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财 产 损 失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试 行 ) 的 通 知 国 税 发 20079 号 有 效 成 文 日 期 : 2007-02-02字 体 : 【 大 】 【 中 】 【 小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 地 方 税 务 局 :现 将 企 业 财 产 损 失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们 , 自 2007 年 3 月 1 日 起 实 行 。附 件 :1.涉 税 鉴 证 业 务 约 定 书 (
2、 参 考 文 本 )2.企 业 财 产 损 失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鉴 证 报 告 ( 适 用 于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鉴 证 报 告 )( 参 考 文 本 )3.企 业 财 产 损 失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鉴 证 报 告 ( 适 用 于 保 留 意 见 的 鉴 证 报 告 ) ( 参考 文 本 )4.企 业 财 产 损 失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鉴 证 报 告 ( 适 用 于 无 法 表 明 意 见 的 鉴 证 报 告 )( 参 考 文 本 )5.企 业 财 产 损 失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鉴 证 报 告 ( 适 用 于 否 定 意 见 的 鉴 证 报 告
3、) ( 参考 文 本 )国 家 税 务 总 局二 七 年 二 月 二 日企 业 财 产 损 失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 试 行 )一 、 总 则( 一 ) 为 了 规 范 企 业 财 产 损 失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鉴 证 业 务 ( 以 下 简 称 财 产 损 失 鉴证 ) ,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和 注 册 税 务 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准 则 。( 二 ) 财 产 损 失 鉴 证 是 指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接 受 委 托 对 企 业 财 产 损 失 所 得 税 税 前扣 除 的
4、信 息 实 施 必 要 的 审 核 程 序 , 并 出 具 鉴 证 报 告 , 以 增 强 税 务 机 关 对 该 项 信 息 信任 程 度 的 一 种 业 务 。( 三 ) 在 接 受 委 托 前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初 步 了 解 业 务 环 境 。 业 务 环 境 包 括 :业 务 约 定 事 项 、 鉴 证 对 象 特 征 、 使 用 的 标 准 , 预 期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 责 任 方 及 其 环 境2的 相 关 特 征 , 以 及 可 能 对 鉴 证 业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交 易 、 条 件 和 惯 例 等 其 他事 项 。( 四
5、 ) 承 接 财 产 损 失 鉴 证 业 务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1.属 于 企 业 财 产 损 失 鉴 证 项 目 ;2.税 务 师 事 务 所 符 合 独 立 性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等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和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的要 求 ;3.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能 够 获 取 充 分 、 适 当 的 证 据 以 支 持 其 结 论 , 并 出 具 书 面 鉴 证 报告 ;4.与 委 托 人 协 商 签 订 涉 税 鉴 证 业 务 约 定 书 ( 见 附 件 1) 。( 五 ) 财 产 损 失 鉴 证 的 鉴 证 对 象 是 , 与 企 业 财 产
6、 损 失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相 关 的 会计 资 料 、 内 部 证 据 和 外 部 证 据 等 可 以 收 集 、 识 别 和 评 价 的 证 据 及 信 息 。 具 体 包 括 :企 业 相 关 会 计 资 料 、 有 关 文 件 及 证 明 材 料 等 。( 六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运 用 职 业 判 断 对 鉴 证 对 象 作 出 合 理 一 致 的 评 价 或 计 量 时 ,应 当 符 合 适 当 的 标 准 。 适 当 的 评 价 标 准 应 当 具 备 相 关 性 、 完 整 性 、 可 靠 性 、 中 立 性和 可 理 解 性 等 特 征 。( 七 ) 税 务
