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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权益”,“资产-权益=0”,还是“资产+权益=0”?----会计等式应该如何表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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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资 产 权 益 ”, “资 产 权 益 ”,还 是 “资 产 权 益 ”?-会 计 等 式 应 该 如 何 表 述会 计 等 式 不 仅 仅 是 一 个 数 学 表 达 式 , 不 仅 仅 是 复 式记 账 法 的 基 础 ,也 不 仅 仅 是 试 算 平 衡 的 工 具 。 更 重 要 的 是 ,它 是 对 会 计 对 象 本 质 的 一 种 揭 示 和 认 识 。 我 们 知 道 , 会计 等 式 有 多 种 表 述 方 式.一 般 教 科 书 把 会 计 等 式 表 述 为 “资 产 权 益 ” 。如 果 把 “资 产 权 益 ”中 的 “权 益 ”移 项 到 等 式 的 左 边 ,

2、 正号 改 成 负 号 , 就 可 以 得 到 另 一 个 会 计 等 式 :“资 产 权 益 0”。如 果 再 把 “权 益 ”默 认 为 负 数 , 则 等 式 又 可 以 表 述 为“资 产 权益 0”。 笔 者 认 为 , “资 产 权 益 ” 反 映 的 仅 仅 是 会 计 对 象中 的 一 种 表 层 的 数 量 关 系 。 这 个 会 计 等 式 不 利 于 我 们 准 确认 识 会 计 对 象 的 本 质 。 与 “资 产 权 益 ”相 比 , “资 产 权 益 0”和 “资 产 权 益 0”更 科 学 。一 、 关 于 “资 产 权 益 ”会 计 等 式 “资 产 权 益 ”

3、反 映 了 会 计 对 象 中 的 一 种 特 殊的 数 量 关 系 。 建 立 在 这 个 等 式 基 础 上 的 核 算 体 系 基 本 上能 满 足 有 关 方 面 对 会 计 信 息 的 要 求 。 但 笔 者 认 为 , 这 个 会计 等 式 不 能 科 学 、 准 确 地 反 映 会 计 对 象 的 本 质 , 很 难 成 为 复式 记 账 法 的 理 论 基 础 , 也 妨 碍 了 复 式 记 账 法 在 实 际 工 作中 发 挥 更 大 的 作 用 。 表 现 如 下 :( 一 ) 用 “资 产 权 益 ”的 观 点 来 看 会 计 对 象 , 我 们 不可 能 科 学 地 理

4、 解 借 贷 记 账 法 的 基 本 原 理如 果 “资 产 权 益 ” ,那 么 资 产 和 权 益 的 变 化 必 然 会 遵守 如 下 规 律 : .若 等 式 两 边 的 资 产 和 权 益 同 时 变 化 , 则 资 产 和 权 益“同增 同 减 ”。 .若 等 式 只 有 一 边 (资 产 或 权 益 )发 生 变 化 , 则 资 产 或权 益 内 部 “有 增 有 减 ”。显 然 , 这 两 种 情 况 正 好 是 增 减 记 账 法 的 记 账 规 则 , 而 不是 借 贷 记 帐 法 的 记 账 规 则 。 也 就 是 说“资 产 权 益 ”只 能 是 增 减 记账 法 的

5、理 论 基 础 , 而 不 是 借 贷 记 账 法 的 理 论 基 础 。长 期 以 来 , 我 们 一 直 无 法 弄 清 借 贷 二 字 的 确 切 含 义 ,只 能 说 借 贷 二 字 是 纯 粹 的 记 账 符 号 ; 无 法 解 释 借 贷 记 账法 科 学 的 记 账 规 则 , 只 能 说 借 贷 记 账 法 是“人 类 智 慧 的 绝 妙 创造 ”。 其 原 因 就 是 : 现 行 的 会 计 等 式“资 产 权 益 ”存 在 问 题 。要 科 学 地 反 映 会 计 对 象 , 合 理 解 释 借 贷 记 账 法 的 基 本 原理 , 就 必 须 对 现 行 的 会 计 等

