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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财务公司相关科目含义.doc

  • 上传人:hyngb9260
  • 文档编号:7239062
  • 上传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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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吸收存款吸 收 存 款 (accept money deposits) 吸 收 存 款 的 定 义 “吸 收 存 款 ”是 负 债 类 科 目 , 它 核 算 企 业 ( 银 行 ) 吸 收 的 除 同 业 存 放 款 项 以 外 的 其 他各 种 存 款 , 即 : 收 到 的 除 金 融 机 构 以 外 的 企 业 或 者 个 人 、 组 织 的 存 款 。 包 括 单 位 存 款(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等 ) 、 个 人 存 款 、 信 用 卡 存 款 、 特 种 存 款 、 转贷 款 资 金 和 财 政 性 存 款 等 。 “吸 收 存 款 ”、

    2、 “同 业 存 放 ”、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的 区 别 “吸 收 存 款 ”、 “同 业 存 放 ”、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这 三 个 科 目 它 们 的 区 别 如 下 : “吸 收 存 款 ”是 负 债 类 科 目 , 它 核 算 企 业 ( 银 行 ) 吸 收 的 除 同 业 存 放 款 项 以 外 的 其 他各 种 存 款 , 包 括 单 位 存 款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等 ) 、 个 人 存 款 、 信 用 卡存 款 、 特 种 存 款 、 转 贷 款 资 金 和 财 政 性 存 款 等 。 “同 业 存

    3、放 ”虽 然 也 是 负 债 类 科 目 , 但 它 核 算 企 业 ( 银 行 ) 吸 收 的 境 内 、 境 外 金 融 机构 的 存 款 。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是 资 产 类 科 目 , 核 算 企 业 ( 银 行 ) 存 放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各 种款 项 , 包 括 业 务 资 金 的 调 拨 、 办 理 同 城 票 据 交 换 和 异 地 跨 系 统 资 金 汇 划 、 提 取 或 缴 存 现金 等 。 企 业 ( 银 行 ) 按 规 定 缴 存 的 法 定 准 备 金 和 超 额 准 备 金 存 款 , 也 通 过 本 科 目 核 算。 吸 收 存

    4、 款 的 会 计 处 理 一 、 本 科 目 核 算 企 业 ( 银 行 ) 吸 收 的 除 同 业 存 放 款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种 存 款 , 包 括 单位 存 款 ( 包 括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等 ) 、 个 人 存 款 、 信 用 卡 存 款 、 特 种 存款 、 转 贷 款 资 金 和 财 政 性 存 款 等 。 二 、 本 科 目 应 当 按 照 存 款 类 别 及 存 款 单 位 , 分 别 “本 金 ”、 “溢 折 价 ”、 “交 易 费 用 ”等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 三 、 吸 收 存 款 的 主 要 账 务 处 理

    5、 ( 一 ) 企 业 收 到 客 户 存 入 的 款 项 时 , 应 按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 借 记 “存 放 中 央 银 行款 项 ”等 科 目 , 按 存 入 资 金 的 本 金 , 贷 记 本 科 目 ( 本 金 ) , 按 其 差 额 , 贷 记 或 借 记 本 科目 ( 交 易 费 用 ) 。 ( 二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 应 按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的 存 入 资 金 的 利 息 费 用 ,借 记 “利 息 支 出 ”科 目 ,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名 义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的 应 付 利 息 金 额 , 贷 记

    6、“应付 利 息 ”科 目 , 按 本 期 应 摊 销 的 交 易 费 用 金 额 , 借 记 或 贷 记 本 科 目 ( 交 易 费 用 ) , 按 其差 额 , 借 记 或 贷 记 本 科 目 ( 溢 折 价 ) 。 支 付 存 入 资 金 的 利 息 时 , 借 记 “应 付 利 息 ”科 目, 贷 记 本 科 目 。 实 际 利 率 与 合 同 约 定 的 名 义 利 率 差 异 不 大 的 , 也 可 以 采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名 义 利 率 计 算确 定 利 息 费 用 。 ( 三 ) 支 付 存 款 本 金 时 , 应 按 归 还 的 金 额 , 借 记 本 科 目 ( 本

    7、金 ) , 贷 记 “存 放 中央 银 行 款 项 ”、 “现 金 ”等 科 目 。 同 时 , 应 转 销 该 项 存 入 资 金 的 交 易 费 用 和 溢 折 价 的 金 额 , 按 本 科 目 ( 交 易 费 用 ) 的余 额 , 借 记 或 贷 记 本 科 目 ( 交 易 费 用 ) , 贷 记 或 借 记 本 科 目 ( 溢 折 价 ) ; 按 本 科 目 ( 溢折 价 ) 的 余 额 , 借 记 或 贷 记 本 科 目 ( 溢 折 价 ) , 贷 记 或 借 记 “利 息 支 出 ”科 目 。 ( 四 ) 对 于 活 期 存 款 , 企 业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名 义 利

