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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脉的经营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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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驻 政 法 201014 号驻 马 店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规 范 性 文 件 清 理 工 作 的通 知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产 业 集 聚 区 管 委 会 ,市 政府 各 部 门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行 政 机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管 理 ,保 证 规 范 性 文件 集 中 清 理 工 作 的 顺 利 完 成 ,根 据 驻 马 店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室 关 于 认 真 做 好 规 范 性 文 件 清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驻 政 办 201045 号 )的 文 件 要 求 ,现 就

2、有 关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一 、 清 理 范 围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前 ,市 政 府 及 所 属 工 作 部 门 ,县 、 2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所 属 工 作 部 门 和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发 布 的 ,规范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行 为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各 种 决定 、规 定 、命 令 、办 法 、细 则 、通 告 、公 告 、通 知 、意 见 等 文 件 。请 示 、报 告 、通 报 、内 部 工 作 制 度 、人 事 任 免 决 定 等 内 部文 件 以 及 项 目 批 复 、行 政 审 批 (许

3、可 )、行 政 处 罚 等 对 外 部 具体 事 项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不 在 清 理 范 围 内 。二 、 清 理 原 则 及 标 准2004 年 12 月 31 日 前 ,市 政 府 和 市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发 布 的规 范 性 文 件 ,原 则 上 一 律 废 止 。确 需 保 留 的 ,经 市 政 府 法 制 机构 审 核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重 新 公 布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市 政 府 和市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发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清 理 :(一

4、 )下 列 规 范 性 文 件 应 当 修 改 ,重 新 发 布 。1.主 要 内 容 合 法 且 需 要 继 续 执 行 ,但 个 别 内 容 与 法 律 、法规 、规 章 、政 策 或 者 上 位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2.部 分 内 容 的 程 序 性 、可 操 作 性 不 强 ,需 要 予 以 细 化 和 完善 的 ;3.经 实 施 机 关 评 估 需 要 修 改 的 。(二 )下 列 规 范 性 文 件 应 当 废 止 。.不 具 备 主 体 资 格 的 组 织 、机 构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具体 包 括 : 3 (1)未 依 法 授 予 行 政

5、 管 理 权 的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及 其 办 公 室和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2)未 依 法 授 予 行 政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派 出 机 构 、内 设 机 构 制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2.设 定 内 容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具 体 包 括 :(1)设 定 行 政 许 可 及 面 向 社 会 实 施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的 ;(2)设 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征 用 、行 政 事 业 性 收费 项 目 的 (省 政 府 以 及 省 财 政 和

6、 物 价 部 门 按 照 法 定 权 限 设 定的 收 费 事 项 除 外 );(3)无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依 据 ,限 制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权 利 或 者 增 加 其 义 务 的 ;(4)设 定 依 法 应 当 由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和 其他 机 关 设 定 的 内 容 的 。3.不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要 求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实 际 的 规 范 性 文件 ,具 体 包 括 :(1)违 法 规 定 市 场 准 入 条 件 的 ;(2)违 法 设 定 地 区 封 锁 、行 业 垄 断 等 含 有 地 方 保 护 、

7、行 业保 护 内 容 的 ;(3)违 反 政 企 分 开 、政 事 分 开 、政 府 与 市 场 关 系 原 则 的 ;(4)违 反 行 政 权 力 与 行 政 责 任 紧 密 挂 钩 、与 行 政 主 体 利 益彻 底 脱 钩 原 则 的 ; 4 (5)违 反 科 学 化 、民 主 化 、规 范 化 的 行 政 决 策 机 制 和 制 度要 求 的 ;(6)工 作 任 务 完 成 、调 整 对 象 已 消 失 、管 理 方 式 改 变 或 者有 效 期 已 满 致 使 规 范 性 文 件 自 然 失 效 或 者 实 际 上 已 经 失 效 的 ;(7)经 实 施 机 关 评 估 需 要 废

8、止 的 。4.主 要 内 容 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或 者 上 位 规 范 性 文件 不 一 致 或 者 被 其 替 代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三 、工 作 分 工 与 要 求(一 )市 政 府 及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由 起 草或 者 组 织 实 施 的 部 门 提 出 清 理 的 初 审 意 见 ,并 将 附 件 2、3、4于 2010 年 7 月 30 日 前 报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审 核 ;将 附 件6、7、8、9、10 于 2010 年 8 月 30 日 前 报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审 核 。逾 期 不 上 报

9、的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将 对 涉 及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予 以 清理 ,相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不 再 作 为 行 政 管 理 的 依 据 。 (二 )市 政 府 所 属 工 作 部 门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属 单 独 发布 的 ,由 制 定 机 关 自 行 清 理 ;属 几 个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的 ,由 牵 头部 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清 理 。撤 销 、分 立 、合 并 及 职 能 转 移 的 部 门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由 承 受 其 权 利 义 务 和 有 关 职 能 的 部 门 负 责 清理 。(三 )本 次 清 理 工 作 将 与

10、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主 要 责 任 指 标 考 核 5 评 价 和 市 直 部 门 共 性 目 标 考 核 挂 钩 ,对 清 理 工 作 进 展 缓 慢 、工 作 不 力 ,逾 期 未 完 成 清 理 任 务 或 者 经 过 清 理 予 以 保 留 的 文件 中 仍 存 在 问 题 的 部 门 给 予 核 减 分 值 或 降 低 评 定 档 次 ,并 依据 河 南 省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追 究 试 行 办 法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负 责人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附 件 :1.政 府 及 政 府 办 公 室 规 范 性 文 件 清 理 意 见 表2.政 府 及 政

11、 府 办 公 室 2004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制 定 的 确 需 的 保 留 文 件 目 录3.政 府 及 政 府 办 公 室 2005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制定 的 确 需 保 留 的 文 件 目 录4.政 府 及 政 府 办 公 室 2005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制定 的 确 需 修 改 的 文 件 目 录5.政 府 及 政 府 办 公 室 拟 废 止 的 文 件 目 录6.部 门 2004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制 定 的 确 需 保 留 的文 件 清 理 意 见 表7.部门 20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制定的文件目录8.部 门 2005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制 定 的 拟 保 留 的文 件 目 录9.部 门 2005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制 定 的 确 需 修 改 的文 件 目 录 6 10.部 门 拟 废 止 的 文 件 目 录11.部 门 文 件 清 理 情 况 统 计 表联 系 人 :张 建 东 周 东 林 联 系 电 话 :2601021市 政 府 法 制 办 邮 箱 :ZMDSZFFZB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7 主 题 词 :行 政 事 务 规 范 性 文 件 清 理 通 知驻 马 店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2010 年 6 月 23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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