6、式“资 产 权 益 ”进 行 改 造 。( 二 ) 用 “资 产 权 益 ”的 观 点 来 看 会 计 对 象 , 我 们 就不 可 能 科 学 地 认 识 资 产 和 权 益 的 本 质现 行 教 科 书 认 为 , 资 产 和 权 益 是 从 两 个 不 同 角 度 来观 察会 计 对 象 所 得 到 的 结 果 : 资 产 是 企 业 所 拥 有 的 经 济资 源 , 资产 是 从 企 业 主 体 的 角 度 来 观 察 会 计 对 象 所 得 到的 结 果 , 权 益则 是 对 这 些 经 济 资 源 的 要 求 权 , 权 益 是 从 资 源 提 供 者 的角 度 来 观 察 会 计

7、 对 象 所 得 到 的 结 果 。 或 者 说 , 从 资 金 占 用的 角 度 来 看 会 计 对 象 , 就 是 资 产 ; 从 资 金 来 源 的 角 度 来看 会 计 对 象 , 就 是 权 益 。 形 象 地 说 , 有 两 条 从 两 个 不 同方 向 发 出 的 光 束 , 对 同 一 个 会 计 客 体 照 射 后 留 下 了 两 个影 子 。 这 两 个 影 子 就 是 资 产 和 权 益 。 资 产 和 权 益 所 反 映的 实 际 上 就 是 同 一 个 客 体 。 因 而 其 数 量 当 然 会 恒 等 。笔 者 认 为 , 这 个 判 断 是 不 对 的 。 资 产

8、 和 权 益 所 反 映 的并 不 是 同 一 个 对 象 , 而 是 会 计 对 象 的 两 个 不 同 方 面 。 资产 反 映 的 是 企 业 所 拥 有 的 权 利 , 权 益 反 映 的 是 企 业 所 承担 的 责 任 。 资 产 和 权 益 是 会 计 对 象 中 截 然 不 同 的 两 个 子对 象 。 其 性 质 相 反 , 其 数 值 也 必 然 相 反 。 若 资 产 是 正 数 ,则 权 益 则 必 为 负 数 。权 利 和 责 任 的 值 相 反 , 一 正 一 负 , 而 不 可 能 是 相 等 。所 以 , “资 产 权 益 ”是 不 对 的 。“资 产 权 益

9、”所 反 映 的 , 仅 仅 是 资 产 和 权 益 的 绝 对 值相 等 这 样 一 种 特 殊 的 数 量 关 系 , 并 没 有 揭 示 会 计 对 象 的本 质 , 也 没 有 反 映 会 计 对 象 的 根 本 数 量 特 征 和 内 部 的 数量 关 系 。( 三 ) 用 “资 产 权 益 ”的 观 点 来 看 会 计 对 象 , 我 们 就不 可 能 科 学 地 认 识 资 产 和 权 益 的 辩 证 关 系资 产 和 权 益 是 一 种 什 么 关 系 ? 表 面 上 看 , 很 简 单 :是 相 等 的 关 系 , 因 为 资 产 和 权 益 反 映 的 同 一 个 东 西

10、。 这个 东 西 自 己 和 自 己 当 然 是 相 等 的 。 这 种 理 解 是 不 对 的 。不 对 的 原 因 是 : 不 了 解 会 计 对 象 的 内 部 结 构 , 没 有 正 确地 把 握 资 产 和 权 益 的 本 质 。事 实 上 , 资 产 和 权 益 的 关 系 实 质 上 是 权 利 和 责 任 的关 系 。 权 利 和 责 任 是 一 对 矛 盾 , 两 者 是 一 种 对 立 统 一 的辩 证 关 系 。 其 表 现 在 如 下 两 个 方 面 : .对 立 : 资 产 和 权 益 是 对 立 的 、 相 反 的 。 资 产 是 积极 的 , 是 正 数 ; 权

11、益 是 消 极 的 , 是 负 数 。 资 产 越 多 越 好 ,权 益 则 越 少 越 好 。 可 是 ,“资 产 权 益 ”无 法 反 映 资 产 和 权 益的 对 立 性 , 二 者 都 是 正 数 。 这 一 公 式 也 造 成 了 人 们 的 一些 模 糊 认 识 。 例 如 , 有 人 认 为 , 权 益 越 多 , 资 金 来 源 也越 多 , 似 乎 也 并 不 是 坏 事 。 其 实 , 权 益 增 加 , 对 企 业 来说 , 就 意 味 着 责 任 越 大 , 压 力 越 大 , 风 险 也 越 大 。 .统 一 : 资 产 和 权 益 也 是 统 一 的 , 共 同 构

