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6-16 公布 2006-08-20 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5.3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5.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7)6 证书和标志 (11)6.1 证
2、书(11)6.2 标志(12)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3)8 收费 (13)9 工作人员守则 (14)10 附则(14)附件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5)1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0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耐火材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耐火材料产品,任何
3、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耐火材料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耐火材料产品范围包括:硅砖、粘土砖、高铝砖、(铝)镁碳砖和特种耐火制品 5 个产品单元(见表 1)。申请企业按产品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且每个产品单元的不同产品品种,以高牌号产品覆盖低牌号产品的方法申请获取生产许可证。表 1 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划分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焦炉用硅砖 YB/T 5013-2005热风炉用硅砖 YB/T 133-20051 硅 砖玻璃窑用硅砖 YB/T 147-1998高炉用粘土砖 YB/T 5050-19932 粘土砖热风炉用粘土砖 YB/T 5107-20
4、04高炉用高铝砖 YB/T 5015-1993热风炉用高铝砖 YB/T 5016-20003 高铝砖炼钢电炉顶用高铝砖 YB/T 5017-2000镁 碳 砖 YB/T 4074-19914 (铝)镁碳砖铝镁碳砖 YB/T 165-1999氮化硅结合碳化硅砖 YB/T 4035-2006滑 板 砖 YB/T 5049-19995 特种耐火制品连铸用铝碳质耐火制品 YB/T 007-2003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2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耐火材料产品生产
5、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审查部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 43 号邮政编码:471039电 话
6、:0379-64205929 64205935传 真:0379-64205955电子信箱:联 系 人:彭西高 唐新洛 谢毕强 杜文忠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1)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 43
7、号邮政编码:471039电 话: 0379-64205929 64205953传 真:0379-64205955联 系 人:彭西高 刘大鹏检验产品范围:耐火材料(2)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 17 号邮政编码:450004电话:0371-63318996 63318985传真:0371-633189853 联系人:马连宏检验产品范围:耐火材料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测试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
8、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本企业申证产品品种及其最高牌号至最低牌号;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
9、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
10、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进行
11、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 至 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
12、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及检验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4.1)一式三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企业应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抽封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尺寸、外观、断面等必须在企业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在现场抽封样品前进行现场
13、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14、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5 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 (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
15、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属单位,不能以所属单位的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其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见表 2)表 2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标准编号 备 注焦炉用硅砖 YB/T 5013-2005热风炉用硅砖 YB/T 133-20051 硅 砖玻璃窑用硅砖 YB/T 147-1998高炉用粘土砖 YB/T 5050-19932 粘土砖热风炉用粘土
