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的 自 由 与 限 制 以 台 湾 地 区 的 法 制 为 中 心谢 哲 胜 X内 容 提 要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尽 管 有 不 完 美 之 处 ,但 其 仍 然 是 一 项 原 则 ,对 其 的 限 制 应 视 为 例 外 。 简 单地 说 ,只 有 在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无 法 达 到 福 祉 最 大 时 ,才 会 思 考 对 其 限 制 与 否 。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的 不 完 美并 不 当 然 意 味 着 对 其 应 予 以 限 制 ,只 有 认 定 限 制 所 带 来 的 福 祉 高 于 限 制 的 成 本 时 ,才
2、有 限 制 的 必 要 。 对 不 动产 财 产 权 的 限 制 必 须 符 合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才 符 合 宪 法 保 障 财 产 权 的 精 神 ,并 求 得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与 限 制 的平 衡 。关 键 词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限 制一 、 引 言所 有 权 绝 对 、 契 约 自 由 和 过 失 责 任 并 列 为 民 法 的 三 大 原 则 ,而 所 有 权 绝 对 原 则 其 实 就 是 指 所 有 权 人原 则 上 得 自 由 使 用 收 益 处 分 其 所 有 物 。 所 有 权 是 财 产 权 的 核 心 ,而 财 产 权 人 原 则
3、上 也 得 自 由 使 用 收 益处 分 其 财 产 权 。 广 义 的 财 产 权 可 以 包 括 契 约 所 生 的 权 利 ,如 果 是 针 对 取 得 不 动 产 的 权 利 ,则 取 得 不 动 产财 产 权 的 自 由 ,也 是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的 内 涵 之 一 。 因 此 ,人 们 原 则 上 可 以 自 由 取 得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不动 产 财 产 权 人 原 则 上 得 自 由 使 用 收 益 处 分 其 财 产 权 ,并 排 除 他 人 干 涉 ,即 是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原 则 。然 而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原 则
4、是 为 了 提 供 财 产 权 人 生 产 的 诱 因 ,原 则 上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如 果 放 任 不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无 法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就 有 必 要 依 一 定 程 序 ,加 以 限 制 。 政 府 限 制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必 须 以必 要 者 为 限 ,不 能 违 反 宪 法 保 障 财 产 权 的 意 旨 ,基 于 限 制 的 功 能 在 于 弥 补 财 产 权 自 由 的 不 完 美 处 ,而 限制 有 其 成 本 ,因 此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与 限 制 ,应 取 得 平 衡 ,以 求 得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的
5、 极 大 值 。本 文 第 二 部 分 首 先 从 不 动 产 和 财 产 权 的 概 念 出 发 ,定 义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第 三 部 分 说 明 不 动 产 财 产 权自 由 的 意 旨 ,作 为 全 文 探 讨 的 基 础 ;第 四 部 分 探 讨 政 府 限 制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的 法 律 基 础 和 合 宪 性 的 界 线 ,以 表 明 政 府 对 私 人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的 限 制 也 受 到 宪 法 的 限 制 ;第 五 部 分 列 举 台 湾 地 区 法 制 上 对 于 不 动 产财 产 权 的 限 制 内 容 ,包 括 取 得 、 使 用 、 收 益
