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首经贸政发201129 号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关于印发本科生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经 2011 年 11 月 22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要,让学有余力、学业优秀学生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就业竞争力,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辅修专业。为规范辅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第二章 教学要求 第二条 辅修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院系制定。辅修双学位的教学计划一般安排 4045 学分(含毕业论文 4 学分) ,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一般安排 2430 学分。 第三条 辅修的教学任务由教务处与主修专业教学任务同时下达,并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为保证教学质量,院系应安排责任心强且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讲课任务。 - 3 - 第四条 辅修以单独开班的形式授课;原则上报名超过 30 人方可开班。 第三章 报名与收费 第五条 辅修的专业将根据学生需求和社会需要,从现有本科专业中选择设立。教务处每学年公布一次拟开设专业。 - 2 - 第六条 辅修由教务处组织报名,学生将根据自身需
3、求,从拟开设的辅修专业中进行选择。报名截止后,将根据报名情况,公布开设专业和辅修学生名单,并将辅修报名名单转交相应开设院系。 第七条 报名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二年级本科学生; (二) 主修专业已开设的计划内课程全部合格(包括补考合格) ; (三) 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0。 第八条 每名学生只能报一个辅修专业。学生必须跨类辅修。第九条 修读辅修须每学期单独交纳培训费,培训费按学分收取,暂定 100 元 /学分。 第十条 修读辅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课两周内到财务处交费,并到相关院系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听课证;不按期缴纳培训费的学生,开设院系将取消其辅修资格,终止其辅修专业的学
4、习。 第十一条 注册时间截止后,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将交费注册名单报教务处备案。若学生中途退学,所交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考核第十二条 已缴纳培训费并注册的辅修学生应按照学校安排的时间、地点修读课程。 - 5 - 第十三条 学生辅修期间,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如主修专业成绩已影响到毕业或学位,学生应自动终止辅修学习。 第十四条 辅修与主修专业之间课程如有重复,所占学分可在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另选其它课程替代,以满足辅修专业总学分要求。 第十五条 辅修的课程考试由院系组织;考试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考试未通过者可以免费补考一次;仍不通过者,提出申请,可参加重考。 第十六条 辅修成
5、绩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管理,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五章 证书发放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学习结束,开设院系将对学习成绩进行初审,教务处对学习成绩进行终审,辅修获得学分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辅修学分达到辅修专业学位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校颁发辅修学位证书。如上级政策有变化,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辅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辅修专业要求,则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已合格课程成绩只能以辅修成绩记载。 - 4 - 第十九条 辅修成绩表一式两份,加盖院系公章后,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9 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 学校 教学 专业 办法 通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1 年 12 月 30 日印发 共印 3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