12、 成 一 个 整体 。 可 是 , “资 产 权 益 ”把 资 产 和 权 益 人 为 地 分 开 了 。 二者 不 能 放 到 一 起 进 行 加 减 运 算 , 也 不 能 设 置 同 时 包 括 有资 产 和 权 益 内 容 的 会 计 账 户 。 会 计 等 式 中 的 等 号 “ ”象 一 条隔 开 牛 郎 织 女 的 天 河 , 使 得 资 产 和 权 益 永 远 也 不 能 合 并成 为 一 个 整 体 。 这 不 仅 妨 碍 了 会 计 的 日 常 核 算 , 更 严重 的 是 影 响 了 我 们 对 会 计 对 象 整 体 的 深 入 研 究 。会 计 是 一 门 具 有 明

13、 显 数 量 特 征 的 学 科 , 会 计 应 该 对其 对 象 的 整 体 数 量 规 模 进 行 计 量 。 可 是 , 西 方 会 计 一 般只 研 究若 干 个 独 立 的 会 计 要 素 , 而 不 研 究 会 计 对 象 。 我国 会 计 界 虽然 对 会 计 对 象 进 行 了 大 量 的 研 究 , 但 这 种 研究 也 只 是 停 留 在理 论 的 层 面 上 。 至 于 如 何 对 会 计 对 象 的 整 体 数 量 进 行 计算 ; 设 计 什 么 指 标 、 什 么 账 户 对 会 计 象 的 整 体 数 量 进 行反 映 等 并 没 有 引 起 重 视 。事 实 上

14、 ,现 在 对 会 计 对 象 的 研 究 已 经 基 本 被 忽 视 。正 如 陈信 元 教 授 所 指 出 的 :“以 后 ,会 计 对 象 这 一 名 词 又 被 会 计 要 素 所取 代 。80 年 代 后 期 ,随 着 西 文 会 计 的 引 进 ,会 计 要 素 这 一 概 念逐 步 在 会 计 杂 志 和 学 术 研 讨 会 上 出 现 ,并 且 开 始 替 代 会 计 对 象 的 概 念 严 格 地 说 ,会 计 对 象 和 会 计 要 素 是 两 个 有 区 别 的 概念 ”(陈 信 元 金 楠 . 新 中 国 会 计 思 想 史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出 版 社 19

15、99.8. P29 30)造 成 这 种 情 况 的 原 因 不 能 不 说 与 会 计 等 式 “资产 权 益 ”有 关 。正 是 由 于 这 个 等 式 隔 裂 了 资 产 和 权 益 的 本 质 联系 ,导 致 了 会 计 对 象 整 体 特 征 的 无 法 把 握 和 计 量 ,迫 使 人 们 把 对会 计 对 象 研 究 的 着 眼 点 从 整 体 上 转 向 对 独 立 的 、个 别 的 会 计 要素 上 。二 、 关 于 “资 产 权 益 ”从 数 学 上 看 , “资 产 权 益 0” 和 “资 产 权 益 ”并 没 有什 么 不 同 , 只 要 把 “资 产 权 益 ”中 的

16、 “权 益 ”移 项 到 左 边 , 正号 改 成 负 号 就 得 到 “资 产 权 益 0”。 但 是 , 与 “资 产 权 益 ”相 比 , “资 产 权 益 0”能 够 更 科 学 、 准 确 地 反 映 会 计 对 象 。按 “资 产 权 益 ”, 资 产 和 权 益 是 一 种 平 行 、 对 等 的 关 系 ,资 产 和 权 益 是 反 映 同 一 个 会 计 对 象 的 两 个 影 子 。 这 种 认识 没 有 把 资 产 和 权 益 的 本 质 科 学 地 揭 示 出 来 。 而 按“资 产 权益 ”, 资 产 和 权 益 是 构 成 会 计 对 象 的 一 对 基 本矛 盾