7、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财 产 损 失 鉴 证 业 务 , 应 当 以 职 业 怀 疑 态 度 、 有 计 划 地实 施 必 要 的 审 核 程 序 , 获 取 与 鉴 证 对 象 相 关 的 充 分 、 适 当 的 证 据 , 并 及 时 对 制 定 的计 划 、 实 施 的 程 序 、 获 取 的 相 关 证 据 以 及 得 出 的 结 论 作 出 记 录 。 在 确 定 证 据 收 集 的性 质 、 时 间 和 范 围 时 , 应 当 体 现 重 要 性 原 则 , 评 估 鉴 证 业 务 风 险 以 及 可 获 取 证 据 的数 量 和 质 量 , 对 委 托 事 项 提 供 合 理
8、 保 证 。( 八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税 法 及 其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财 产 损 失 鉴 证 业 务 ,并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本 业 务 准 则 。二 、 货 币 资 产 损 失 的 审 核( 一 ) 现 金 损 失 的 审 核1.评 价 有 关 货 币 资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是 否 存 在 、 有 效 且 一 贯 遵 守 。2.抽 查 凭 证 , 并 与 总 账 、 明 细 账 核 对 。3.会 同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盘 存 库 存 现 金 , 获 取 现 金 保 管 人 确 认 及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9、签 字的 现 金 盘 点 表 ( 包 括 倒 推 至 基 准 日 的 记 录 ) 。4.获 取 现 金 保 管 人 对 于 短 款 的 说 明 及 相 关 核 准 文 件 。5.由 于 管 理 责 任 造 成 的 现 金 损 失 , 应 取 得 责 任 认 定 及 赔 偿 情 况 的 说 明 。6.涉 及 刑 事 犯 罪 的 现 金 损 失 , 应 取 得 有 关 司 法 涉 案 材 料 。7.确 认 现 金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的 金 额 。 计 算 企 业 清 查 出 的 现 金 短 缺 金 额 , 并 扣 除 责任 人 赔 偿 后 的 余 额 , 确 认 现 金 损 失 税 前 扣
10、除 的 具 体 金 额 。( 二 ) 坏 账 损 失 的 审 核1.评 价 有 关 坏 账 准 备 及 坏 账 损 失 内 部 控 制 是 否 存 在 、 有 效 且 一 贯 遵 守 。2.确 认 应 收 账 款 的 存 在 , 并 为 申 报 企 业 所 有 。( 1) 获 取 应 收 、 预 付 账 款 明 细 表 与 总 账 及 明 细 账 核 对 一 致 ;( 2) 审 核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发 生 、 结 存 的 合 理 性 和 合 法 性 ;3( 3) 采 用 下 列 步 骤 确 认 应 收 、 预 付 款 是 否 真 实 存 在 : 审 核 构 成 该 笔 债 权 的
11、相 关 文 件 资 料 ( 契 约 、 定 购 单 、 发 票 、 运 货 单 据 等 ) ; 抽 查 对 应 账 户 , 以 确 认 账 务 处 理 是 否 正 确 。3.审 核 坏 账 损 失 的 合 理 性 和 真 实 性 。( 1) 申 报 企 业 采 用 备 抵 法 核 算 损 失 的 , 实 施 如 下 审 核 程 序 : 复 核 坏 账 准 备 金 计 算 书 , 当 期 坏 账 准 备 计 算 是 否 准 确 ; 审 核 坏 账 损 失 的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及 税 务 处 理 是 否 正 确 。( 2) 逐 笔 审 核 坏 账 损 失 的 原 因 及 有 关 证 明 资
12、 料 , 确 认 坏 账 发 生 的 真 实 性 及 计算 的 准 确 性 , 并 确 认 是 否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 3) 审 核 企 业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往 来 账 款 。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往 来 账 款 不 得 确 认 为 坏账 。 但 关 联 企 业 的 应 收 账 款 , 经 法 院 判 决 债 务 方 破 产 后 , 破 产 企 业 的 财 产 不 足 清 偿债 务 的 部 分 , 经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后 , 债 权 方 企 业 可 以 作 为 坏 账 损 失 在 税 前 扣 除 。4.获 取 充 分 必 要 的 证 据 。( 1) 债
