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 及收集方法,小组成员:常琦 蒋健 王建丰 徐余松 崔文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由于走私犯罪被害人是国家这个特殊主体,所以,走私犯罪证据只有六类,1999年11月11日上午,黄进武带其雇工朱妃平、林智、何兴、罗庭全、李献明等人驾驶“粤雷州13060”号渔船从雷州市企水港出海捕鱼。当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进武在海上接到其媳妇邓小娟(又名邓妃娟)的电话,称有一笔
2、运输香烟的生意,运费人民币一万元,叫黄进武将船开往东经108、北纬18O(我国北部湾海域,三亚港正西部)处接烟,然后运往三亚港。被告人黄进武同意。14日凌晨1时许,该船到达邓小娟指定海域。黄进武按照邓小娟告知的频道及代号用对讲机与送烟船联系后,一艘载有香烟的铁壳船即靠近“粤雷州13060”号船,被告人黄进武指挥船员将香烟卸装到“粤雷州13060”号船上,卸装完毕后,该船驶往三亚港。11月15日凌晨4时许,该船抵达三亚港停泊。5时许,黄进武与接烟人(身份不明)联系后,将船驶往附近一冰厂购买8吨冰块,用冰块将香烟挡住以逃避检查。16日上午10时许,海南省武警边防总队第二支队海警46005艇根据举报
3、将该船查扣,缴获专供出口的“双喜”牌香烟405箱(价值人民币81万元)。经核算,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31741万元。,案例分析:黄进武走私普通物品案,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1、海口海关查扣的“粤雷州13060”号渔船、405箱香烟(上有专供出口字样)的照片;,2、“粤雷州13060”号渔船船舶登记证书、“粤雷州13060号”渔船船舶所有权证、“粤雷州13060号”渔船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证明船舶所有人为黄进武;,3、黄进武船长证书;,4、海口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立、破案报告,查获“粤雷州13060”号船走私香烟的现场经过;,5、证人李献明、林智、朱妃平、罗庭
4、全、何兴证言,五人证明“粤雷州13060”号船主、船长都是黄进武;,6、证人黄宏海(海警二支队调查科科长)、林良洲(海警二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证言以及海警二支队的说明,证明缴获的完好无损的“双喜”香烟共405箱;,7、被告人黄进武的供述;,8、海口海关关税处出具的走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核算报告,证明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31741万元; 9、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缴获的香烟为正宗烟。,走私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证据体系庞杂,时间、空间跨度大,证据所涉及的对象人数众多,社会关系复杂,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新型证据所占比重大,证据规格要求高,证据专业化程度强、超出普通人的认知范围,证
5、据所涉及的对象人数众多,社会关系复杂,一个完整的走私犯罪链条往往包括收发货人、报关人员、运输人员和销售人员。这些人员中有的直接参与了走私犯罪是共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有的只是受主犯的雇佣为主犯承担一定的劳务,对主犯所从事的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并不知情,在案件侦破中可以将其列为证人。走私犯罪案件比一般的刑事案件有较多的犯罪嫌疑人和大量的证人,且没有明确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纠葛,反侦查能力强。,证据体系庞杂,时间、空间跨度大,走私犯罪案件一般具有时间跨度大、作案范围广、中间环节多的特点,证据材料分布于诸多单位、个人等主体,有时还会跨越国家的范围涉及到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走私犯
6、罪案件每个环节都需要调取大量繁杂的证据材料,各个环节之 间需要以一定的逻辑关系进行关联。走私犯罪的证据体系较一般刑事案件更加庞杂。,案例分析:冯建欣走私普通物品案,冯兴建于1997年7月担任龙庆纺织(浙江)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非法将龙庆公司300万美元的进口免税额度转让给萧山富丽达纺织有限公司,并收取了转让费90万元人民币。同年8-9月间,冯兴建指派公司人员以龙庆公司的名义,先后二次向绍兴海关为富丽达公司骗领了299.74万美元的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富丽达公司利用龙庆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4月,两次实际免税进口共265.18万美元的纺织设备,从而偷逃应缴税
7、款合计人民币5827515.98元。案发后,冯兴建投案自首。有关部门从龙庆公司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0万元,追缴等值价款中的部分人民币310万元。,经审理查明,1997年上半年,龙庆窑业(浙江)有限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吸纳被告人冯兴建为法定代表人的绍兴县马山福利织造总厂为合资股东,将公司改组为龙庆纺织(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庆公司),并划拨550万美元的进口免税额度给绍兴县马山福利织造总厂用于购置进口纺织设备,冯兴建任副董事长,实际履行董事长、总经理职责。同年7月,萧山富丽达纺织公司在采购进口纺织设备过程中,获悉冯兴建掌握有300万美元进口免税额度剩余,即要求冯兴建能予转让。后经双方协商,冯兴
8、建以浙江大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马山福利织造总厂为一套班子二块牌子)的名义,与富丽达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龙庆公司的300万美元进口免税额度转让给富丽达公司,并收取了转让费90万元人民币。同时为逃避海关监管,双方还签订了虚假的联营协议。,8-9月间,被告人冯兴建根据富丽达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起运情况,指派龙庆公司以人员以龙庆公司名义,先后两次向绍兴海关骗领了共299.74万美元的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富丽达公司则利用龙庆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4月,免税进口价值246.1万美元的剑杆织机50台和价值19.08万美元的倍捻机6台,从而偷逃关税及增值税共计人民币5
