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配员与船员证书专项检查活动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配员与船员证书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海船舶【2012】194 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巩固 2010 年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成果,有力遏止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构建安全和谐的水上交通环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船舶配员与船员证书专项检查活动。一、实施时间和范围(一)实施时间:即日起至 2012 年 07 月 30 日。(二)实施对象:中国籍沿海航行 5000 总吨及以下的海船、台州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和发生事故或举报配员问题的其他船舶。(三)检查内容:着重检查船舶配员和船员证书符合情况,同时对船舶进出港手续代办秩序混乱情况进行整顿。
2、(四) 检查方式:主要依托船舶签证和现场监督检查两个环节,以船舶到港等候检查方式为主,辅以突击检查、日常巡查、巡航检查和拦截检查等多种方式。(五)检查要求专项活动期间,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实现检查全面覆盖。在进出港签证办理、现场监督、巡航检查和事故调查等各环节采取等候检查、突击检查、日常巡查等有效监管措施,严厉查处相关船舶在安全配员和船员证书方面存在的隐患。保持高压态势,发现问题适用“从重” 原则,一律严处;对于配员方面存在缺陷的船舶,该滞留的坚决滞留。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 100 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 1 分,100 元及以下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为 1 分,罚款数额超过 1500 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 15 分。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满 15 分的,最后记分的海事机构应将船员的证书滞留。请各航运公司引起高度重视,检查所属船舶配员的配员情况,确保每艘船舶配员到位。椒江海事处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