13、 务 人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撤 销 ( 包 括 被 政 府 责 令 关 闭 ) 、 吊 销 工 商 营 业执 照 、 死 亡 、 失 踪 , 其 剩 余 财 产 或 遗 产 确 实 不 足 清 偿 或 无 法 找 到 承 债 人 追 偿 债 务 的 ,应 当 取 得 以 下 证 据 : 法 院 的 破 产 公 告 或 破 产 判 决 书 及 破 产 清 算 的 清 偿 文 件 ; 政 府 部 门 有 关 撤 销 、 责 令 关 闭 等 的 行 政 决 定 文 件 ; 工 商 等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注 销 、 吊 销 营 业 证 照 的 证 明 ; 公 安 等 有 关 部
14、 门 出 具 的 死 亡 、 失 踪 证 明 。( 2) 债 务 人 逾 期 三 年 以 上 未 清 偿 且 有 确 凿 证 明 表 明 已 无 力 清 偿 债 务 的 , 应 取得 以 下 证 据 : 企 业 依 法 催 收 磋 商 的 记 录 ; 债 务 人 已 资 不 抵 债 的 , 应 取 得 经 审 计 的 上 年 度 会 计 报 告 ; 债 务 人 连 续 三 年 亏损 的 , 应 取 得 经 审 计 的 最 近 三 年 度 会 计 报 告 ; 债 务 人 连 续 三 年 停 止 经 营 的 , 应 取 得所 在 地 工 商 等 部 门 的 证 明 材 料 , 并 取 得 三 年
15、内 没 有 任 何 业 务 往 来 的 证 明 ; 逾 期 三 年 以 上 未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 债 务 人 在 中 国 境 外 及 港 、 澳 、 台 地 区 的 ,应 取 得 境 外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或 中 国 驻 外 使 ( 领 ) 馆 出 具 的 有 关 证 明 。( 3) 符 合 条 件 的 债 务 重 组 形 成 的 坏 账 , 应 取 得 下 列 证 据 : 企 业 进 行 债 务 重 组 的 批 准 文 件 、 法 院 判 决 书 、 裁 决 书 和 企 业 债 务 重 组 方 案 及相 关 资 料 ; 企 业 应 收 债 权 账 面 价 值 的 有 效
16、凭 证 和 账 务 处 理 证 据 等 。( 4) 因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及 国 际 政 治 事 件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影 响 , 确 实 无 法 收 回的 应 收 款 项 , 应 取 得 下 列 证 据 : 企 业 的 专 项 说 明 ; 专 门 机 构 或 部 门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或 者 中 国 驻 外 使 ( 领 ) 馆 出 具 的 有 关说 明 。5.确 认 坏 账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的 金 额 。4( 1) 债 务 人 已 经 清 算 的 , 计 算 扣 除 债 务 人 清 算 财 产 实 际 清 偿 后 的 余 额 , 确 认不 能
17、 收 回 的 坏 账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的 具 体 金 额 。( 2) 对 尚 未 清 算 的 , 由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推 断 和 客 观 评 判 , 计 算 并 确 认 不 能收 回 的 坏 账 损 失 的 具 体 金 额 。( 3) 债 务 人 已 失 踪 、 死 亡 的 应 收 账 款 , 其 遗 产 不 足 清 偿 部 分 或 无 法 找 到 承 债人 追 偿 债 务 的 , 由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推 断 和 客 观 评 判 , 计 算 并 确 认 不 能 收 回 的 坏 账损 失 的 具 体 金 额 。( 4) 因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及
18、国 际 政 治 事 件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影 响 , 对 确 实 无 法 收回 的 应 收 款 项 , 由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推 断 和 客 观 评 判 , 计 算 并 确 认 不 能 收 回 的 坏 账损 失 的 具 体 金 额 。( 5) 逾 期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 有 败 诉 的 法 院 判 决 书 、 裁 决 书 , 或 者 胜 诉 但无 法 执 行 或 债 务 人 无 偿 债 能 力 被 法 院 裁 定 终 ( 中 ) 止 执 行 的 ,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裁 定或 终 ( 中 ) 止 执 行 的 法 律 文 书 , 确 认 坏