17、, 是 会计 对 象 的 两 个 组 成 部 分 。 这 就 深 刻 地 反 映 了 会 计 对 象 的内 部 结 构 和 资 产 权 益 的 内 在 本 质 。( 一 ) 按 “资 产 权 益 0”, 资 产 和 权 益 性 质 相 反 , 互相 对 立从 以 上 等 式 看 , 资 产 的 前 面 是 正 号 , 而 权 益 前 面 是负 号 , 两 者 是 相 减 的 关 系 。 这 就 反 映 了 : 资 产 和 权 益 性质 相 反 , 互 相 对 立 。 事 实 上 , 资 产 是 企 业 拥 有 的 一 种 权利 , 而 权 益 则 是 一 种 责 任 , 性 质 正 好 相 反

18、 。( 二 ) 按 “资 产 权 益 0”, 资 产 和 权 益 又 是 一 个 整 体 ,可 以 在 数 量 上 合 并 计 算按 “资 产 权 益 ”, 资 产 和 权 益 是 彼 此 平 行 , 各 自 独 立的 , 资 产 和 权 益 不 能 合 并 到 一 起 进 行 核 算 , 不 能 设 置 同时 包 含 资 产 和 权 益 的 账 户 。 会 计 对 象 并 不 是 一 个 整 体 。会 计 似 乎 具 有 资 产 和 权 益 两 个 独 立 、 并 列 的 对 象 。 而 按“资 产 权 益 0”, 资 产 和 权 益 共 同 组 成 会 计 对 象 , 两 者 是 一 个整

19、 体 , 可 以 合 并 计 算 , 也 可 以 设 置 同 时 包 含 资 产 和 权 益的 账 户 。( 三 ) 会 计 对 象 整 体 的 值 为0按 “资 产 权 益 ”, 会 计 对 象 整 体 的 值 也 就 是 资 产 的 值 ,或 权 益 的 值 , 是 不 可 能 为 0的 ( 如 果 为 0, 则 企 业 是 “皮 包 公 司 ”) 。 而 按 “资 产 权 益 = ”, 则 会 计 对 象 整 体 的 值 恒 等 于 。 这 是 因 为 , 企 业 一 般 拥 有 多 大 的 权 利 , 就 要 承 担 多 大 的责 任 。没 有 无 权 利 的 责 任 , 也 没 有

20、无 责 任 的 权 利 。 二 者平 衡 , 会 计对 象 保 持 “中 ”性 。世 界 上 任 何 事 物 都 是 对 立 统 一 并 且 从 整 体 上 表 现 为 “0”的 。例 如 电 是 正 电 和 负 电 的 对 立 统 一 ,一 个 物 体 往 往 由 于 所 带 正 电荷 和 负 电 荷 相 等 而 表 现 为 不 带 电 。力 是 作 用 力 和 反 作 用 力 的 对立 统 一 ,二 者 却 往 往 相 互 抵 消 ,物 体 表 现 为 相 对 静 止 。原 子 中 有质 子 、中 子 、和 电 子 ,相 应 地 科 学 家 也 发 现 了 反 质 子 、反 中 子 、和反

21、 电 子 ,乃 至 于 与 物 质 世 界 相 对 应 地 ,存 在 一 个 反 物 质 世 界 。而正 物 质 和 反 物 质 相 遇 就 会 变 成 0(“物 质 湮 灭 ”)。自 然 界 是 这 样 ,社 会 也 是 如 此 。如 :法 律 上 的 权 利 义 务 相 反相 成 、市 场 中 的 供 求 平 衡 都 使 主 体 在 总 体 上 呈 现 出 为 “0”的 “中性 ”。企 业 是 一 个 享 受 民 事 权 利 、同 时 又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主 体 ,权利 和 责 任 往 往 是 对 等 的 ,两 者 相 互 “抵 消 ”后 企 业 的 “净 权 利 ”一般 趋

22、向 于 0。三 、 关 于 “资 产 权 益 0”粗 看 起 来 , “资 产 权 益 0”和 “资 产 权 益 0”在 数 学上 是 不 同 的 。 但 实 际 上 , 这 两 个 等 式 反 映 的 经 济 内 容 完全 一 样 。 在 “资 产 权 益 0”里 , 权 益 的 值 用 正 数 表 示 。 “资产 权 益 ”表 现 为 两 个 相 等 的 正 数 相 减 , 其 值 当 然 等 于0。 而 在“资 产 权 益 0”里 , 权 益 的 值 默 认 为 负 数 ,“资 产 权 益 ”表现 为 一 正 一 负 两 个 数 相 加 , 正 好 抵 消 , 其 值 当 然 也 等 于

