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 STCW78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现予颁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直属海事局积极做好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的认可和报备工作;二、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签发健康证书;三、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体检证明不予承认。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
2、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及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主检医师的认可与管理。第三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健康证书第四条 海船船员在申请船员注册、船员证书及在海船上服务时,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第五条 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工作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认可的从业医生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授权机关名称;(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八)其他需要规定的内
3、容。第六条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2 年,若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 18 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1 年。第七条 海船船员应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申请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第八条 申请海船船员健康证书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 16 周岁,但不超过 65 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第九条 申请海船船员健康证书者,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身份证件;(二) 船员健康检查表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第十条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依船员申请,对申请船员按程序进行体检;主检医师应当自船员健康体检结束之日起
4、2 个工作日内作出签发或者不予签发健康证书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签发健康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发船员健康检查表 ,并留存船员健康检查表副本。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船员要及时通知其本人。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发证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船员本人。第十一条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将签发的健康证书信息或不合格结论和项目自体检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第十二条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应将签发健康证书的相关申请资料至少保存 3 年。第三章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第十三条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应当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第十四条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负责海船船员健康体检
5、及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发放工作;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由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签发。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应以本机构的名义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及健康证书发放业务,其分院、子院等不得从事海船船员健康体检及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发放业务。主检医师离开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的,其签发健康证书资格自动终止。第十五条 申请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从事航海专业医疗服务的机构或专业体检保健机构;(三)开设开展船员健康体检所需的诊疗科目(附件 1) ;(四)设有独立的体检科室;(五)自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
6、要求的主检医师 2 名及以上;(六)具有海船船员健康体检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附件 2) ;(七)配有 STCW 公约、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 海员健康检查指南 、 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等技术资料;(八)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申请海船船员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注册执业医师资格、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二)具有 3 年及以上从事健康体检的临床经验;(三)熟练掌握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熟悉海员健康检查指南 、 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及海船船员职业特点。第十七条 申请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申请表
7、(附件 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主检医师医师资格证书 、 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五)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运行情况等资料(附件 4) ;(六)海船船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七)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申请海船船员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海船船员健康体检主检医师申请表(附件 5) ;(二)有效身份证件;(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四) 医师资格证书 、 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五)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九
8、条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申请应向该机构(单位)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该机构(单位)所在地没有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第二十条 依据医疗机构及临床医师的申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对申请机构及医师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核验,经综合评估达到所要求标准的,给予认可,并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第二十一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认可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名单。第二十二条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主检医师认可条件及信息发生变化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向认可其资质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第四章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第二十三
9、条 海船船员在海船上服务时,应携带有效的健康证书。第二十四条 若海船船员在航行中健康证书有效期期满,则该船员健康证书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 3 个月。第二十五条 在紧急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允许一个未持有效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该船员必须持有近日过期的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且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 个月。第二十六条 健康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到认可其资质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领空白证书。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应妥善保管空白证书,作废的空白证书应交回认可其资质的海事管理机构。第二十七条 健康证
10、书损坏或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向原健康证书签发的体检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 健康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二) 健康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 日后方可申请;(三)申请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的健康证书补发的,应向体检机构提交事故证明。补发的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第二十八条 船员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的,应按下面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一)申请健康证书所载船员身份信息纠错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变更身份信息后,向原健康证书签发的
