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07 239 号关于印发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 防污公约)附则 II 修正案及经修订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 规则)已于2007 年 1 月 1 日生效。按照7378 防污公约附则 II 第 6.3禁规定,对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应根据7378 防污公约附则 II 第 6.1 条进行分类,并在所有相关国家之间达成一致,否则不得装运。为进一步做好履约工作,加强对国际、国内船
2、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的监督管理,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发展,我局制定了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贯工作。二 OO 七年五月十五日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 强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的监督管理,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国际公约、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载运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的分类评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分类评估的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
3、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的评估机构,具体负责对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进行分类评估。第五条 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分类评估,否则不得载运。第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是:(一)“ 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系指未收录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 规则)第 17、18 和19 章中的物质。(二)“ 三方协定”系指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 防污公约)附则 II 所规定的与作业有关的缔约国政府就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的暂定类别所达成的一致意见。第二章 申请与请求第七条 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当
4、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对该物质进行分类评估,并附送以下资料:(一)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申请书(详见附件一);(二)托运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散装液体物质技术资料( 详见附件二)。第八条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受理书面申请后,应当要求申请人到评估机构进行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接受来自其它国家的三方协定请求,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三章评估第十条 评估机构 应当制定相应评估程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第十一条 评 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取样,并填写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抽样登记表(详见附件三)。第十二条 对 国内托运人的申请,评估机构应当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根据检
5、验结果和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第十三条 对 境外请求的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准,并对其建议的分类及运输要求准确性进行评估。第十四条 评 估机构在完成评估后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对散装液体物质的分类及运输要求建议。第四章审定与公布第十五条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评估报告,制定对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的分类及运输要求,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认。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与相关国家就涉及三方协定的散装液体物质分类及运输要求进行协商。第十七条 对 已确认的散装液体物质分类及运输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予以公布。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 评估相关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第十九
6、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时施行。附件一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申请书申请单位 联系人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签章)联系方式电子邮件货物生产单位 联系人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签章) 联系方式电子邮件拟评估货物拟装运时间拟运送国家分类评估要求备 注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受理单位评估机构各一份。受理单位 时间 附件二散装液体物质技术资料(本技术资料可附页)1:产品名称1.1 产品名称 (提供运 输时运输单证上的名称):1.2 主要贸易名称: :1.3 化学名称:2:相关产品相关产品名称说明3:产品组成组分名称, 比例 类型4:物理特性5:化学特性6:其它 相关资料申请单位签章: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附件三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抽样登记表编号 年 月 日抽样名称被抽样单位 联系电话抽样时间 抽样地点抽样数量抽样说明封装类型代码姓名 联系电话抽样人 姓名 联系电话备注:主题词:危险品 管理 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7 年 5 月 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