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陶 店 乡 总 体 规 划 文 本- 1 -第 一 章 总 则第 1.1 条 为 推 进 小 城 镇 建 设 , 加 快 农 村 城 镇 化 进 程 , 引 导 龙 泉 镇 经 济 与社 会 持 续 、 健 康 快 速 稳 定 发 展 , 充 分 发 挥 城 镇 总 体 规 划 对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的组 织 作 用 , 特 编 制 东 至 县 陶 店 乡 总 体 规 划 ( 以 下 简 称 规 划 ) 。第 1.2 条 规 划 依 据1.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1.2.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1.2.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2、 国 村 镇 规 划 标 准 ( GB5018895)1.2.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建 制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1.2.6 安 徽 省 建 设 厅 村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1.2.7 黄 冈 市 市 域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1.2.8 陶 店 乡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及 相 关 基 础 资 料第 1.3 条 规 划 原 则1.3.1 坚 持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1.3.2 坚 持 农 村 城 镇 化 , 农 业 现 代 化 和 城 乡 一 体 化 原 则1.3.3 科 教 兴 镇 的 原 则1.3.4 合 理 布 局 , 节
3、约 土 地 的 原 则1.3.5 近 远 期 有 机 结 合 的 原 则陶 店 乡 总 体 规 划 文 本- 2 -第 1.4 条 规 划 指 导 思 想1.4.1 坚 持 高 起 点 , 高 标 准 , 树 立 超 前 意 识 。1.4.2 充 分 发 挥 城 镇 规 划 的 龙 头 作 用 , 促 进 城 镇 建 设 健 康 有 序 地 发展 。1.4.3 强 化 中 心 镇 职 能 , 完 善 镇 域 村 镇 体 系 , 加 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逐 步 改 变 城 乡 面 貌 。1.4.4 以 人 为 本 , 在 城 镇 规 划 中 引 入 “城 市 设 计 ”思 想 , 在
4、满 足 城镇 物 质 要 素 的 同 时 , 注 重 城 镇 特 色 的 创 造 。第 1.5 条 规 划 发 展 目 标到 规 划 期 末 , 力 求 把 龙 泉 镇 建 设 成 为 有 较 强 经 济 实 力 , 产 业 结 构 合 理 ,城 镇 布 局 合 理 , 设 施 完 善 , 功 能 齐 全 , 经 济 繁 荣 , 市 场 活 跃 , 交 通 便 利 ,环 境 优 美 , 城 镇 景 观 独 具 地 方 特 色 的 县 域 中 心 镇 , 初 步 实 现 农 业 现 代 化 和农 村 城 镇 化 , 最 终 实 现 城 乡 一 体 化 。第 1.6 条 规 划 年 限近 期 :
5、2000 2005 年 远 期 : 2006 2020 年 第 二 章 镇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战 略第 2.1 条 战 略 指 导 思 想认 真 贯 彻 党 中 央 十 五 届 三 中 全 会 , 省 委 六 届 八 次 会 议 精 神 , 以 经 济 建设 为 中 心 , 坚 持 改 革 开 放 ,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 推 进 两 个 根 本 性 转 变 , 充 分 利用 交 通 区 位 伏 势 , 吸 引 外 来 投 资 , 创 造 就 业 机 会 , 促 进 三 个 产 业 协 调 发 展 ,坚 持 物 质 文 明 精 神 共 同 发 展 的 原 则 , 促 进 全 镇