6、 、 处 分 和 排 除 他 人 干 涉 的 限 制 以 及 课 税 ,以 明 了 限 制 的 内 容 ;第六 部 分 阐 述 限 制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的 功 能 与 成 本 ,作 为 限 制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的 考 虑 依 据 ;第 七 部 分 主 张 不 动 产财 产 权 仍 以 自 由 为 原 则 ,限 制 必 须 符 合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以 取 得 二 者 的 平 衡 ;第 八 部 分 总 结 全 文 ,提 出 本 文结 论 。二 、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的 定 义(一 )不 动 产依 “ 民 法 ” 第 66 条 的 规 定 ,不 动 产 为 土 地 及
7、 其 定 着 物 ,所 谓 土 地 ,依 “ 土 地 法 ” 第 1 条 的 规 定 ,为 水 陆931X 台 湾 中 正 大 学 法 律 学 系 教 授 ,台 湾 财 产 法 暨 经 济 法 研 究 协 会 理 事 长 ,法 学 博 士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及 天 然 富 源 。 水 是 指 水 地 ,陆 指 陆 地 ,天 然 富 源 指 天 然 资 源 ,这 是 最 广 义 的 土 地 。 广 义 的 土 地 指 水 地 和陆 地
8、 ,然 则 日 常 惯 称 的 土 地 则 是 指 陆 地 而 言 ,这 是 土 地 的 核 心 意 义 ,“ 民 法 ” 第 773 条 规 定 了 土 地 所 有 权的 范 围 , 从 其 用 语 可 知 ,该 条 所 谓 土 地 也 指 陆 地 而 言 ;因 此 ,本 文 中 土 地 一 词 ,如 未 特 别 指 明 ,则 专 指 陆地 而 言 。“ 民 法 ” 第 66 条 所 谓 的 定 着 物 ,“ 释 字 第 九 十 三 号 ” 认 为 指 非 土 地 之 构 成 部 分 ,继 续 附 着 于 土 地 ,而 达一 定 经 济 上 目 的 ,不 易 移 动 其 所 在 之 物 而
9、言 。 “ 民 法 ” 债 编 和 物 权 编 相 类 似 用 语 则 变 为 建 筑 物 和 工 作物 ,“ 土 地 法 ” 第 5 条 则 称 为 建 筑 改 良 物 ,包 括 附 着 土 地 的 建 筑 物 或 工 事 ,建 筑 改 良 物 可 以 为 所 有 权 和他 项 权 利 的 登 记 , “ 建 筑 法 ” 第 4 条 称 建 筑 物 为 定 着 于 土 地 上 或 地 面 下 具 有 顶 盖 、 梁 柱 或 墙 壁 ,供 个 人或 公 众 使 用 之 构 造 物 或 杂 项 工 作 物 ,杂 项 工 作 物 则 系 指 营 业 炉 灶 、 水 塔 、 望 台 、 广 告 牌
10、、 散 装 仓 、 广 播塔 、 烟 囱 、 围 墙 、 驳 嵌 、 高 架 游 戏 设 施 、 游 泳 池 、 地 下 储 藏 库 、 建 筑 物 兴 建 完 成 后 增 设 之 中 央 系 统 空 气 调 节 、升 降 设 备 、 防 空 避 难 、 污 物 处 理 及 挖 填 土 石 方 等 工 程 。 综 合 以 上 定 义 和 用 语 ,可 知 定 着 物 是 指 广 义 的 建 筑 物 ,即 为 建 筑 改 良 物 ,包 括 狭 义 的 建 筑 物 和 工 事或 工 作 物 而 言 ,定 着 物 为 法 律 名 词 ,建 筑 物 则 为 日 常 惯 称 语 ,因 此 本 文 中 建
11、 筑 物 一 词 若 未 特 别 指 明 ,则 系指 广 义 建 筑 物 ,即 定 着 物 而 言 。 建 筑 物 又 以 房 屋 为 主 ,因 此 一 般 所 谓 不 动 产 大 多 指 土 地 和 房 屋 ,在 海 峡两 岸 ,不 动 产 也 常 被 称 为 房 地 产 ,本 文 所 称 的 不 动 产 虽 系 以 土 地 和 房 屋 为 主 ,但 仍 包 括 其 它 建 筑 物 。 (二 )财 产 权财 产 权 最 核 心 的 概 念 是 所 有 权 ,因 为 所 有 权 是 永 久 地 、 概 括 地 、 全 面 地 直 接 占 有 支 配 物 的 权 利 ,决 定物 的 全 部 权
12、利 的 归 属 ;然 而 ,因 为 对 物 的 权 利 可 以 为 质 、 量 、 时 间 和 空 间 的 切 割 ,因 而 ,在 同 一 物 上 ,即 可能 存 在 其 它 对 物 的 权 利 (物 权 ) ,因 此 ,财 产 权 通 常 包 括 所 有 权 和 其 它 物 权 。 物 权 其 实 就 是 通 俗 用 语 的财 产 一 词 ,相 当 于 英 美 法 财 产 (property)一 词 ,然 而 物 权 是 “ 台 湾 地 区 民 法 典 ” 的 正 式 用 语 ,与 契 约 和 侵 权行 为 所 生 的 债 权 并 列 为 财 产 权 ,因 此 ,广 义 财 产 权 的 概