9、827515.98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兴建于1999年9月24日向绍兴海关投案,交代了龙庆公司的上述走私事实。9月28日龙庆公司向绍兴海关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0万元。9月29日绍兴海关向龙庆公司追缴了走私等值价款中的部分计人民币31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戚建尔(富丽达公司总经理)、傅卫太(富丽达公司财务人员)证言,证明其单位通过被告人冯兴建从龙庆公司转让了300万美元的进口免税额度,其单位支付给大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人民币90万元,后又由龙庆公司人员协助申批免税证明及报关手续,免税进口了上述货物之事实; 证人贾洪良证言,证明其介绍富丽达公司的戚建尔去冯兴建处购买免税额300万美元
10、的经过及意大利舒美特公司实际销售给富丽达公司50台剑杆织机,而为使用龙庆公司的免税指标,合同上受货人为龙庆纺织(浙江)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人蒋建萍(宁波恒德发展有限公司贸易公司一部经理)证言,证明其公司接受富丽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上述货物的进口业务,但为了使委托代理人与免税证明和合同受货人一致,代理协议上由龙庆公司盖章委托代理人的事实; 证人裘毅证言,证明戚建尔、傅卫太来其公司与被告人冯兴建签订300万美元的进口免税额度转让协议和假联营协议及其公司收取90万元人民币转让费的事实,并证明冯兴建的上述行为征求过其他董事的意见的事实; 证人杨岳明的证言,证明裘毅先后交给其龙庆公司的50台剑杆机和6台倍捻
11、机的合同的形式发票,由其向绍兴海关办好免税手续的事实;,书证:绍兴海关提供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实龙庆公司分别免税进口价值246.1万美元的剑杆织机50台和价值19.08万美元的倍捻机6台的事实;书证;绍兴海关的税款计算单及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证明,证明了上述走私货物偷逃关税的税率和增值税率及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书证:浙江大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与萧山富丽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联营协议、银行汇票、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冯兴建以浙江大永安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转让给富丽达纺织有限公司进口免税额度300万美元,并收取90万元人民币,为掩盖事实,大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又与富丽达纺织有限公司签订假联
12、营协议的事实;书证:绍兴海关扣押清单,证明龙庆公司退赃人民币90万元及从该公司追回走私等值价款人民币310万元的事实;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绍兴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冯兴建于1999年9月24日向绍山海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有关犯罪情节的事实;,证据专业化程度强、超出普通人的认知范围,走私对象不仅涉及依据普通人的常识即可分辨的普通货物、物品,还涉及到需要专门的鉴定机关进行专业鉴定的文物、贵重金属、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等普通人依据常识无法辨别的物品。而且走私犯罪大多集中于外贸行业,犯罪环节涉及购买保险、报检、报关、对外付汇
13、、租船订舱等专业领域,需从保险公司、海关、进出境检验检疫、银行、外汇管理局、价格部门、船公司、外贸公司等相关机关、单位获取保险合同、贸易方式、归类、核税、付汇凭证、资金往来及外文商业单证等证据资料,不仅专业技术性强,更需要对大量外文材料进行翻译。所以走私犯罪案件证据较一般刑事案件证据专业化程度更高。,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新型证据所占比重大,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科技的发展,对外贸易领域中的电子商务、网络办公、无纸化办公已经取代了传统的贸易成交方式,大量的走私犯罪证据存在于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帐册、网络聊天记录、单位内部的电子信息材料中。同时由于电子科技的发展,各种各样的视听资料录制设备已
14、在各种不同的场合悄然登场,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忠实的记录着人们的行为举动,其中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破有意义的也可采纳为证据。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越来越成为打击走私犯罪的重要证据,甚至在许多案件中扮演和直接证据的角色。,证据规格要求高,一是走私案件往往社会影响比较大,公众和媒体的关注程度比较高,侦办过程中的一点瑕疵等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使公众对海关的信任感降低。 二是走私犯罪案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办案实践中这方面的证据材料更多依赖于犯罪嫌疑人口供。但走私犯罪嫌疑人社会地位高,知识面广,法律意识强,使其供述主观故意较难;即便承认,事后翻供者也居多,更有甚者从抓捕归案到审理判决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这对
15、证据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走私案件的证据材料纷繁复杂,需要以一定的关联关系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达到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唯一性的要求,较之一般刑事案件证据规格更高。,走私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方法,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面临着既要做到对走私犯罪分子的不枉不纵、保证每笔关税的应收尽收、颗粒归仓;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要因为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民愤极大,或是出于严打走私犯罪的目的而使取证过程和采证标准偏离正当程序的轨道,同时走私犯罪还大多是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高智商、集团化犯罪。这就对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取证环节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一)要“因案制宜、因犯施讯”根据案件的不同走私手法
