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释义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效力终止,则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本附加合同文件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 保险期间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某一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须选择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附加合同的
2、保险期间。本公司对某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个人保险期间开始日的零时开始,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第三条 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从下列两项保险责任中选择一项或两项保险责任:1、 疾病住院津贴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参加本附加合同之日起 30 天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的限制。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的个人保险期间因疾病入住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内的住院天数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则在此期间每日以双倍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
3、付保险金。2、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内的住院天数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则在此期间每日以双倍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同一住院原因的住院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90 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第四条 责任免除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自参加本合同当日起之前的 180 天内,曾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
4、的疾病,病症或伤害(续保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性传播疾病、蛋白粒子病(包括疯牛病等) 、性功能异常、不孕不育;8. 妊娠、分娩、流产、节育、避孕、辅助生育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受精、应用促排卵药、胚胎移植或配子输卵管移植)及应用辅助生育技术后发生的异位妊娠,戒毒、戒酒、戒烟
5、、疗养、整容、美容、变性、包皮环切、视力矫正,被保险人献血、捐赠骨髓或任何人体器官、组织。9.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 、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10.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第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在申请住院津贴保险
6、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投保单位证明;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清单及结算单;4. 如果申请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还需提供重症监护病房记录及收费证明;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六条 释义1. 住院天数:
7、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天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整日数,住院连续满 24 小时为一整日。2. 重症监护病房: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症监护病房是指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和固定设备,为危重病人提供二十四小时连续监护并按日收费的特殊病房。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4.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5. 精神疾病:在国际疾
8、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 F00 至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 (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