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7243425 上传时间:2019-05-10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注释: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税号只适用于:(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二)同一有机化合物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异构体的混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但无环烃异构体的混合物(立体异构体除外),不论是否饱和,应归入第二十七章;(三)税号 29.36 至 29.39 的产品,税号 29.40 的糖醚、糖酯及其盐类和税号 29.41 的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四)上述(一)、(二)、(三)款产品的水溶液;(五)溶于其他溶剂的上述(一)、(二)、(三)款的产品,但该产品处于溶液状态只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的正常必要方法,其所用溶剂并不使该产品改

2、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六)为了保存或运输的需要,加入稳定剂(包括抗结块剂)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各款产品;(七)为了便于识别或安全起见,加入抗尘剂、着色剂或气味剂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六)各款产品,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八)为生产偶氮染料而稀释至标准浓度的下列产品:重氮盐,用于重氮盐、可重氮化的胺及其盐类的偶合剂。二、本章不包括:(一)税号 15.04 的货品及税号 15.20 的粗甘油;(二)乙醇(税号 22.07 或 22.08);(三)甲烷及丙烷(税号 27.11);(四)第二十八章注释二

3、所述的碳化合物;(五)尿素(税号 31.02 或 31.05);(六)植物性或动物性着色料(税号 32.03)、合成有机着色料、用作萤光增白剂或发光体的合成有机产品(税号为 32.04)及零售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税号 32.12);(七)酶(税号 35.07);(八)聚乙醛、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及类似物质,制成片、条或类似形状作为燃料用的,以及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 300 立方厘米的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税号 36.06);(九)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税号 38.13);零售包装的除墨剂(税号 38.24);(十)光学元件,例如,用酒石酸乙

4、二胺制成的(税号 90.01)。三、可以归入本章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号的货品,应归入有关税号中的最后一个税号。四、税号 29.04 至 29.06、29.08 至 29.11 及 29.13 至 29.20 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均包括复合衍生物,例如,卤磺化、卤硝化、磺硝化及卤磺硝化衍生物。硝基及亚硝基不作为税号 29.29 的含氮基官能团。税号 29.11、29.12、29.14、29.18 及 29.22 所称“含氧基”,仅限于税号29.05 至 29.20 的各种含氧基(其特征为有机含氧基)。五、(一)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有机化合物与这些分章的有机化合物构成的酯,应归入有

5、关分章的最后一个税号。(二)乙醇与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有机化合物所构成的酯,应按有关酸基化合物归类。(三)除第六类注释一及第二十八章注释二另有规定的以外:1、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及税号 29.42 的有机化合物的无机盐,例如,含酸基、酚基或烯醇基的化合物及有机碱的无机盐,应归入相应的有机化合物的税号;2、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及税号 29.42 的有机化合物之间生成的盐,应按生成该盐的碱或酸(包括酚基或烯醇基化合物)归入本章有关税号中的最后一个税号。(四)除乙醇外,金属醇化物应按相应的醇归类(税号 29.05)。(五)羧酸酰卤化物应按相应的酸归类。六、税号 29.30 及 29.31 的化合

6、物是指有机化合物,其分子中除含氢、氧或氮原子外,还含有与碳原子直接连接的其他非金属或金属原子(例如,硫、砷、汞或铅)。税号 29.30(有机硫化合物)及税号 29.31(其他有机-无机化合物)不包括某些磺化或卤化衍生物(含复合衍生物)。这些衍生物分子中除氢、氧、氮之外,只有具有磺化或卤化衍生物(或复合衍生物)性质的硫原子或卤素原子与碳原子直接连接。七、税号 29.32、29.33 及 29.34 不包括三节环环氧化物、过氧化酮、醛或硫醛的环聚合物、多元羧酸酐、多元醇或酚与多元酸构成的环酯及多元酸酰亚胺。本条规定只适用于由本条所列环化功能形成环内杂原子的化合物。子目注释:属于本章任一税号项下的一

7、种(组)化合物的衍生物,如果该税号其他子目未明确将其包括在内,而且有关的子目中又无列名为“其他”的子目,则应与该种(组)化合物归入同一子目。总 注 释总的来说,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仅限于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一、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本章注释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是由一分子种类(例如,通过共价键或离子键结合)组成的物质,此种物质的各种组成元素的比例是固定的而且可以用确定的结构图进行表示。在晶格化合物中,其分子种类相当于重复单元晶胞。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如含有在其制造(包括纯化)过程中或制造后故意加入的其他物质,不归入本章。因此,如果为了使糖精适于作甜味剂而掺入乳糖