23、0。用 这 两 个 公 式 来 表 述 会 计 等 式 , 应 该 说 都 能 科 学 地反 映 会 计 对 象 , 没 有 原 则 性 的 差 别 。 但 用“资 产 权 益 0”似乎 更 概 括 , 更 深 刻 。( 一 ) “资 产 权 益 ”符 合 “整 体 等 于 部 分 之 和 ”的 客观 事 实常 识 告 诉 我 们 , 任 何 事 物 都 是 由 其 各 个 部 分 组 成 的 ,“整体 等 于 部 分 之 和 ”。 具 体 到 会 计 , 那 就 是 “会 计 对 象 等 于 会 计要 素 之 和 ”。 设 会 计 对 象 为 X, 则 有 : 资 产 权 益 。会 计 具

24、有 两 个 特 点 : 一 是 计 量 性 , 二 是 汇 总 性 。 这就 要 求 我 们 , 不 仅 要 以 “ 资 产 权 益 ”为 依 据 把 握 会 计 对象 的 结 构 , 把 握 会 计 对 象 和 会 计 要 素 的 关 系 , 而 且 要 以“ 资 产 权 益 ”为 依 据 来 进 行 会 计 记 录 、 计 算 和 汇 总 , 以“ 资 产 权 益 ”为 依 据 对 数 据 进 行 分 类 、 设 计 账 户 体 系 。会 计 等 式 的 形 式 实 际 上 表 达 了 对 会 计 对 象 的 理 解 。 “资产 权 益 0”正 确 地 反 映 了 会 计 对 象 的 特

25、征 和 结 构 。( 二 ) 用 “资 产 权 益 0”来 描 述 会 计 对 象 , 就 能 轻 松 、科 学 地 解 释 借 贷 记 账 法 的 基 本 原 理在 “资 产 权 益 0”的 情 况 下 ,资 产 和 权 益 的 变 化 必 然会 遵 守 如 下 规 则 : .若 资 产 和 权 益 同 时 变 化 , 则 必 然 会“有 增 有 减 ”, 且 增减 数 额 正 好 相 等 。 只 有 这 样 , 等 式 右 边 才 会 恒 等 于0。 .若 资 产 和 权 益 只 有 一 个 发 生 变 化 , 另 一 个 不 变 ,则 这 个 发 生 变 化 的 要 素 内 部 必 然“

26、有 增 有 减 ”, 且 正 好 抵 消 。只 有 这 样 , 等 式 右 边 才 会 恒 等 于0。 由 此 可 见 , 在 “资 产 权 益 0”的 情 况 下 , 不 管 资 产 和权 益 如 何 变 化 , 都 会 遵 守 一 个 相 同的 规 则 。 这 就 是 “有 增 必 有减 , 增 减 必 相 等 ”。 我 们 设 符 号 “借 ”表 示 增 加 , 符 号 “贷 ”表 示减 少 , 则 等 式 的 变 化 情 况 又 可 表 述 为“有 借 必 有 贷 , 借 贷 必相 等 ”, 这 正 是 借 贷 记 账 法 的 记 账 规 则 !诗 人 歌 德 赞 美 借 贷 记 账

27、法 是“人 类 智 慧 的 绝 妙 创 造 ”。 其 实 ,借 贷 记 账 法 并 不 巧 妙 , 也 谈 不 上 创 造 。 它 是 朴 实 无 华 的 ,甚 至 可 以 说 它 非 常 简 单 , 没 有 丝 毫 的 技 巧-在 一 个 整 体 值 为0的 对 象 里 , 不 管 发 生 什 么 变 化 , 都 必 然 是 有 增 必 有 减 ,且 增 减 的 数 额 相 等 , 相 互 抵 消 。 否 则 整 体 值 就 不 可 能 等 于0。通 过 以 上 分 析 可 知 , 以 “资 产 权 益 0”为 基 础 , 我 们 就可 以 科 学 而 轻 松 地 解 释 借 贷 记 账 法

