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莫桑比克土地法第 19/97 号法律1997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土地作为创造财富和社会福利的普遍手段,土地的使用权归莫桑比克全体人民所有。面对发展问题,以及 1979 年 7 月 3 日生效 6/79 号土地法实用经验,面对新的政治社会经济以及保证土地开发、土地所有权的保护、莫桑比克农民、国内外投资者新局面,做出适当的必要调整。目的旨在鼓励土地开发使用,以便合理利用资源。更重要的是国家对土地的重视,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些条款是根据宪法第一款第 135 条的框架下由共和国议会决定实施的。目录第 1 章 一般规定 -1第 2 章 公共领域和土地所有权 - -2第 3 章 土地使用权
2、-3第 4 章 实施经济活动 -5第 5 章 权限 -6第 6 章 土地使用权批准程序 -6第 7 章 支付 - -7第 8 章 过渡性条文 -7第一章一般规定条款 1(定义)本法中使用到的专业术语:1. 当地社区:由家庭和个人组成,生活在当地区域或内部的,旨在保护维护居住区农业区的共同利益,以及种植还是休闲,森林,文化,牧草,水源地区和扩展的区域。2. 土地使用权:个人或者集体以及社会团体依法或依法约定,对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3. 公共领域:旨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区域。4. 林业开发:为了满足家庭集合体以及使用劳动能力对土地进行的开发活动。5. 特别许可证:在特定区域开展任何经济活动的授权文
3、件。6. 土地使用图:图表显示整个土地的占用,包括给定的人类活动和自然资源的位置。7. 占用:通过友好协商公民个人使用至少十年或者使用当地社会团体土地使用权利的并购形式。8. 国内法人:任何集团、机构在莫桑比克共和国依照莫桑比克法律的建立和注册至少 50%的公司资本是由的公民,公司,或莫桑比克私人或公共机构组成的。9. 外籍法人:任何集团、机构在莫桑比克共和国依照莫桑比克法律的建立和注册由超过50%公司资本的外国公民、集团或者机构持有。10. 国内自然人:任何莫桑比克国籍的公民。211. 外籍自然人:任何非莫桑比克国际的公民。12. 开发计划:根据给定的时间表,土地开发利用请求申请人描述对所有
4、活动,工作以及建筑负责实施递交的文件。13. 土地使用规划:由内阁会议批准的文件,目的是为了特定范围内总体以及各领域发展提供指导方针。14. 城市化规划: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15.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16. 申请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在此法框架下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17. 持有人:在许可的框架内或通过占有,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18. 凭证:城市或一般公共注册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权的文件。19. 自然保护区:以保护特殊物种,植被生物,历史文化景观为目的区域。条款
5、 2(适用范围)该法案制定适用于土地使用,实施,行使,变更,转让和终止使用权。第二章公共领域和土地所有权条款 3(一般原则)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得被出售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抵押或质押。条款 4(国有土地资产)在莫桑比克,所有土地都属于国家土地资产。条款 5(国有土地登记造册)1.国有土地登记造册涵盖所涵盖的必要资料数据,是为了:a)了解土地的法律经济地位;b)了解土地占用使用类型,以及土地肥沃评估,森林覆盖,动植物、水土的储备,矿 业的开发区域,以及旅游开发区;c)有效的组织土地利用,保护以及储存;d) 为特殊生产划定特定的区域;2.国有土地登记造册是为了国家资源的分配和规划进行数据的经济鉴定。3
6、条款 6(公共领域)部分和完全保护区域都属于公共领域。条款 7(完全保护区)完全保护区是指自然保护或者预留,以及从事国防安全活动的区域。条款 8(部分保护区)部分保护区是指:a)内陆水域以及领海河床,专属经济区b)大陆架c)计量是从海滨地带以及岛屿轮廓,海滨和河口最高潮位的海岸线到内陆 100 米的范围。d)邻近水源到 100 米的陆地范围。e)在水坝水库边界到 250 米的陆地范围。f)由公共铁路以及各个站点占用土地的道路中轴线到各自两边的 50 米范围。g)公路以及四车道高速路,航空设施以及行驶,地面,地下,海下光缆,通讯,石油,天然气和水占用的土地两边边界各五十米的范围,以及一级公路 3
7、0 米,二三级公路 15 米的土地范围。h)沿陆地边境 2 公里的陆地范围。i)机场用地边界 100 米范围。j)军用设备和国防安全设备边界的 100 米范围。条款 9(完全保护区和部分保护区从事活动的特别许可证)在完全保护区和部分保护区不能获得使用土地的权利,但以有指定开发活动被签发的特别许可证除外。第 3 章土地的使用权条款 10(对本国人的限制)1 适用于对本国公民,自然人,法人,男人和女人,以及社会团体土地使用权的限制。2.本国的自然人法人能够获得土地使用权,其他的独立或者联合自然人或法人,以共同所有权的形式使用土地。3.社会团体对土地的使用权要服从以共同所有权的形式使用土地,仅局限于
8、本法律的所有4效力。条款 11(对外国人的限制)适用于对外国自然人法人土地使用权的限制,获得合法的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须符合以下条件:a)在莫桑比克共和国居住至少五年以上的自然人。b)在莫桑比克共和国建立或注册的法人。条款 12(并购)获得土地使用权需符合以下条件:a)根据法规和惯例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占用的土地,不得与宪法相抵触。b)本国自然人在有好协商的前提下占用土地,有不少于十年的土地使用权。c)由自然人或法人提交的授权请求应依法此法建立的规范程序。条款 13(所有权)1. 所有权通过城市或统一的注册行政部门发放。2. 没有所有权不影响获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占有),在上条款的 a)和 b)中已经