8、,所得的产品不归入本章(参见税号 29.25 的注释)。本章的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可含有杂质注释一(一 )。但税号 29.40 所述的糖是这项规定的一个例外,该税号的糖仅限于化学纯糖。所称“杂质”,仅适用于只在制造过程(包括纯化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存在于单项化学化合物中的物质。这些物质是由于制造过程中的种种原因而产生的,主要有:(一)未转化的原料。(二)存在于原料中的杂质。(三)制造过程(包括纯化过程)中所使用的试剂。(四)副产品。但应注意,这些物质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视作本章注释一(一)所允许存在的杂质。如果这些物质是为了改变产品的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故意在产品中残留下来的,便不

9、得视作允许存在的杂质。例如,为使乙酸甲酯更适合于作溶剂之用而故意留有甲醇,这种产品即不归入本章(税号 38.14)。某些化合物(例如,乙烷、苯、苯酚、吡啶)在税号 29.01、29.02、29.07 及29.33 的注释中列有特定的纯度标准。本章所列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可以是溶于水中的。与第二十八章总注释规定的条件一样,本章也包括非水溶液及已加入稳定剂、抗尘剂或着色剂的化合物(及其溶液)。例如,苯乙烯加入作为抑制用的叔丁基邻苯二酚后仍归入税号 29.02。第二十八章总注释关于加入稳定剂、抗尘剂及着色剂的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本章的化学化合物。这些化合物还可按加入着色剂相同的条件加入有味物质(

10、例如,在税号 29.03 的溴甲烷中加入少量的三氯硝基甲烷)。本章还包括同一有机化合物的异构体混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本规定仅适用于化学功能相同的化合物的混合物,这些化合物可以是天然共存的,也可以是在同一合成过程中同时获得的。但无环碳氢异构体(立体异构体除外)的混合物,不论是否饱和,均不归入本章(第二十七章)。二、第二十八章化合物与第二十九章化合物的区别(参见第二十八章总注释第二款)除第二十八章注释二所列的以外,有机-无机化合物应归入第二十九章。三、不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但仍归入第二十九章的产品第二十九章仅适用于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这一规定也有例外。这些例外包括下列产品:29

11、.09 过氧化酮29.12 醛类的环状聚合物;仲甲醛29.19 乳磷酸盐29.23 卵磷脂及其他磷氨基类脂29.34 核酸及其盐29.36 维生素原及维生素(包括浓缩物及相互混合物),不论是否溶于溶剂29.37 激素29.38 苷及其衍生物29.39 植物碱及其衍生物29.40 糖醚、糖酯及其盐29.41 抗菌素本章还包括以中性盐等物稀释至标准浓度的重氮盐(参见税号 29.27 注释第一款),用作重氮盐、可重氮化的胺类及其盐的偶合剂。这些产品供生产偶氮染料之用。它们有固体也有液体。四、不包括在第二十九章内的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本章注释二:(一)某些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即使是纯净的,

12、也一律不归入第二十九章。这些化合物除归入第二十八章的产品外(参见第二十八章总注释第二款),还有:1、蔗糖(税号 17.01);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税号 17.02)。2、乙醇(税号 22.07 或 22.08)。3、甲烷及丙烷(税号 27.11)。4、尿素(税号 31.02 或 31.05)。5、动、植物着色料(例如,叶绿素)(税号 32.03)。6、合成有机染料(包括颜料)以及用作萤光增白剂(例如,某些 衍生物)的合成有机产品(税号 32.04)。(二)某些原应归入第二十九章的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产品,如果制成一定形状或经过某些不改变其化学成分的处理后,就不能再归入第二十九章。例

13、如:1、制成一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形状或包装的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产品(税号30.04)。2、经过处理使其发光后用作发光体的产品(例如,邻羟苄基醛连氮)(税号 32.04)。3、制成零售形状或包装的染料及其他色料(税号 32.12)。4、制成零售形状或包装的香水、化妆品及盥洗品(例如,丙酮)(税号33.03 至 33.07)。5、制成净重不超过 1 公斤的零售包装胶或胶粘产品(税号 35.06)。6、制成一定形状的固体燃料(例如,聚乙醛、六亚甲基四胺)或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 300 立方厘米的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或液化气体燃料(例如,液体丁烷)(税号 36.06)。7、制成标准份额

14、或零售形式供摄影用的氢醌及其他未混合产品(税号37.07)。8、制成税号 38.08 所列形式的消毒剂、杀虫剂等。9、制成灭火器用的装配药或装于灭火弹的产品(例如,四氯化碳)(税号38.13)。10、制成零售包装的除墨剂(例如,税号 29.35 氯胺的水溶液)(税号38.24)。11、光学元件(例如,酒石酸乙二胺)(税号 90.01)。五、可归入第二十九章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税号的产品本章注释三:这类产品应按序号归入有关税号中的最后一个税号。例如,抗坏血酸既可作为内酯(税号 29.32),也可作为维生素(税号 29.36),因此应归入税号29.36。同样道理,烯丙雌醇是一种环醇(税号 29.06)

