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萨班斯法案(中文版) 美国萨班斯法案 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 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该法案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又被称作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简称萨班斯法案) 。法案对美国1933 年证券法 、 1934 年证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为便于相关领域的研究,中注协组织翻译了萨班斯法案。 为方便阅读,译本前编写了摘要;另外,译本对章节顺序作了必要的调整,特予说明。 译文定稿前,参考了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财政部财政
2、科学研究所会计研究室编译的相关文献,谨致谢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目 录 萨班斯法案摘要 萨班斯法案 一、萨班斯法案正文目录 二、萨班斯法案正文 三、萨班斯法案关于 SEC 的规定及执行 四、萨班斯法案有关定义 萨班斯法案摘要 萨班斯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职业 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 PCAOB)负责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案规定: (一)PCAOB 拥有注册、检查、调查和处罚权限,保持独立运作,自主制定预算和进行人员管理,不应作为美国政府的部门或机构,遵从哥伦比亚
3、非赢利公司法,其成员、雇员及所属机构不应视为联邦政府的官员、职员或机构。 (二)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 SEC)对 PCAOB 实施监督。PCAOB 由 5 名专职委员组成,由 SEC 与美国财政部长和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商议任命,任期 5 年。5 名委员应熟悉财务知识,其中可以有 2 名是或曾经是执业注册会计师,其余 3 名必须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 (三)要求执行或参与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向 PCAOB 注册登记。PCAOB 将向登记会计师事务所收取“注册费”和“年费” ,以满足其运转的经费需要。 (四)PCAOB 有权制定或采纳有关会计师职业团体建议的审计与相关
4、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等。PCAOB 如认为适当,将与指定的、由会计专家组成的、负责制定准则或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团体保持密切合作,有权对这些团体建议的准则进行补充、修改、废除或否决。PCAOB 须就准则制定情况每年向 SEC 提交年度报告。 (五)根据1934 年证券交易法和修订1933 年证券法的有关要求,授权 SEC 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会计原则是否达到“一般公认”的目标进行认定。该准则制定机构必须符合如下要求:第一,应是民间机构;第二,由某个理事会(或类似机构)管理,该理事会多数成员在过去两年内未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职;第三,经费获取方式与 PCAOB 相似;第四,通过多
5、数票的方式确保会计原则及时反映新的会计问题和商业实务;第五,制定准则时考虑准则适应商业环境的变动性,以及高质量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必要性或适当性。此外,法案还要求 SEC 就美国财务报告系统如何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问题进行研究,并在一年内向国会提交研究报告。 (六)PCAOB 对公众公司审计客户超过 100 户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年度质量检查,其它事务所每 3 年检查一次。PCAOB 和 SEC 可随时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特别检查。 (七)PCAOB 有权调查、处罚和制裁违反该法案、相关证券法规以及专业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不过,PCAOB 的处罚程序要受 SEC 监督, SEC
6、可以加重、减轻其做出的处罚,也可以修改或取消其处罚决定。PCAOB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进行处罚和制裁的形式包括:临时或永久吊销注册;临时或永久禁止个人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临时或永久限制事务所或个人的执业活动、职能等;对于故意、明知故犯、不计后果的行为或者屡犯的过失行为,可对自然人处以 75 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500 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过失行为,自然人罚款不超过 10 万美元,单位不超过 200 万美元;谴责;强制要求参加附加的专业培训和教育;其它处罚形式。 (八)审计美国公司(包括审计美国公司的国外子公司)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向PCAOB 登记。 二、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