6、 经 济 持 续 、 稳 定 、 快 速 发 展陶 店 乡 总 体 规 划 文 本- 3 -和 各 项 社 会 事 业 全 面 进 步 。第 2.2 条 战 略 目 标建 立 较 为 完 善 的 镇 域 村 镇 体 系 , 加 大 城 镇 建 设 力 度 , 提 高 中 心 镇 地 位 ,促 进 城 镇 水 平 提 高 , 按 等 级 规 模 合 理 布 置 社 会 设 施 和 基 础 设 施 , 促 进 城 乡经 济 协 调 发 展 , 推 进 农 村 城 镇 化 , 农 业 现 代 化 和 城 乡 一 体 化 的 进 程 。第 2.3 条 战 略 重 点2.3.1 促 进 社 会 全 面
7、进 步 , 实 现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2.3.2 明 确 大 龙 泉 的 区 域 定 位 , 突 出 其 省 级 边 贸 重 镇 的 地 位 , 使 之成 为 皖 北 商 品 占 领 赣 北 大 市 场 的 战 略 基 地 。2.3.3 进 一 步 调 整 和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 建 设 高 效 的 具 有 较 强 竞 争 力 的乡 镇 工 业 体 系 。2.3.4 加 强 农 业 的 基 础 地 位 , 加 快 农 业 现 代 化 的 进 程 , 加 强 农 业 收入 , 强 化 技 术 服 务 , 提 高 农 业 集 约 化 、 产 业 化 、 机 械
8、化 水 平 , 充 分 发 挥 辐射 作 用 , 使 本 镇 成 为 东 至 县 南 部 农 技 服 务 的 中 心 。2.3.5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要 求 , 大 力 发 展 第 三 产 业 , 提 高 三 产 比 重 。2.3.6 加 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充 分 利 用 交 通 区 位 优 势 , 改 善 投 资 环 境 ,吸 引 外 来 投 资 。2.3.7 加 快 实 施 科 教 兴 镇 战 略 , 促 进 科 技 教 育 与 经 济 发 展 的 紧 密 结合 。第 2.4 条 战 略 布 局2.4.1 建 设 一 个 只 有 较 强 经 济 实 业 , 功 能 较
9、齐 全 , 环 境 优 美 设 施 完善 的 中 心 镇 。2.4.2 以 龙 泉 镇 为 中 心 , 形 成 “一 核 三 星 二 轴 ”的 生 产 力 主 轴 线 ,“一 核 ”即 龙 泉 镇 , “三 星 ”分 别 为 黄 荆 、 郝 山 、 高 祥 , “二 轴 ”即 通 向 东至 的 南 北 向 大 道 和 镇 域 东 西 向 大 道 。陶 店 乡 总 体 规 划 文 本- 4 -第 2.5 条 战 略 措 施2.5.1 加 快 开 放 开 发 的 步 伐 , 外 向 带 动 , 促 进 地 方 经 济 的 高 速 发 展和 经 济 与 环 境 的 协 调 发 展 , 加 强 和 改
10、 善 政 府 调 控 , 增 强 经 济 发 展 的 稳 定 性 。2.5.2 深 化 改 革 , 扩 大 开 放 , 加 快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2.5.3 加 快 产 业 结 构 的 调 整 力 度 , 促 进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的 成 长 , 大 力发 展 第 三 产 业 。2.5.4 树 立 以 农 业 为 根 本 的 思 想 , 提 高 农 业 科 技 含 量 , 大 力 发 展“两 高 一 优 ”农 业 。2.5.5 加 强 镇 域 基 础 设 计 建 设 , 进 一 步 改 善 投 资 环 境 。2.5.6 牢 固 树 立 科 教 兴 镇 战
11、略 , 把 科 技 和 教 育 放 在 优 先 发 展 的 战 略地 位 , 努 力 提 高 科 技 贡 献 率 。2.5.7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和 财 力 的 可 能 , 分 阶 段 , 分 步 骤 地实 施 战 略 目 标 、 战 略 重 点 和 战 略 步 骤 , 围 绕 重 点 抓 好 一 般 。第 三 章 镇 域 村 镇 体 系 规 划第 3.1 条 指 导 思 想3.1.1 重 点 发 展 中 心 镇 , 强 化 中 心 镇 的 职 能 和 作 用 。3.1.2 逐 步 完 善 镇 域 村 镇 体 系 , 建 立 合 理 的 居 民 点 体 系 。3.1.
12、3 不 断 提 高 城 镇 化 水 平 , 加 快 农 村 城 镇 化 和 城 乡 一 体 化 进 程 。3.1.4 加 强 镇 域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改 善 投 资 环 境 。第 3.2 条 城 镇 总 人 口近 期 2.1 万 人 , 远 期 3.7 万 人 。陶 店 乡 总 体 规 划 文 本- 5 -第 3.3 条 城 镇 化 水 平近 期 30% 35%, 远 期 35% 60%。第 3.4 条 村 镇 体 系 等 级 结 构3.4.1 第 一 级 为 中 心 镇 ( 1 个 ) : 龙 泉 镇 ;3.4.2 第 二 级 为 一 般 集 镇 ( 3 个 ) : 黄 荆 、