    8、 率 计 算 确 定 的 利 息 费 用 金 额 , 借记 “利 息 支 出 ”科 目 , 贷 记 “应 付 利 息 ”科 目 。 实 际 支 付 利 息 时 , 借 记 “应 付 利 息 ”科 目 ,贷 记 本 科 目 。 四 、 本 科 目 期 末 贷 方 余 额 , 反 映 企 业 吸 收 的 除 同 业 存 放 款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存 款 余额 。 同业拆放,主要是指银行同业间互相拆入/拆出资金,是银行筹措资金的一种行为。使用同业拆解利率。这种业务通俗些说,类似于银行之间的相互借贷; 存放同业,是指银行将一部分闲置资金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之需要,而在其他银行开立账户,

    9、存入相应款项。也成为同业存款。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 )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我国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 5%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同业拆借活动。同业存款可分为国内同业存款和国外同业存款两方面。国内同业存款,是指国内各银行还有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方便结算,在各自有关的结算地点开立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笔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

    10、而言的。国外同业存款,是指各国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了便于国际业务的收付,在某种货币的结算地点开立的该货币的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的。也就是说,一种是贷款,一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存款什么是委托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 7 条第 3 款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11、和上浮幅度。委托贷款很好地实现了企业之间借贷的需求。使那些资金盈余的企业和资金短缺的企业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融通的渠道。 委托贷款的意义 委托贷款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之间资金的拆借,但是由于我国贷款通则中明令禁止,在没有实际贸易背景下,不允许不同法人实体帐户之间的资金进行转移。因此只能通过委托贷款来实现企业间资金的相互融通。 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大量的资金闲置在帐户中,仅仅靠小小的银行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很不明智的做法。如果将这笔资金拿去投资,由于每个企业内部都有一定的风险系数,因此很多企业不会愿意进行那些收益较高、同时风险系数又高的投资活动。同时,进行投资也难免会产生损失。因此如何有效利

    12、用那么一大笔闲置的资金?委托贷款就恰恰迎合了盈余企业这方面的要求。它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内部资金的利用率。为了企业获取额外的收益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在许多发达国家,融资主要渠道是通过资本市场,而我国现金的金融市场尚不完善。对于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委托贷款无疑可以帮助他们拓宽融资渠道,使企业不再拘泥于使用贷款、票据贴现等传统方式获取资金。同时委托贷款的利率是由委托双方协商制定的,因此委托贷款的利率一般都要低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这样也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节约了财务开支。 同样对于银行来说,委托贷款是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通过帮助企业完成委托贷款,银行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

    13、费,来增加自己的业务收入。 委托贷款在现金池中的实际运用 随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企业不断增加,通过其在华总部对各个子公司实行资金的集中管理的需求也变得迫切起来。现金池管理正是一种在华兴起的现金管理技术,用于优化利息和改善流动性。然而现金池的建立会导致不同法人实体帐户之间的资金转移,这种转移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形成公司间的借贷。在我国,公司间直接借贷是贷款通则所明令禁止的。 现金池的实际运营模式就是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划拨。委托贷款简单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

    14、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贷款被用作是绕开公司间借贷禁令的一种方法。 现金池的基本操作是,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现金池账户,通过子公司向总部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子公司资金上划现金池账户。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时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总部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日终,以总部向子公司归还委托贷款的方式,系统自动将现金池账户资金划拨到成员企业账户用以补足透支金额。根据事先约定,在固定期间内结算委托贷款利息,并通过银行进行利息划拨。 委托贷款排除了企业间借贷的禁令,使得企业有效地集中化管理现金成为了可能。 委托贷款的外部风险 目前企业将委

    15、托贷款广泛运用于现金池和第三方委托贷款之中。在现金池业务中,由于是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的借贷,因此在此业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系数几乎为零。 我们所说的委贷风险主要体现于企业在外部通过委托贷款获得资金的活动中。由于受托的金融机构在整个委托贷款的业务中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一定手续之外,不会对任何的形式的贷款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委托贷款中,借款人到期能不能如约偿付借款的风险就直接落到了委托人身上。而往往委托业务的风险承担者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委托贷款与银行贷款的审批不同,从贷款的投向到审批没有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程序,也相对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因此在无形之中加大了委贷可能存在

