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http:/ 秦汉时期,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郡守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 、御史中丞(东汉) ,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 御史制度变革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北齐时正式设大理寺大理寺 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
2、帝批准,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唐代刑部: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以上的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注意: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唐宋时期刑部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http:/ 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刑部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负责以下事务:审理中央百
3、官犯罪;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徒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大理寺明代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都察院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 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 。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明清时期地方司法机关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 、县三级。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清朝,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真题提示】 关于中国古代诉讼、审判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法律 教育 网A.西周时期“听讼”为审理民事案件,“断狱”为审理刑事案件 B.唐代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 C.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 D.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http:/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