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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杂工摔成一级伤残_包工头赔还是建筑公司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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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杂工摔成一级伤残 包工头赔还是建筑公司赔?发表时间:2012-07-27 10:46:03 阅读次数:39 所属分类:工伤事故赔偿金华一杂工摔成一级伤残 包工头赔还是建筑公司赔?婺城法院向建筑业“潜规则”说不2012 年 05 月 08 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近日,在金华婺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会议室里展开了一场争论,争论是关于一起建设公司与分包商之间对于受伤工人赔偿的问题。为什么一起普通的纠纷案件会引起法院 6 名审委会委员的关注呢?起因:工人老盛摔成了一级伤残2008 年 8 月 15 日,老邱承揽了金华展望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曹宅某项目的所有木模板制作安装以及拆除业务。老邱与工地负责人承揽合同

2、中约定承包方为包工包料以及出现工伤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等内容。2009 年 12 月 16 日,杂工老盛作业时从木梯上跌落。第二天为了明确责任,老邱向展望建设公司写了一份承诺,签署了“该事故责任由木工班组承包人邱德文负责”的承诺书一份。老邱说当时医生告诉他医药费也就 6 万元最多了,他就写下了承诺书,可是没想到杂工老盛成了一级伤残,家属要求 150 多万元的赔偿!这下老邱吓傻了,他哪里拿得出来,而且自己还是无资质的承包商。随后的治疗中,老邱都没再出面。伤者的家属一再来工地吵闹要求赔偿,无奈之下,展望建筑公司决定代老邱先行处理,代他先向伤者赔偿各项费用共计 85 万元。随后,展望将老邱告上法庭,要

3、求他偿还公司垫付的赔偿金。但是老邱却认为老盛和展望公司才是雇佣关系,自己与他们只是发包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所以工伤赔偿应该由展望负责。争论:谁负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这个案子的标的额达到了 85 万元,需要由庭长签发,然而合议庭与庭长之间对于审判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案件上交给婺城法院审委会讨论。而老盛的工伤该由谁负责也成了法院 6 位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争论焦点。有人认为,对于老邱签订的承包协议,展望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而事故之后老邱写的承诺书,内容上是双方对于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应当承认其一定的效力,但是考虑到承诺书的基础是之前的无效合同,所以应当按

4、照过错责任来认定双方责任。综合考虑由双方各半承担事故责任。但也有人认为,关于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中责任承担条款的效力认定无效问题,本案中认定受害人跟谁建立合同关系是承担责任的前提,伤者老盛与被告建立雇佣关系,是在从事被告指派的劳动过程中受伤,基于以上情况,老邱应当承担 60%-70%的主要责任。第三种意见,现实中确实存在较多无资质个人参与建筑施工,对于该现状法院如何参与调整,从而达到引导行业走向规范化管理的目的。当行业从业人员均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直接管理者承担责任更大,在现阶段无资质人员参与施工,管理不到位是建筑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所以在本案中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考虑,由展望自行承担 60

5、%责任。监督:这样的“潜规则”不能再默认经过激烈的争论后,审判委员会形成多数意见:展望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支付赔偿金额的 60%,老邱承担 40%。最后婺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建筑行业存在一种潜规则,大部分承包人为了拿到承揽合同,往往自降身价,答应一些不公平的条件,比如承诺工伤问题由自己承担和分包公司无关。而有了这份承诺后,建设单位在分包工程时无所谓有没有资质,对施工安全也放松警惕。一旦出现工伤,法院也往往按照合同相对方直接判决,这就意味着谁和伤者建立关系谁就是负责人,等于默认企业选择无资质承包商这种违法行为。据统计,自 2010 年 1 月至今,婺城区法院共审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46

6、件,其中 145 件为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存在内部承包或挂靠关系而与建设方或施工单位之间纠纷,而其中实施承包人中绝大多数均无相应有关施工资质。“这样违法的潜规则不应该再被默认了。”该案判决后,婺城法院将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加强对建筑企业类似“潜规则”的管理。据都市快报 通讯员 李良军 记者 李娜http:/ 包工头、建筑公司分担责任元龙法庭 石富贵 发布日期: 2011-11-11案情:2008 年 9 月被告文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约定,该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程木工部分由文某组织人施工,工人的报酬由被告文某统一发放,但双方未签订承包合同。自 2008 年 9 月 20 日起,原告苟某跟随被告文

7、某组织的施工队在该工地干活。 2008 年 11 月 15 日 5 时左右,原告在被告文某统一安排的宿舍内休息时,被突然倒塌的钢架床压伤。后原告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2009 年 5 月 18 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第 11 胸椎平面以下截瘫,Frankel A 级,属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2008 年 12 月 12 日,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认定,原告苟某与该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另查明,被告文某没有从事工程建筑的资质。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虽直接受雇于包工头,但原告是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该公司又是该劳务关系的直接受益人,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且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对原告与建筑公司之间的

8、劳动关系进行了确认,因此,应当认定原告与包工头、建筑公司之间均形成雇佣关系。二被告作为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相对安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但二被告未能妥善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原告在其直接和间接提供的生活场所内受伤,二被告对此均负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同等责任。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令由二被告平均分担原告的损失。评析:一、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存在以下关系,即文某与建筑公司间的工程分包关系;包工头文某与原告间的雇佣关系;建筑公司与原告间的雇佣关系。三种关系中文某与建筑公司的工程分包关系因文中利无工程建筑资质,建筑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分包工程,导致该分包关系无效,因此,认定该劳务的受

9、益人建筑公司与劳务付出人原告苟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二、文某为原告的直接雇主,又是事故发生场所及设施的直接提供者,其有义务对其提供的场所及设施的安全予以保障。而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文某,导致其与原告间存在雇佣关系,即建筑公司便由此产生了为原告苟某等雇员提供相对安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义务。因此,由于原告在其直接或间接提供的生活场所内受伤,包工头和建筑公司均应对雇佣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原告的损失由建筑公司与包工头文某平均分担,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很好的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使处于弱势的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从而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双重实现。三、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属违法行为,其应对该分包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教育性作用又体现了法律的保护性作用。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也使一些建筑行业的主体认识到,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分包工程,也要更加重视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结果达到了法律效果,也兼顾了该案的社会效果,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此案例可称为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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