7、的独立性 (一)修改 1934 年证券交易法 ,禁止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服务,未明确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服务也要经过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被禁止的非审计服务包括:簿记服务以及为审计客户提供的与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相关的其它服务、财务信息系统设计与实施、评估或估价服务、精算服务、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管理职能或人力资源服务、经纪人、投资顾问或投资银行服务、法律服务以及与审计无关的专家服务、公众公司监察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则认为不可提供的其它服务。(二)审计合伙人和复核合伙人每 5 年必须轮换,规定了注册会计师需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三)如果公司首席
8、执行官、财务总监、首席会计官等高级管理者在前一年内曾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该事务所则被禁止为这家公司提供法定审计服务。 另外,责成各州监管机构自行决定 PCAOB 的独立性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在该委员会登记的中小事务所。 三、要求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 (一)要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负责选择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付费标准。 (二)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对呈报给 SEC 的财务报告 “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以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予以保证。对违反证券法规而重编会计报表后发放的薪酬和红利应予退回。 (三)公司财务报告必须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所有重大调整,年报
9、和季报要披露重大表外交易,以及与未合并实体之间发生的对现在或将来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关系。(四)SEC 有权对违反证券法规者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管理人员采取禁入措施。 (五)强制要求公司高级财务人员遵循职业道德规则。 (六)禁止公司给高层管理者或董事贷款,并要求公司管理层在买卖公司股票后立即告知SEC。 四、要求强化财务披露义务 (一)公众公司应进行实时披露,即要求及时披露导致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 (二)由 SEC 制定规则,要求公众公司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重要的表外交易和关系,且不以误导方式编制模拟财务信息。由 SEC 负责对特殊目的实体等表外交易的披露进
10、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向国会报告。 (三)主要股东或高级管理者披露股权变更或证券转换协议的强制期间由原来的 10 个工作日减少为 2 个工作日。 (四)由 SEC 制定规则,强制要求公众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含内部控制报告及其评价,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管理层做出的评价出具鉴证报告。 (五)由 SEC 制定规则,强制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财务专家,并且要予以披露。 五、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 25 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 500 万美元和 2500 万美元。 (二)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将视为严
11、重犯罪,将处以罚款或判处 20 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三)执行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 5 年。任何故意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罚款或判处 20 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四)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报送给 SEC 的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表达进行保证。违反此项规定,将处以 50 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入狱 5 年。 (五)起诉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由原来从违法行为发生起 3 年和被发现起 1 年分别延长为 5 年和 2 年。 (六)对检举公司财务欺诈的公司员工实施保护措施,并补偿其特别损失和律师费。 六、增加经费拨款,强化 SEC 的监管职能 从 200