28、 的 记 账 规 则 。 那 么 ,借 贷 二字 又 是 什 么 意 思 呢 ?一 般 教 科 书 认 为 , 借 贷 二 字 本 来 是 有 含 义 的 , 但 现在 已 经 变 得 仅 仅 是 一 对 记 账 符 号 了 。 没 有 任 何 实 质 性 的含 义 。 其 实 , 这 是 不 对 的 。 但 是 , 要 探 索 借 贷 二 字 之 义 ,还 得 从 会 计 对 象 下 手 。会 计 对 象 是 什 么 ? 笔 者 认 为 , 会 计 对 象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从 构 成 来 看 , 会 计 对 象 的 内 容 包 括 资 产 和 权 益 及其 差 额 三 个 部

29、 分 。 ( ) 从 数 值 来 看 , 会 计 对 象 的 数 量 值为 资 产 和 权 益 两 相 抵 后 的 余 额 。 这 个 余 额 就 是 权 利 ( 资产 ) 扣 除 责 任 ( 权 益 ) 后 的 差 额 。 我 们 可 以 称 其 为净 权 利 。 也就 是 说 :会 计 对 象 的 值 资 产 权 益 权 利 责 任 净 权 利 借 , 即 指 会 计 对 象 的 值 ( 净 权 利 ) 增 加 , 贷 , 即 指 会计 对 象 的 值 减 少 。 具 体 分 析 如 下 :借 , 在 资 产 账 户 里 , 反 映 资 产 增 加 , 企 业 的 权 利 增 加 ,会 计

30、 对 象 的 值 增 加 。 而 在 权 益 账 户 里 , 表 示 权 益 的 绝 对值 减 少 , 责 任 减 少 。 即 会 计 对 象 的 扣 除 项 目 减 少 , 会 计对 象 的 值 也 增 加 。 所 以 , 不 管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 借 总 是 表示 会 计 对 象 的 值 增 加 , 简 单 地 说 , 借 代 表 增 加 。 对 企 业 来 说,借 是 “好 ”的 。贷 , 在 资 产 账 户 里 , 反 映 资 产 减 少 , 企 业 的 权 利 减 少 ,会 计 对 象 的 值 减 少 。 而 在 权 益 账 户 里 , 表 示 权 益 的 绝 对值 增 加

31、 , 责 任 增 加 。 即 会 计 对 象 的 扣 除 项 目 增 加 , 会 计对 象 的 值 也 减 少 。 所 以 , 不 管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 贷 总 是 表示 会 计 对 象 的 值 减 少 , 简 单 地 说 , 借 代 表 减 少 。 对 企 业 来 说,贷 是 “坏 ”的 。假 设 某 企 业 期 初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为10000元 , 期 末 为 12000元 , 本 期 增 加 了 2000元 。 但 是 对 企 业 来 说 , 所 有 者 权 益 是一 种 责 任 , 是 负 数 , 因 而 确 切 地 说 ,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初 应 为 10

32、000元 , 期 末 为 12000元 , 由 此 ( 不 考 虑 与 所 有 者 权益 变 化 同 步 的 资 产 变 化 的 因 素 ) 导 致 会 计 对 象 ( 净 权 利 ) 减 少2000元 。 在 登 记 账 簿 时 , 应贷 : 所 有 者 权 益 2000元 。 对 这 一笔 账 簿 记 录 如 何 理 解 呢 ? 可 以 从 两 个 角 度 理 解 :1.所 有 者 权 益的 绝 对 值 增 加 元 , 也 就 是 责 任 元 。 。 从会 计 对 象 整 体 来 看 , 会 计 对 象 的 减 项 增 加 元 ,即 会 计 对 象 的 值 ( 净 权 利 ) 减 少 元

33、。所 以 , 即 使 是 权 益 账 户 , 孤 立 地 看贷 表 示 权 益 的 绝 对 值增 加 , 但 从 会 计 对 象 整 体 来 看 , 贷 还 是 表 示 会 计 对 象 的值 减 少 。 因 此 , 有 任 何 情 况 下 , 贷 都 是 表 示 减 少 的 。( 三 ) 用 “资 产 权 益 ”来 描 述 会 计 对 象 , 就 能 灵活 地 对 会 计 对 象 进 行 分 类 , 灵 活 地 设 计 账 户 体 系从 理 论 上 说 , 会 计 对 象 包 括 正 要 素 (“积 极 要 素 ”, 即 资 产 ,为 加 项 ) 和 负 要 素 ( “消 极 要 素 ”, 即