13、郝 山 、 高 祥 ;3.4.3 第 三 级 为 中 心 村 ( 10 个 ) : 曹 村 、 下 畈 、 壤 塘 、 何 村 、 杜 田 、大 板 、 三 源 、 林 桥 、 松 田 。第 3.5 条 村 镇 体 系 规 模 结 构3.5.1 中 心 镇 区 : 近 期 0.75 万 人 , 远 期 2.2 万 人 ;3.5.2 黄 荆 、 郝 山 、 高 祥 : 1000 1500 人 ;3.5.3 中 心 村 : 500 1000 人 。第 3.6 条 村 镇 体 系 职 能 结 构3.6.1 中 心 镇 区 :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的 中 心 , 全 县 南 部 重 要 的
14、 商 贸及 物 资 集 散 中 心 , 乡 镇 企 业 基 地 。3.6.2 一 般 集 镇 ( 黄 荆 、 郝 山 、 高 祥 ) : 是 镇 域 各 片 区 中 心 , 镇 域次 中 心 , 农 业 物 资 集 散 地 , 为 农 业 机 械 化 , 现 代 化 生 产 和 农 村 生 产 服 务 中心 , 村 办 企 业 基 地 。3.6.3 中 心 村 : 村 委 会 所 在 地 , 本 行 政 村 内 较 大 型 的 居 民 点 村 办 企业 基 地 , 为 农 业 物 资 集 散 和 农 业 机 械 化 服 务 的 基 层 点 。3.6.4 基 层 村 :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15、的 小 型 居 民 点 。第 3.7 条 村 镇 体 系 空 间 结 构镇 域 村 镇 体 系 呈 “一 核 、 三 星 、 二 轴 ”的 网 络 状 空 间 布 局 结 构 , 一 核即 龙 泉 镇 , 三 星 即 黄 荆 、 郝 山 、 高 祥 一 般 集 镇 , 二 轴 即 通 向 东 至 的 南 北 向大 道 和 镇 域 东 西 向 大 道 , 各 中 心 村 通 过 镇 域 主 要 公 路 与 中 心 集 镇 , 一 般 集陶 店 乡 总 体 规 划 文 本- 6 -镇 保 持 紧 密 联 系 , 构 成 相 互 依 赖 的 网 络 状 结 构 。第 3.8 条 战 略 措 施3.8
16、.1 加 强 中 心 镇 区 的 建 设 、 制 定 和 完 善 促 进 小 城 镇 发 展 的 措 施 ,不 断 增 强 其 集 聚 规 模 效 益 扩 大 其 吸 引 力 , 影 响 力 、 辐 射 力 、 带 动 区 域 发 展 。3.8.2 加 大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力 度 , 提 高 中 心 镇 至 一 般 集 镇 、 中 心 村 的道 路 等 级 , 改 善 其 相 互 之 间 的 交 通 联 系 。3.8.3 依 托 中 心 镇 发 展 乡 镇 企 业 , 合 理 布 局 村 办 企 业 。3.8.4 大 力 发 展 第 三 产 业 , 重 点 发 展 商 业 , 贸 易
17、服 务 业 及 信 息 咨 询业 。3.8.5 改 革 小 城 镇 户 籍 制 度 , 鼓 励 农 民 进 镇 建 房 办 厂 经 商 。3.8.6 在 发 展 经 济 的 同 时 , 加 强 对 镇 域 环 境 的 保 护 。3.8.7 进 行 必 要 的 行 政 区 划 调 整 和 农 村 居 民 点 的 合 并 。第 3.9 条 土 地 利 用 规 划3.9.1 认 真 贯 彻 “珍 惜 和 合 理 利 用 每 寸 土 地 , 切 实 保 护 耕 地 ”这 一基 本 国 策 , 以 实 现 耕 地 总 量 动 态 平 衡 为 目 标 , 城 镇 建 设 发 展 量 少 占 或 不 占耕
18、地 。3.9.2 建 设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 建 设 保 护 区 档 案 , 落 实 目 标 责 任 制 ,确 保 农 田 不 被 占 用 。3.9.3 城 镇 总 体 规 划 尽 可 能 与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相 互 协 调 , 从 实 际 出 发 ,因 地 制 宜 , 全 面 规 划 , 不 断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综 合 效 益 。3.9.4 全 面 规 划 一 般 集 镇 和 农 村 居 民 点 , 让 出 多 余 宅 基 地 和 村 内 空闲 地 ,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陶 店 乡 总 体 规 划 文 本- 7 -第 四 章 镇 域 基 础 设 施 和