16、砖 YB/T 5107-2004高炉用高铝砖 YB/T 5015-1993热风炉用高铝砖 YB/T 5016-20003 高铝砖炼钢电炉顶用高铝砖 YB/T 5017-2000镁碳砖 YB/T 4074-1991执行 1995 年第 1 号修改单4 (铝)镁碳砖铝镁碳砖 YB/T 165-1999氮化硅结合碳化硅砖 TB/T 4035-2006滑板砖 YB/T 5049-19995 特种耐火制品连铸用铝碳质耐火制品 YB/T 007-20035.2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 3)6表 3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 计量检测测测设备硅 砖 破碎设备
17、(颚式破碎机、对辊、圆锥等) ; 粉碎设备(雷蒙、球磨机等) ; 石灰消化系统和打浆系统; 配料设备(料仓、料罐、料车等) ; 除尘设备(脉冲袋式除尘器等) ; 混练设备(混砂机或湿碾机等) ; 成型设备(摩擦、振动压力机等) ; 干燥设备(室式或隧道干燥器) ; 烧成设备(倒焰窑、隧道窑等) ; 原料和成品库房。1、 通用要求:外形检查工具、套筛、制样设备、烘样设备、熔样设备、天平、湿法分析装置、计量工具、气孔测定装置、耐压试验机、真密度或显密度测定装置、荷软仪、测 Fe2O3设备(分光光度计或原子吸收)等。2、 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除残余石英、蠕变仪外,还必须具备所申证规格范围内产品标
18、准规定的其它检验项目所需的检验设备。高铝砖粘土砖 破碎设备(颚式破碎机、对辊、圆锥等) ; 粉碎设备(雷蒙、球磨机等) ; 配料设备(料仓、料罐、料车等) ; 除尘设备(脉冲袋式除尘器等) ; 混练设备(混砂机或湿碾机等) ; 成型设备(摩擦、振动压力机等) ; 干燥设备(室式或隧道干燥器) ; 烧成设备(倒焰窑、隧道窑等) ; 原料和成品库房。1、通用要求:外形检查工具、套筛、制样设备、烘样设备、熔样设备、天平、湿法分析装置、计量工具、气孔、体密测定装置、耐压试验机等。2、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除蠕变仪外,还必须具备所申证规格范围内产品标准规定的其它检验项目所需的检验设备。(铝)镁碳砖 破
19、碎设备(颚式破碎机、对辊、圆锥等) ; 粉碎设备(雷蒙、球磨机等) ; 配料设备(料仓、料罐、料车等) ; 除尘设备(脉冲袋式除尘器等) ; 混练设备(混砂机或湿碾机等) ; 成型设备(400t 以上或 630t 以上的压力机等) ; 热处理设备(低温窑) ; 原料和成品库房。1、通用要求:外形检查工具、套筛、制样设备、烘样设备、熔样设备、天平、湿法分析装置、计量工具、气孔、体密测定装置、耐压试验机等。2、 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基础上,申报铝镁碳 砖的还必须具备荷软仪。特种耐火制品 配料设备(料仓、料罐、料车等) ; 除尘设备(脉冲袋式除尘器等) ; 混练设备(混砂机或湿碾机等) ; 成型设备(压
20、力机或等静压机等) ; 干燥设备(室式或隧道干燥器) ;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烘烤设备、烧成设备、干馏设备、电热氮化炉、磨床、打箍机、车床等。原料和成品库房。1、通用要求:外形检查工具、套筛、制样设备、烘样设备、熔样设备、天平、湿法分析装置、计量工具、气孔、体密测定装置、耐压试验机等。2、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基础上,申报长水口、侵入式水口、整体塞棒规格的还应具备热震试验机和常温抗折仪;申请氮化硅结合碳化硅砖的还应具备常温抗折仪。注: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一个十分临近区域完全可以满足自检和控制需要的可以共享一个检验室。 2)申报产品应具备的生产加工设备及计量检验测试设备应与保证申证产品质量相适应。
21、审查组可根据产品实际工艺需要和保证加工和检验的需要补充必要的要求。7 5.3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5.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4.1.1 抽样规则a 在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情况下,方可对耐火材料产品进行抽样。对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进行产品抽样。b 耐火材料产品的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进行。c 耐火材料产品抽样必须抽取企业近半年内生产的、且自检合格的产品,每个产品品种随机抽取最高牌号并具有代表性的一批产品。 d 由于耐火材料产品的特殊性,样品的尺寸、外观及断面等的检查须由审查组在企业成品库现场完成。样品的尺寸、
22、外观及断面等的检查时应有企业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在场,对有争议的结果要进行复验,得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使企业确认。同时审查组要认真填写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尺寸、外观及断面质量检查记录 ;经企业负责人和审查组双方签字确认后上报审查部。e 理化检验的正样、复验样的抽取,应从尺寸、外观及断面检查合格后的样品中抽取,并分别粘贴专用的正样、复验样标记,加盖封样章。f 企业应把加盖封样章的样品妥善包装,7 日之内将样品和审查组开具的样品检验交接手续(如抽样单、委托单等)送(或中铁快运)至产品检验机构。企业送(或中铁快运)样过程中应保证样品及封印完好。g 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后,检验机构应对样品认真验收,检查
23、外包装有无损伤、破裂,逐块检查样品封条是否完好,样品有无损伤,并做好验收记录,在抽样单上签收盖章。检验机构如发现企业所送样品的原始状态改变或样品损伤时,应及时报告审查部,审查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重新抽样或其它处理的决定。5.4.1.2 抽样单(见表 4)8表 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企业名称 抽样编号企业地址 企业类型 大 中 小邮 编 传 真 电 话产品单元 单 重产品品种抽样牌号/砖号 执行标准批量/提交数量(吨)批号/入库日期产品堆放形式 码垛 捆扎 集装 散放 纸箱 其它存放地点 保管情况 良好 雨淋 受潮抽取产品情况企业自检结论 商 标抽样方法 抽样基数抽样计数抽样数量 外形