12、3 年度起将 SEC 的拨款增加到 7.76 亿美元,加强欺诈防范、风险管理、市场监管与投资管理。其中 9800 万美元用于招聘 200 名工作人员,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业务的监管。 七、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加强调查研究 (一)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进行研究。 (二)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对 1989 年以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进行研究,评估其现在和未来的影响,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要求美国审计总署研究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受限的因素,如高成本、低服务质量、独立性、缺乏选择等。并调查联邦或州的监管政策是否存在妨碍会计师事务所正当竞争的因素。 (四)责成美国审计总署就调查
13、研究的情况,在一年内分别向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报告。 (执笔人 吴文军) 萨班斯法案正文目录 第一章 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 第 101 节 组建、管理条款 第 102 节 在委员会注册 第 103 节 审计、质量控制和独立性准则及规定 第 104 节 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第 105 节 调查和惩戒程序 第 106 节 外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 107 节 SEC 对委员会的监管 第 108 节 会计准则 第 109 节 资金 第二章 审计师的独立性 第 201 节 审计师执业范围之外的业务 第 202 节 事前许可 第 203 节 负责审计合伙人的轮换 第 204
14、 节 审计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 205 节 保持一致性的修订 第 206 节 利益的冲突 第 207 节 关于强制轮换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 第 208 节 对 SEC 的授权 第 209 节 州级管理当局的考虑 第三章 公司的责任 第 301 节 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 302 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第 303 节 对审计不正当的影响 第 304 节 没收奖金及收益 第 305 节 对公司官员及董事的处罚 第 306 节 禁止在养老基金的管制期内进行内部交易 第 307 节 关于律师职业责任的规定 第 308 节 投资者公平基金 第四章 强化财务信息披露 第 401 节 定期报告中的
15、披露 第 402 节 强化利益冲突的信息披露 第 403 节 同管理层和主要股东有关的经济业务的披露 第 404 节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 第 405 节 例外情形 第 406 节 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道德守则 第 407 节 同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有关的信息披露 第 408 节 加强定期信息披露的复核 第 409 节 实时信息披露 第五章 利益冲突的分析 第 501 节 如何管理执业证券分析师及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委员会的组成及其权利 第 601 节 财政拨款方面的权利 第 602 节 SEC 的执业许可权 第 603 节 联邦法院规定的市场禁入权 第 604 节 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的从业资格
16、 第七章 研究及报告 第 701 节 审计总署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行为的研究及报告 第 702 节 SEC 对评级机构的研究及报告 第 703 节 关于违法者和违法行为的研究和报告 第 704 节 执法行为研究 第 705 节 投资银行研究 第八章 公司欺诈及其刑事责任 第 801 节 小标题 第 802 节 篡改文件的刑事责任 第 803 节 违反证券欺诈法不能免除债务 第 804 节 证券欺诈的限制性条款 第 805 节 对联邦判决指南关于妨碍司法公正和广义欺诈犯 罪的回顾 第 806 节 保护提供欺诈证据的公众公司的雇员 第 807 节 公众公司欺骗股东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强化白领刑事责任