19、 社 会 设 施 规 划第 4.1 条 镇 域 基 础 设 施 规 划4.1.1 综 合 交 通 规 划龙 泉 镇 交 通 以 公 路 为 主 , 大 石 公 路 纵 穿 镇 域 , 规 划 完 善 镇 域 乡 村 公 路网 络 , 在 结 合 现 状 农 田 村 网 改 造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镇 域 内 合 理 , 便 捷 的 公 路网 , 乡 镇 主 要 公 路 规 划 达 到 二 级 路 面 标 准 。4.1.2 电 力 工 程加 强 城 镇 供 电 网 络 的 改 造 , 采 用 高 标 准 新 材 料 , 加 快 农 村 电 力 建 设 和电 网 改 造 , 提 高 农 村
20、 用 电 的 可 靠 度 和 安 全 性 , 实 现 城 乡 用 电 同 网 同 价 。4.1.3 电 信 工 程规 划 期 内 , 在 镇 区 设 电 信 所 , 规 划 要 求 进 行 镇 区 和 镇 域 电 信 线 路 的 建设 , 规 划 期 末 , 电 话 装 机 容 量 达 11100 门 , 全 镇 电 话 普 及 率 达 到 30%, 中心 镇 电 话 普 及 率 达 80%, 同 时 积 极 发 展 移 动 通 信 和 网 络 业 务 。4.1.4 邮 政 工 程规 划 期 内 , 中 心 镇 区 设 邮 政 所 , 一 般 集 镇 设 邮 政 代 办 所 ; 邮 政 所 应
21、 逐步 扩 大 其 服 务 范 围 ,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 增 加 邮 路 总 长 度 , 采 用 先 进 的 邮 政 手段 , 积 极 与 电 信 部 门 合 作 开 展 数 据 通 信 业 务 。4.1.5 水 利 与 防 洪4.1.5.1 加强大板水库及镇域内主要水利设施建设,提高其防洪标准;4.5.1.2 结 合 农 田 林 网 改 造 工 程 , 加 快 对 镇 域 内 沟 渠 的 建 设 , 疏 浚工 作 做 到 “旱 能 灌 、 涝 能 排 ”;4.5.1.3 加 强 对 镇 域 内 的 排 涝 站 的 建 设 和 维 护 , 提 高 其 排 涝 能 力 。第 4.2 条
22、 镇 域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规 划陶 店 乡 总 体 规 划 文 本- 8 -4.2.1 中 心 镇 : 中 心 镇 设 以 下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1) 行 政 办 公 机 构( 2) 教 育 : 完 全 中 学 、 小 学 、 幼 儿 园 、 托 儿 所 等 ;( 3) 文 化 科 技 :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 影 剧 院 、 图 书 馆 、 青 少 年 活 动 中 心 等 ;( 4) 体 育 : 体 育 场 、 灯 光 球 场 、 游 泳 池 等 ;( 5) 医 疗 卫 生 : 中 心 卫 生 院 、 防 疫 保 健 站 、 计 生 指 导 站 等 ;(
23、 6) 社 会 福 利 : 敬 老 院( 7) 集 贸 市 场 : 相 对 齐 全 的 商 业 、 金 融 、 服 务 设 施 。4.2.2 一 般 集 镇 : 一 般 集 镇 设 以 下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1) 居 委 会( 2) 教 育 : 初 级 中 学 、 小 学 、 幼 儿 园 、 托 儿 所 等 ;( 3) 文 化 科 技 : 文 化 站 、 科 技 站 、 影 剧 院 ;( 4) 体 育 : 有 一 定 的 公 共 体 育 场 所( 5) 医 疗 卫 生 : 卫 生 分 院( 6) 社 会 福 利 : 敬 老 院( 7) 集 贸 市 场 : 综 合 集 贸 市 场
24、 、 专 业 市 场 ;( 8) 商 业 服 务 : 商 业 设 施 及 为 农 业 机 械 化 现 代 化 服 务 的 农 机 供 应 、 修理 等 服 务 行 业 。4.2.3 中 心 村 : 中 心 村 设 以 下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1) 村 委 会( 2) 教 育 : 小 学 、 幼 儿 园( 3) 文 化 科 技 : 文 化 室 、 科 技 室( 4) 医 疗 卫 生 : 卫 生 所( 5) 社 会 福 利 : 敬 老 院( 6) 商 业 服 务 : 基 层 商 店 , 为 生 产 服 务 的 农 机 、 农 具 供 应 与 修 理 , 技陶 店 乡 总 体 规 划