13、念 ,除 了 物 权 外 ,仍 包 括 定 义 为 债 权 的 权 利 ,相 当于 英 文 的 patrimony 一 词 ,只 是 在 英 美 等 国 ,很 少 使 用 patrimony 一 词 ,而 是 有 时 将 property 一 词 扩 及 到 原属 契 约 上 的 权 利 。 因 为 契 约 是 财 产 取 得 和 处 分 的 方 式 ,保 护 契 约 自 由 和 财 产 权 保 障 有 关 , 侵 权 行 为会 发 生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也 与 财 产 有 关 ,因 此 ,都 属 于 广 义 财 产 权 或 财 产 法 的 范 围 。(三 )不 动 产 财 产 权承
14、前 述 ,依 广 义 财 产 权 概 念 ,不 动 产 上 的 财 产 权 不 以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为 限 ,尚 包 括 分 类 为 不 动 产 限 制物 权 和 不 动 产 债 权 的 权 利 ,在 台 湾 地 区 ,不 动 产 限 制 物 权 以 “ 民 法 ” 物 权 编 所 规 定 的 地 上 权 、 永 佃 权 、 地 役041 参 见 “ 释 字 第 580 号 解 释 ” 。物 权 一 词 其 实 也 就 是 民 法 通 则 第 五 章 第 一 节 所 称 的 财 产 ,因 此 ,大 陆 曾 经 有 使 用 物 权 还 是 财 产 的 论 辩 ,但 是 这 只 是 名 词
15、 使 用 的 偏好 而 已 ,与 实 质 内 容 无 直 接 相 关 。 财 产 一 词 为 通 俗 用 语 ,英 美 法 也 使 用 财 产 (property) 一 词 ,物 权 的 客 体 又 不 限 于 物 ,所 以 ,本 文 认 为财 产 其 实 是 个 更 好 的 用 词 ,然 而 目 前 法 学 界 似 乎 以 物 权 一 词 较 为 通 用 ,“ 台 湾 民 法 典 ” 正 式 用 语 也 是 物 权 ,与 契 约 和 侵 权 行 为 并 列 为财 产 权 ,因 此 ,本 文 也 使 用 物 权 一 词 。参 见 谢 哲 胜 : 不 动 产 证 券 化 之 研 究 ,载 国 立
16、 台 湾 大 学 法 学 论 丛 第 27 卷 第 1 期 (1997 年 12 月 ) ,第 267 页 ;臧 大 年 、 谢 哲 胜 、 连 锡 安 、张 静 怡 : 不 动 产 证 券 化 ,翰 芦 出 版 公 司 1999 年 3 月 版 ,第 9 - 10 页 ;臧 大 年 、 谢 哲 胜 、 郑 惠 佳 : 动 产 抵 押 贷 款 债 权 证 券 化 ,翰 芦 出 版公 司 ,2000 年 元 月 版 ,第 24 - 25 页 ;谢 哲 胜 、 陈 亭 兰 : 不 动 产 证 券 化 法 律 与 制 度 运 作 ,翰 芦 出 版 公 司 2003 年 8 月 版 ,第 11 - 1
17、2页 。参 见 “ 建 筑 法 ” 第 7 条 。参 见 “ 土 地 法 ” 第 37 条 第 1 项 。“ 土 地 法 ” 第 5 条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土 地 改 良 物 ,分 为 建 筑 改 良 物 及 农 作 改 良 物 二 种 。 附 着 于 土 地 之 建 筑 物 或 工 事 ,为 建 筑 改 良 物 。 附着 于 土 地 之 农 作 物 及 其 它 植 物 与 水 利 土 壤 之 改 良 ,为 农 作 改 良 物 。 ”参 见 “ 民 法 ” 第 191、 792、 794、 795、 799 条 。“ 民 法 ” 第 773 条 规 定 :“ 土 地 所 有 权 ,
18、除 法 令 有 限 制 外 ,于 其 行 使 有 利 益 之 范 围 内 ,及 于 土 地 之 上 下 。 如 他 人 之 干 涉 ,无 碍 其 所 有 权 之行 使 者 ,不 得 排 除 之 。 ”中 国 法 学 2006 年 第 3 期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权 、 典 权 、 抵 押 权 为 主 ,也 包 括 “ 土 地 法 ” 第 133 条 的 耕 作 权 ;不 动 产 债 权 则 以 不 动 产 租 赁 权 为 主 ,是 规 定
19、在 债 编 的 使 用 收 益 不 动 产 的 权 利 。 以 上 各 种 不 动 产 的 权 利 ,均 是 财 产 权 ,因 此 ,均 为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的 范围 。上 述 是 以 典 型 物 权 和 法 典 编 排 债 权 物 权 的 体 例 为 介 绍 依 据 ,如 依 “ 八 十 六 年 台 再 字 第 九 十 七 号 ” 判决 肯 定 当 事 人 创 设 新 种 类 和 新 内 容 物 权 的 效 力 的 意 旨 ,和 “ 释 字 第 三 四 九 号 ” 不 以 法 典 上 债 扫 物 权 二 分法 作 为 区 别 对 人 和 对 物 效 力 的 唯 一 标 准 的 解 释
