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法条例应用,应关注的社会保险法重要变化,应关注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变化,一、养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规定与养老待遇享受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四、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五、生育保险待遇 六、保险关系转移 七、社保缴纳法律责任,一、养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重大变化,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变化:,现在做法:公司按级别缴纳。新
2、规定:单位的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单位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的意义:将扩面征缴与单位责任分开,将单位缴费与个人待遇分开。无论有多少职工参保,单位缴费的数额不变,这将极大地促进扩面征缴工作,也解决了单位职位部分人员参保的问题,减少了这方面的争议。,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规定与养老待遇享受的重大变化,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
3、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解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十五年,这与现行规定一致。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也给了出路,这是新规定。,变化:,现在做法:不足15年的,一次领取个人部分,不享受养老保险;部分地区规定可继续缴交直至达到领取条件。新规定: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可以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从法律角度确立了养老保险缴费达不到领取条件时如何操作,从这个角度看,今后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导致无法享受待遇的争议可能会有所降低。注 意: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不可反方向转为职工养老。取消不足15年领取一次性待遇的规定。,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重大变化,第三
4、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变化:,现在做法: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
5、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新 规 定:以上项目自2011年7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注 意:第四十一条,如果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工伤基金先行垫付的做法是一个全新的思想和做法,这条规定体现了建设全民社会保险体系,体现了民生、以民为本的思想。,四、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重大变化,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
6、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变化:,现在做法:失业人员在失业期死亡的,没有任何抚恤 新 规 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死亡的抚恤待遇,标准参照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的待遇执行。 这个新的规定,是我们国家失业保险制度上的重大突破。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五、生育保险待遇的重大变化,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A、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
7、、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B、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生 育 津 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变化:,现在做法:符合计生要求的女职工享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符合计生条件的男职工享有生育津贴新 规 定:将生育津贴作为法定待遇规定下来;将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作为法定待遇规定下来;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这是生育保险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对于我们国家来讲也是生育保险制度上的突破。,注 意:今后在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
8、遇享受,将是产生较多劳动争议的新热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该未雨绸缪,及早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例如员工如期如实汇报制度、企业审核制度等等。由于没有细则规定,因此对“未就业”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界定也将成为一个争议的焦点。,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变化:,现在做法:实施计生手术的男职工没有休假和生育津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男职工享受生育津贴 新 规 定:实施计生手术的男职工既享有手术休假,并享受生育津贴; 注 意:如
9、果符合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男职工是否还享受生育津贴?本法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了。这意味着对已缴纳了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来说,将很可能无法享受到10天生育假期的津贴。因此在相关法律规定内容缺失的情况下,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显得特别重要!,六、社保关系转移的重大变化,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变化:,新 规 定:养老保险
10、、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随本人关系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采取分段计算,统一领取的方法。(具体办法还没有出台) 注 意:跨地区统筹的社保关系实现转移是我们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与完善的重要一步!同时要高度关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的进程,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进程,这是将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统筹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的统一标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手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参保人离开就业地,到另一省市就业的,离开原就业地前,到参保地
11、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缴费凭证 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通过单位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转移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沟通,办理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 相关手续办好后,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单位和本人。,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一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2、划拨社会保险费。 二是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三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七、社保缴纳法律责任的重大变化,(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义务有五项: 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包括:企业社保和员工社保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并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
13、业保险费,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需要企业通过合适的方式告知员工的社保费用明细,因此建议最好在合同中及早与员工有相关的约定。,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三项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规定与原保险条例的精神一致,只是将企业负担的赔偿科目减少了一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作为企业在后合同期需要履行的义务,应注意未履行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员工无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而引发新的争议 用人单位应根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
14、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有两项 用人单位可以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咨询社会保险情况。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职工个人的社保义务有两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本条的规定从法条上明确了员工有缴交社保的义务,对员工个人提出放弃该项权利的申请是绝对无效的。 个人应根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 本条的规定也是从法条上明确了员工对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有责任。,(四)、职工个人的社会
15、保险权利有五项 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生病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生育或做计划生育手术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退休后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职工在跨统筹地区就业时,可以申请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15年,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未达国家规定年限,可以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 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咨询社会保险情况。 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仲裁。,(五)、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
16、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解 读:行政处罚除了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外,还将针对具体的操作个人,这在劳动行政处罚中较为罕见。,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解 读:滞纳金收取的标准大幅降低。现在做法是 社保补缴,滞纳金缴纳是按照每天千分之二的标准 来执行的。7月1日后,将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 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