34、 权 益 , 为 减 项 ) 两 部 分 ,但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 有 的 对 象 到 底 属 于 资 产 还 是 权 益 却 往往 是 很 难 事 先 确 定 的 。 例 如 与 某 某 单 位 的 往 来 , 可 能 表现 为 债 权 , 也 可 能 表 现 为 债 务 。 按“资 产 权 益 ”, 我 们 不必 事 先 考 虑 某 个 具 体 对 象 的 属 性 。 在 设 置 账 户 时 , 我 们可 以 设 置 资 产 和 负 债 共 同 性 质 的 账 户 , 甚 至 可 以 设 置 同时 包 含 资 产 、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三 项 内 容 的 账 户 。

35、这 就使 得 账 户 的 设 置 变 得 非 常 方 便 和 灵 活 , 大 大 地 增 强 了 会计 信 息 的 适 应 性 、 针 对 性 和 相 关 性 。另 外 , 不 管 是 “资 产 权 益 ”还 是 “资 产 权 益 ”, 在 这两 个 公 式 中 都 至 少 包 含 两 个 项 目 ( 资 产 和 权 益 )。 实 际 上 在公 式 中 早 就 事 先 地 对 会 计 对 象 作 了 一 种 分 类 ( 即 把 会 计对 象 分 为 资 产 和 权 益 两 个 要 素 )。 这 是 一 种 强 制 性 的 分 类 。 会计 核 算 中 的 一 切 分 类 ( 包 括 指 标 的

36、 设 置 、 会 计 报 表 上 项目 的 设 置 以 及 账 户 的 分 类 等 ) 都 必 须 是 首 先 分 成 资 产 和权 益 两 部 分 。 资 产 和 权 益 属 一 级 分 类 , 如 果 企 业 需 要 按其 他 标 准 分 类 , 就 只 能 是 二 级 分 类 、 三 级 分 类 等 。 这 种强 制 性 的 、 先 入 为 主 的 分 类 严 重 影 响 了 按 其 他 标 准 的 分类 , 也 严 重 影 响 了 会 计 系 统 输 出 信 息 的 灵 活 性 和 多 样 性 。实 际 上 , 企 业 在 不 同 的 情 况 下 、 不 同 的 会 计 , 往 往 需

37、 要对 会 计 信 息 作 不 同 的 分 类 。企 业 固 定 地 按 资 产 和 权 益 两 个 部 分 来 提 供 分 类 信 息 ,这 属于 财 务 会 计 。在 现 代 经 济 条 件 和 管 理 水 平 下 ,显 然 ,光 有 财 务 会计 是 不 能 满 足 管 理 需 要 的 。例 如 ,按 经 营 活 动 项 目 和 按 责 任 单 位来 提 供 分 类 信 息 就 十 分 重 要 。这 种 情 况 下 ,我 们 就 可 以 把 资 产 和权 益 合 并 ,把 全 部 会 计 信 息 按 经 营 活 动 项 目 或 责 任 单 位 分 类 ,并设 置 账 户 ,这 就 可 以

38、 建 立 经 营 会 计 和 责 任 会 计 的 账 户 体 系 ,为 经营 管 理 和 内 部 考 评 提 供 系 统 的 资 料 。四 、 等 式 真 的 恒 等 吗 ?会 计 等 式 真 的 恒 等 吗 ? 笔 者 认 为 , 不 是 。 资 产 和 权益 经 常 相 等 , 但 有 时 不 等 。 不 是“恒 ”等 。随 着 业 务 活 动 的 开 展 ,资 产 ( 资 源 ) 会 不 停 地 变 化 ,而 权 益 却 是 相 对 稳 定 的。 只 有 筹 资 、 分 配 等 活 动 才 会 引 起负 债和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 严 格 地 说 , 资 产 和 权 益 之 间

