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國內閣制、美國總統制、法國雙首長制與我國現制的比較內閣制(英國) 總統制(美國) 雙首長制(法國) 我國現制虛位元首 實權元首 元首有部份實權 元首有部份實權行政權屬於首相,但首相與其他閣員並無明確的上下主從關係。行政權屬於總統。行政部門所有官員皆對總統負責。總統對人民負責。總統主導重大決策及軍事外交等對外事務,為部長會議主席;總理主管一般行政及內政經濟教育等日常政務。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重大事項在行政院會議中議決,而總統不能參加行政院會議。首相由元首任命,通常是國會多數黨聯盟領袖(英國)。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可能是間接選舉,如美國;也可能是直接選舉)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理由總
2、統指派,通常任命國會多數黨聯盟領袖。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元首公佈法律發佈命令須經首相及相關閣員副署。總統單獨公佈法律發布命令。總統之行為須經內閣總理之副署,有必要時尚須經有關部長之副署。總統公佈法律發佈命令須經行政院長及相關部長之副署。內閣對國會負責。從國會牽制內閣轉成內閣同時領導行政及立法。行政立法分立,國會和總統皆對人民負責。總統對人民負責;總理對國會負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國會可以對首相提出不信任案,要求首相下台。國會可彈劾總統。但此彈劾權之使用極為謹慎。國會通過監察動議或不贊成政府之施政計畫,或一般政策之宣言時,內閣總理應即向總統提出政府總辭。國會可以對閣揆提出不信任案,要求閣揆
3、下台。首相可以主動請元首解散國會。總統不得解散國會。 共和國總統於諮詢內閣總理及兩院議長後得解散國會。行政院長只有在立法院倒閣成功以後才可以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首相及閣員由國會議員兼任。但國會議員不得兼任事務官。國會議員不得兼任任何官吏。政府閣員不得同時兼任國會議員。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國會對內閣官員有質詢權。 政府官員不得列席國會。 政府閣員得列席國會兩院,並得要求發言。立法院對行政院有質詢權。國會有預算審查權。 國會有預算審查權。 國會有預算審查權。 國會有預算審查權。國會有提出法律案之權。 國會有提出法律案之權。行政部門沒有提案權。內閣總理和兩院議員均有提出法律案之權。行政院和立法委員皆有提出法律案之權。內閣必須接受國會通過的法律。(實際上,內閣如果不能控制國會,就不可能繼續組閣)總統對於國會議決之法案,得移請國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參眾兩院議員各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原案,總統應即接受該決議。總統得要求國會將法律交付國會覆議。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