20、 意 旨 ,则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应 概 括 指 可 以 直 接 支 配 不 动 产 ,并享 有 其 利 益 的 权 利 ,不 论 其 法 典 分 类 为 债 权 或 物 权 ,不 动 产 的 核 心 意 义 既 然 是 房 屋 和 土 地 ,则 不 动 产 财产 权 较 具 体 定 义 为 :可 以 直 接 支 配 房 屋 和 土 地 等 不 动 产 ,并 享 有 其 利 益 的 权 利 ,包 括 房 屋 和 土 地 的 所 有权 ,以 及 存 在 于 土 地 和 房 屋 上 的 各 种 权 利 。 既 然 强 调 是 存 在 于 土 地 和 房 屋 上 的 各 种 权 利 ,则 对
21、于 单 纯 的对 人 权 ,如 一 般 契 约 的 对 人 请 求 权 和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则 不 在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的 范 围 ,而 不 动 产 租 赁 的 承租 人 ,可 以 直 接 支 配 占 有 不 动 产 ,因 此 ,也 在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的 概 念 范 围 内 。 但 如 探 讨 取 得 不 动 产 财 产 权的 限 制 ,则 并 非 指 对 既 得 权 利 的 限 制 ,而 是 指 作 为 权 利 主 体 的 限 制 ,也 是 本 文 探 讨 的 范 围 。三 、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的 意 旨 “ 释 字 第 四 号 解 释 ” 阐
22、 述 :“ 宪 法 第 15 条 关 于 人 民 财 产 权 应 予 保 障 之 规 定 ,旨 在 确 保 个 人 依 财产 之 存 续 状 态 行 使 其 自 由 使 用 、 收 益 及 处 分 之 权 能 ,并 免 于 遭 受 公 权 力 或 第 三 人 之 侵 害 ,俾 能 实 现 个 人自 由 、 发 展 人 格 及 维 护 尊 严 。 ” 是 从 个 人 权 利 的 保 护 来 观 察 财 产 权 保 障 的 意 旨 ,如 从 资 源 利 用 以 满 足 人 们所 需 的 公 共 利 益 来 看 ,则 财 产 权 的 保 障 ,最 重 要 的 意 义 是 提 供 生 产 的 诱 因
23、,使 财 货 生 产 出 来 供 人 们 消 费 ,这 也 是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的 最 大 功 能 ,说 明 如 下 :(一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的 效 益不 动 产 包 括 土 地 和 房 屋 ,土 地 是 生 产 的 要 素 ,具 有 位 置 不 可 移 动 和 面 积 不 可 增 加 的 特 性 ,深 受 自 然条 件 的 限 制 ,因 此 ,土 地 的 有 效 利 用 ,是 个 攸 关 国 家 兴 衰 的 决 定 性 因 素 ;而 房 屋 附 着 于 土 地 ,为 土 地 利 用的 产 物 ,价 值 通 常 不 低 ,和 土 地 相 同 ,都 是 国 家
24、的 重 要 资 源 。 不 动 产 既 是 国 家 的 重 要 资 源 ,如 何 有 效 率 利用 不 动 产 资 源 ,以 满 足 人 民 的 物 质 生 活 所 需 ,就 成 为 法 制 上 最 重 要 的 任 务 ,而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原 则 正可 以 达 到 此 一 目 的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表 示 人 们 可 以 自 由 取 得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而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人 可 以 自 由 地 使 用 收 益并 处 分 其 不 动 产 ,而 不 受 他 人 及 国 家 的 干 涉 。 此 一 原 则 ,使 私 人 成 为 不 动 产 财
25、产 权 人 的 主 体 ,基 于 私 有比 公 有 对 于 物 质 使 用 有 效 率 的 原 则 ,及 “ 官 屋 漏 、 官 马 瘦 ” 的 中 国 古 谚 ,可 以 使 不 动 产 资 源 为 较 有 效 率 利用 ;而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人 ,可 以 放 心 地 投 资 劳 力 、 时 间 和 费 用 于 其 不 动 产 ,可 以 享 有 投 资 的 成 果 ,因 为 国 家并 不 干 涉 他 的 使 用 收 益 处 分 ,也 对 于 他 人 的 侵 害 加 以 救 济 ;因 为 国 家 不 干 预 不 动 产 使 用 收 益 方 式 ,不 动产 财 产 权 人 ,可 以 选 择