39、 经常 有 一 个差 额 。 这 个 差 额 就 是 利 润 , 或 称 净 权 利 。 考 虑利 润 这 个 要 素后 , 会 计 等 式 也 就 不 同 了 。有 的 会 计 教 科 书 就 提 出 了 这 样 一 个 等 式 :资 产 权 益 利 润即 : 利 润 资 产 权 益 ( 权 益 的 值用 绝 对 值 表 示 )或 : 利 润 资 产 权 益 ( 权 益 的 值为 负 数 )事 实 上 , 资 产 和 权 益 往 往 并 不 对 等 , 并 不 正 好 抵 消 。二 者 往 往 有 一 个 余 额 。在 企 业 开 办 之 初 , 资 产 和 权 益 是 正 好 相 等 的

40、。 开 始经 营 后 , 情 况 就 变 化 了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 如 果 经 营 得 好 , 资 产 增 值 , 就 会 出现 : 资 产 权 益 , 资 产 和 权 益 的 差 额 就 是 利 润 。 到 期 末进 行 利 润 分 配 , 利 润 的 一 部 分 用 货 币 支 付 出 去 了 , 表 现为 资 产 减 少 ; 一 部 分 应 付 给 股 东 , 表 现 为 负 债 ( 权 益 )增 加 ; 最 后 一 部 分 留 存 , 表 现 为 股 东 权 益 ( 也 是 权 益 )增 加 。 利 润 分 配 后 , 利 润 变 为 , 资 产 又 和 权 益 恢 复 到

41、的 对 等 的 状 态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 如 果 经 营 得 不 好 , 资 产 减 值 , 就 会出 现 : 资 产 权 益 , 资 产 和 权 益 的 差 额 就 是 亏 损 。 到 期末 亏 损 要 得 到 弥 补 , 如 果 得 到 政 府 的 补 助 , 资 产 就 增 加 ;如 果 用 盈 余 公 积 补 亏 , 则 股 东 权 益 会 减 少 。 其 结 果 , 亏损 弥 补 后 , 亏 损 变 为 , 资 产 也 和 权 益 恢 复 到 的 对 等 的 状 态 。利 润 并 不 会 自 动 成 为 一 种 所 有 者 权 益 ,利 润 首 先 表 现 为 企业 的

42、一 种 净 权 利 。企 业 可 以 用 来 发 奖 金 ,可 以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可以 对 外 捐 款 等 。利 润 中 只 有 一 部 分 会 转 化 为 所 有 者 权 益 。资 产 和 权 益 是 企 业 发 展 过 程 中 的 一 对 基 本 矛 盾 。 二者 总 是 由 平 衡 到 不 平 衡 , 又 回 到 平 衡 状 态 。 周 而 复 始 ,不 断 循 环 。 在 持 续 经 营 中 , 旧 的 平 衡 被 不 断 打 破 , 经 过分 配 后 又 形 成 新 的 平 衡 。 有 的 企 业 经 营 不 善 , 资 产 不 断减 值 , 造 成 亏 损 , 资 产

43、小 于 权 益 , 用 所 有 者 权 益 弥 补 亏损 后 , 所 有 者 权 益 减 少 , 与 减 少 了 的 资 产 形 成 新 的 平 衡 。当 所 有 者 权 益 减 少 至 , 而 资 产 还 继 续 减 少 时 , 资 不 抵债 的 情 况 就 出 现 了 。 由 于 所 有 者 在“贡 献 ”了 全 部 资 本 后 不 可能 再 承 担 继 续 “补 亏 ”的 无 限 责 任 。 这 个 时 候 一 般 就 无 法 经 过分 配 使 资 产 和 权 益 达 成 平 衡 。 企 业 也 就 应 该 终 结 了 。 当然 , 在 外 力 作 用 下 , 这 种 企 业 也 可 能 长 期 维 持 下 去 。 其手 段 无 非 是 政 府 “输 血 ”、 有 人 无 偿 捐 助 、 豁 免 债 务 , 贷 款 长 期“挂 账 ”等 。有 的 企 业 持 续 经 营 得 好 , 则 会 出 现 这 样 一 种 势 头 :资 产 不 断 增 长 , 权 益 也 一 步 步 紧 跟 着 来 。 资 产 不 断 地 超过 权 益 ,打 破 平 衡 , 随 后 权 益 也 跟 着 增 加 , 又 建 立 一 种新 的 平 衡 。 由此 形 成 一 种 良 性 的 否 定 之 否 定 。 企 业 不 断 发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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