24、块、断面 块、理化抽样 块、复验 块封样类型 封样章号码 印泥颜色 盖章数量 个/块封样标志 毛笔 记号笔 抽样情况书写内容审查组签 字本次抽样于 年 月 日按本单上述各项要求及有关标准执行完毕,并记录如上。第 审查组长:年 月 日企 业认 可本次抽样始终在本厂有关人员陪同下完成,我厂对所抽查的样品、执行标准及上述记录予以确认。企业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签署检验机构样品验收 来样经本单位检查,包装、样品、封印均完好无损。 来样经本单位检查,发现样品或封印的原始状态改变,因此不能接受此来样。具体情况是:收样单位:样品验收人: 样品单位送样人: 年 月 日备注1. 本单一式四份(全国许可证
25、办公室、审查部、申请企业和检验机构各一份)。2. 限企业将样品 7 日内送达,逾期后果自负。送样人必须携带此单及委托单,以供收样时验收。 (邮寄试样请注明生产许可证样品,并采用中铁快运方式) 。样品送达同时交付检验费用。3. 送样地址: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9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 5)表 5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定标准外观、尺寸、断面 GB/T 10326-2001SiO2百分含量 GB/T 6901-2004Al2O3百分含量 GB/T 6901-2004Fe2O3百分含量 GB/T 6901-2
26、004CaO 百分含量 GB/T 6901-2004显气孔率 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 GB/T 5072.1-2004荷重软化开始温度 GB/T 5989-1998真密度 GB/T 5071-1997残余石英 YB/T 172-2000加热永久线变化 GB/T 5988-2004焦炉用硅砖热膨胀率 GB/T 7320.1-2000YB/T 50132005外观、尺寸、断面 GB/T 10326-2001SiO2百分含量 GB/T 6901-2004Al2O3百分含量 GB/T 6901-2004Fe2O3百分含量 GB/T 6901-2004显气孔率 GB/T 2997-20
27、00常温耐压强度 GB/T 5072.2-2004荷重软化开始温度 GB/T 5989-1998真密度 GB/T 5071-1997残余石英 YB/T 172-2000蠕变率 GB/T 5073-2005热风炉用硅 砖热膨胀率 GB/T 7320.1-2000YB/T 1332005SiO2百分含量 GB/T 6901-2004Fe2O3百分含量 GB/T 6901-2004熔融指数 GB/T 6901-2004荷重软化开始温度 GB/T 5989-1998显气孔率 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 GB/T 5072.2-2004硅砖玻璃窑用硅 砖真密度 GB/T 5071-1997
28、YB/T147-1998外观、尺寸、断面 GB/T 10326-2001Al2O3百分含量 GB/T 6901-2004Fe2O3百分含量 GB/T 6901-2004耐火度 GB/T 7322-1997荷重软化开始温度 GB/T 5989-1998加热永久线变化 GB/T 5988-2004显气孔率 GB/T 2997-2000高铝砖高炉用高铝砖常温耐压强度 GB/T 5072.2-2004YB/T 5015199310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定标准外观、尺寸、断面 GB/T 10326-2001Al2O3百分含量 GB/T 6901-2004Fe2O3百分含量 GB/T
29、6901-2004耐火度 GB/T 7322-1997荷重软化开始温度 GB/T 5989-1998蠕变率 GB/T 5073-2005加热永久线变化 GB/T 5988-2004显气孔率 GB/T 2997-2000体积密度 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 GB/T 5072.2-2004热风炉用高 铝 砖抗热震性 YB/T 376.3-2004YB/T 50162000外观、尺寸、断面 GB/T 10326-2001Al2O3百分含量 GB/T 6901-2004耐火度 GB/T 7322-1997荷重软化开始温度 GB/T 5989-1998加热永久线变化 GB/T 5988-
30、2004显气孔率 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 GB/T 5072.2-2004炼钢电炉顶用高铝砖抗热震性 YB/T 376.3-2004TB/T 5017-2000外观、尺寸、断面 GB/T 10326-2001Al2O3百分含量 GB/T 6901-2004Fe2O3百分含量 GB/T 6901-2004耐火度 GB/T 7322-1997荷重软化开始温度 GB/T 5989-1998加热永久线变化 GB/T 5988-2004显气孔率 GB/T 2997-2000高炉用粘土砖常温耐压强度 GB/T 5072.2-2004YB/T 50501993外观、尺寸、断面 GB/T 1
31、0326-2001Al2O3百分含量 GB/T 6901-2004显气孔率 GB/T 2997-2000体积密度 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 GB/T 5072.2-2004荷重软化开始温度 GB/T 5989-1998蠕变率 GB/T 5073-2005粘土砖热风炉用粘 土 砖加热永久线变化 GB/T 5988-2004YB/T 51072004外观、尺寸、断面 GB/T 10326-2001MgO 百分含量 GB/T 13246-1991总 C 百分含量 GB/T 13245-1991显气孔率 GB/T 2997-2000体积密度 GB/T 2997-2000(铝)镁碳砖镁碳
32、砖常温耐压强度 GB/T 5072.2-2004YB/T 4074199111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定标准高温抗折强度 GB/T 3002-2004外观、尺寸、断面 GB/T 10326-2001MgO 百分含量 GB/T 13246-1991总 C 百分含量 GB/T 13245-1991(Al 2O3+ MgO)百分含量 GB/T 13246-1991显气孔率 GB/T 2997-2000体积密度 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 GB/T 5072.2-2004铝镁碳砖荷重软化开始温度 GB/T 5989-1998YB/T 165-1999外观、尺寸、断面
