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6 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 2015 年 3 月 6 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气象局局长 郑国光2015 年 3 月 12 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鼓励气象预报传播,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
2、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太阳耀斑、太阳质子事件、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发布是指气象预报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
3、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传播气象预报的媒体和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机制,确保气象预报及时准确传播。第六条 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其他任何组
4、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同意。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媒体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时,媒体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不得传播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
5、九条 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第十条 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一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
6、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未按规定发布气象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
7、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200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6 号)同时废止。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7 号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 2015 年 3 月 6 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发展,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
8、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
9、鼓励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气象信息产业发展。第六条 气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第八条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
10、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主要技术人员信息;(四)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第九条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使用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二)建立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三)遵守气象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十条 鼓励建立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对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第十一条 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气象信息服务行业自律制度和执业准则,促进气象信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第十二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第
11、三方机构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的气象信息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价,并公示评价结果。第十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主动申报、社会公众举报信息等多种渠道,广泛征集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信用信息,经核实后向社会发布。第十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资料汇交共享平台,并制定数据汇交制度。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可无偿获取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第十五条 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
12、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第十六条 禁止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下列活动:(一)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探测站(点);(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第十七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
13、信息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气象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
14、法权益的。第十九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安全、保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统一发布 鼓励传播中国气象局副局长于新文解读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3 月 12 日,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
15、签署中国气象局第 26 号令,公布了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 3 月 6 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今年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主要内容有哪些?如何贯彻落实办法?日前,中国气象局副局长于新文接受记者专访,就办法进行解读。记者:为什么要修订办法?于新文:气象预报是气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主要手段。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对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中国气象局于 2003 年 12 月
16、出台了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 号令),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范了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气象预报的需求越来越高,新媒体的出现也使气象预报的传播渠道和传播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公众可以从各种传播渠道接收气象预报,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公众普遍反映的预报来源不统一、缺乏权威性,预报准确率不高、针对性不强,预报更新不及时、存在过时预报,预警信号发送慢、覆盖面不广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各类媒体和单位在传播气象预报的过程中,很多不是从专门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各级气象台)获得的,而是互转互发,加上不及时更新预报结
17、果,就会以讹传讹,误导公众,甚至造成不良影响。面对上述问题,6 号令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的要求,需要进行修订。为此从 2014 年开始,中国气象局在考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衔接和维护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的基础上,组织修订 6 号令,并将其更名为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以其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强化公共气象服务的基础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气象预报传播,为社会防灾减灾和公众生活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气象预报产品。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修订过程。于新文:中国气象局于 2014 年 4 月初启动了 办法的修订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在部门内外调研的基础上,多次对文本
18、进行研讨和集中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当年 9 月底至 10 月上旬,中国气象局分别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并在中国气象局官方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广泛征求全社会意见。在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中国气象局于 11 月对办法文本再次集中修改,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办法进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中国气象局又多次对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并与意见集中的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经中国气象局审议通过,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公布,并于 5 月 1 日正式施行。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办法修订的
19、总体要求。于新文: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国气象局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和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有关精神,本着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的原则修订办法。二是体现与时俱进和开放合作的精神。新形势下,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新技术和新媒体的应用使得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越来越宽,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时效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就必须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与合作的精神,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的时效,使气象预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三是坚持开门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
20、、科学立法,注重从实际出发,广泛吸收基层和一线工作者、专家学者参与办法的讨论修改,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多角度,多层面对办法进行论证修改,保证了立法质量。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办法修订的基本思路、原则。于新文:办法修订主要从四方面考虑:一是要坚持气象预报发布的公益性。气象预报是纯粹的公共服务产品,特别是为公众发布的预报结果都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广受公众欢迎和必需的,所以必须无偿提供。二是要确保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准确性表现在两方面,气象预报发布单位(各级气象台)要不断提高预报的准确率,气象预报传播单位也要准确无误地传播气象预报结论。三是要充分体现及时性。过时的气象预报是无用的,
