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5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 年 9 月 21 日国务院第 17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1月 1 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二、第二条修改为:“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三、第三条修改为:“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第五条、第六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五、第四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七、第八条中的“课税数量”修改为“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八、第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九、将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修改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税 目 税 率一、原油 销售额的 5%-10%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 5%-10%焦煤 每吨 8-20 元
4、三、煤炭 其他煤炭 每吨 0.3-5 元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 0.5-20 元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 0.5-20 元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 2-30 元稀土矿 每吨 0.4-60 元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 0.4-30 元固体盐 每吨 10-60 元七、盐 液体盐 每吨 2-10 元本决定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9 号发布 根据2
5、011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
6、、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六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
7、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
8、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或者1 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 1 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税;以 1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84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税 目 税 率一、原油 销售额的 5%-10%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 5%-10%三、煤炭 焦煤 每吨 8-20 元其他煤炭 每吨 0.3-5 元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 0.5-20 元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 0.5-20 元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 2-30 元稀土矿 每吨 0.4-60 元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 0.4-30 元固体盐 每吨 10-60 元七、盐 液体盐 每吨 2-1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