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6 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 18 个省辖市、 10 个直管县(市)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的考核。第二条 考核原则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促进工作。第三条 考
2、核组织考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从 2016 年到 2020 年,每年一次。第四条 考核方式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年度核查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的考核,日常督查占 40%权重、年度核查占 30%权重,第三方评估占 30%权重。日常督查由省委、省政府组织的 10 个脱贫攻坚督导组组织实施;年度核查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实施。第五条 考核内容(一)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村脱贫、贫困县退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长效机制建立的情况,分
3、别考核完成数量和质量。(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标准的准确性、识别程序的规范性和群众认可度;贫困人口退出标准的准确性、退出程序的规范性和群众认可度。(三)精准帮扶。考核帮扶政策和规划方案的制定,市县乡村责任落实、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的责任落实,贫困人口满意情况。(四)扶贫资金。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涉农资金整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扶贫资金使用违规违纪情况等。第六条 考核步骤(一)自查总结。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党委和政府,对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当年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连同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于次年 1 月 25 日前以
4、党委和政府名义报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二)日常督查。日常督查的考核结果由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督导组根据全年的督查情况确定。(三)年度核查。由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相关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次年 2 月底前完成。(四)第三方评估。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次年 3 月 15日前完成。(五)数据汇总。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日常督查结果、年度核查结果和第三方评估认定结果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次年 3 月 25 日前完成。(六)综合评定。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自查、督查、核查、第三方评估情
5、况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召开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省委、省政府审定。次年 3 月底前完成。(七)沟通反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七条 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给予一定奖励。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对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
6、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1.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2.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3.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4.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5.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6.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脱贫工作违纪违规问题的。第八条 有关要求参与考核工作的省直有关部门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要追究责任。
7、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个省直管贫困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暨扶贫开发考核评价中的扶贫开发考核以本办法为准,不重复考核。2013年 1 月 15 日印发的河南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豫扶贫组20131 号)同时废止。河南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以脱贫实效为依
8、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促进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在 2020 年以前有序退出,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http:/ 2020 年,全省 43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实现稳定脱贫;6492 个贫困村全部达到脱贫标准、退出贫困序列;对 53 个贫困县实施分类分期脱贫管理,其中国定贫困县中兰考、滑县在 2016 年实现脱贫,省定贫困县在 2018 年以前实现脱贫,所有贫困县在2019 年前实现脱贫。三、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贫困户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户或返贫户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应退则退。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
9、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坚持分级负责。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级根据国家制定统一的贫困退出标准和程序,制定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出办法,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级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把精力集中在贫困退出工作上。县级承担主体责任,做好汇总数据,甄别情况,具体落实,确保贫困退出工作有序推进。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退出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户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退出结果要进行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
10、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坚持正向激励。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确保实现稳定脱贫。鼓励贫困县率先脱贫摘帽,对率先脱贫摘帽的贫困县给予奖励。四、退出标准1.贫困户退出。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有相对稳定可靠的增收渠道和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有救助,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有安全住房。2.贫困村退出。贫困村退出以行政村为单位,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
11、 2以下。基础设施建设达到有一条通村公路实现硬化,具备条件的村实现通客运班车,达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基本满足生产生活用电需求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有标准化卫生室、有合格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基本实现通宽带等。统筹考虑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因素。3.贫困县退出。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 2以下。贫困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五、退出程序(一)贫困户退出第一步:民主评议。由村“两委”组织召集相关人员召开民主评
12、议会,按照年度贫困户退出计划,初步拟定贫困户退出名单。第二步:核实认可。贫困户退出名单经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核实(没有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行政村经村“两委”核实),得到拟退出贫困户认可。第三步:公告公示。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后,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第四步:脱贫销号。公示无异议后,于次年 1 月前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销号。(二)贫困村退出第一步:调查核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年度贫困村退出计划,对预退出贫困村进行入村调查、摸底核实,确定符合退出标准的贫困村名单。第二步:公示公告。对符合退出标准的贫困村,在乡(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七天。
13、第三步:批准退出。公示公告无异议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于次年 1 月前在建档立卡贫困村中退出。(三)贫困县退出第一步:县级申请。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贫困发生率下降状况,结合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指标,对照贫困县退出标准于当年 12 月前提出退出申请,上报省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直管县直接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步:市级初审。省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贫困县退出申请,一周内组织相关力量,对照贫困县退出标准,对贫困县退出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于次年1 月 10 日前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三步:省级核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省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结果,半个
14、月内组织相关力量,对全省拟退出的贫困县进行专项评估核查。第四步:公告公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确定贫困县退出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七天。第五步: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国定贫困县退出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省定贫困县退出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省政府报告。第六步:接受检查。接受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国定贫困县退出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第七步:批准退出。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评估检查符合退出标准的国定贫困县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符合退出标准的省定贫困县,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六、退出后的扶持政策贫困户、贫困村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可继续享受国家
15、和省扶贫相关政策。防止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尽扶、应退则退。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并对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率先脱贫摘帽的贫困县,分别给予奖励。省辖市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鼓励贫困县率先脱贫摘帽。贫困县退出后,解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412 号)文件中规定的贫困县限制、禁止的事项,从退出贫困县的次年起不再参与贫困县考核。七、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履行职责。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河南省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内
16、容。市县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层层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市县扶贫部门要认真履职,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二)做好退出方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贫困退出具体方案,明确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退出方案要符合脱贫攻坚实际情况,既要看减贫数量,更要看脱贫质量,不提不切实际的指标,防止片面追求脱贫进度。(三)完善退出机制。贫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要做好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贫困退出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开展脱贫成效评估,确保贫困退出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四)强化监督问责。省扶贫开发领
17、导小组和省辖市党委、政府要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工作,分季度、分阶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和专项检查。对贫困退出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部门和人员责任。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 豫办201628 号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 53 个贫困县(38 个国定贫困县和 15 个省定贫困县)同步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总体要求(一)指导思
18、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省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二)试点目标。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
19、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三)基本原则1.渠道不变。攻坚期内,对意见明确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除个别有特定用途不宜统筹的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省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由贫困县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程。2.充分授权。将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及省市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集中统筹使用。省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3.精准使用。贫困县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
