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 船舶保险,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船舶保险的定义 掌握船舶保险险种的内容及其特点; 掌握船舶保险的理赔处理;,本章主要内容: 第1节:船舶保险的概述 第2节:船舶保险的险种与条款 第3节:船舶保险的实务 第4节 伦敦协会船舶保险条款,本章的重点与难点: 重点: 理解船舶保险的主要特征 掌握船舶保险的主要险种与内容 难点: 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的界定,一些术语:,船体:是指船舶骨架的总体。包括船壳、龙骨、甲板、上层建筑等。 机器:指用于船舶航行的动力机械。包括主机、辅机、锅炉、轴承、泵和管系等。 设备:指船舶按照船舶建造规范或规定安装的各类装置的总称。包括用于船舶航行、通讯、测量等的设备和用于装
2、卸、消防、救生、导航等装备,还包括舵、锚、子船。用于改善生产条件的装置,如空调、电视、冰箱等需特约承保。,仪器:指用于船舶航行、通讯、测量等各类仪器、仪表。 索具:指用于船舶系泊、抛锚用的缆绳、铁索、锚链。 船舶所有人:指依法对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 船舶经营人:是指依法对船舶享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人。定期租船人和光船租赁人均视为船舶经营人。 船舶管理人:是指船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对船舶的航运、船技、安监、调度等享有处分权利的人。,第1节 船舶保险的概述,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及其附属设备以及相关责任的一种保险。船舶保险承保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所发生的各种事故。船舶在航行中,
3、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船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不能完全避免,因此,船舶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补偿经济上的损失。,(一)有形标的(Tangible),一、船舶保险的标的(Subject Matter of Hull Insurance)船舶保险的承保标的分为: 有形标的 无形标的,(一)有形标的(Tangible),有形标的:各种船舶 船舶是保险的主要保险标的,它包括: 1船壳或船体; 2引擎、锅炉、发电机以及其他机器设备、燃料和 船员供养; 3附属器具,如通讯、导航装置、船上的设备;锚链、海图、航海日志、家具、物品、救生用具和舢板等; 4船上的特殊设备。,(二)无形标的(Intangible
4、),无形标的:与船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 1运费,包括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运送自己货物所得的利益以及第三者给付的运费; 2为完成保险单指定的航程和从事海上运输所支付的经营费用和保险费; 3船舶经营可获得的预期利润。 4责任。责任是指船东在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后,对对方船舶及船上所载货物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船舶的种类(Types of Hull),(一)客船(Passenger Vessel) (二)客货船(Passenger and Cargo Vessel) (三)货船(Cargo Vessel)货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杂货船(General Cargo Vessel)
5、2散装货船(Bulk Carrier) 3液货船(Fluid Carrier) 4、冷藏船(Refrigerated Vessel) 5集装箱船(Container Vessel) 6滚装船(Roll OnRoll off Vesse1) 7载驳船(Lighters Aboard Ship),三、船舶适航与船舶入级 (Seaworthiness & Classification),(一)船舶适航 船舶适航的具体条件: 1船舶的船体、船机、航行设备及一切附 属设备适合于航行的要求 2船员配备齐全 3燃料和供应品备足 4货舱、冷藏舱和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收受保管货物,船舶入级是由船东提出申请,
6、经过船级社、或船舶检验局的入级检验,检验合格则取得船级,并被授予船级证书。船级证书是证明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技术条件的文件,有效期为4年,期满时需再申请检验,以决定是否保持船级。下列情况之一,被认为失去船级: 1. 船舶未按时交验而使证件过期或证件缺少; 2在发生海损事故后,未判明损坏性质和加以修复前了船舶的原有结构而未经船舶检验局的同意; 3船舶的技术状态、附属品及装备恶化以至于不适航的状况。,(二)船舶入级,二、船舶保险的特征,承保水上风险为限 承保的风险相对集中,损失金额大 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高 承保的范围广 属于定值保险 保单不能随船舶的转让而转让 法律适用面广、政策性强,第2节 船舶保险
7、的险种与条款,一、船舶保险的主要险种 远洋船舶保险 船舶战争、罢工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其他船舶保险,二、 船舶保险的主要内容,1、远洋船舶保险(1)保险标的和险别 保险标的范围,险别全损险,因全损险承保风险导致船舶全损(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保险船舶的行踪消息)时,保险人才负责赔付;一切险,因全损险承保风险导致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均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船舶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施救等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责任范围 全损险地震、火山暴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 火灾或爆炸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抛
8、弃货物(共同海损)这里所指的是在被保险船舶遭遇海上危险时,抛弃货物所引起的船舶灭失或损坏,如因抛货使船舶失去稳定性而倾覆沉没,并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非军事用途的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故障或意外事故; 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船舶机件或船壳存在的潜在缺陷,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船长、船员、引水员、修船人、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导致保险船舶损坏而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一切险1)碰撞责任 包括:船体的某个部位直接接触碰撞本船以外的船舶或其他任何物体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不包
9、括: 人身伤亡或疾病; 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务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其他物品;,本船所载货物、财产的污染或玷污(含预防措施或清理费用)(碰撞造成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玷污不在此限); 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使用或丧失用途造成的间接费用; 船舶相互碰撞责任的赔偿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实行“姐妹船条款”; 赔偿限额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2)共同海损和救助 共同海损是为了船舶、所载货物、运费的共同安全而产生的特殊费用; 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