17、 第 901 节 小标题 第 902 节 企图和阴谋进行欺诈犯罪活动 第 903 节 邮件及电传欺诈的刑事责任 第 904 节 违反美国1974 年退休雇员收入保障法的刑事责任 第 905 节 修改关于白领犯罪行为的判决指南 第 906 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第十章 公司纳税申报表 第 1001 节 参议院要求考虑公司首席执行官签署纳税申报表 第十一章 公司欺诈责任 第 1101 节 小标题 第 1102 节 篡改记录或者阻止官方调查 第 1103 节 SEC 的暂时冻结权 第 1104 节 联邦判决指南的修改 第 1105 节 SEC 有权禁止有关人士担任公司官员或者董事 第 1106
18、节 按照1934 年证券交易法加重刑事责任 第 1107 节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萨班斯法案正文 第一章 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 第 101 节 组建、管理条款 (a) 委员会的组建为了保护投资者以及公众的利益,兹组建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委员会的目的是监督公众公司的审计以及相关事项,以便为购买及持有其证券的公司或公众投资者编制准确、独立的审计报告。委员会应当是一个法人,作为非盈利公司持续经营,直至被国会出台的法案解散。 (b) 法律地位委员会不应作为美国政府的部门或机构,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应当遵从哥伦比亚非盈利公司法,并应当拥有该法所授予一个非盈利公司的所有权力。鉴于委员会承担的职能,委
19、员会雇佣的任何委员或职员,以及所属机构不应视为联邦政府的官员、雇员或机构。 (c) 委员会的职责 委员会应当根据第 107 节的规定,遵照 SEC 的指示运行。如果 SEC根据本小节(d)做出一项决议,委员会应当: (1) 根据第 102 节的规定,对为发行证券的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注册; (2) 根据第 103 节规定,制定或(以及) 采纳与为发行证券的公司编制审计报告有关的审计、质量控制、道德、独立性及其他准则; (3) 根据第 104 节和委员会的规定,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4) 根据第 105 节规定,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惩诫,以及处罚
20、; (5) 实施其他委员会认为 (或 SEC 认为、或法规、法令中规定 )是必要的职责或职能,以便提高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标准,提高审计质量;或执行本法,以便保护投资者或公众利益; (6) 强制执行本法、委员会的规定、专业准则及与编制及公布审计报告、相关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与义务有关的证券法规; (7) 制定预算,管理委员会的运行,以及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d) SEC 的决议委员会的委员应采取可能必要或适当的行动( 包括聘用工作人员,出台规则,采纳征求意见稿阶段及过渡性的审计和其他专业准则),以确保 SEC 能够在本法生效后 270 日内作出决议,使委员会按上述要求组建起
21、来,并具有执行本章规定的能力,以及强制要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执行本章规定。在委员会成员被任命前,SEC应负责筹备工作和委员会正式运作前的过渡期管理。 (e) 委员会的委员 (1) 组成委员会应有 5 名委员,从具有诚信和名誉的著名人士中任命,他们应当证明自己对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负责,并且理解发行证券的公司根据证券法规定披露财务信息的义务及性质,理解为这种信息披露编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的义务及性质。 (2) 限制委员会的两名委员,而且只能有 2 名委员是符合 1 个州或更多州要求的注册会计师,本要求的前提是,如果两名委员中有 1 名是主席,他(她) 在委员会任职前至少 5年不曾是执
22、业注册会计师。 (3) 全职独立服务委员会的每一名委员应全职工作,不可以在委员会任职的同时,在其他任何职业或商业机构中兼职。任何委员不可以参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 SEC 规定的任何其他人员)的分红或从中收取财物;但若符合 SEC 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标准的退休计划,收取固定的退休金。 (4) 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A) 委员会的筹备阶段本法生效 90 日内,SEC 在征求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以及财政部秘书长的意见后,应任命委员会的主席和其他过渡委员,并应规定每名委员的任期。 (B) 空缺委员会的空缺不应影响委员会的权力,但应根据本节规定的任命方式填补空缺。 (5) 任期 (A) 总
23、则每名委员在继任者任命前的任期应为 5 年,除了: (i) 筹备阶段委员会委员( 除了主席) 办公室的期限按年计算,从最初任命时开始计; (ii) 在前任任期未满时被任命填补空缺的委员,任期应为前任任期剩余期间。 (B) 任期限制委员会任何委员或主席的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论连续还是累计。 (6) 免职在委员会委员任期未满之前,SEC 可以根据第 107 节(d)(3)的规定,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免去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f) 委员会的权力除了任何权威部门在本法之外授予委员会的权力外,根据第 107 节,委员会应具有如下权力: (1) 由 SEC 批准,以委员会法人名义,通过其辩护律师,在任何联