21、甚至是有害的,这就要求气象预报发布单位(各级气象台)要及时更新预报,气象预报传播单位也要及时将最新的预报结果告知公众。四是要充分体现广泛性。让所有的公众从各种渠道获得第一手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光靠单一发布和个别媒体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动员和鼓励各类媒体和单位广泛传播气象预报。基于以上考虑,这次办法修订基本原则是八个字:统一发布、鼓励传播。所谓统一发布就是强调气象预报的专业性特点,气象预报的制作和发布必须由专业部门来提供,在我国就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所谓鼓励传播就是鼓励各类媒体和单位传播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传播机构只要注明气象预报的来源,确保预报的准确和及时更新,国家都是鼓励和支持
22、的。记者: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于新文:在 6 号令的基础上, 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第一,坚持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气象预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产生活。为了保证气象预报的质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和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需要,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这也是对气象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细化。第二,健全发布和传播渠道。为了适应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趋势,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办法进一步拓宽了气象预报的发布渠道
23、,明确政府要组织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即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为了确保及时准确传播气象预报,办法还规定,“传播气象预报的媒体和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机制”。第三,明确媒体传播的责任和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气象预报的传播主体、传播责任以及传播要求。一是明确了传播主体。本办法规定的传播主体是各类媒体和单位,进一步放开了气象预报的传播主体。二是明确了传播责任。基于媒体和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办法对传播不同气象信息的不同责任作出分类规定
24、。办法第七条除强调了公众气象预报传播的及时性外,还特别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即“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以保障社会获取基本的公共气象服务。三是明确了传播要求。办法第九条对所有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提出了应遵循的基本要求,主要是避免在传播过程中发生传播过时或非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第四,明确分工和强化监管。考虑气象预报的传播需要多部门合作,相互配合,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
25、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体现了气象部门在气象预报的发布与传播工作中所秉持的开放与合作的原则。记者: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法律制度有哪些?于新文:办法的基本框架共 15 条,主要包括: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有关术语解释(第三条),部门与政府职责(第四、五条),统一发布制度(第六条),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传播(第七、八条),传播要求(第九条),学术交流(第十条),专项预报(第十一条
26、),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办法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办法进一步明晰了有关概念及其内涵。办法明确了气象预报的范围,对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了界定,并特别补充了空间天气的有关内容。同时,对气象预报的发布、传播进行了界定。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也就是说办法规范的气象预报仅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政府决策预报和专业气象预报不属于此办法规范的范畴。这里的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
27、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办法中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太阳耀斑、太阳质子事件、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关于气象预报发布,办法第三条将其规定为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强调气象预报发布的公益性,责任主体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什么是气象预报传播?办法规定,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责任主体是传播气象预报的各
28、类媒体和单位。第二,关于气象预报的统一发布制度。为加强对气象预报发布的管理,防止因多渠道发布气象预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规范气象预报工作,气象法第二十二条专门对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作出规定。本办法重申了气象预报的统一发布制度。一是明确气象预报发布主体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作为气象预报的发布主体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二是对气象预报学术交流作出规定,强调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办法第十条规定“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三是对行业专项气象预报作出规定。
29、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三,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由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同于一般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指导作用。气象部门需要及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御措施提供服务,指导社会公众及时开展避灾和自救。因此,及时、准确地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和传播出去,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办法第八条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二是可能或已经
30、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媒体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三是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时,媒体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不得传播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四,明确了鼓励传播的原则和要求。办法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放宽了对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的规定。一是确立了鼓励传播的原则。办法中关于“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的表述,既包含了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也包括其他媒体和单位,充分体现了气象部门鼓励所有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的态度。二是允许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三是明确了传播气象预报的要求。即必须使用当地气
31、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如此规定是避免传播过时或非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记者:办法对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何将办法落到实处?于新文:办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是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好办法的规定,对今后一个时期气象部门依法管理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要抓好办法出台后的落实工作。一是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出台后,中国气象局将下发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通知,对贯彻落实工
32、作提出要求。各级气象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办法的精神和内容,并加大向社会的宣传力度。通过学习,使广大气象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规定的内容,并将其自觉运用于实际工作之中;要增强主动为媒体和单位服务的意识,建立顺畅高效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渠道;强化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管理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提升气象部门依法管理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全社会的气象法治意识。二是认真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工作。办法出台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要求,抓紧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需要修订的,要主动配合当地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做好修订工作
33、;尚未出台配套措施的,要抓紧制定。各省(区、市)气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要根据办法的精神进行认真清理,做好修订工作,维护气象法制的一致性和权威性,保证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三是狠抓办法落实的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抓好办法落实的监督检查。通过全面督查、专项检查,切实将办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执行到位。附件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宣传要点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气象预报是气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主要手段。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对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气象预报的需求越来越高,新
34、媒体的出现也使气象预报的传播渠道和传播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公众在方便获取气象预报的同时也出现了预报来源不统一、缺乏权威性,预报准确率不高、针对性不强,更新不及时,预警信号发送慢、覆盖面不广等问题。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共气象服务的基础作用,规范新形势下的气象预报发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气象预报传播,为社会防灾减灾和公众生活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气象预报产品。中国气象局组织对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6 号令)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办法坚持了气象法第二十二条的统一发布制度。在修订中
35、坚持了气象预报发布的公益性、准确性、及时性、广泛性的基本思路和统一发布、鼓励传播的基本原则。办法主要界定了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定义。明确了气象预报发布是气象预报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气象预报传播是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健全了发布和传播渠道。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气象台的职责分工以及媒体和单位的传播原则及传播要求。办法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和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有关精神,体现了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的原则和开放的姿态,有利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参与气象预报传播,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力量,扩