10、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共同海损的分摊考虑保险船舶的被保险人、货主、运输人(货代)三方的受益额的大小比例分摊;,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救助费用是由于依靠本身的力量难以摆脱所承保风险带来的危险或困境,委请第三方或志愿者提供帮助所带来的费用; 救助费用必须能够列入共同分摊才能进行赔付;,3)施救 由于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本可以通过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 施救费用单独计算,其赔偿限额不得超过船舶
11、保险的金额;,(3)远洋船舶保险除外责任 不适航 人员配备不当; 装备不当; 装载不当; 知道或应该知道不适航,但仍旧出航;,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正常的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材料缺陷; 战争和罢工险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4)免赔额 承保风险所导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均要扣除保单规定的免赔额(碰撞责任、救助、共同海损、施救等费用和损失除外);恶劣天气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的单独航程的损失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只扣除一个免赔额(船舶的全损和搁浅后检验船底的合理费用除外);,(5)海运未经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不予承担。 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12、 被保险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离开等过程; 被保船舶作为拆船或为拆船为目的出售的航性;,(6)保险期限 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 保险到期,但被保险船舶尚在航程中,或处于危险中、停驶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费后,保险合同期限继续负责到船舶到达目的港为止。 若在延长期限内发生全损,需加缴含延长期在内的六个月保费。,航次保险:按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 不载货船舶,自起航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为止; 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超过3
13、0天;,(7)保险合同终止 全损赔付后,保险自动终止; 船舶本身情况发生变动,船舶等级变动、注销、或撤回;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改变;转让、出租或被征购、征用;除非经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方面有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险费,本保险仍继续有效,否则,本保险应自动终止。,2、船舶战争、罢工险 (1)责任范围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内乱等敌对行为; 捕获、扣押、扣留、没收或封锁,从发生之日起6个月才受理索赔; 常规武器导致的损失 罢工、被迫停工等类似事件; 民变、暴动或
14、其他类似事件; 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2)除外责任 核武器的爆炸 被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或地方政府采取命令的捕获、扣押、羁押或没收; 被征用或征购; 常任理事国之间发生的战争;,3、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1)保险标的的承保范围 航行区域 远洋船舶一类航区 沿海船舶二、三类航区 内河船舶A、B、C、J航区以及湖泊、水库内航行,标的物范围 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2)保险责任,全损险 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火灾、爆炸; 碰撞、触碰; 搁浅、触礁; 由于上述一至四
15、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船舶失踪;,一切险1)碰撞、触碰责任 对象为对方船舶、对方船载货物、码头、港口设施及航标; 碰撞、触碰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费用,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承担3/4碰撞、触碰责任;,发生多次碰撞或触碰损失,责任赔偿要累计,不得超过船舶保险金额; 承保非机动船在承保拖船拖带时,发生碰撞、触碰责任;2)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 三种费用的赔偿在每次事故中累计,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3)除外责任 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船舶正常的
16、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 舵、螺旋桨、桅、锚、锚链、子船等单独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浪损、座浅; 因保险事故造成水产养殖物品、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及桥墩等财产的损失; 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3节 船舶保险的实务,一、承保 1、风险评估 船东资信 船型 船龄 船级 航区 登轮检验 结合市场状况对老龄船进行风险评估和检验,2、厘定费率 根据船型、船龄、航区、吨位、船级、船队规模
17、、承保条件、免赔额、被保险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和以往赔付率等因素由保险人和船东协商确定; 保险市场的竞争状况、航运市场状况和再保险市场的变化,附:费率表,附 : 费 率 表,二、船舶保险理赔事项1. 研究相关证明材料2. 审查修理费3. 确定保险人承担哪些责任4. 审查碰撞责任5. 审查共同海损情况6. 审查保险单是否有效,三、船舶保险的检验1. 拖航检验2. 船舶状况检验3. 船级检验四、船舶保险的赔偿1. 定值保险中,按约定保险价值赔付2. 超额保险中,按保险价值进行赔付,五、赔款计算(一)船舶全部损失赔偿1. 实际全损实际全损 = 保险金额 残值2. 推定全损A. 推定全损赔付B. 部分损失
18、赔付,赔偿金额 = 实际支付的修理费 免陪额 1. 全部修复赔偿金额 = 修复费用 免赔额 2. 部分修复部分修复分两部分处理。已经修复部分,按上 述第1条处理,未修复部分的折算费用,保险人予以赔付。 3. 船舶权未修复 按船舶市价合理折旧金额赔付,(二)船舶部分损失赔偿计算,一、新条款的特点1. 增加了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2. 采用列明风险方法3. 扩大了承保范围4. 调整了排列顺序,第4节 伦敦协会船舶保险条款(ITC,Hull),1. 航行条款2. 继续条款3. 违反保证条款4. 终止条款5. 转让条款6. 风险条款7. 污染条款8. 碰撞责任条款9. 姐妹船条款10.索赔通知和招标条款,二、ITC新条款内容,11. 共同海损与救助条款12. 免陪额条款13. 被保险人业务条款14. 新换旧条款15. 船底处理条款16. 工资和给养条款17. 代理佣金条款18. 未修理损害条款19. 推定全损条款20. 运费弃权条款21. 船舶费用保证条款22. 停泊和解约条款23. 战争除外条款24. 罢工除外条款25. 恶意行为责任除外条款26. 核武器责任免除条款,本章重要概念,共同海损 浪损 碰撞 搁浅 坐浅,航次保险 定期保险 姐妹条款 救助 施救,本章复习思考题,1、船舶保险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试比较远洋船舶保险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保险标的范围、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