19、账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的 具 体 金 额 。在 逾 期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中 , 单 笔 数 额 较 小 、 不 足 以 弥 补 清 收 成 本 的 , 由 企业 作 出 专 项 说 明 , 由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推 断 和 客 观 评 判 , 计 算 并 确 认 不 能 收 回 的 坏账 损 失 的 具 体 金 额 。( 6) 逾 期 三 年 以 上 且 认 定 为 坏 账 的 应 收 款 项 , 由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推 断 和 客观 评 判 , 确 认 坏 账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的 具 体 金 额 。( 7) 逾 期 三 年 以
20、上 的 应 收 款 项 , 债 务 人 在 境 外 及 港 、 澳 、 台 地 区 的 , 经 依 法催 收 仍 不 能 收 回 的 , 依 据 有 关 境 外 证 明 材 料 , 确 认 坏 账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的 具 体 金 额 。( 8) 债 务 重 组 形 成 的 坏 账 损 失 , 应 按 债 权 人 重 组 债 权 的 计 税 成 本 与 收 到 的 现金 或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 确 认 坏 账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的 具 体 金 额 。三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的 审 核( 一 ) 存 货 损 失 的 审 核1
21、.企 业 存 货 发 生 的 损 失 , 包 括 有 关 商 品 、 产 成 品 、 半 成 品 、 在 产 品 以 及 各 类 材料 、 燃 料 、 包 装 物 、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发 生 的 盘 亏 、 变 质 、 淘 汰 、 毁 损 、 报 废 、 被 盗 等造 成 的 净 损 失 及 永 久 性 或 实 质 性 损 失 。2.存 货 损 失 真 实 性 的 审 核 。( 1) 评 价 有 关 存 货 的 内 部 控 制 是 否 存 在 、 有 效 且 一 贯 遵 守 。( 2) 确 认 存 货 盘 点 日 盘 亏 数 量 。 对 已 盘 点 存 货 数 量 实 施 抽 查 ;
22、获 取 盘 点 汇 总 表 副 本 进 行 复 核 , 并 选 择 金 额 较 大 、 收 发 频 繁 等 存 货 项 目 作 为重 要 的 存 货 项 目 , 与 存 货 明 细 账 核 对 ; 审 核 存 货 盘 点 , 获 取 存 货 盘 点 盈 亏 调 整 记 录 。 重 大 盘 亏 事 项 是 否 已 获 得 必 要解 释 ; 盘 亏 事 项 会 计 处 理 是 否 正 确 并 已 获 批 准 ; 盘 亏 事 项 账 务 调 整 是 否 已 及 时 入 账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外 购 货 物 及 产 成 品 、 在 产 品 所 耗 用 的 外 购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是
23、 否 按 规 定转 出 , 并 同 时 确 认 为 损 失 。( 3) 获 取 并 审 核 纳 税 人 存 货 盘 点 计 划 及 存 货 盘 点 表 , 评 价 存 货 盘 点 的 可 信 程5度 。3.报 废 、 毁 损 存 货 的 审 核 。 到 现 场 察 看 存 货 的 现 状 , 并 记 录 、 拍 照 等 。4.获 取 充 分 必 要 的 证 据 。( 1) 盘 亏 的 存 货 。 取 得 存 货 盘 点 表 ; 存 货 保 管 人 对 于 盘 亏 的 情 况 说 明 ; 取 得 盘 亏 存 货 的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 包 括 相 关 入 库 手 续 、 相 同 或 相
24、近 存 货 采 购 发票 价 格 或 其 他 确 定 依 据 ) ; 企 业 内 部 有 关 责 任 认 定 、 责 任 人 赔 偿 说 明 和 内 部 核 批 文 件 。( 2) 报 废 、 毁 损 的 存 货 。 属 于 单 项 或 批 量 金 额 较 小 的 存 货 , 应 取 得 企 业 内 部 有 关 技 术 部 门 出 具 的 技 术鉴 定 证 明 ; 属 于 单 项 或 批 量 金 额 较 大 的 存 货 , 应 取 得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部 门 或 具 有 技 术 鉴 定资 格 的 机 构 出 具 的 技 术 鉴 定 证 明 ; 涉 及 保 险 索 赔 的 , 应 取 得
25、 保 险 公 司 理 赔 情 况 的 说 明 ; 取 得 企 业 内 部 关 于 存 货 报 废 、 毁 损 情 况 的 责 任 认 定 、 赔 偿 情 况 及 相 关 审 批 文件 ; 残 值 情 况 的 说 明 。( 3) 被 盗 的 存 货 。 取 得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相 关 报 案 、 结 案 证 明 材 料 ; 取 得 涉 及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认 定 及 赔 偿 情 况 的 说 明 材 料 ; 涉 及 保 险 索 赔 的 , 应 取 得 保 险 公 司 理 赔 情 况 的 说 明 材 料 。( 4) 发 生 永 久 或 实 质 性 损 失 的 存 货 。 对 发