36、大气象预报传播渠道,提高气象预报传播时效,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共气象服务水平。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防灾减灾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二、修订的主要过程中国气象局于 2014 年 4 月初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在部门内外调研的基础上,多次对文本进行研讨和集中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当年 9 月底至 10 月上旬,中国气象局分别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并在中国气象局官方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广泛征求全社会意见。在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中国气象局于 11 月对办法文本再次集中修改
37、,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办法进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中国气象局又多次对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并与意见集中的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送审稿),经中国气象局审议通过,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公布,并于 5 月 1 日正式施行。三、修订的总体要求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国气象局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和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有关精神,本着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的原则修订办法。二是体现与时俱进和开放合作的精神。新形势下,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新技术和新媒体的应用使得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越来越宽,覆盖范围越来越广
38、,时效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就必须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与合作的精神,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的时效,使气象预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三是坚持开门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注重从实际出发,广泛吸收基层和一线工作者、专家学者参与办法的讨论修改,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多角度,多层面对办法进行论证修改,保证了立法质量。四、修订的基本思路和原则(一)修订思路。坚持“四性”:一是要坚持气象预报发布的公益性。气象预报是纯粹的公共服务产品,特别是为公众发布的预报结果都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广受公
39、众欢迎和必需的,所以必须无偿提供。二是要确保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准确性表现在两方面,气象预报发布单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要不断提高预报的准确率,气象预报传播单位也要准确无误地传播气象预报结论。三是要充分体现及时性。过时的气象预报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这就要求气象预报发布单位要及时更新预报,气象预报传播单位也要及时将最新的预报结果告知公众。四是要充分体现广泛性。让所有的公众从各种渠道获得第一手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光靠单一发布和个别媒体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动员和鼓励各类媒体和单位广泛传播气象预报。(二)修订原则。统一发布、鼓励传播。统一发布,即强调气象预报的专业性特点,气象预报的制作
40、和发布必须由专业部门来提供,在我国就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鼓励传播,即鼓励各类媒体和单位传播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传播机构只要注明气象预报的来源,确保预报的准确和及时更新,国家都是鼓励和支持的。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在 6 号令的基础上,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第一,坚持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气象预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产生活。为了保证气象预报的质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和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需要,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41、发布气象预报。”这也是对气象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细化。第二,健全发布和传播渠道。为了适应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趋势,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办法进一步拓宽了气象预报的发布渠道,明确政府要组织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即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同时办法规定“传播气象预报的媒体和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机制,确保气象预报及时准确传播”。第三,明确媒体传播的责任和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气象预报的传播主体、传播责任以及传播要求。一是明确了传播主体。办法
42、规定的传播主体是各类媒体和单位,进一步放开了气象预报的传播主体。二是明确了传播责任。基于媒体和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办法对传播不同气象信息的不同责任作出分类规定。第七条除强调了公众气象预报传播的及时性外,还特别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即“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以保障社会获取基本的公共气象服务。三是明确了传播要求。办法第九条对所有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提出了应遵循的基本要求,主要是避免在传播过程中发生传播过时或非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第四,明确分
43、工和强化监管。考虑气象预报的传播需要多部门合作,相互配合,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体现了气象部门在气象预报的发布与传播工作中所秉持的开放与合作的原则。六、基本框架和主要法律制度(一)基本框架。办法共 15 条,主要包括: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有关术语解释(第三条),部门与政府职责(第四
44、、五条),统一发布制度(第六条),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传播(第七、八条),传播要求(第九条),学术交流(第十条),专项预报(第十一条),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二)主要法律制度。办法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办法涉及的有关概念及其内涵。办法明确了气象预报的范围,对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了界定,并特别补充了空间天气的有关内容。同时,对气象预报的发布、传播进行了界定。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也就是说办法规范的气象预报仅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政
45、府决策预报和专业气象预报不属于此办法规范的范畴。这里的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办法中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太阳耀斑、太阳质子事件、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关于气象预报发布,办法第三条将其规定为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强调气象预报发布的公益
46、性,责任主体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关于气象预报传播,办法第三条规定,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责任主体是传播气象预报的各类媒体和单位。2.关于气象预报的统一发布制度。为加强对气象预报发布的管理,防止因多渠道发布气象预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规范气象预报工作,气象法第二十二条专门对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作出规定。本办法重申了气象预报的统一发布制度。一是办法第六条规定明确气象预报发布主体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作为气象预报的发布主体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二是对气象预报学术交流作出规定,强调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办法第十条规定“科研
47、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三是对行业专项气象预报作出规定。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3.关于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由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同于一般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指导作用。气象部门需要及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御措施提供服务,指导社会公众及时开展避灾和自救。因此,及时、准确地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得尤为重要。为了
48、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和传播出去,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办法第八条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二是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媒体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三是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时,媒体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不得传播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4.关于鼓励传播的原则和要求。办法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放宽了对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的规定。一是确立了鼓励传播的原则。办法第九条关于“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的表述,既包含了各级人民政府
49、指定的媒体和单位,也包括其他媒体和单位,充分体现了气象部门鼓励所有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的态度。二是允许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三是明确了传播气象预报的要求。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如此规定是避免传播过时或非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随着信息传播技术和新媒体的飞速发展,网站、微博、APP 等媒体纷纷参与气象信息传播,但是在传播过程中存在传播信息来源不详,传播虚假、夸大信息,传播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今年 3 月 31 日,大量福建当地的营销账号开始转载标题为“高颜值 17 级超强台风美莎克清明后影响福建”的微博,该微博最初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