25、文 本- 9 -术 服 务 等 。陶 店 乡 总 体 规 划 文 本- 10 -第 五 章 镇 域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规 划第 5.1 条 指 导 思 想5.1.1 增 强 全 民 国 策 意 识 , 强 化 环 境 保 护 , 生 态 保 护 和 资 源 保 护 。 5.1.2 坚 持 贯 彻 经 济 建 设 、 城 镇 建 设 和 环 境 建 设 “同 步 规 划 、 同 步实 放 、 同 步 发 展 ”的 方 针 ,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的 宏 观 调 控 与 执 法 监 督 大 力 推 进环 境 综 合 治 理 和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与 治 理 。5.1.3 大 力
26、 发 展 生 态 农 业 , 加 强 农 田 基 本 保 护 和 土 地 管 理 , 加 强 资源 管 理 , 充 分 利 用 资 源 , 发 展 经 济 。第 5.2 条 环 境 保 护5.2.1 环 境 保 护 目 标大 气 环 境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二 级 标 准 , 空 气 污 染 物 浓 度 极 限 符 合GB3095-82S 要 求 , 工 业 废 水 处 理 达 标 率 达 95%,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95%。镇 区 昼 夜 噪 音 等 效 声 级 控 制 在 60 分 贝 ,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达 70%,镇 区 绿 化 覆 盖 率 达
27、 35%。5.2.2 防 治 措 施5.2.2.1 合 理 调 整 和 改 善 生 产 力 布 局 , 编 好 城 镇 总 体 规 划 , 进 行 合理 的 功 能 分 区 , 防 止 工 业 对 居 住 区 和 水 体 的 污 染 , 严 格 控 制 乡 镇 工 业 的 发展 方 向 。5.2.2.2 改 变 能 源 结 构 , 逐 步 实 施 电 气 化 。5.2.2.3 改 革 生 产 工 艺 , 提 高 除 尘 效 率 。5.2.2.4 搞 好 城 镇 绿 化 , 提 高 农 村 植 被 覆 盖 率 和 城 镇 绿 化 面 积 。5.2.2.5 综 合 开 发 利 用 水 资 源 ,
28、提 高 工 业 用 水 的 重 复 利 用 率 。5.2.2.6 建 设 污 水 处 理 站 , 对 生 活 污 水 进 行 集 中 处 理 , 完 善 污 水 排放 处 理 系 统 , 严 格 控 制 未 经 处 理 的 废 水 排 入 河 渠 。陶 店 乡 总 体 规 划 文 本- 11 -5.2.2.7 加 强 交 通 噪 声 管 理 , 治 理 工 业 噪 声 污 染 , 采 用 隔 声 消 声 、吸 声 及 改 进 工 艺 和 设 备 等 措 施 , 降 低 工 艺 噪 声 污 染 。5.2.2.8 提 高 工 业 固 体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率 和 处 理 率 , 严 禁
29、乱 推 乱 放 ,加 强 工 业 “三 废 ”的 综 合 治 理 。第 5.3 条 资 源 保 护5.3.1 统 一 规 划 、 组 织 协 调 、 宣 传 教 育 、 发 动 群 众 做 好 水 土 保 护 工作 。5.3.2 大 力 开 发 植 树 造 林 , 加 强 沿 路 、 沿 河 、 沟 渠 绿 化 , 保 持 水 土 。5.3.3 编 制 土 地 资 源 发 展 规 划 , 保 证 在 人 口 不 断 增 长 的 情 况 下 , 保持 必 须 的 农 业 生 产 用 地 比 例 。5.3.4 加 强 非 农 业 建 设 用 地 的 计 划 管 理 , 严 禁 乱 占 耕 地 。5
30、.3.5 加 强 对 农 荒 地 、 废 弃 地 的 开 发 和 复 垦 , 提 高 现 有 土 地 的 利 用率 。5.3.6 加 强 对 矿 产 资 源 和 建 材 资 源 土 地 的 管 理 , 做 好 规 划 、 有 计 划地 开 发 矿 产 资 源 , 并 对 开 发 的 废 弃 地 进 行 复 垦 还 田 或 综 合 开 发 利 用 。5.3.7 全 面 规 划 、 综 合 开 发 利 用 各 种 水 域 , 注 意 巩 固 和 提 高 防 洪 能力 。5.3.8 保 护 水 域 , 防 治 水 质 污 染 ; 采 取 多 种 措 施 , 巩 固 水 产 业 的 发展 , 保 护