    16、的风险。 其次,在委托贷款中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委托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来代为发放贷款,在整个委托贷款的过程中,银行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加之银行从中收取的手续费只是按照贷款额的固定比率收取。同时银行不必对此贷款承担风险。因此在该业务中,银行缺少一定的积极性,在监督贷款的投放和收回上缺少动力,导致了在委托贷款的监管上出现漏洞。而最终的风险压力还是加在了委托人身上。 在近些年,作为委托人的企业和银行受到各自利益的驱使,由委托人和银行进行合作,变相委托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一方面,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可能受到多方面的制约,限制了他们的放贷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就很可能会拉来一家公司的存款,然后

    17、以委托贷款的名义贷出去,从中收取利息。银行往往和这家公司协议,给予高出存款的利息。存款作为委托贷款发放,同时委托贷款的风险责任由银行承担。对于放贷企业来说即无须承担风险,又可以从中收取一笔额外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另一方面,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大多是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的内在关系。借款人为了逃避银行贷款的严格审查,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达到融资,而且一般都会高于企业的授信额度。 委托贷款中所涉及到的业务费用 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笔费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

    18、手续费。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在一般的委托贷款交易中,一笔交易交一次印花税,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 0.5 缴纳印花税。在基于委托贷款的现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业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协商,制定一定期限内的贷款总额,并按万分之 0.5 的税率定期上缴印花税。 最后是就是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费用。在现金池模式下,帐户间相互借贷资金的利率应当在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区间内。一旦利率超出该范围,就可能因涉嫌转移定价而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额 5缴纳营业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而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则由企业自行缴纳。 此

    19、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税法 46 条中严格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到底是怎样一个标准目前还未出台,相关的比例和规定尚须等到税务当局发布公文后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的会计处理 在之前,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 、 “利息” 、 “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对委托贷款进行核算,但是在 2007 年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委托贷款”该会计科目。并在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

    20、,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于一年期(包括一年)以下的委托贷款,在企业“短期投资” 科目下进行核算。而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则比较复杂,需要设置“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金、应计利息) ”科目进行核算。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A 公司于 2007 年 1 月 1 日,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500 万元,在发放委托贷款的时候支付银行手续费 18 万元。银行将这笔 500 万的资金贷给 B 企业并按季进行结息,委托贷款的期限为 1

    21、年,年利率为 6。 那么 A 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1.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短期投资- 委托贷款 5,000,000 财务费用- 手续费 180,000 贷:银行存款 5,180,000 2.每月月末企业计提利息 借:短期投资- 应计利息 25,000 贷:投资收益 25,000 3.银行每月向 B 企业收回贷款利息(5,000,0006 475,000) ,并按照营业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75,00053,750) 。银行同时还要向 A 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是扣除营业税后的数额(75,0003,75071,250) 。收回利息后,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的代扣

    22、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 3,750 贷:应交税金- 应交营业税 3,750 借:银行存款 71,250 应交税金- 应交营业税 3,750 贷:短期投资- 应计利息 75,000 5.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短期投资- 委托贷款 5,000,000财 务 公 司是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投 资 成 立 的 , 为 本 集 团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的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 财 务 公 司经 营 的 金 融 业 务 , 大 体 上 可 以 分 为 融 资 、 投 资 和 中 介 这 三 大 块 。融 资 业 务 : 经

    23、 批 准 发 行 财 务 公 司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投 资 业 务 : 承 销 成 员 单 位 的 企 业 债 券 ; 对 金 融 机 构 的 股 权 投 资 ; 成 员 单 位 产 品 的消 费 信 贷 、 买 方 信 贷 及 融 资 租 赁 ; 对 成 员 单 位 办 理 贷 款 及 融 资 租 赁中 介 业 务 : 对 成 员 单 位 办 理 财 务 和 融 资 顾 问 、 信 用 鉴 证 及 相 关 的 咨 询 、 代 理 业 务; 协 助 成 员 单 位 实 现 交 易 款 项 的 收 付 ; 经 批 准 的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对 成 员 单 位 提 供 担

    24、 保 ;对 成 员 单 位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办 理 成 员 单 位 之 间 的 内 部 转 帐 结 算 及 相 应 的 结 算 、 清算 、 方 案 设 计 。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三 次 主 席会 议 讨 论 通 过 , 自 2004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摘 要 如 下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财 务 公 司 是 指 以 加 强 企 业 集 团 资 金 集 中 管 理 和 提 高 企 业 集 团 资金 使 用 效 率 为 目 的 , 为 企 业 集