26、 最 佳 的 方 式 使 用 收 益 其 不 动 产 ,因 为 国 家 不 干 预 不 动 产 的 处 分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人也 可 以 选 择 最 佳 的 方 式 处 分 其 不 动 产 ,以 回 收 其 报 酬 。 所 以 ,简 单 地 说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原 则 ,就 是 允许 私 人 使 用 收 益 处 分 不 动 产 的 潜 能 充 分 发 挥 ,而 不 课 予 任 何 负 担 ,以 提 供 投 资 生 产 的 诱 因 ,财 货 即 因 而生 产 出 来 ,财 货 增 加 了 ,人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就 因 而 提 高 ,国 家 的 经 济 实 力
27、也 因 而 提 升 。(二 )原 则 上 符 合 公 共 利 益如 果 有 人 认 为 产 量 提 升 ,只 是 享 有 该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的 人 获 益 ,其 它 人 并 未 获 益 ,则 此 种 观 念 并 不 正确 。 因 为 物 以 稀 为 贵 ,贵 的 物 一 般 人 买 不 起 ,当 产 量 多 了 ,多 数 人 都 买 得 起 ,因 此 ,许 多 人 因 而 获 益 。 因为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人 销 售 有 所 得 ,会 缴 纳 各 种 税 捐 ,国 库 也 获 益 ,生 产 所 雇 用 的 人 力 增 加 就 业 机 会 ,提 高 其它 人 所 得 ,甚 至
28、因 所 得 的 增 加 ,使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人 、 受 雇 人 、 国 家 增 加 购 买 力 ,增 加 其 它 物 品 的 购 买 量 而提 高 其 它 人 所 得 ,都 会 形 成 财 富 的 外 溢 效 果 。 即 使 取 得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尚 未 利 用 的 人 ,因 支 出 对 价 给 国 家141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的 自 由 与 限 制 参 见 谢 哲 胜 : 契 约 自 治 与 管 制 ,载 月 旦 法 学 第 125 期 (2005 年 10 月 ) ,第 24 - 25 页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
29、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或 他 人 ,也 会 形 成 财 富 的 外 溢 效 果 ,而 对 公 众 有 利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原 则 使 人 民 的 财 富 增 加 、 生 活 水 平 提 高 ,国 家 的 经 济 实 力 因 而 提 升 ;因 此 ,原 则 上符 合 公 共 利 益 。 国 家 应 以 保 护 公 共 利 益 的 精 神 ,保 障 私 有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维 护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原 则 。四 、 政 府 限 制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的 法 律 基 础
30、 和 合 宪 性 审 查 lu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既 然 是 一 项 原 则 ,而 “ 宪 法 ” 也 明 文 保 障 财 产 权 ,则 政 府 限 制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必 须 有法 律 基 础 ,而 且 各 种 限 制 也 必 须 合 乎 “ 宪 法 ” 对 于 财 产 权 自 由 限 制 的 规 定 ,以 符 合 “ 宪 法 ” 保 障 财 产 权 的 精神 ,分 述 如 下 :(一 )政 府 限 制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的 法 律 基 础如 前 所 述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原 则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国 家 应 以 保 护 公 共 利 益 的