26、生 永 久 或 实 质 性 损 失 的 应 提 供 或 取得 以 下 证 据 : 资 产 被 淘 汰 、 变 质 的 经 济 、 技 术 等 原 因 的 说 明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证 实 有 关 资 产 已 霉 烂 变 质 、已 无 使 用 价 值 或 转 让 价 值 、 已 毁 损 等 的 书 面 证 明 ; 有 关 技 术 部 门 或 具 有 技 术 鉴 定 资 格 的 机 构 出 具 的 品 质 鉴 定 报 告 ; 有 关 资 产 的 成 本 和 价 值 回 收 情 况 的 说 明 。5.确 认 存 货 损 失 税 前
27、 扣 除 的 金 额 。 计 算 企 业 的 存 货 确 已 形 成 财 产 净 损 失 或 者 已发 生 永 久 或 实 质 性 损 失 , 并 扣 除 变 价 收 入 、 可 收 回 金 额 以 及 责 任 和 保 险 赔 款 后 的 余额 , 确 认 存 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的 具 体 金 额 。( 二 ) 固 定 资 产 损 失 的 审 核1.固 定 资 产 损 失 , 包 括 企 业 房 屋 建 筑 物 、 机 器 设 备 、 运 输 设 备 、 工 具 器 具 等 发生 盘 亏 、 淘 汰 、 毁 损 、 报 废 、 丢 失 、 被 盗 等 造 成 的 净 损 失 及 固
28、定 资 产 发 生 的 永 久 或实 质 性 损 失 。2.固 定 资 产 损 失 真 实 性 审 核 。( 1) 评 价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是 否 存 在 、 有 效 且 一 贯 遵 守 。6( 2) 评 价 固 定 资 产 计 价 对 应 缴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 审 核 固 定 资 产 计 价 是 否 符 合 税法 及 有 关 规 定 。( 3) 审 核 房 屋 产 权 证 、 车 辆 运 营 证 、 船 舶 船 籍 证 明 等 所 有 权 证 明 文 件 , 确 定固 定 资 产 是 否 归 被 审 核 单 位 所 有 。 通 过 核 对 购 货 合 同
29、 、 发 票 、 保 险 单 、 运 单 等 资 料 , 抽 查 测 试 其 计 价 是 否正 确 , 授 权 批 准 手 续 是 否 齐 备 , 会 计 处 理 是 否 正 确 ; 审 核 竣 工 决 算 、 验 收 和 移 交 报 告 是 否 正 确 , 与 在 建 工 程 的 相 关 记 录 是 否 核 对相 符 ; 审 核 投 资 者 投 入 固 定 资 产 是 否 按 投 资 各 方 确 认 价 值 入 账 , 是 否 有 评 估 报 告 并经 有 关 部 门 或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确 认 , 交 接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3.报 废 、 毁 损 的 固 定 资 产 审 核
30、 。 实 地 观 察 报 废 、 毁 损 的 固 定 资 产 , 并 进 行 记录 、 拍 照 等 。4.获 取 充 分 必 要 的 证 据 。( 1) 盘 亏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取 得 :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表 ; 盘 亏 情 况 说 明 , 单 项 或 批 量 金 额 较 大 的 固 定 资 产 盘 亏 , 企 业 应 逐 项 作 出 专 项说 明 ; 企 业 内 部 有 关 责 任 认 定 和 内 部 核 准 文 件 等 。( 2) 对 报 废 、 毁 损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取 得 : 企 业 内 部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鉴 定 证 明 ; 单 项 或 批 量
31、金 额 较 大 的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 毁 损 , 企 业 应 逐 项 作 出 专 项 说 明 , 并委 托 有 技 术 鉴 定 资 格 的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 出 具 鉴 定 说 明 ;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自 然 灾 害 、 意 外 事 故 、 战 争 等 ) 造 成 固 定 资 产 毁 损 、 报 废 的 ,应 当 有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出 具 的 鉴 定 报 告 , 如 消 防 部 门 出 具 受 灾 证 明 ,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事 故 现 场 处 理 报 告 、 车 辆 报 损 证 明 , 房 管 部 门 的 房 屋 拆 除 证 明 , 锅 炉