24、邦、州或其他法院进行起诉及被起诉、投诉及辩护; (2) 在任何州进行运作以及施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权力,而毋须考虑该州的任何限制、行政许可或在该州生效法律的其他条款(或政策规定) ; (3) 租赁、购买、接受赠与或捐赠的任何地方的不动产的一项或全部权益,或者取得、改进、使用、出售、交换、转让这些权益; (4) 聘用可能必要或适合的雇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并决定他们的资格,确定他们的义务,制定他们的工资或其他补偿(与私有自营机构、会计、技术人员、总监或其他雇员或管理职位相当的工资及补偿水平); (5) 根据第 109 节规定,分配、评估及收取会计业支持费用,以及其他根据本章规定的费用、
25、支出; (6) 签订合同,履行约定,承担负债,以及在从事任何必要且合适的行动中,以及在施行本章规定的义务、权利和权力中,采取必要的行动。 (g) 委员会的规则在取得 SEC 批准的情况下,委员会的规则应当如下: (1) 根据本法的要求,制定委员会的运行和管理、实施其权威、履行其义务的规定; (2) 如果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合适,委员会或其任何职能部门允许或授权委员会的一名委员或雇员,或委员会的一个部门,从事包括听证、决议、命令、许可、报告或其他行动,但除了: (A) 委员会应保留裁量权以便复核其授权的行动; (B) 委员会应指派一名人员复核其授权的行动,该复核应被认为是委员会的行动( 包括上诉或复
26、核); (C) 如果施行小段(A)中规定的复核的权利被取消,或在委员会规则中规定的时间内无法从事复核,则授权行动应被认为是委员会的行动。 (3) 制定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的道德规则和行动标准,包括在委员会( 当涉及到与委员会有关的事项时,也包括 SEC)接任前任委员前的一年禁止执业期限,以及接任委员会前任工作人员前的适当禁止执业期限(不超过 1 年) ; (4) 制定本法要求的其他规定。. (h) 向 SEC 报送的年度报告委员会应向 SEC 报送年度报告 (包括其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SEC 在收到报告的 30 日内,应将报告的复制件报送给上议院的银行、住房及城市事务委员会,以及众议院的金
27、融服务委员会。 第 102 节 在委员会注册 (a) 强制注册在 SEC 根据第 101 节(d)做出决议后的 180 日后,任何未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编制或出具,或参与编制或出具为发行证券的公司准备的审计报告,都是违法的。 (b) 申请注册 (1) 注册表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本节规定,使用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格式,申请注册。 (2) 注册内容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如下委员会规定的内容递交注册申请: (A) 在最近的前一期公历年度内,事务所编制或公布的审计报告,及事务所将在当前公历年度内编制或公布审计报告的所有发行证券的公司名单; (B) 事务所从每一发行证券的公司收取的年度审计、其他会计服务和非审计服
28、务费用的分别报告; (C) 委员会合理要求的事务所在最近完整会计年度的其他当前财务信息; (D) 事务所关于会计和审计执业的质量控制政策; (E) 事务所有关参加或参与编制审计报告的会计师名单,除要求报告事务所在州注册的号码外,还要求报告每位会计师的许可证号或注册号码; (F) 事务所或任何与审计报告有关的人员当前所受到的刑事、民事责任,行政处罚,或惩诫的资料; (G) 发行证券的公司在最近前一公历年度向 SEC 报送的任一期间或年度披露文件的复印件,要求披露审计报告中发行证券的公司和事务所之间的会计处理分歧; (H) 委员会或 SEC 为保护公众利益或为保护投资者而规定的其他信息。 (3)
29、承诺根据本节规定的每一份注册申请应当包括: (A) 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保证配合并且服从委员会为执行本章规定的权力和履行职责而做的关于证词的要求,以及制定的文件(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也应做出类似承诺,以作为其继续在事务所执业或与事务所发生其他联系的前提条件); (B) 事务所应做出声明,表示事务所理解而且同意在小段(A)中所承诺的配合及服从,而且其有关人员也应确保其向委员会做出的承诺,该声明应作为事务所在委员会所做注册继续有效的条件; (c) 申请 (1) 时间委员会应根据委员会的规则,在收到申请后的 45 日内,批准一项完整的注册申请,除非委员会在 45 日内已经向注册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不予
30、批准或要求其进一步报送的材料。 (2) 处理第(1)段中所述的对一完整的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应视作为实现第105 节(d)和第 107 节(c) 目的的惩诫措施。 (d) 定期报告每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委员会报送年度报告,而且如果为了及时更新注册申请中的信息,可能要求报送得更加频繁,并且可能要求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或SEC 根据小节(b)(2)额外规定的信息。 (e) 公告本小节规定的注册申请和年度报告,或者根据委员会规则规定的其中一部分,应根据委员会或 SEC 的规定,或根据与产权、个人或其他包含在申请或报告中的信息有关的保密法律,向公众公告以备检查,并同时保护合理的私有信息。 (