33、GB/T 10326-2001SiC 百分含量 YB/T 174.2-2000Si3N4百分含量 YB/T 174.1-2000Fe2O3百分含量 YB/T 174.4-2000显气孔率 GB/T 2997-2000体积密度 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 GB/T 5072.2-2004常温抗折强度 GB/T 3001-2004高温抗折强度 GB/T 3002-2004氮化硅结合碳化硅砖导热系数 GB/T 17106-1997YB/T 4035-2006外观、尺寸、断面 GB/T 10326-2001Al2O3百分含量 GB/T 6901-2004C 百分含量 GB/T 13245
34、-1991显气孔率 GB/T 2997-2000体积密度 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 GB/T 5072.2-2004常温抗折强度 GB/T 3001-2000连铸用铝碳质耐火制品抗热震性 YB/T 376.3-2004YB/T 007-2003外观、尺寸、断面 GB/T 10326-2001Al2O3百分含量 GB/T 6901-2004C 百分含量 GB/T 13245-1991ZrO2百分含量 YB/T 4078.2-2003显气孔率 GB/T 2997-2000体积密度 GB/T 2997-2000特种耐火制品滑板砖常温耐压强度 GB/T 5072.2-2004YB/T
35、5049-1999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名12细,包括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进行企业实
36、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产品牌号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对增加的最高牌号产品进行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
37、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
38、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
39、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帖)。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5004。其中,XK 代表许可,前两位(05)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4)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13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
40、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
41、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
42、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收费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 127 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 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14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 2200 元,同
43、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 440 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8.3 公告费:每个企业 400 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8.4 产品检验费:高铝砖、镁碳砖产品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99 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检验收费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硅砖、粘土砖、特种耐火制品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 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
44、19 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
45、力等业务素质;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10 附则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0.3 本实施细则自 2006 年 8 月 20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15 附件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
46、产许可证办公室16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 7 章 28 条 40 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否决项目为: 2.1 生产设施、2.2 设备工装的2.2.1 款、2.3 测量设备的 2.3.1 款,共 3 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 37 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严重不合格不超过 1 款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 9 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17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1.1 组织机构企业领导层中应有专门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并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负责质量管理的工作人员,配置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人员应与生产规模和质量控制需要相适应。1 领导层中是否确有人在日常实际工作中负责质量工作。2 是否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