32、 、 电 梯 等 安 检部 门 的 检 验 报 告 等 ;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 毁 损 情 况 说 明 及 内 部 核 批 文 件 ; 涉 及 保 险 索 赔 的 , 应 取 得 保 险 公 司 理 赔 情 况 的 说 明 。( 3) 对 被 盗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取 得 下 列 证 据 : 向 公 安 机 关 的 报 案 和 结 案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涉 及 责 任 人 的 , 应 取 得 责 任 认 定 及 赔 偿 情 况 的 说 明 ; 涉 及 保 险 索 赔 的 , 应 取 得 保 险 公 司 理 赔 情 况 的 说 明 。( 4) 对 发 生 永
33、久 或 实 质 性 损 失 的 , 应 取 得 下 列 证 据 : 资 产 被 淘 汰 、 变 质 的 经 济 、 技 术 等 原 因 的 说 明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证 实 有 关 资 产 已 无 使 用 价 值或 转 让 价 值 、 已 毁 损 等 的 书 面 证 明 ; 有 关 技 术 部 门 或 具 有 技 术 鉴 定 资 格 的 机 构 出 具 的 品 质 鉴 定 报 告 ; 有 关 资 产 的 成 本 和 价 值 回 收 情 况 说 明 。75.确 认 固 定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的 金 额 。( 1)
34、 对 盘 亏 的 固 定 资 产 , 依 据 账 面 净 值 扣 除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的 余 额 , 确 认 固 定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的 具 体 金 额 ;( 2) 对 报 废 、 毁 损 的 固 定 资 产 , 依 据 账 面 净 值 扣 除 残 值 、 保 险 赔 偿 和 责任 人 赔 偿 后 的 余 额 , 确 认 固 定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的 具 体 金 额 ;( 3) 对 被 盗 的 固 定 资 产 , 依 据 账 面 净 值 扣 除 保 险 理 赔 以 及 责 任 赔 偿 后 的 余 额 ,确 认 固 定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的 具
35、体 金 额 ;( 4) 计 算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已 发 生 永 久 或 实 质 性 损 失 , 并 扣 除 变 价 收 入 、 可 收 回金 额 以 及 责 任 和 保 险 赔 款 后 的 余 额 , 确 认 固 定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的 具 体 金 额 。( 三 ) 在 建 工 程 及 其 他 资 产 损 失 的 审 核1.在 建 工 程 及 其 他 资 产 损 失 , 包 括 企 业 已 经 发 生 的 因 停 建 、 废 弃 和 报 废 、 拆 除在 建 工 程 项 目 以 及 因 此 而 引 起 的 相 应 工 程 物 资 报 废 或 削 价 处 理 等 发 生
36、的 损 失 。2.确 认 在 建 工 程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存 在 , 并 为 申 报 企 业 所 有 。( 1) 获 取 或 编 制 在 建 工 程 及 其 他 资 产 递 延 资 产 明 细 表 , 复 核 加 计 正 确 。( 2) 抽 查 重 要 的 原 始 凭 证 , 审 核 在 建 工 程 及 其 他 资 产 增 加 的 合 法 性 和 真 实 性 ,查 阅 有 关 合 同 、 协 议 等 资 料 和 支 出 凭 证 , 是 否 经 授 权 批 准 , 会 计 处 理 是 否 正 确 。3.在 建 工 程 及 其 他 资 产 状 态 的 审 核 。 到 现 场 察 看 在 建
37、 工 程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现 状 ,并 记 录 、 拍 照 等 。4.获 取 充 分 必 要 的 证 据 。( 1) 因 停 建 、 废 弃 和 报 废 、 拆 除 的 在 建 工 程 , 应 取 得 下 列 证 据 : 国 家 明 令 停 建 项 目 的 文 件 ;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出 具 的 工 程 停 建 、 拆 除 文 件 ; 企 业 对 报 废 、 废 弃 的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出 具 的 鉴 定 意 见 和 原 因 说 明 及 核 批 文 件 ,单 项 数 额 较 大 的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报 废 , 应 取 得 行 业 专 家 参 与 的 技 术 鉴