11、体检机构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二)申请健康证书所载的除船员身份信息外的其他信息纠错的,应向原健康证书签发的体检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九条 海船船员具有下列权利与义务:(一)对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的体检结果有异议时,有提出复查的权利;(二)有权拒绝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或医师建议的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之外的检查项目;(三)积极配合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和医师完成体检;(四)如实填写船员健康检查表并如实回答医生提出的问题;(五)支付海船船员健康体检及健康证书发放相关费用。第三十条 海船船员经健康体检后达不到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要求的或存在职责限制的,特别是存在有关工作时间、工作岗
12、位或航区限制的,海船船员对上述体检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得知体检结果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原体检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申请一次复查。第三十一条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应根据船员复查申请对其不合格或受限项目进行复查。执行复查与执行初次健康检查的主检医师不能为同一人。复查合格的,签发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复查后仍不合格的,应告知船员本人复查结果。第三十二条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具有下列权利与义务:(一)享有独立的决定权,包括不受用人单位、海船船员和其他各方影响和干预的权利;当船员健康体检机构或船员健康体检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决定权受到干扰或破坏时,可向认可其资质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二)客观真
13、实地作出船员健康体检结论,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三)每年对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签发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业务情况总结分析,并以书面及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四)体检过程中发现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船员本人;(五)接受船员对健康体检结果的询问或咨询,并如实地向体检者解释体检结果和提出的问题;(六)保护船员的隐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船员健康体检信息被用于其他目的。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体检机构业务开展、诚实守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每年对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
14、构应当建立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管理档案,记载体检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开展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等。第三十五条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取消或注销其海船船员健康体检和健康证书签发的资质或资格:(一)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申请注销的;(二)未有效履行对体检者身份核实义务的;(三)未如实作出体检结论的;(四)未按程序及相关规定签发健康证书的;(五)未按要求保存签发健康证书相关资料的;(六)未按要求保管空白证书的;(七)泄露船员个人隐私和体检信息的;(八)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认可条件及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15、(九)不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认可条件的;(十)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因上述行为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资格。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注销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信息进行标注,且其信息应至少被保留 24 个月。第三十六条 海船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健康证书签发机构应当注销其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并报认可其资质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一)船员申请注销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健康证书的;(三)隐瞒相关职业禁忌病史的;(四)船员健康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健康证书签发
16、条件的;(五)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七条 海船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健康体检,主检医师根据体检情况重新作出体检结论:(一)丧失工作能力超过 30 天的;(二)因医疗原因离船的;(三)主检医师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系指依据经修正的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签发的证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能够有效的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系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从事海船船员健康体检及健康证书发放的医疗机构或组织。主检医师:系指在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注册并取得
17、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被授权签发健康证书的医师。缔约国:系指缔结或加入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标准国际公约或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并对之生效的国家。第三十九条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按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标准执行。第四十条 引航员及外国籍海船船员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执行“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港监字1994208号)同时废止。附件 1: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需开设的诊疗科目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03 内科04 外科05 妇产科10 眼科11 耳鼻咽喉科12 口腔科13 皮肤科16 传染科30 医学检验科30.01
18、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2 医学影像科32.01 X 线诊断专业32.05 超声诊断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附件 2: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需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备注1 生化分析仪2 血液分析仪3 尿液分析仪4 酶免仪5 细菌鉴定仪6 超声诊断仪7 X 光机8 心电图机9 电测听 配套听力检查室。10 视野计11 复视仪或综合验光仪综合验光仪需具有复视检测功能。12暗适应仪或对比敏感度分析仪对比敏感度分析仪需具有暗适应检测功能。附件 3: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申请表申请单位(机构)名称(公章
19、):申请日期:注:本表一式二份单位(机构)名称(中英文)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单位(机构)经营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机构)等级 注册资本单位(机构)地址(中英文)固定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传真单位(机构)固定电子邮箱单位(机构)简介相关资质情况诊疗科目体检科室设置情况主检医师情况体检所需仪器、设备配备情况技术资料配备情况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其他情况机构声明:本机构对以上填写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不符,愿承担相应的责任。机构法人代表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附件 4:海 船 船 员 健 康 体 检 机 构 仪 器 、 设 备 清 单序号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计量鉴定编号生产厂家 主要功能购买时间状态附件 5:海船船员健康体检主检医师申请表姓名 姓名拼音 性别国籍 民族 出生地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学历 毕业院校服务单位 联系电话照片工作经历持证情况本人对以上填写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不符,愿承担相应的责任。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意见单位法人(签字):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