    25、 团 成 员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成 员 单 位 ) 提 供 财 务 管 理 服 务 的 非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外 资 投 资 性 公 司 为 其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投 资 企 业 提 供 财 务 管 理 服 务 而 设 立 的 财 务 公 司 适用 本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企 业 集 团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登 记 , 以 资 本 为 联 结纽 带 、 以 母 子 公 司 为 主 体 、 以 集 团 章 程 为 共 同 行 为 规 范 , 由 母 公 司 、 子 公 司 、 参 股 公 司及 其

    26、 他 成 员 企 业 或 机 构 共 同 组 成 的 企 业 法 人 联 合 体 。本 办 法 所 称 成 员 单 位 包 括 母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以 上 的 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子 公 司 ); 母 公 司 、 子 公 司 单 独 或 者 共 同 持 股 以 上 的 公 司 , 或 者 持 股 不 足 但 处 于 最大 股 东 地 位 的 公 司 ; 母 公 司 、 子 公 司 下 属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或 者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本 办 法 所 称 外 资 投 资 性 公 司 是 指 外 国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境 内 独 资 设 立 的 从 事 直

    27、 接 投 资 的公 司 。 所 称 投 资 企 业 包 括 该 外 资 投 资 性 公 司 以 及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 该 外 资 投 资 性 公 司单 独 或 者 与 其 投 资 者 共 同 持 股 超 过 25%, 且 该 外 资 投 资 性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超 过 10%的企 业 。 外 资 投 资 性 公 司 适 用 本 办 法 中 对 母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 投 资 企 业 适 用 本 办 法 中 对 成员 单 位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七 条 申 请 设 立 财 务 公 司 的 企 业 集 团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28、符 合 国 家 的 产 业 政 策 ; ( 二 ) 申 请 前 一 年 , 母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不 低 于 8 亿 元 人 民 币 ;( 三 ) 申 请 前 一 年 , 按 规 定 并 表 核 算 的 成 员 单 位 资 产 总 额 不 低 于 50 亿 元 人 民 币, 净 资 产 率 不 低 于 30%;( 四 ) 申 请 前 连 续 两 年 , 按 规 定 并 表 核 算 的 成 员 单 位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每 年 不 低 于40 亿 元 人 民 币 , 税 前 利 润 总 额 每 年 不 低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 五 ) 现 金 流 量 稳 定 并

    29、具 有 较 大 规 模 ;( 六 ) 母 公 司 成 立 2 年 以 上 并 且 具 有 企 业 集 团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和 资 金 管 理 经 验 ;( 七 ) 母 公 司 具 有 健 全 的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未 发 生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近 3 年 无 不良 诚 信 纪 录 ;( 八 ) 母 公 司 拥 有 核 心 主 业 ;( 九 ) 母 公 司 无 不 当 关 联 交 易 。外 资 投 资 性 公 司 除 适 用 本 条 第 ( 一 ) 、 ( 二 ) 、 ( 五 ) 、 ( 六 ) 、 ( 七 ) 、 ( 八 ) 、 ( 九 )项 的 规 定 外

    30、, 申 请 前 一 年 其 净 资 产 应 不 低 于 20 亿 元 人 民 币 , 申 请 前 连 续 两 年 每 年 税前 利 润 总 额 不 低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第 二 十 八 条 财 务 公 司 可 以 经 营 下 列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业 务 :( 一 ) 对 成 员 单 位 办 理 财 务 和 融 资 顾 问 、 信 用 鉴 证 及 相 关 的 咨 询 、 代 理 业 务 ;( 二 ) 协 助 成 员 单 位 实 现 交 易 款 项 的 收 付 ;( 三 ) 经 批 准 的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四 ) 对 成 员 单 位 提 供 担 保 ; ( 五 )

    31、 办 理 成 员 单 位 之 间 的 委 托 贷 款 及 委 托 投 资 ;( 六 ) 对 成 员 单 位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七 ) 办 理 成 员 单 位 之 间 的 内 部 转 账 结 算 及 相 应 的 结 算 、 清 算 方 案 设 计 ;( 八 ) 吸 收 成 员 单 位 的 存 款 ;( 九 ) 对 成 员 单 位 办 理 贷 款 及 融 资 租 赁 ;( 十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十 一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第 二 十 九 条 符 合 条 件 的 财 务 公 司 ,可 以 向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申 请 从 事 下列 业 务 :( 一 ) 经 批 准 发 行 财 务 公 司 债 券 ;( 二 ) 承 销 成 员 单 位 的 企 业 债 券 ;( 三 ) 对 金 融 机 构 的 股 权 投 资 ;( 四 ) 有 价 证 券 投 资 ;( 五 ) 成 员 单 位 产 品 的 消 费 信 贷 、 买 方 信 贷 及 融 资 租 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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