9、提及。3. 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程序涉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此之前要咨询公司,以便确认该土地是闲置的没有被占用的。4. 所有权凭证的发放根据所采用的名称,由当地社区指定。5. 当地社区自然人,男士,女士,以及成员能够申请独立的使用凭证。条款 14(注册)1.土地使用,变更,转让和终止的权利在注册时应该被限制。2.没有注册不影响获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占有),在第 12 款 a)和 b)中已经提到,根据本法条款依法确立。条款 15(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许可证明需要以下内容:a)提交各种凭证。b)由社会团体成员,男士,女士,提供的证明。c)法律许可的专业鉴定和其他方法。条款 165(转让)1. 土
10、地使用权的继承的转让不分性别。2. 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可以生者之间进行转让,包括现有的基础设施,建筑和利益。此合同的实现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授权。3. 在以上前提下,各种所用权的转让需要被核准。4. 如果是城市建筑,不动产的转让需转让土地使用权。5. 建立在土地的或者任何依法获得的所有权的不动产资金,土地使用权的凭证能够进行抵押贷款。条款 17(期限)1. 从事经济活动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50 年,超出年限,需重新提出申请。2. 不设年限的土地使用权:a)从社会团体占有中获得的。b)以个人自己居住为目的的。c)本国自然人以家庭开发使用为目的的。条款 18(土地使用权的终止)1. 终止土地使用权需
11、以下几个方面:a)申请批准的确切时间范围内,由于没有履行开发计划或投资计划,即使履行了纳税义务的。b)由于公共利益原因土地使用权被废止,后续进行公正的支付补偿和/或赔偿的。c)有效期满或续约结束的。2. 如果终止土地使用权,应该拆除恢复原有状态。第四章经济活动的实施条款 19(开发计划)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开发计划。条款 20(土地使用权及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批准发放许可证或其他所需许可证:a)适用于经济活动的法律方针,以及农牧和农工业,工业,旅游,商业,渔业和采矿业和环境的保护。b)土地规划指示。6条款 21根据适用的法律方针,确定许可证的期限(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许可期限内独立使用)
12、。第五章权限条款 22(不属于城镇规划的区域)不属于城镇规划的区域,包括:1. 向各省政府申请:a)审批土地使用权区域最大限度为 1000 公顷。b)在局部保护区内审批特殊许可证。c)配合农业和渔业部下达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请求。2. 向农业和渔业部申请:a)审批土地使用权区域在 1000 至 10000 公顷之间。b)在完全保护区域内审批特殊许可证。c) 下达超出各地区管辖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请求。3. 向部级议会颁布申请:a)审批超越农业渔业部能力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请求,但应成为土地使用计划的一部分或在权利框架内成为土地使用图的一部分。b)增加,修改或取消完全保护区和部分保护区。c)商议领海河
13、床及大陆架的使用。条款 23(市议会,村议会,和区行政)属于市议会长和村长的职权范围,在当地不存在市政机关,通过城市规划以及公共服务注册部门批准在此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请求。条款 24(当地社区)1. 在农村地区,当地社区参与:a) 自然资源的管理;b) 冲突的解决;c) 所有权的进度程序(根据第三章条款 13 确立);d) 在此条款 1 的 a)和 b)中所提到的权利的实施,当地社会团体使用的其他的规范和惯例。第六章土地权请求发放程序7条款 25(临时许可证)1. 在提交土地使用请求后,审批临时授权许可证。2. 临时许可证对于国内公民最长限期为五年,外籍人士为 2 年。条款 26(最终许可证)
14、需履行土地使用最终许可证期限内的开发计划并应发放相关凭证。条款 27(临时许可证的终止)临时土地许可证的终止,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发现不履行开发规划,由于没有整改仍继续进行,不直接进行赔偿的,可能同样被终止。第七章支付条款 28(税费)1.土地使用权的持有受缴纳税费的制约,及其价值的确定由土地的位置,土地的规模,和最终使用的位置来决定的,即:a)审批费b)根据投资进度产生的或多或少的年费。2.为本国公民建立的固定的优惠费用。条款 29(土地免费使用)土地的使用是免费的:a)国家和机关用地b)由内阁议会认可的公共事业团体用地c)为家庭开发,当地社区和自然人整体用地d)合作社和小规模的国家农业畜
15、牧协会第八章最终过渡性条文条款 30(当地社区的作用和法律地位)当地社区有自己的作用和法律机制,至于土地的使用权由法律来确定。8条款 31(土地使用规划)土地使用规划的审批和编制原则由法律确定。条款 32(法律应用)1.申请审批或占用获得土地使用权,受本法制约,本法维护所获得的权益。2.莫桑比克法庭受理土地冲突的解决。条款 33(实施细节)批准此法律的实施细节属内阁会议的职权范围。条款 34(之前的法律法规)6/79,1979 年 7 月 3 日生效的法律,和 1/86,1986 年 4 月 16 日生效的法律,以及之前指定的其他违背此法的法律已经被废除。条款 35(正式生效)本法自公布之起 90 天后生效。本法 1997 年 7 月 31 日,由国民议会批准。本法由就职的共和国议会议长(Abdul Carimo Mahomed Iss)1997 年 10 月 1 日颁布生效。本法即将出版共和国总统,Joaquim Alberto Chissa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