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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HP.1 / P.12工作規則 IT outsourcing thru internet HRR-001-00優網通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次公布制訂單位:行政處制 訂 人:陳 彩HP.2 / P.12工作規則 IT outsourcing thru internet HRR-001-00目 錄第 一 章 總則 1第 二 章 聘僱、解僱及留職停薪 1第 三 章 基本工作守則 3第 四 章 公務機密維護守則 3第 五 章 薪資 4第 六 章 工作時間、休息、給假、請假 5第 七 章 退休 7第 八 章 考核與獎懲 7第 九 章 職業災害補償與撫卹10第 十

2、章 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11第十一章 獎金給付 12第十二章 附則 12HP.3 / P.12工作規則 IT outsourcing thru internet HRR-001-00第 一 章 總 則第 一 條 優網通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特依據勞動基準法有關法令訂定本規則。凡本公司所屬員工之管理,除法令及本公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行之。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員工,係指正式任用於本公司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專職人員而言。第 二 章 聘僱、解僱及留職停薪第 三 條 本公司得依業務性質的不同,分別與員工訂立定期或不定期勞動契約,契約內容得依勞動基準法

3、等有關法令,以口頭或書面為之。第 四 條 本公司所雇用之員工除特殊情形經核准免試用外,應一律先經試用三個月,試用期間經考核不合格者,得依法辦理終止契約。第 五 條 本公司員工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於本公司之日起算。第 六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員工在意願或能力上,對所擔任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第 七 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不發給資遣費。若其涉及刑責者,並將移送法辦。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

4、本公司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責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HP.4 / P.12工作規則 IT outsourcing thru internet HRR-001-00罰金者。三、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等公物,或故意洩漏公司或客戶的技術、營業上之機密,致公司或客戶蒙受重大損害者。四、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五、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具體事由情節重大者。本公司依前項第一、三、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應自知悉該項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 八 條 本公司員工在產假或職業災害補償期間,本公司若有遭受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事而

5、不能繼續經營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資遣。第 九 條 本公司依本規則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員工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薪資照給。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即時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發給員工預告薪資。第 十 條 凡本公司不定期契約員工於終止契約時,應依本公司預告員工期間之規定期間預告本公司。第 十一 條 凡自願請辭之員工,應以書面先提出申請,再按規定辦妥離職移交手續

6、後始得離職。如逾規定日期,尚未辦妥移交,或財產移交不清時,除追保賠償外,並得視情節輕重,移送法院究辦。第 十二 條 凡屬本公司以預告方式終止勞動契約之員工,除依規定予以預告或未經預告依規定發給預告期間之薪資外,並依下列之規定發給資遣費:一、在本公司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薪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本項資遣費之發給,不適用於被開除員工、自願辭職員工及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之員工。HP.5 / P.12工作規則 IT outsourcing thru internet HRR-001-00第 十三 條 員工違反本規則

7、受懲罰開除者,其開除通知以通知其本人為原則。但因特殊情形或不得已情形,公司亦得以郵政掛號信函寄交其本人或代理人(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函件送達之日期,即為通知到達之日期。第十四 條 終止勞動契約之員工經辦妥移交手續離職者,得請求公司發給離職證明書。第十五 條 員工遇有下列事項之一時,得申請留職停薪,其主管應查明事由,送人事單位審核轉呈總經理核准後生效。一、因一般傷病及事假缺勤日數逾規定期限者。二、因兵役召集不能執行職務在一個月以上者。三、因刑事案件受法院拘留、羈押,必須留職停薪者。四、其他特殊事項。留職停薪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但奉召入營服役人員最多得不超過三年。本公司除為留職停薪人員保留

8、工作年資之認定及再聘僱之承諾外,本公司與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並無聘僱關係。第十六 條 留職停薪事由終止一週前,應提出復職申請並應辦妥手續後始得上班,未辦妥手續者,視為自願辭職。但退役人員得自退伍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復職手續。第 三 章 基本工作守則第十七 條 本公司員工應忠勤職守,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服從各級主管人員之指揮與督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之行為。各級主管人員對員工應親切指導,諄諄教誨。第十八 條 本公司員工對內應認真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損耗,提高品質,增加競爭力。第十九 條 本公司員工不得私自帶領親友進入具機密性工作場所。第二十 條 本公司員工不得攜帶違禁易燃、易爆及兇器等物品進入工