31、养 殖 水 面 。第 六 章 城 镇 性 质 和 规 模第 6.1 条 城 镇 性 质贵 池 市 南 部 的 边 贸 城 镇 , 龙 泉 镇 的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中 心 , 以 农 产 品综 合 加 工 为 主 的 商 贸 型 城 镇 。陶 店 乡 总 体 规 划 文 本- 12 -第 6.2 条 城 镇 的 规 模6.2.1 人 口 规 模近 期 2005 年 , 人 口 规 模 0.75 万 人 ;远 期 2020 年 , 人 口 规 模 2.2 万 人 。6.2.2 用 地 规 模近 期 用 地 规 模 72 公 顷 ,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95 平 方 米 ;远 期
32、 用 地 规 模 220 公 顷 ,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100 平 方 米 。第 七 章 城 镇 总 体 布 局第 7.1 条 城 镇 用 地 发 展 方 向城 镇 的 发 展 方 向 是 : 重 点 向 西 北 方 向 发 展 , 适 当 向 东 西 、 东 北 方 向 发展 , 严 格 控 制 向 西 南 方 向 发 展 。第 7.2 条 规 划 区 范 围规 划 区 范 围 具 定 为 : 西 至 龙 泉 河 , 北 至 松 田 下 畈 下 股 一 线 , 东至 松 田 泥 家 垄 洪 家 财 股 一 线 , 南 至 皖 赣 两 省 界 , 总 用 地 约 11.85 平方 公 里
33、 。第 7.3 条 城 镇 结 构 与 布 局 形 态7.3.1 城 镇 体 系 结 构 : 单 中 心 网 络 状 的 城 镇 规 划 结 构 。7.3.2 城 镇 空 间 形 态 : 集 中 地 块 的 空 间 布 局 形 态 。第 7.4 条 城 镇 用 地 布 局7.4.1 工 业 用 地将 工 业 区 分 别 置 于 镇 西 与 镇 南 两 个 片 区 。 镇 西 工 业 区 主 要 以 高 新 技 术陶 店 乡 总 体 规 划 文 本- 13 -产 业 为 主 导 , 不 设 置 带 有 污 染 性 质 的 工 业 。 镇 南 工 业 区 可 设 置 一 些 建 材 、农 副 产
34、品 加 工 和 生 态 农 业 为 主 的 工 业 。 本 镇 不 得 设 置 污 染 较 为 严 重 的 工 业产 业 。7.4.2 仓 储 用 地现 状 老 城 仓 储 区 规 划 予 已 保 留 。 在 镇 南 、 镇 西 工 业 区 分 别 设 置 为 各 自服 务 的 仓 储 用 地 , 要 求 满 足 交 通 、 防 灾 要 求 。7.4.3 居 住 用 地居 住 分 为 三 个 片 区 , 分 置 城 镇 东 部 , 东 北 部 和 东 南 部 。 居 住 用 地 和 工业 用 地 之 间 的 防 护 绿 地 不 少 于 30 米 。 按 有 关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的
35、规 范 配 置公 建 。老 城 居 住 区 应 建 设 成 为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的 老 城 居 住 区 。7.4.4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7.4.4.1 行 政 办 公 用 地镇 政 府 迁 至 花 园 路 与 郝 山 路 交 叉 路 口 东 侧 , 留 出 前 区 小 广 场 。 镇 政 府东 侧 同 一 街 区 内 布 置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7.4.4.2 商 业 金 融 用 地商 业 金 融 业 集 中 区 置 于 花 园 路 与 郝 山 路 交 叉 路 口 西 侧 地 块 , 结 合 北 侧市 场 与 东 侧 行 政 中 心 和 文 化 中 心 共 同 组 成
36、 龙 泉 镇 的 主 中 心 。 沿 龙 泉 大 道 和花 园 路 两 条 主 干 道 扩 延 商 业 中 心 , 深 入 各 居 住 片 区 , 形 成 综 合 的 商 业 街 区 ,也 成 为 本 镇 的 商 业 轴 线 。本 镇 应 着 力 发 展 贸 易 市 场 。 在 龙 泉 大 道 、 高 祥 路 、 郝 山 路 与 三 源 路 围合 的 地 块 集 中 设 置 商 贸 区 , 以 大 宗 的 农 业 资 料 、 建 材 和 农 产 品 为 主 , 形 成相 互 独 立 又 相 对 集 中 的 专 业 市 场 。 为 了 满 足 城 镇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需 求 , 龙泉