31、f) 注册及年度费用委员会应对每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收取注册费和年费,费用标准是应当能够弥补处理和复核申请及年度报告的成本。 第 103 节 审计、质量控制和独立性准则及规定 (a) 审计、质量控制和道德准则 (1) 总则委员会应根据规定,以其认为是合适的方式制定审计和相关的鉴证准则,比如根据本法或 SEC 规定要求,或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及投资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即将使用的质量控制准则和道德准则。委员会可以通过采纳 1 个或更多的职业会计师团体根据第(3)(A)段建议的准则,或采纳召集的咨询团体根据第(4)段建议的标准,以及对这些准则进行修正或修改、改动。 (2) 规定的要求在执行第(
32、1)段要求时,委员会: (A) 应在审计准则中列入其采纳的标准,要求每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i) 编制并保存审计工作底稿,以及其他与审计报告相关、而且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结论的充分细节信息,期限不少于 7 年; (ii) 由另外或第二合伙人复核及批准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的信息 ),并且由会计师事务所另外一名有资格的人员(依委员会的规定 ),而不是负责审计的人员,或一名独立的复核人员(依委员会的规定)批准公布审计报告; (iii) 按照第 404 节(b)的要求,在每份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师对发行证券的公司内部控制的构成及程序的测试范围,并在该审计报告或单独的报告中注明: (I) 审计师从测试中
33、的发现; (II) 评价该内部控制的构成及程序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aa) 包括保存适当、详细而准确、并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交易及资产分配情况的会计记录;(bb) 能够合理保证:交易被记录、可以根据这些记录来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要求的财务报告、公司所有的收入及支出得到了管理层或董事的批准; (III) 根据测试发现的关于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中的明显缺陷及任何重大不符情况的描述( 最低要求); (B) 应在质量控制准则中列入其采纳的标准,要求每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遵守: (i) 监督职业道德和独立性; (ii) 在事务所内部咨询会计与审计问题; (iii) 监督审计工作; (iv) 招聘
34、以及人力开发; (v) 签署及续签业务约定函; (vi) 内部检查; (vii) 委员会根据小节(a)(1) 规定的其他要求。 (3) 采用其他准则的授权 (A) 总则在执行本条要求时,委员会: (i) 对于任何审计准则或其他专业准则的任何内容,只要满足第 107 节的要求,且委员会认为满足本部分总则的要求,并是由一个或多个被委员会认可(或按规定被认可)的会计师执业团体提出的,则上述准则可以作为规定被采纳; (ii) 虽然如(i)所述,委员会可以采纳其他准则,但是委员会应保留修改、补充、修订或事后修正、修改、废除上述被采纳准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所有权力。 (B)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准则及过渡性的
35、准则在 SEC 做出第 101 节(d) 的决议之前,在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委员会应采纳上述(A)(i)所述的准则作为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准则或过渡性的准则。SEC 应当在决议时分别表决这些准则,且不必按照本法案第 107 节规定的表决程序进行。 (4) 顾问小组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人员)应当召集适当的专家顾问小组。该顾问小组应当包括执业会计师、其他专家及各利益团体的代表,并对委员会将制定的有关防止利益冲突、关于审计、质量控制、道德规范和独立性内容的建议以及其他根据本节要求将制定的准则提出建议。 (b) 独立性准则及规定为保护公众利益或保护投资者,委员会应制定有关独立性的规定,来贯彻执行本法案第
36、二章的要求。 (c) 与指定的会计师执业团体及顾问小组合作。 (1) 总则在检验委员会职权范围内 (如本节(a) 中所述)的准则是否需要更改方面,委员会应当与其指定的会计师执业团体(本节(a)(3)(A)中所述)及其召集的顾问小组 (本节(a)(4)中所述)进行持续的合作。委员会还应当为这些会计师执业团体及顾问小组的议程推荐议题,并应当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来增加准则制定程序的效力。 (2) 委员会的回应对于委员会职权内的准则,如果指定的会计师执业团体或召集的顾问小组要求更改,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回应。 (d) 准则制定程序的评价委员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本法案第 101 节(h) 的要求)该年度其职