20、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4.提高效益。贫困县要围绕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制订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和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第三条 整合资金范围(一)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照意见确定的范围执行,共 20 类共 61 项资金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在优先保障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中央相关部门安排的试点类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以后年度新增归属于意见确定的 20 类中央和省级配套资金,也纳入统筹整合范围。(二)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省级
21、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 13 类共 28 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在优先保证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属试点类的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三)市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市县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整合力度,逐级明确可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范围。鼓励市县将省本级财政安排、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相关项目资金在县级层面开展统筹整合。(四)支持贫困县统筹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推进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攻坚期内,对财
22、政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余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贫困县)财政部门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贫困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第四条 整合方式(一)中央财政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整合方式1.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凡属中央相关部门审定或需报备中央相关部门确定的投资补助类项目,在本办法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渠道分配下达资金,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在本办法下发之前下达的属于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项目资金,仍按中央确定的项目兑现贴息、奖补资金。凡属项目审批权限在省级的资金,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
23、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中央安排的由省级确定项目的资金,省级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由其统筹使用。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对于中央相关部门直接计算到县的财力性补助资金,仍按原渠道下达由贫困县,由其统筹使用。对于中央相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级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切块下达贫困县,由其统筹使用。(二)省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整合方式1.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
24、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省级层面不再确定项目,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贫困县。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资金,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级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贫困县。为体现资金分配向贫困县倾斜,省市有关部门在向贫困县分配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市涉农资金时,要确保用于贫困县的资金占比高于以前年度补助贫困县的资金比例。第五条 指标下达和列支(一)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原预算支出科目切块分配至有关贫困县
25、,指标文件注明“可统筹使用”,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 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 扶贫”相应明细科目。(二)财力性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内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等财力性转移支付,由省财政综合考虑贫困县财力、当年脱贫任务等因素分配至有关贫困县,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安排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 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 扶贫”相应明细科目。建
26、立补助贫困县资金单列安排制度。为便于对贫困县资金投入情况统计和考核,今后中央和省财政下达市县所有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凡涉及贫困县的,省级有关部门在分配时应单独核定相关贫困县补助额度,下达指标文件时单列贫困县补助数额。第六条 资金使用管理(一)加快资金拨付。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提前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比例要达到 90%,其他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原则上不能低于上年度执行数的70%。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分别在中央资金到位后和省人大批准预算后 30 日内一次
27、性切块下达到县。贫困县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加快相关涉农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二)规范使用资金。贫困县整合的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范围内,围绕“五个一批”脱贫路径,以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易地搬迁扶贫为重点,制订包括脱贫目标、具体建设任务、资金安排使用、部门分工、操作程序、监管措施在内的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后认真组织实施。贫困县不得将纳入
28、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和定额。(三)创新扶持方式。贫困县政府要优化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运作方式,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受益扶贫等机制创新,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收益补偿、风险补偿、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各贫困县政府要加强与开发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投资机构、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合作,为贫困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贫项目
29、提供金融和投资服务。(四)加强绩效考评。省市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第七条 保障措施(一)建立协调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立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支持政策,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要求。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后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
30、,并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注意积累可借鉴的经验,发掘可复制的典型。(二)加强规划衔接。各级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三)严格监督检查。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把贫困县履行监管职责、整合资金使用绩效纳入贫
31、困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和盘活存量情况、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等落实情况、有关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情况,以及不执行试点政策、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附件:1.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录2.省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附件 1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
32、)精神,目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前主要有:一、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二、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三、列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现代农业项目县建设资金、畜禽标准化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补助资金、园艺作物标准化和渔业标准化资金。四、列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高产创建补助资金、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和现代农业示范建设资金。五、列林业补助
33、资金的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六、列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的土地治理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基金化改革部分除外)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试点部分除外)。七、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资金、传统村落保护资金。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九、列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十、列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十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奖补资金)。十二、中央专项彩票
34、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十三、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十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十五、列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耕地地力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渔业资源保护补助资金。十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资金。十七、列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的抗旱规划小水库建设、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水系连通)、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十八、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十九、中央财政旅游发展基金。二十、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包括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油茶产业发展、以工代赈示范
35、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农村小水电项目、农村沼气工程、林木种苗工程、草原防火、渔政项目、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续建项目。附件 2省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主要有:一、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一)财政扶贫资金。(二)列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三)列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的农村
36、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四)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五)列水利发展资金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新技术推广资金、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六)列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补助资金。(七)列土地整治治理资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八)列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的普通高中改造项目资金。(九)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学前教育以奖代补资金。(十)列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林业生态省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林木种质资源建设资金、林业科技兴林资金、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十一)列农业生产
37、发展资金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种业发展资金。(十二)列农业综合发展资金的水产业发展与产品质量监管资金、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机合作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十三)列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资金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专款。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林业防灾减灾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河道堤防整治及重点岁修补助资金、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及以奖代补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及长效机制试点建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专项资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