9、作場所,未經核准不得擅攜公物外出。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在職期間內,除非經過核准,不得兼任與本公司有競業關係之職務或工作。HP.6 / P.12工作規則 IT outsourcing thru internet HRR-001-00第 四 章 公務機密維護守則第二十二條 員工到職時不交付或洩漏其他公私機構之業務機密。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員工應謹守因業務所知悉公司或客戶之公務機密。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不詢問或探聽與本身業務無關之任何公務機密。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員工不探聽同仁之薪資及洩漏自己之薪資資料。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員工若發現同仁有洩漏公司或客戶公務機密之嫌疑時,應立即予以制止或檢舉。第二十七

10、條 員工若洩漏公務機密致公司或客戶招致損失時,本公司將依法究辦。第 五 章 薪 資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員工薪資依議定之數額發給,但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的基本工資。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於銀行每月最後一個作業日,以銀行轉帳方式發給同仁該月份薪資。第三十 條 本公司每月發放員工薪資時,應代收代付薪資所得稅、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並扣除員工公私務借用及其他應扣除之費用。第三十一條 到職、離職員工之當月薪資,依月薪乘以當月服務日數比例計算。第三十二條 同仁依公司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得以補休或請領加班費處理之。 第三十三條 員工必須事先奉准始可加班,否則不予採計。第三十四條 員工依公司規定延長工作時間

11、,其加班津貼以平日每小時平均薪資按下列規定核給:一、二小時以內之時段,照平日每小時薪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二、再延長二小時以內之時段,以平日每小時薪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三、例假、休假日工作者,薪資加倍發給。第三十五條 計時及計日之薪資計算方式如下:HP.7 / P.12工作規則 IT outsourcing thru internet HRR-001-00一、計日薪資 = 基本薪資 / 30二、計時薪資 = 計日薪資 / 8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為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動員工職務或調派其至不同地點工作,在不變更其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下,並對交通住宿已有妥善安排時,員工若無正當理由應予配合。第三十七條 本公司因

12、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工資未滿六個月部份,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第 六 章 工作時間、休息、給假、請假第三十八條 本公司員工每週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5小時。工作時段自早上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六時止。中午休息一小時,下午工作時段內,員工得自行彈性調配休息時間, 。第三十九條 本公司因季節關係、換班或補充性工作需要,得經員工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延長工作時間。但男性同仁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性同仁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同仁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公司得依實際需要延長其

13、工作時間,並於事後補給員工適當之休息。第四十一條 每週六、日為本公司之休息例假日。第四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於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予休假。第四十三條 員工在本公司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 第一年全年七天;第二年起至第五年,每一全年較前一年增加二天;第六年起,每一全年較前一年增加一天,最多至三十天止。二、遇本公司結假或破年到職、離職者依該年服務日數與該年日數比例計給之。第四十四條 員工請假應事先以書面提出,呈報主管核准。急病或臨時事故,得於一日內委請他人代辦請假手續。如需補述理由或提出證明者,當事人應於三日內送工作單位按權責核定之。員工提出

14、之證明文件,如有虛偽情事,其請假期間以曠職論。HP.8 / P.12工作規則 IT outsourcing thru internet HRR-001-00第四十五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區分為事假、普通傷病假、公傷假、婚假、喪假、公假、產假、陪產假等,准假日數及工資給付之規定如下:一、 公假:凡合於下列規定者,憑有關證件給予公假,給假期間薪資照給。(一) 後備軍人教育、動員、點閱召集等,但以一個月為限,超過一個月以上者留職停薪。(二) 依照政府法令明定應給公假之日。(三) 經公司核定之事由。二、 公傷假:依政府規定方式給予。三、 事假: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得申請事假。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十四天之工