15、,但也是一种具有原甾烷结构的甾族化合物,主要用作激素(税号 29.37),因此应归入税号 29.37。但必须注意,税号 29.40 条文最后一句明确地规定不包括税号29.37、29.38 及 29.39 的产品。六、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及其复合衍生物本章注释四:第二十九章某些税号包括有关的卤化、磺化、硝化及亚硝化衍生物。这些衍生物包括复合衍生物。例如,磺卤化、硝卤化、硝磺化、硝磺卤化衍生物等。硝基及亚硝基不应作为税号 29.29 的含氮基。卤化、磺化、硝化及亚硝化衍生物是母体化合物中的一个或多个氢原子被一个或多个卤素、磺酸基(SO 3H)、硝基(NO 2)、亚硝基(NO)或其任何复合

16、基取代而得的。影响其归类的任何功能基团(例如,醛、羧酸、胺)在这类衍生物中应保持完整。七、酯类、盐类及某些卤化物的归类本章注释五:(一)酯类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含酸基有机化合物与这些分章的有机化合物所形成的酯,应与有关分章的最后一个税号所列的化合物一同归类。例如:1、乙酸二甘醇酯(税号 29.15 的乙酸与税号 29.09 的二甘醇反应所生成的酯)应归入税号 29.15。2、苯磺酸甲酯(税号 29.04 的苯磺酸与税号 29.05 的甲醇反应所生成的酯)应归入税号 29.05。3、邻苯二甲酸一丁酯(多元酸的一个酸基(COOH)中的氢被取代的酯)应归入税号 29.17。4、丁基苯二甲酰乙醇酸丁酯

17、(税号 29.17 的邻苯二甲酸及税号 29.18 的乙醇酸与税号 29.05 的丁醇反应所形成的酯)应归入税号 29.18。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酸基化合物与乙醇反应所生成的酯,因为乙醇不归入第二十九章。这类酯应与其衍生前的酸基化合物一同归类。例如,乙酸乙酯(税号 29.15 的乙酸与乙醇反应所生成的酯)应归入税号29.15。但还应注意,糖酯及其盐应归入税号 29.40。(二)盐类除第六类注释一及第二十八章注释二另有规定的以外:1、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或税号 29.42 的有机化合物(例如,酸、酚或烯醇基化合物或有机碱)的无机盐,应归入相应的有机化合物的税号。这些盐可通过下列反应制得:(1)酸、酚

18、或烯醇有机化合物与无机碱反应。例如,甲氧基苯甲酸钠(税号 29.18 的甲氧基苯甲酸与氢氧化钠反应所生成的盐)应归入税号 29.18。这类酯的盐也可以通过上述类型的酸酯与无机碱反应生成。例如,邻苯二甲酸正丁酯铜(税号 29.17 的邻苯二甲酸一丁酯与氢氧化铜反应所生成的盐)应归入税号 29.17。(2)有机碱与无机酸反应。例如,盐酸乙二胺(税号 29.21 的乙二胺与税号 28.06 的盐酸反应所生成的盐)应归入税号 29.21。2、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或税号 29.42 的有机化合物之间反应生成的盐,应按生成这种盐的相应碱或酸(包括酚或烯醇基化合物)归入本章有关税号的最后一个税号中。例如:(1

19、)乙酸苯胺(税号 29.15 的乙酸与税号 29.21 的苯胺反应所生成的盐)应归入税号 29.21。(2)苯氧基乙酸甲胺(税号 29.21 的甲胺与税号 29.18 的苯氧基乙酸反应生成的盐)应归入税号 29.21。(三)羧酸的卤化物这类卤化物应按相应的酸一同归类。例如,异丁酰氯应按相应的异丁酸归入税号 29.15。八、衍生物的归类化学化合物的衍生物在税号一级的归类应根据归类总规则来确定。当一个衍生物可能归入两个或多个税号时,应运用本章注释三来确定其归类。衍生物在本章任一税号项下的归类,应根据本章的子目注释来确定。九、稠环系稠环系是一个至少由两个环构成的环系,其中每两个环仅含有一个公共键和两个共用原子。稠环系存在于多环化合物(例如,多环烃、杂环化合物)的分子中,其分子中两个环由一条包含两个相邻原子的公共边连结。下一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