37、 大 道 北 侧 设 一 农 贸 市 场 。7.4.4.3 文 化 娱 乐 及 体 育 用 地规 划 于 镇 北 的 集 中 绿 地 南 侧 设 体 育 用 地 ; 镇 政 府 南 侧 设 文 化 用 地 , 建陶 店 乡 总 体 规 划 文 本- 14 -设 内 容 包 括 文 化 馆 、 展 览 馆 、 图 书 馆 、 青 少 年 活 动 中 心 等 ; 各 居 住 区 内 相应 配 套 建 设 各 级 文 化 站 、 青 少 年 及 老 年 活 动 中 心 。7.4.4.4 教 育 科 研 用 地为 实 施 科 教 兴 镇 战 略 目 标 , 中 心 镇 应 积 极 发 展 科 技 教
38、育 事 业 。 保 留 并扩 大 现 状 小 学 。 在 新 建 镇 区 建 设 一 所 完 备 的 中 学 和 两 所 小 学 。7.4.4.5 医 疗 卫 生 用 地在 城 镇 花 园 路 与 龙 泉 大 道 交 叉 口 的 西 侧 地 块 布 置 一 所 较 完 善 的 综 合 性医 院 , 并 在 居 住 区 内 配 置 相 应 的 医 疗 设 施 。 镇 区 增 设 卫 生 防 疫 站 及 食 品 、药 物 等 专 业 检 验 所 。第 八 章 专 项 规 划第 8.1 条 道 路 交 通 系 统 规 划8.1.1 对 外 交 通 规 划8.1.1.1 规 划 除 严 格 控 制 城
39、 镇 向 西 发 展 外 , 将 壤 塘 路 改 为 过 境 公 路 ,红 线 宽 度 20 米 , 并 加 强 道 路 两 侧 绿 化 。8.1.1.2 规 划 在 镇 区 东 部 三 角 地 块 西 端 布 置 汽 车 站 。8.1.2 镇 区 交 通 规 划8.1.2.1 镇 区 道 路 系 统 采 用 格 网 状 道 路 系 统 , 道 路 等 级 采 用 一 级 道路 二 级 道 路 三 级 道 路 三 级 体 系 。一 级 道 路 : 是 联 系 城 镇 主 要 功 能 区 的 交 通 性 干 道 , 是 城 镇 道 路 系 统 的框 架 , 红 线 宽 度 为 30 米 , 其
40、两 侧 建 筑 在 建 设 时 需 后 退 红 线 3 5 米 , 一横 两 纵 的 一 级 道 路 构 建 城 镇 的 道 路 系 统 骨 架 。二 级 道 路 : 红 线 宽 度 为 20 米 , 道 路 断 面 形 式 为 一 块 板 。三 级 道 路 : 红 线 宽 度 为 12 米 , 道 路 断 面 形 式 为 一 块 板 。8.1.2.2 城 镇 广 场陶 店 乡 总 体 规 划 文 本- 15 -规 划 在 行 政 中 心 政 镇 政 北 侧 设 置 广 场 。8.1.2.3 停 车 场规 划 在 汽 车 站 东 侧 、 文 化 用 地 东 侧 , 与 城 镇 西 入 口 处
41、分 别 布 置 集 中 社会 停 车 场 。第 8.2 条 绿 化 系 统 规 划8.2.1 规 划 原 则 : 从 可 持 续 发 展 角 度 出 发 , 强 调 城 镇 整 体 环 境 的 塑造 和 公 共 绿 地 建 设 ;8.2.2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的 河 流 、 水 系 和 植 被 , 采 用 点 、 线 、 面 相 结 合 ,绿 化 与 水 体 有 机 结 合 的 方 法 , 创 造 富 有 特 色 的 城 镇 绿 色 空 间 。8.2.3 公 共 绿 地滨 河 带 注 意 绿 化 , 形 成 滨 河 游 览 观 光 带 , 在 水 带 入 镇 与 出 镇 的 端 口 分别
42、 设 置 集 中 的 公 共 绿 地 。8.2.4 生 产 防 护 绿 地工 业 区 与 居 住 用 地 之 间 , 设 宽 度 为 30 米 的 防 护 林 带 ; 沿 河 两 侧 控 制不 小 于 10 米 的 绿 带 , 既 能 防 止 水 土 流 失 , 又 可 以 阻 挡 来 自 公 路 上 的 噪 音 。8.2.5 重 点 绿 化 道 路城 镇 重 点 绿 化 道 路 , 需 加 强 行 道 树 、 绿 化 隔 离 带 及 公 建 前 绿 化 的 配 套和 建 设 。8.2.6 小 块 绿 地居 住 区 内 的 小 游 园 , 小 块 绿 地 、 厂 内 绿 化 , 单 位 内 部
43、 专 用 绿 地 及 大 型公 建 前 的 装 饰 性 绿 地 等 小 块 绿 地 是 绿 地 系 统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规 划 要 求各类主要用地在建设过程中绿地率不低于 30%,以形成整体的绿化效果。8.2.7 规 划 人 均 公 共 绿 地 面 积 为 4.19 平 方 米 。第 8.3 条 工 程 规 划8.3.1 给 水 工 程 规 划8.3.1.1 保 留 现 状 规 模 为 3000 吨 /日 的 水 厂 。陶 店 乡 总 体 规 划 文 本- 16 -8.3.1.2 管 网 布 置规 划 区 范 围 内 采 用 生 活 、 生 产 、 消 防 相 结 合 的 统