31、 精 神 ,保 障 私 有 不 动 产财 产 权 ,维 护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自 由 原 则 。 然 而 ,“ 宪 法 ” 第 23 条 也 概 括 规 定 ,为 了 公 益 所 必 要 ,可 以 法 律 限制 人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即 包 括 对 财 产 权 的 限 制 。政 府 限 制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的 内 容 有 很 多 种 ,除 了 本 文 第 五 部 分 所 探 讨 的 类 型 以 外 ,尚 包 括 “ 民 法 ” 相 邻关 系 的 规 定 ,“ 民 法 ” 相 邻 关 系 的 规 定 ,一 般 的 见 解 认 为 其 理 论 基 础 ,在 于 权 利 社 会
32、 化 的 观 念 , lv 权 利 社会 化 的 观 念 主 要 在 于 强 调 权 利 不 是 绝 对 的 ,权 利 的 承 认 需 符 合 社 会 的 利 益 ,因 此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权 能 也就 为 了 土 地 整 体 使 用 上 的 利 益 而 有 所 调 整 ,而 非 仅 以 土 地 所 有 人 为 本 位 主 义 思 考 。 因 为 所 有 人 于 法 律限 制 范 围 内 可 以 自 由 使 用 、 收 益 、 处 分 其 所 有 物 ,本 是 “ 民 法 ” 第 765 条 所 规 定 ,又 因 相 邻 关 系 主 要 是 就 土地 所 有 人 间 权 利 义 务
33、关 系 的 调 整 , lw 牵 涉 到 的 仅 是 私 法 上 的 关 系 ,而 且 相 邻 关 系 权 利 义 务 的 调 整 大 都伴 随 者 补 偿 金 的 给 予 ,原 则 上 是 符 合 均 衡 正 义 , lx 也 就 是 公 平 的 ,因 此 ,民 法 上 相 邻 关 系 对 土 地 使 用 的限 制 ,少 有 人 质 疑 其 法 律 基 础 。 对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课 税 因 为 有 “ 宪 法 ” 第 19 条 的 依 据 ,也 很 少 有 学 者 质 疑 。然 而 ,就 作 为 权 利 主 体 的 资 格 的 取 得 限 制 ,以 及 就 原 属 于 所 有 权
34、权 能 范 围 内 的 使 用 、 收 益 、 处 分 、 和排 除 他 人 干 涉 的 限 制 ,则 不 免 遭 到 质 疑 ,尤 其 是 就 土 地 使 用 分 区 管 制 、 建 筑 管 理 、 文 化 古 迹 保 护 法 规 和 环境 保 护 法 规 对 不 动 产 所 为 的 使 用 管 制 ,严 重 影 响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的 价 值 ,其 情 形 和 相 邻 关 系 权 利 义 务 的 调整 即 有 显 著 的 不 同 。 第 一 ,前 者 的 规 定 ,在 “ 民 法 ” 有 关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的 规 定 中 是 找 不 到 的 ,有 关 其 为 所有 人 的
35、 权 能 ,可 能 被 前 者 剥 夺 或 限 制 ,可 能 有 违 其 作 为 所 有 人 的 期 待 。 第 二 ,前 者 的 规 定 ,是 政 府 行 使 公权 力 对 人 民 使 用 其 不 动 产 的 限 制 ,双 方 地 位 有 显 著 的 不 平 等 ,与 相 邻 关 系 权 利 义 务 的 调 整 仅 涉 及 私 人 ,一 般 情 形 不 受 政 府 干 预 的 情 形 不 同 。 第 三 ,不 同 于 相 邻 关 系 有 补 偿 的 规 定 ,政 府 对 不 动 产 使 用 的 管 制 原则 上 是 不 给 任 何 补 偿 的 ,被 管 制 的 不 动 产 所 有 人 往 往
36、 承 受 相 当 大 的 损 失 。 基 于 以 上 三 点 理 由 ,前 者 由 政府 所 为 的 限 制 必 须 受 到 较 为 严 格 的 检 验 ,必 须 要 有 坚 强 法 律 基 础 ,否 则 有 可 能 被 认 为 违 反 财 产 权 的 保 障而 构 成 违 宪 。政 府 基 于 国 家 权 力 得 行 使 公 权 力 ,国 家 权 力 包 括 主 权 国 家 所 得 行 使 的 各 种 权 力 ,国 家 的 立 法 、 行 政 、司 法 权 都 包 括 在 内 , ly 公 权 力 即 是 最 广 义 的 警 察 权 (police power) ,公 权 力 的 行 使 以