37、责范围内准则制定的成效,以及讨论其指定的会计师执业团体和其召集的顾问小组(本节(a)(3)(A)、(a)(4) 中所述)的工作情况、准则制定项目中的未决事项。 第 104 节 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a) 总则对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有关人员在执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和涉及发行证券的公司的相关事项时,是否遵守本法、委员会的规定、SEC 的规定或专业准则,委员会应进行一项持续的检查计划,以对此进行评价。 (b) 检查频率 (1) 总则根据第(2) 段,本节要求的检查应当: (A) 对于每年通常为 100 位以上的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审计报告的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进行一次; (B) 对于每
38、年通常为不足 100 位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审计报告的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少于每三年一次。 (2) 对时间表的调整如果委员会发现不同的检查时间表与本法的目标、公众利益和对投资者的保护一致,则可以根据规定对按照第(1)段制定的检查时间表进行调整。委员会可根据 SEC 的要求或其自身行动的需要,进行特别检查。 (c) 程序在每一次根据本节和委员会规定的检查中,委员会应当: (1) 在检查中查出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任何活动或执业行为或疏忽,这些现象可能违反本法、委员会的规定、SEC 的规定、事务所自己的质量控制政策或专业准则; (2) 如果合适,则向 SEC 和每一个州的管理当局报告这些活动、执业行
39、为或疏忽; (3) 如果存在违规行为,则开展一次正式的调查或采取适当的惩诫措施。 (d) 检查的进行根据本节规定,在对一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时,委员会应当: (1) 对选中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和复核,并且复核事务所由不同分所和不同人员进行的执业情况(可能包括事务所与第三方或更多方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争议) ; (2) 评价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对该系统的文档管理和通讯方式; (3) 从委员会检查的目的和职责来看,还应对事务所的审计、监督和质量控制程序进行其他必要或适当的测试。 (e) 记录的保存委员会规定可以为了检查的目的,要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保存记录,第 103 节并未要
40、求这种保存。 (f) 复核程序委员会规定应当为检查报告草稿的复核制定程序,以及为与被查事务所交换意见制定程序。委员会应对这种交换意见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在提交最终报告之前,修改报告草稿,或继续检查,或补充检查),但交换意见的内容( 应注意保护会计师事务所的合理秘密)应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 (g) 报告委员会每次检查所发现事项的书面报告,应当: (1) 以适当的细节,附上委员会或检查人员的评价信,以及被查事务所交换的意见,向SEC 和州管理当局提交; (2) 以适当的细节,供公众参阅( 根据第 105(b)(5)(A)节的规定,并由委员会判断,或根据有关的法律,保护合理的秘密);如果检查报告中涉及
41、的被查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的批评或缺陷是由事务所自己提出,而且在检查报告日后 12 个月内符合委员会的要求,则不向公众公开。 (h) 中期 SEC 复核 (1) 应复核事项 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 SEC 将颁布的规则,请求 SEC 对其进行复核,如果事务所: (A) 根据小节(f) ,就检查报告草稿中某一项向委员会交换了意见,以及与委员会在定稿中根据事务所交换的意见所做的评价产生分歧; (B) 根据小节(g)(2),与委员会的决议不一致,检查报告涉及的批评或缺陷在检查报告日后12 个月内未符合委员会的要求。 (2) 复核的处理SEC 关于第(1)段所述复核的任何决定,不应根据 1934 年
42、证券交易法第25 节再次复核,或根据美国法典第 704 节第 5 章,应被视为“最后的裁定” 。 (3) 时间第(1) 段所述的复核,应在造成复核事项发生(第(1)段(A)或(B)小段) 后的 30 日期间内进行。 第 105 节 调查和惩诫程序 (a) 总则委员会应根据规则以及本节的要求,制定针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公平的调查和惩诫程序。 (b) 调查 (1) 调查和惩诫机构根据委员会规则,委员会可以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人员的任何活动或执业行为或疏忽进行调查,如果这些行为可能违反了本法的条款、委员会的规定、证券法律关于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及会计师义务与责任的条款,包括 SEC 根据本