44、一 管 网 系 统 , 给 水 管网 采 用 环 状 与 枝 状 相 结 合 布 置 , 主 干 管 采 用 环 状 布 置 , 并 设 环 网 闸 阀 , 支管 采 用 枝 状 布 置 。第 8.4 条 排 水 工 程 规 划8.4.2.1 排 水 体 制 : 龙 泉 镇 镇 区 排 水 采 用 雨 污 分 流 制 , 雨 水 就 进 排入 镇 区 水 体 。8.4.2.2 管 网 布 置规 划 沿 龙 泉 大 道 布 置 截 流 管 , 污 水 经 截 流 管 截 流 后 进 入 城 镇 西 部 污 水处 理 站 , 经 处 理 后 排 入 龙 泉 河 下 游 。8.4.2.3 污 水 处
45、 理 站规 划 期 内 在 镇 区 西 南 壤 塘 路 与 高 祥 路 交 叉 口 东 侧 地 块 内 设 污 水 处 理 站 ,近 期 可 作 为 污 水 简 易 处 理 的 场 处 。第 8.5 条 供 电 规 划8.5.1 变 电 所 : 规 划 在 下 畈 设 110kv 的 变 电 站 , 采 用 双 回 路 供 电 。8.5.2 电 网 规 划 : 规 划 采 用 10kv-380v/220v 的 供 电 电 压 等 级 系 统 ,供 电 线 路 采 用 环 状 与 枝 状 相 结 合 的 供 电 网 络 , 供 电 主 干 线 采 用 环 状 , 并 设环 网 开 关 , 供 电
46、 支 线 采 用 枝 状 布 置 。8.5.3 架 设 方 式 : 规 划 期 内 仍 然 采 用 架 空 方 式 , 电 力 线 架 设 方 向 为路 东 和 路 南 。第 8.6 条 电 信 工 程 规 划8.6.1 在 镇 区 中 心 地 带 , 医 疗 用 地 北 侧 设 电 信 所 。8.6.2 近 期 电 话 装 机 容 量 为 1113 门 , 镇 区 电 话 普 及 率 达 到 15%,远 期 电 话 装 机 容 量 达 到 9747 门 , 镇 区 电 话 普 及 率 达 到 45%以 上 , 同 时 鼓励 移 动 通 信 和 计 算 机 互 联 网 络 业 务 的 发 展
47、。陶 店 乡 总 体 规 划 文 本- 17 -8.6.3 城 镇 电 信 线 路 沿 道 路 西 面 和 北 面 明 杆 架 设 , 远 期 在 镇 区 主 要地 段 采 用 地 下 电 缆 , 规 划 要 求 在 电 信 线 路 铺 设 时 应 考 虑 计 算 机 交 互 服 务 的的 需 要 。第 8.7 条 邮 政 工 程 规 划规 划 在 医 疗 用 地 北 侧 设 邮 电 所 , 规 划 期 内 应 重 点 增 强 其 服 务 能 力 , 提高 服 务 水 平 , 进 一 步 增 加 邮 政 业 务 量 和 邮 路 总 长 度 , 并 与 电 信 部 门 合 作 ,开 展 数 据
48、通 信 业 务 。第 8.8 条 环 境 保 护 规 划8.8.1 指 导 思 想坚 持 经 济 建 设 、 城 镇 建 设 、 环 境 建 设 同 步 规 划 、 同 步 实 施 、 同 步 发 展的 方 针 , 以 防 为 主 , 防 治 并 重 , 力 求 在 城 镇 发 展 的 同 时 , 逐 步 改 善 并 保 护好 城 镇 环 境 。8.8.2 环 境 保 护 执 行 标 准 国 家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GB3095-88) ; 国 家 地 面 水 环 境 质 量 标准 ( GB383-88) ; 国 家 环 境 噪 声 控 制 标 准 ( GB3096-82) ;
49、 国 家 “三废 ”排 放 试 行 标 准 ( GBJ4-93) ;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GB8979-88) 。8.8.3 环 境 保 护 目 标城 镇 主 要 地 区 达 二 级 大 气 标 准 , 工 业 区 可 按 三 级 标 准 控 制 , 镇 区 噪 声等 效 声 级 居 住 区 白 天 控 制 在 50 分 贝 , 夜 间 为 40 分 贝 , 主 要 街 道 白 天 不 高于 60 分 贝 , 地 表 水 达 到 国 家 标 准 地 表 水 一 类 标 准 , 饮 用 水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8.8.4 环 境 保 护 分 区8.8.4.1 大 气 保 护 区 : 工 业 区 为 三 级 大 气 保 护 区 , 其 他 地 区 为 二 级大 气 保 护 区 ;8.8.4.2 水 体 保 护 区 : 规 划 镇 区 全 部 水 体 均 为 二 类 水 体 , 规 划 期 内 通过 加 强 对 镇 区 水 体 的 综 合 治 理 , 使 其 达 到 二 类 水 体 质 量 标 准 。8.8.5 环 境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