15、作時數。事假先以特別休假抵扣,超過時數不發薪資。四、 普通傷病假: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普通傷病假。(一) 連續三日(含) 以上,應附醫師診斷證明。(二) 超過下列規定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以一年為限。1. 未住院者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天之工作時數。2. 未住院與住院二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 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三十天工作時數的部份,薪資給付半額;超過三十天工作時數的部份,不給薪。普通傷病假得先以特別休假抵扣,半薪病假每一天以半天休假抵扣,不給薪病假一天抵扣一天。五、 婚假:員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不含例

16、假日),婚假應檢附結婚喜帖,並於前後一個月內一次申請。六、 喪假:(不含例假日)(一)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二) 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祖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三) 兄弟姐妹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HP.9 / P.12工作規則 IT outsourcing thru internet HRR-001-00(四) 喪假可依實際需要分次請假,惟應於五十日內申請完畢。七、 產假、陪產假:(一) 女性員工分娩給產假八星期,自分娩日開始給假,但遵醫囑得附證明提前請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有醫師證明者,給產假四星期(以上均含例假日)。

17、產假期間薪資照給。但產假開始日為到職未滿六個月者,薪資減半發給。(二) 男性員工配偶分娩時,給陪產假二日,薪資照給。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特別休假於每年年初經勞資雙方排定同意後實施。當年度未休完之天數,不發給不休假加班費,但得保留至下年度實施,最多以保留一年為限。第 七 章 退 休第四十七條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第四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第四十九條 本公司員工退休金之給付標準如下:一、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但超過十

18、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二、 因執行職務以致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者,依第一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前六個月之平均每月工資。員工退休金之給付,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第五十 條 員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五十一條 員工在職期間死亡者,符合退休條件者,按退休辦理;未符合退休條件者,按資遣辦理。HP.10 / P.12工作規則 IT outsourcing thru internet HRR-001-00第 八 章 考核與獎懲第五十二條 本公司為激勵士氣、增進工作績效,得

19、視需要辦理員工考核與獎懲。第五十三條 本公司就員工工作績效辦理考核。員工考核結果,將作為下列事項之參考:一、 薪資調整。二、 獎金發給。三、 職務調整。四、 改進工作或終止任用。本公司考核辦法另訂之。第五十四條 員工有特殊事蹟者,本公司將辦理獎懲。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予記小功:一、 對於各項業務提出建議改進,經採納施行有明顯成效者。二、 遇有災變,勇於負責且處置得宜者。三、 著有其他功績者。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予記大功: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勇於負責且處置得宜因而減少本公司損害者。二、對舞弊或其他危害本公司權益情事,能事先檢舉或防止,因而使公司免遭損失或減少損失者。三

20、、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四、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五、著有其他重大功績者。第五十七條 本公司員工年度中有獲記功者,由總經理予以專案獎勵並列入考核紀錄。第五十八條 本公司員工之懲誡分為申誡、記小過、記大過、開除四種。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明屬實者,得予申誡:一、 怠忽工作者。二、 因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HP.11 / P.12工作規則 IT outsourcing thru internet HRR-001-00三、 不依規定擔任值日、值夜勤務者。四、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者。五、 不遵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六、 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七、 檢查或監督人

21、員未認真執行者。八、 破壞環境衛生者。九、 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情節輕微者。第六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明確實者,得予記小過:一、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無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逾期不移交、移交不清或處理不當者。二、 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三、 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妨害他人工作經勸告而不聽者。四、 未經許可擅自帶外人進入本公司門禁管制區域者。五、 攜帶違禁或危險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者。六、 破壞公物情節輕微者。七、 對主管人員態度傲慢、不服管理或對同仁惡意攻訐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者。八、 因過失致公司或客戶遭受損害者。九、偽造工作報表或其他文件搪塞者。十

