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记录号: 59 所属数据库: 水泥标准标准名称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标准号 JC 600-1995标准发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标准发布日期 1995-12-06批准标准实施日期 1996-10-01实施标准正文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灰石硅酸盐水泥的定义、组分、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石灰石硅酸盐水泥的生产和检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 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 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BG 176-87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2、 BG 177-85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BG/T 750-92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BG 1345-91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m 筛筛析法) BG 1346-89 水泥标准筒度用水量、凝结、安定性检验方法 BG 5947-86 水泥定义和名词术语 BG 8074-87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勃氏法 BG 9774-88 水泥包装用袋 BG 12573-90 水泥取样方法 3 定义与代号 3.1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和石灰石、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石灰石 硅酸盐水泥。代号 P。水泥中石灰石掺加量按重量百分比计应大于10,不超过25。 4 组分 4.1 硅
3、酸盐水泥熟料 按 BG 5947 的要求。 4.2 石灰石 石灰石质量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石灰石质量要求 化 学 成 分 含 量, CaCO3 75 Al2O3 2.0 4.3 石膏 天然石膏:应符合国家标准石膏和硬石膏(待批) 中规定的G 类或 A 类,品位等级 为三级以上的石膏。 工业副产品石膏:必须以硫酸钙为主,并经试验证明对水泥性能无害。 注:启用工业副产石膏,须经省、市、自治区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投产后 定期进行质量检验。 4.4 助磨剂 水泥粉磨时允许加入不损害水泥性能的助磨剂。其加入量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1。 5 标号 分325、425、425R、525、525R5个标号
4、。 6 要求 6.1 氧化镁 熟料中氧化镁含量不得超过5.0,如果水泥经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则熟料中氧化 镁的含量允许放宽到6.0。 6.2 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超过3.5。 6.3 细度 80m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10.0,且水泥比表面积应大于350m2/kg。 6.4 凝结时间 初凝不得早于45min ,终凝不得迟于10h。 6.5 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6.6 强度 各标号水泥的各龄期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不得低于表2中数值。 表 2 水泥强度指标 抗 压 强 度 抗 折 强 度 标 号 3d 28d 3d 28d 325 12.0 32.5 2.5 5.5 425 16
5、.0 42.5 3.5 6.5 425R 21.0 42.5 4.0 6.5 525 22.0 52.5 4.0 7.0 525R 26.0 52.5 5.0 7.0 6.7 碱 水泥中碱含量按a2O+0.658K2O 计算值来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需要限制水泥中 碱含量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试验方法 7.1 氧化镁、三氧化硫、碱 按 BG 176进行。 7.2 细度 按 BG 1345进行。 7.3 比表面积 按 BG 8074进行。 7.4 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按 BG 1346进行。 7.5 压蒸安定性 按 GB/T 750进行。 7.6 强度 按 BG 177进行。胶砂强度检验的用水量
6、按0.44水灰比。 7.7 石灰石掺加量 按国家标准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待批) 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标号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 取样。第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60万 t 以上,不超过1000t 为一编号; 30万 t 以上60万 t,不超过600t 为一编号; 10万 t 以上30万 t,不超过400t 为一编号; 410万 t,不超过200t 为一编号; 4万 t 以下,不超过100t 和三天产量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 GB 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
7、位 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所取样品按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需要对产品进行考 核的全部技术要求。 8.2 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标号,其余品质指标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石灰石掺量不应 超过最大限量。 8.3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及试验结果,石灰石掺加量,属旋窑或 立窑生产。熟料中氧化镁含量以水泥厂最近一个月生产控制的检测数据平均值填报。当 用户需要时,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7天内寄发除28d 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 内补报。 8.4 判定规则 8.4.1 废品 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
8、定时,均为废品。 8.4.2 不合格品 凡细度、终凝时间中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石灰石掺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 于商品标号规定的指标时判为不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标号、工厂名称和出 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8.5 交货与验收 8.5.1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 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8.5.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 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 GB 12573-90进行,取样数量20kg 缩分为2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 40天,一
9、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天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 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 行仲裁检验。 8.5.3 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 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3个月。 在3个月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 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促裁检验。 9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9.1 包装 包装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水泥每袋净重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重量的98,随机
10、抽取20袋总重量不得少于1000kg 。 9.2 标志 水泥袋上应清楚标明:工厂名称、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名称、代号、标号、 包装年、月、日、和编号。包装袋两侧应印有水泥名称和标号,用黑色印刷。 散装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9.3 运输与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标号的水泥应分别贮存,不 混杂。 附录: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目前尚无 ISO 国际标准 ,但欧漩试行标准 ENV 197-1:1992水泥-组 成、规格、合格判定-第部分:通用水泥中已将石灰石硅酸盐水泥列为通用水泥 型的品种之一。由于 ENV 不久将转为正式欧漩标准,因此本标准等效采用 ENV 197-1:1992,为今后等效采用 EN197-1欧漩标准作准备。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作为通用水泥的一种可与同标号普通硅酸盐水泥一样使用;因此 强度与物理指标与普通硅酸盐水泥一致,但水泥比面积要求达到350m2/kg 以上。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化研究所,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 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童三多、杨基典、马元霖、潘三女。 本标准委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解释。用户:系统管理员, 入网时间:00:56:16, 累计费用:175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