43、法发布的规定或专业准则,而无需考虑违规行为如何引起委员会的注意。 (2) 证词和文件的提供除了委员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行为外,委员会的规定可以: (A) 在委员会认为与调查相关或重要的情况下,要求事务所或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任何人员陈述证词; (B) 在委员会认为与调查相关或重要的情况下,要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任何有关人员,不论他们位于何处,提供审计工作底稿和其他事务所拥有的文件;委员会可以检查事务所或有关人员的帐册、记录,以便确定提供的文件或材料是否准确; (C) 在委员会认为与调查相关或重要的情况下,通过适当的通知,在调查所需要的范围内,根据委员会规定,要求包括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客
44、户在内的任何人陈述证词,提供文件;(D) 在委员会认为与调查相关或重要的情况下,规定向 SEC 请求签发传票的程序,要求包括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在内的任何人陈述证词,提供文件。 (3) 不配合调查 (A) 总则如果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任何有关人员拒绝陈述证词、提供文件,或拒绝进行与委员会合作的其他活动,则委员会可以: (i) 暂停或禁止此人在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执业,或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与此人的联系; (ii) 暂停或吊销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iii) 根据委员会的规定,采用委员会认为是适当的其他较轻处罚措施。 (B) 程序委员会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应遵守第 107(c)节的规定。 (
45、4) 协调和移送 (A) 协调 委员会应当将其对可能违反证券法律事项的未决调查通知 SEC,以便与 SEC执法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以保障 SEC 的调查工作。 (B) 移送委员会可以将按照本节规定的调查移送: (i) SEC; (ii) 其他任何联邦职能管理当局( 正如在 Gramm-Leach-Bliley 法案中规定的那样) ,如果调查涉及的审计报告所服务的机构处于这些当局的管辖范围; (iii) 根据 SEC 的决议,移送至: () 美国司法部部长; () 1 个或更多州的首席检察官; () 适当的州级管理当局。 (5) 文件的使用 (A) 保密除了小段(B)规定的外,委员会编制或收到的
46、所有文件和材料,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和下属机构商议的事项,凡与第 104 节规定的检查或本节规定的调查有关的,均应保密,并应在联邦或州法院或政府机构的程序中作为证据(不应受民事发现或其他法律程序限制),而且根据信息自由法的规定,免于披露和交与联邦政府部门,除非和直到在公开程序中披露或根据小节(c)进行发布。 (B) 供政府部门使用只要不影响保密,所有(A)小段提到的材料,均可以根据委员会的决定 (i) 向 SEC 报送; (ii) 当委员会判断对贯彻本法案宗旨及对保护投资者是必要的情况下,可提供材料给如下部门 ()向 SEC 和美国司法部部长报送; ()当审计报告所服务的机构处于联邦职能管理当局
47、(正如美国金融服务法中的定义)的管辖范围时,不向 SEC 报送,而向这些管理当局报送; ()涉及刑事调查时,向州首席检察官报送; ()向适当的州管理当局报送, 所有这些部门均应保证材料保密。 (6) 豁免权委员会的任何工作人员在根据本法规定进行调查时,应当免于因调查产生的任何民事责任,豁免的方式及程度与联邦政府工作人员在类似情况下的豁免相同。 (c) 惩诫程序 (1) 通知;记录委员会应规定,委员会在确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人员是否应受到惩诫的任何程序中,应当: (A) 给定事务所或有关人员明确的惩戒理由; (B) 通知事务所或有关人员,为他们提供辩护的机会; (C) 记录程序。 (2)
48、公开听证本节规定的听证会不应当是公开的,除非委员会有更好的理由,而且取得有关方的同意。 (3) 证明材料委员会根据本小节实施处罚的决议,应有证明材料支持,该材料列示如下内容: (A)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人员的每一活动或执业行为(或疏忽的行为) ,或者构成处罚的依据; (B) 委员会认为违反的本法特定条款、证券法律、委员会规定或专业准则; (C) 实施的处罚,包括处罚权限。 (4) 处罚如果委员会根据所有事实和情形,发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人员进行的行为或疏忽的行为违反了本法、委员会规定、证券法律中关于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以及会计师责任的条款,包括 SEC 根据本法发布的规定或专业准则,则
49、委员会可以在第 (5)段的限制内,实施其认为是适当的惩诫或纠正性处罚,包括: (A) 暂时或永久吊销注册; (B) 暂时或永久暂停或禁止个人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C) 暂时或永久限制事务所或个人的执业活动、功能或经营( 不指职业教育或培训); (D) 对违规行为处以民事罚款的金额: (i) 对于自然人,不超过$100,000,对于其他人,不超过$2,000,000; (ii) 第(5)段规定的任何情况下,对于自然人不超过$750,000,对于其他人不超过$15,000,000; (E) 谴责; (F) 要求额外的职业教育或培训; (G) 委员会规则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措施。 (5) 故意或其他知情行为第(4)段第(A)至(C) 和(D)(ii) 小段规定的处罚和罚款,仅适用于:(A) 故意或知情行为,包括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