22、、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者。十一、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有肇禍危險者。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明屬實者,得予記大過。一、擅離職守,致發生變故,使公司或客戶蒙受損害者。二、洩漏公司或客戶業務機密有具體事證者。三、擅自變更規定之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四、拒絕聽從主管人員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接受者。五、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六、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為個人利益辦理私務因而延誤公務,致使 公司蒙受損失者。HP.12 / P.12工作規則 IT outsourcing thru internet HRR-001-00九、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使公司或客戶蒙受不利者。十、因業務疏

23、忽延誤,使公司遭受損害或發生其他災害及事故者。十一、行為不檢、擾亂公司秩序風紀,致使公司名譽遭受損害者。十二、業務上作虛偽報告或隱匿業務上之錯誤者。十三、虛報旅費或領受不當之金錢者。十四、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圖利他人者。十五、其他違反公司相關規定,致使公司或客戶蒙受損失者。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明屬實者予以開除,但依情況亦可酌情改處記大過之處分。一、請事、病、傷假前往與本公司有競業關係之機構工作者。二、對主管公然辱罵或聚眾要挾者。三、對同仁威脅、恐嚇、暴行、致妨礙工作者。四、在公司內毆打他人或相互毆打者。五、疏忽工作或怠誤要務,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六、故意破壞機器、設備或毀損重要財物者

24、。七、偷竊同仁或公司財物、產品者。八、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信譽蒙受重大損害者。九、侵佔或擅自動用職務上經管之財物、金錢者。十、觸犯刑法被法院判刑確定,未得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十一、洩漏公務機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十二、虛報學歷、經歷等或用不正當方法使公司誤信為真而錄取僱用者。十三、私自兼任其他公司行號之職務或自行經營業務,與公司業務有重大抵觸者。十四、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接受或要求不正當之金錢或報酬者。十五、對公司或客戶生產、銷售、經營政策等,向外散播流言,使公司或客戶蒙受損失者。十六、在公司內有妨害風化行為者。十七、其他違反公司相關規定,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HP.13 / P.

25、12工作規則 IT outsourcing thru internet HRR-001-00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章節所列各條款之一者,公司除按規定處分外,若公司或客戶遭受重大損失時,得依法追訴損失賠償公司或客戶所受之全部或部份損失。第六十四條 主管監督不週、疏於職守,以致部屬因違規受記大過以上處分時,其主管應受連帶處分,惟主管已事先切實注意督導、採取防範措施或因不可抗力者除外。第 九 章 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第六十五條 本公司員工因遭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本公司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一、員工因公受傷或罹患職業病,公司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

26、規定。二、員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其未能請領傷病勞保給付時薪資照發;其可領傷病勞保給付而與原有薪資發生差額時,本公司補足其差額。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含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本公司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薪資補償責任。三、 員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本公司按其薪資及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其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 員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本公司除給予五個月平 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一次給予其遺族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五、 本公司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同一事故

27、之賠償金額。六、本公司投保各項保險給付金額得抵充補償或賠償金額。第六十六條 遺族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第六十七條 受領補償之權利,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第六十八條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HP.14 / P.12工作規則 IT outsourcing thru internet HRR-001-00第 十 章 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第六十九條 本公司依法令規定為員工辦理勞工保險。員工有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等情事時,本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28、,為員工辦理轉請勞保局給付事宜。第七十 條 本公司依據職工福利條例,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有關福利事項。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由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第七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依規定,得享受本公司之各種福利。第七十二條 本公司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辦理安全衛生工作。第七十三條 本公司為預防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依規定設置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自動檢查。第七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應遵守安全衛生有關規定,服從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指導。第 十一 章 獎金給予第七十五條 本公司獎金給予,分為年節獎金及紅利獎金兩種。第七十六條 本公司年節獎金於年節之前發給。第七十七條 本公司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視公司營業盈餘狀況,發給員工紅利獎金。第七十八條 本公司獎金給予方式另訂之。第 十二 章 附 則第七十九條 本公司為提高人力素質,增進員工工作知識、技能及培育人材,得依員工本身條件及工作需要,實施有關訓練。第八十 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之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八十一條 本規則經呈總經理核准,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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