小钉以示点位。测站转移前,应观测核对相邻控制点的方位角;测站转移后,应对前一测站所放桩位重放 12 个桩点,以资校核。采用支导线敷设个别中桩,只限于两次传递,并应与控制点闭合。3).拨 角法放线根据纸上定线,采用经纬距计算各线段的方向、距离、交角等资料,在现场拨角量距,定出路线转点和交点。5拨角法放线,应重新实测偏角和距离,并据以敷设中线,其数据以实测值为准。一般每隔 35 个交点与导线点闭合一次
4、,必要时应调整线位,消除实地放线与纸上定线间的累积误差。4).支距法放线根据纸上定线线位与控制点位置的相互关系,采用量取支距的办法放出路线上的特征点,并据此穿线定出交点和转点。实地放线后,应结合地形、地物复查线位与线形,必要时予以现场修改,使之完善。放线后,应实测交角、距离,并据以6测定中桩,其数据以实测值为准。5直接定交点法利用图纸上和地面上明显特征点的位置,直接在现场定出路线交点,并 测角量距,敷设中线,其数据以实测值为准。直接定交点法,通常用于地形平坦,路线受限不严,地面目标明显,或公路改建等定测放线。5.延长直线钉设转点或交点交点至转点或转点间距离,一般控制在 50500m 之间;当点
5、间距离小于50m 时,应设置远视点。正倒镜的点位横向偏差每 100m 不应大于 5mm;当点间距离大于 400m 时,最大点位差不应大于 20mm。二级及二7级以下的公路,点位差值可放至两倍。符合以上偏差范围时,可分中定点。延长直线时,前后视距离宜大致相等。当距离小于 100m 时,应用测针或垂球对点;当距离较远时,可用花杆对点,并以杆脚为照准目标,如有困难时至少应照准花杆长度的一半以上。采用拨角法、支距法、直接定点法钉设交点时,宜采用设骑马桩的方法定出交点桩。6.交点水平角观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使用精度不低于 J6 经纬仪,采用全圆测回法测量右测角,观测一测回。两半测回间应变动度盘位置,角
6、值相差的限差在20以内8取平均值,取位至 1。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角值相差的限差在60以内取平均值,取位至 30(即10舍去,20、30、40取为 30,50 进为 1)。7.采用拨角法、支距法、直接定交点法等方法放线时,中线一般每隔 5km,特殊情况不远于 10km,应与初 测控制点联测,其闭合差不应超过表 4-1 的规定。中 线 闭 合 差 表 4-1名 称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水平角闭合差()n30 n609长度相对闭合差 1/2000 1/1000中桩测量1.中桩测量,可采用极坐标法, 链距法,条件受限制时亦可配合基线法、交会法测定路线中桩。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采用极坐标法
7、,二、三、四级公路宜采用极坐标法,条件受限制时,方可采用链距法。 链距法宜采用经纬仪对方向,钢卷尺或竹尺量距。平曲线上中桩,宜采用极坐标法、支距法和偏角法敷设。采用支距法或偏角法时,当圆曲线长度大于 500m 时,宜用10辅助切线或增设控制桩分段测定。2.中桩钉设1).断 链桩宜设于直线段,不得设在桥梁、隧道、立交等构造物范围之内。断链桩上应标明换算里程及增减长度。2).凡下列位置应设加桩:路线纵、横向地形变化处;路线交叉点;拆迁建筑物处;桥梁、涵洞、隧道等构造物处;土质变化及不良地质地段起、终点处;省、地(市)、县级行政区划分界处;改建公路变坡点、构造物路面面层类型变化处。11加桩应取位至米
8、,特殊情况可取位至0.1m。3.路线中桩间距,不应大于表 4-2 的规定。中 桩 间 距 表 4-2直 线 (m) 曲 线(m)平原微丘区山岭重丘区不设超高的曲线R6030R60R3050 25 25 20 10 5注:表中 R 为曲线半径,以米 计。4.中线量距精度和中桩桩位限差,不得超过表 4-3 的规定。中 线 量 距 精 度 和12中 桩 桩 位 限 差 表 4-3桩位纵向误差(m)桩位横向误差( cm)公路等级距离限差平原微丘区山岭重丘区平原微丘区山岭重丘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1/2000S/2000+0.05S/2000+0.15 10二级及以下公路1/1000S/1000+0.10
9、S/1000+0.110 15注:表中 S 为转点或交点至 桩位的距离,以米计。5.曲线测量闭合差,应符合表 4-4 的规定。13曲 线 测 量闭 合 差 表 4-4纵向闭合差 横向闭合差(cm)公路等级 平原微丘区山岭重丘区平原微丘区山岭重丘区曲线偏角闭合差()高速公路、一级公路1/20001/1000 10 10 60二级及以下公路1/1000 1/500 10 15 120高层测量1.水准点设置14高程测量前,应对初测水准点逐一检查,如丢失或损坏,应恢复或补设水准点。水准点距定测中线应为 50200m,过小或过大时,应予迁移设置。2.对初测水准点,应逐一进行检测,符合精度要求时采用初测高程;超出精度时,应复测,并予以更正。3. 对恢复、补设、迁移的水准点,均应进行联测,并与相邻的初测水准点闭合。4.中桩高程测量应起闭于水准点,其允许误差: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为 ;二mL30级及二级以下公路为 ;中桩高程可mL50观测一次,读数取位至厘米。中桩高程检测限差:高速公路、一级公15路为5cm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为10cm。中桩高程应测量桩志处的地面标高。对沿线需要特殊控制的建筑物、管线、铁路轨顶等,应按规定测出其标高,其检测限差为2cm。相 对高差悬殊的少数中桩高程,可用三角高程测量或单程支线水准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