38、定 意 见 ; 工 程 项 目 实 际 投 资 额 的 确 定 依 据 。( 2)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和 意 外 事 故 毁 损 的 在 建 工 程 , 应 取 得 下 列 证 据 : 有 关 自 然 灾 害 或 者 意 外 事 故 的 证 明 ; 涉 及 保 险 索 赔 的 , 应 取 得 保 险 理 赔 的 说 明 ; 企 业 内 部 有 关 责 任 认 定 、 责 任 人 赔 偿 说 明 和 核 准 文 件 。5.确 认 在 建 工 程 及 其 他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的 金 额 。( 1) 因 停 建 、 废 弃 和 报 废 、 拆 除 的 在 建 工 程 造 成 的
39、 损 失 , 依 据 账 面 价 值 扣 除残 值 后 的 余 额 , 确 认 该 项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的 具 体 金 额 ;( 2)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和 意 外 事 故 毁 损 的 在 建 工 程 造 成 的 损 失 , 依 据 账 面 价 值 扣除 残 值 、 保 险 赔 偿 及 责 任 赔 偿 后 的 余 额 , 确 认 该 项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的 具 体 金 额 。四 、 无 形 资 产 损 失 的 审 核1.确 认 无 形 资 产 的 存 在 并 为 申 报 企 业 所 有 。( 1) 获 取 或 编 制 无 形 资 产 明 细 表 , 复 核
40、 加 计 正 确 , 并 与 总 账 数 和 明 细 账 合计 数 核 对 是 否 相 符 。8( 2) 审 核 无 形 资 产 的 权 属 证 书 原 件 、 专 利 技 术 的 持 有 和 保 密 状 况 等 , 并 获 取有 关 协 议 和 董 事 会 纪 要 等 文 件 、 资 料 , 审 核 无 形 资 产 的 性 质 、 构 成 内 容 、 计 价 依 据 ,确 定 无 形 资 产 的 存 在 性 。( 3) 评 价 无 形 资 产 计 价 对 应 缴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 审 核 无 形 资 产 计 价 是 否 符 合 税法 及 其 有 关 规 定 。( 4) 审 核 无
41、形 资 产 各 项 目 的 摊 销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是 否 与 上 期 一 致 , 若 改变 摊 销 政 策 , 审 核 其 依 据 是 否 充 分 。 审 核 本 期 摊 销 额 及 其 会 计 处 理 和 税 务 处 理 是 否正 确 。 除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外 购 商 誉 的 摊 销 费 用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 外 购 无 形 资 产 的 价 值 , 包 括 买 价 和 购 买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 企 业 自 行 研制 开 发 无 形 资 产 , 应 对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进 行 准 确 归 集 , 凡 在 发 生 时
42、 已 作 为 研 究 开 发 费直 接 扣 除 的 ,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时 , 不 得 再 分 期 摊 销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支 付 给 国 家 或 其 他 纳 税 人 的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应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管理 , 并 在 不 短 于 合 同 规 定 的 使 用 期 间 内 平 均 摊 销 ; 购 买 的 计 算 硬 件 所 附 带 的 软 件 , 未 单 独 计 价 的 , 应 并 入 计 算 机 硬 件 作 为 固 定资 产 管 理 ; 单 独 计 价 的 软 件 , 应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2.获 取 充 分 必 要 的 证
43、 据 。 确 认 无 形 资 产 损 失 , 应 取 得 下 列 证 据 :( 1) 资 产 被 淘 汰 的 经 济 、 技 术 等 原 因 的 说 明 ;( 2)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证 实 有 关 资 产 已 无 使 用价 值 或 转 让 价 值 等 的 书 面 证 明 ;( 3) 有 关 技 术 部 门 或 具 有 技 术 鉴 定 资 格 的 机 构 出 具 的 品 质 鉴 定 报 告 ;( 4) 无 形 资 产 的 法 律 保 护 期 限 文 件 ;( 5)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和 价 值 回 收 情 况 的 说