37、 确 定 的 规 范 限 制 人 民241lulvlwlxly 参 见 陈 新 民 : 公 权 力 的 概 念 及 其 法 律 救 济 ,载 宪 政 思 潮 第 65 期 (1984 年 3 月 ) ,第 1 页 。有 关 均 衡 正 义 的 说 明 ,参 见 谢 哲 胜 : 赠 与 的 生 效 要 件 ,载 财 产 法 专 题 研 究 (二 ) ,自 版 (元 照 总 经 销 ) 1999 年 11 月 版 ,第 137 页 。相 邻 关 系 也 有 适 用 于 非 土 地 所 有 人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情 形 ,例 如 “ 民 法 ” 第 790 规 定 :“ 土 地 所 有
38、 人 得 禁 止 他 人 侵 入 其 地 内 。 但 有 左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一 、 他 人 有 通 行 权 者 。 二 、 依 地 方 习 惯 ,任 他 人 入 其 未 设 围 障 之 田 地 、 牧 场 、 山 林 刈 取 杂 草 ,采 取 枯 枝 、 枯 干 ,或 采 集 野 生 物 ,或 放 牧 牲 畜 者 。 ” 第 791 条 规 定 :“ 土 地 所 有 人 遇 他 人 之 物 品 或 动 物 偶 至 其 地 内 者 ,应 许 该 物 品 或 动 物 之 占 有 人 或 所 有人 入 其 地 内 ,寻 查 取 回 。 前 项 情 形 ,土 地 所 有 人
39、 受 有 损 害 者 ,得 请 求 赔 偿 。 于 未 受 赔 偿 前 ,得 留 置 其 物 品 或 动 物 。 ” 而 物 权 编 修 正 草 案也 将 相 邻 关 系 概 括 地 适 用 于 土 地 及 建 筑 物 的 利 用 人 。 参 见 法 务 部 编 :“ 民 法 ” 物 权 编 部 分 条 文 、“ 民 法 ” 物 权 编 施 行 法 修 正 草 案 ,1999年 3 月 ,第 95 页 。有 关 权 利 社 会 化 的 观 念 ,参 见 施 启 扬 : 民 法 总 则 ,自 版 2003 年 8 月 修 订 版 ,第 18 页 。参 见 谢 哲 胜 :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40、法 律 之 研 究 ,载 财 产 法 专 题 研 究 (二 ) ,自 版 (元 照 总 经 销 ) 1999 年 11 月 版 ,第 376 - 381 页 。中 国 法 学 2006 年 第 3 期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的 外 在 生 活 , lz 可 以 剥 夺 或 限 制 人 民 的 权 利 , l 狭 义 的 警 察 权 则 仅 指 限 制 人 民 权 利 的 情 形 。 l| 剥 夺 人 民权 利 的 情 形 ,如 剥 夺 人
41、民 所 有 权 、 自 由 权 ,前 者 如 土 地 征 收 、 犯 罪 的 工 具 没 收 ,后 者 如 无 期 徒 刑 。 限 制 人民 权 利 的 情 形 ,如 限 制 人 民 所 有 权 、 自 由 权 ,前 者 如 限 制 人 民 使 用 不 动 产 ,如 规 定 只 能 作 住 宅 用 ,后 者 如对 集 会 、 结 社 、 新 闻 媒 体 的 规 范 。政 府 为 了 促 进 不 动 产 有 效 率 使 用 或 公 平 分 配 不 动 产 产 权 归 属 的 公 共 利 益 ,在 有 必 要 限 制 不 动 产 财产 权 的 情 形 下 ,基 于 公 权 力 的 行 使 ,制 订
42、 相 关 法 律 或 行 政 法 规 ,使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的 规 范 符 合 公 平 或 效 率 ,增 进 全 民 福 祉 ,是 公 权 力 的 正 当 行 使 ,有 其 正 当 化 的 理 由 。 所 以 ,政 府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公 权 力 ,制 订 限 制 不动 产 财 产 权 的 法 律 或 行 政 命 令 ,即 是 限 制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的 法 律 基 础 。(二 )政 府 限 制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的 合 宪 性 审 查不 动 产 财 产 权 为 财 产 权 的 一 种 ,受 “ 宪 法 ” 第 15 条 的 保 障 ,而 “ 宪 法 ” 第 23
43、 条 也 规 定 , l在 四 种 情 形 有必 要 时 ,得 以 法 律 对 不 动 产 财 产 权 加 以 限 制 ,此 即 为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的 规 定 。 “ 宪 法 ” 第 23 条 的 要 件 有四 , l 第 一 是 公 共 利 益 的 存 在 ,第 二 是 必 须 为 了 促 进 公 共 利 益 ,第 三 是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有 必 要 限 制 ,第 四是 须 以 法 律 加 以 限 制 。 第 四 要 件 仅 须 经 由 立 法 院 通 过 即 可 ,或 基 于 法 律 的 授 权 而 制 订 的 行 政 命 令 或 地方 自 治 法 规 加 以 限 制 即
