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性担保公司百科名片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目录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经营业务范围 监管要求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经营业务范围 监管要求 展开编 辑 本 段 设 立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应 具 备 的 条 件设 立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有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章 程 ; (二 )有
2、 具 备 持 续 出 资 能 力 的 股 东 ; (三 )有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注 册 资 本 ;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最 低 限 额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监 管 部 门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但 不 得 低 于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 就 是 说 , 各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设 立 融 资 性 0264 担 保 公 司 的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根 据 当 地 的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和 发 展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的 实 际 需 要 , 由 当 地 监 管 部 门
3、 来 决 定 , 但任 何 地 区 设 立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 注 册 资 本 都 不 得 低 于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 (四 )有 符 合 任 职 资 格 的 董 事 、 监 事 以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五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 、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六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七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 编 辑 本 段 经 营 业 务 范 围经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可 以 经 营 以
4、下 部 分 或 全 部 融 资 性 担 保业 务 : (一 )贷 款 担 保 ; (二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 (三 )贸 易 融 资 担 保 ; (四 )项 目融 资 担 保 ; (五 )信 用 证 担 保 ; (六 )其 他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同 时 , 经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可 以 兼 营 以 下 部 分 或 全 部 业 务 :(一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 (二 )投 标 担 保 、 预 付 款 担 保 、 工 程 履 约 担 保 、 尾 付 款 如约 偿 付 担 保 等 其 他 履 约 担 保 业 务 ; (三 )与 担
5、保 业 务 有 关 的 融 资 咨 询 、 财 务顾 问 等 中 介 服 务 ; (四 )以 自 有 资 金 进 行 投 资 ; (五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业务 。 此 外 ,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可 以 为 其 他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的 担 保 责 任 提 供 再 担保 和 办 理 债 券 发 行 担 保 业 务 , 但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一 )近 两 年 无 违法 、 违 规 不 良 记 录 ; (二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 其 中 , 从 事 再 担保 业 务 的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6、 司 除 需 满 足 上 述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 注 册 资 本 应 当 不 低 于人 民 币 1 亿 元 , 并 连 续 营 业 两 年 以 上 。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不 得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 (一 )吸 收 存 款 ; (二 )发 放 贷 款 ;(三 )受 托 发 放 贷 款 ; (四 )受 托 投 资 ; (五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不 得 从 事 的 其 他 活动 。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从 事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的 ,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查 处 。 编 辑 本 段 监 管 要 求( 一 ) 监 管 依 据 法 规 融 资
7、 性 担 保 公 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国 家 工 商 行政 管 理 总 局 令 2010 年 第 3 号 ) ( 二 ) 原 则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1.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应 当 以 安 全 性
8、、 流 动 性 、 收 益 性 为 经 营 原 则 , 并 建 立市 场 化 运 作 的 可 持 续 审 慎 经 营 模 式 。 2.对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市 场 准 入 、 业 务 范 围 实 行 前 置 行 政许 可 , 推 行 许 可 证 管 理 制 度 。 3.对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的 资 本 、 放 大 倍 数 、 拨 备 、 公 司 治 理 、 内 部 控 制 、风 险 集 中 度 、 关 联 交 易 、 信 息 披 露 、 高 管 及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等 方 面 实 施 审慎 监 管 。 ( 三 ) 监 管 体 制根
9、 据 国 办 发 2009 7 号 文 件 精 神 , 国 务 院 建 立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监 管 部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 联 席 会 议 由 发 展 改 革 委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财 政 部 、 商 务部 、 人 民 银 行 、 工 商 总 局 、 法 制 办 、 银 监 会 组 成 , 银 监 会 牵 头 。 联 席 会 议 办公 室 设 在 银 监 会 , 承 担 联 席 会 议 日 常 工 作 。 联 席 会 议 负 责 研 究 制 订 促 进 融 资性 担 保 业 务 发 展 的 政 策 措 施 , 拟 订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监 督
10、管 理 制 度 , 协 调 相 关部 门 共 同 解 决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监 管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指 导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融 资性 担 保 业 务 进 行 监 管 和 风 险 处 置 , 办 理 国 务 院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实 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属 地 管 理 。 省 、 自 治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监 管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本 辖 区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的 准 入 、退 出 、 日 常 监 管 和 风 险 处 置 , 并 向 部 际
11、联 席 会 议 报 告 工 作 。 ( 四 ) 部 分 监 管 指 标1.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对 单 个 被 担 保 人 提 供 的 融 资 性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净 资 产 的 10 , 对 单 个 被 担 保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提 供 的 融 资 性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净 资 产 的 15 , 对 单 个 被 担 保 人 债 券 发 行 提 供 的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净 资 产 的 30 。 2.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的 融 资 性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其 净 资 产 的 10 倍 。 3.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当 年 担 保 费 收 入 的 50 提 取 未 到 期 责 任 准备 金 , 并 按 不 低 于 当 年 年 末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1 的 比 例 提 取 担 保 赔 偿 准 备 金 。担 保 赔 偿 准 备 金 累 计 达 到 当 年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10 的 , 实 行 差 额 提 取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