44、明 。3.确 认 无 形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的 金 额 。 计 算 企 业 无 形 资 产 确 已 形 成 财 产 净 损 失或 者 已 发 生 永 久 或 实 质 性 损 失 , 并 扣 除 变 价 收 入 、 可 收 回 金 额 以 及 责 任 和 保 险 赔 款后 的 余 额 , 确 认 无 形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的 具 体 金 额 。五 、 投 资 损 失 的 审 核1.确 认 投 资 的 存 在 并 为 申 报 企 业 所 有 。( 1) 短 期 投 资 。 获 取 或 编 制 短 期 投 资 明 细 表 , 复 核 加 计 正 确 , 并 与 总 账 数
45、 和 明 细 账 合 计 数 核对 是 否 相 符 , 结 合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和 委 托 贷 款 科 目 与 报 表 数 核 对 是 否 相 符 。 获 取 股 票 、 债 券 及 基 金 账 户 对 账 单 , 与 明 细 账 余 额 核 对 , 审 核 期 末 资 金 账 户余 额 会 计 处 理 是 否 正 确 。 必 要 时 , 向 证 券 公 司 等 发 函 询 证 。 获 取 期 货 账 户 对 账 单 , 与 明 细 账 余 额 核 对 , 审 核 期 末 资 金 账 户 余 额 会 计 处 理是 否 正 确 。 必 要 时 , 向 期 货 公 司 发 函 询
46、证 。 监 盘 库 存 有 价 证 券 , 并 与 相 关 账 户 余 额 进 行 核 对 , 如 有 差 异 , 应 查 明 原 因 ,并 作 出 记 录 或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对 在 外 保 管 的 有 价 证 券 , 查 阅 有 关 保 管 的 证 明 文 件 。 必 要 时 , 向 保 管 人 函 证 。9 审 核 申 报 损 失 的 短 期 投 资 增 加 项 目 的 记 账 凭 证 及 其 原 始 凭 证 是 否 完 整 合 法 ,会 计 处 理 是 否 正 确 。 审 核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的 确 定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2) 长 期 投 资 。
47、 获 取 或 编 制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明 细 表 , 复 核 加 计 正 确 , 并 与 总 账 数 和 明 细 账 合 计数 核 对 相 符 , 结 合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科 目 与 报 表 数 核 对 相 符 。 审 核 申 报 损 失 的 长 期 投 资 的 原 始 凭 证 , 对 于 增 加 的 项 目 要 核 实 其 入 账 基 础 是否 符 合 投 资 合 同 、 协 议 的 有 关 规 定 , 会 计 处 理 是 否 正 确 ; 对 于 减 少 的 项 目 要 核 实 其变 动 原 因 及 授 权 批 准 手 续 。 以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换 入 长
48、期 股 权 投 资 时 , 审 核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是 否 为 换 出 资 产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 审 核 股 票 权 证 等 凭 据 , 核 对 其 所 有 权 及 金 额 。 必 要 时 , 应 向 被 投 资 单 位 函 证投 资 单 位 的 投 资 额 、 持 股 比 例 及 被 审 计 单 位 发 放 股 利 情 况 。 若 股 票 权 证 等 已 提 供 质押 或 受 到 其 他 约 束 的 , 应 取 证 ( 或 函 证 ) , 提 请 被 审 计 单 位 作 适 当 披 露 。( 3) 债 权 投 资 。 获 取 或 编 制 长
49、 期 债 权 投 资 明 细 表 , 复 核 加 计 正 确 , 并 与 总 账 数 和 明 细 账 合 计数 核 对 相 符 , 结 合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和 委 托 贷 款 科 目 与 报 表 数 核 对 相 符 。 审 核 申 报 损 失 的 债 券 投 资 的 原 始 凭 证 , 对 于 增 加 的 项 目 要 核 实 其 入 账 基 础 是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会 计 处 理 是 否 正 确 ; 对 于 减 少 的 项 目 要 核 实 其 变 动 原 因 及 授 权 批准 手 续 。 监 盘 库 存 有 价 证 券 , 取 得 盘 点 表 , 核 对 其 所 有 权 及 金 额 。2.取 得 充 分 必 要 的 证 据 。 确 认 投 资 损 失 应 取 得 下 列 证 据 :( 1) 有 关 被 投 资 方 破 产 公 告 、 破 产 清 偿 文 件 ; 工 商 等 有 关 部 门 注 销 、 吊 销 文件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行 政 决 定 文 件 ; 终 止 经 营 、 停 止 交 易 的 法 律 或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 2) 有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