44、 可 ,争 议 不 大 。 因 此 ,以 下 仅 就 第 一 、 二 、 三 加 以 说 明 。11 公 共 利 益 的 存 在根 据 “ 宪 法 ” 第 23 条 的 规 定 ,防 止 妨 碍 他 人 自 由 、 避 免 紧 急 危 难 、 维 持 社 会 秩 序 ,或 增 进 公 共 利 益 是限 制 人 民 基 本 权 利 的 要 件 之 一 。 防 止 妨 碍 他 人 自 由 、 避 免 紧 急 危 难 、 维 持 社 会 秩 序 都 是 公 共 利 益 ,只 是此 三 点 是 消 极 的 避 免 损 及 公 共 利 益 ,增 进 公 共 利 益 则 是 积 极 的 ;所 以 ,简 单
45、 地 说 ,防 止 妨 碍 他 人 自 由 、 避免 紧 急 危 难 、 维 持 社 会 秩 序 ,和 增 进 公 共 利 益 ,都 是 公 共 利 益 。 也 就 是 不 能 为 了 少 数 私 人 的 利 益 ,而 必 须是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才 能 限 制 人 民 基 本 权 利 。不 动 产 使 用 管 制 法 律 原 始 目 的 是 为 了 维 护 不 动 产 价 值 ,但 现 在 则 扩 及 社 会 福 利 、 环 境 保 护 和 美 学 等价 值 , mu 概 括 地 说 是 为 了 不 动 产 使 用 的 效 率 , mv 避 免 因 外 部 性 导 致 市 场 失 灵
46、,有 效 率 使 用 不 动 产 对 社 会整 体 有 利 ,因 此 ,是 法 律 可 以 增 进 的 公 共 利 益 ,符 合 此 一 要 件 。 建 筑 管 理 是 为 了 人 民 居 住 使 用 的 安 全 、 舒适 、 卫 生 等 利 益 ,文 化 古 迹 保 护 法 律 是 为 了 保 护 文 化 遗 产 的 利 益 ,自 然 景 观 保 护 法 律 是 为 了 景 观 和 生 态保 育 的 利 益 ,污 染 防 制 法 律 是 为 了 减 少 污 染 维 护 环 境 的 利 益 ,也 都 是 法 律 可 以 增 进 的 公 共 利 益 ,均 符 合此 一 要 件 。 其 它 关 于
47、 不 动 产 取 得 、 收 益 、 处 分 和 排 除 他 人 干 涉 的 限 制 ,也 都 有 其 所 欲 增 进 的 公 共 利 益 。21 为 了 促 进 公 共 利 益“ 宪 法 ” 第 23 条 规 定 ,除 “ 为 ” 上 述 公 共 利 益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基 本 权 利 ,则 为 了 上 述 公 共 利 益 ,即 可 限制 人 民 的 人 民 基 本 权 利 。 限 制 某 一 人 民 基 本 权 利 ,是 否 是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必 须 于 立 法 的 理 由 或 条 文 显 示出 来 ,而 且 ,此 种 限 制 必 须 被 认 为 是 理 性 地 促
48、进 公 共 利 益 , mw 如 果 对 人 民 基 本 权 利 的 某 一 限 制 ,并 无 法341不 动 产 财 产 权 的 自 由 与 限 制lzll|llmumvmw 参 见 前 引 l ,第 238 页 。详 细 列 举 ,不 动 产 使 用 管 制 法 律 的 目 的 包 括 、 维 护 不 动 产 价 值 (maintain property values) 、 稳 定 周 围 环 境 ( stabilize neighberhood) 、 同 质 化区 域 (homogenize areas) 、 使 交 通 便 捷 (move traffic rapidly and saf
49、ely) 、 规 范 竞 争 (regulate competition) 、 限 制 人 口 密 度 (limit densities) 、 增 加 税基 (increase tax base) 、 促 进 道 德 (promote morals)等 。 参 见 Hagman Haskins 古 迹 依“ 文 化 资 产 保 存 法 ” 第 3 条 规 定 指 依 文 化 资 产 保 存 法 指 定 、 公 告 的 古 建 筑 物 、 传 统 聚 落 、 古 市 街 ,考 古 遗 址及 其 它 历 史 文 化 遗 迹 。 二 者 定 义 并 无 太 大 区 别 ,“ 文 化 资 产 保 存 法 ” 对 古 迹 的 规 范 ,是 规 定 在 第 12 条 到第 36 条 ,对 土 地 使 用 产 生 管 制 主 要 是 古 迹 修 复 和 保 持 原 貌 的 规 定 ,“ 国 家 公 园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请 参 看 相关 条 文 。(3)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