16、,犯罪嫌疑人不同的性格特征,按照证据标准全面、准确的取证。所谓全面,不仅要提取有罪证据、直接证据,还要兼顾无罪或罪轻证据、间接证据的固定,防止诉讼中出现被动。所谓准确,就是收集到的证据要确实充分,而且要排除合理怀疑,各个证 据之间要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链条。,(二)要保证证据形式合法。这主要是指证据来源和提取方式的合法性,除了下文提及的电子证据和境外证据之外,我们对传统书面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仍应关注其合法形式。比如对案件的关键证据提取,应有意识的采取搜查、扣押等措施,借助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详细说明证据来源及提取过程,有条件还应录像、拍照记录提取过程。,(三)大力开展科技强关,用高科技的侦查
17、手段来打击高科技的犯罪。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等要求的内容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提取、恢复、固定和使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积极尝试通过世界海关组织进行国际海关执法合作;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警务执法合作;协调驻外使、领馆、商务处、联络处等机构提供协助;允许境外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介入;境外当事人携带、邮寄、转交等方式获取境外证据。笔者认为对上述境外调取的证据材料,在注明了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调取过程、结合案内其他证据予以认证审查、并由案件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可以转化
18、为刑事证据使用。,(五)积极实践取证见证制度,采取同步录音录像。主动采取措施应对律师会见权前置,有效防止串供、翻供。在这一点上海关始终走在全国各刑事执法机关的前列,一线实战单位普遍装备了摄像机、数码像机、录音笔等设备。而且办案关警员的固定证据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也比较强、基本上做到了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推翻在讯问时所作供词的情事也鲜有发生。,(六)取证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由于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都极其复杂,每个走私犯罪嫌疑人背后都有一个赖其为生的谋求非法利益的集团,多年的从商经历使他们既有丰富的的社会经验又有一定的关系人脉,
19、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采取各种方式向侦查机关施压,侦查机关取证时稍有不慎都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的强烈反弹,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当地的和谐稳定。,认定、收集账务证据时的应注意的问题,(一)认定凭证、账簿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等证据的首要任务是找到对侦查活动有靶向性意义的凭证、账簿。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侦查中面对的是企业已经准备的天衣无缝的海关专用账目。所以在办案实践中侦查人员要尽量抛开企业用海关专用账目设立的迷魂阵,而去寻找税务账目,乃至总经理账目,因为海关和税务部门对企业账目的关注点不同,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增值税的征收,其稽查的重点是进料支出和销售收入,以期获得企业的真实的增值额,而海关的主要职责
20、是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原料和产品的进出境的监管和减免税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管,其核查的重点是企业进口原料,出口制成品的真实数量,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有无外界情事,这就表明海关所需要的信息极有可能在税务帐目中得以体现,企业对海关隐瞒的东西对税务部门有可能是开放的。只有将这几种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几种账目结合起来,才能掌握企业真实的资金往来,进料销售,亏损盈余的情况,才有可能收集到对证明犯罪有意义的证据。,(二)综合利用言词证据以印证账务证据的证明力。侦查实践经常会出现在侦查人员采取侦查以前,会计凭证、账簿等有可能记载着犯罪事实的账务证据销毁,并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的情形
21、。且账务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上,除个别情况外,很少有既单一又直接,能全面地证明案件特定的事实,绝大多数单一账务证据存在证明不全的情况。因此,在案件事实的证明上,既需要账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也需要收集与之有关的其它证据,以便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这时就需要首先从询问证人入手,对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的全部知情人员逐一询问,从外围人员身上获取犯罪证据;其次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上固定证据,加大对被告人的审讯,获取真实口供证实犯罪,并与证人证言和现存的账务证据之间进行相互印证,以期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现存的账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相互提高证明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何减少阻碍证人作证的因素,(一)在
22、法律允许和办案单位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要给予证人以大胆的承诺。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人的姓名应在侦查过程中予以保密,但证人无权要求其姓名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得到保密。根据这一条,办案人员应向证人讲明,其所作的证言及其姓名、身份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将得到严格的保密,犯罪嫌疑人将无从得知是谁提供了证言,当然也无从报复,另外办案机关将尽最大努力保护证人及其家属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总之要让证人有安全感,认为自己背后有强大的国家专政机关撑腰,消除害怕打击报复的顾虑。,(二)在询问证人时要注意自礼节、礼貌和方式方法,以周到的礼节拉近与证人的距离,以和蔼的态度打消证人的思想顾虑。谨慎的举止可以缩短执法者与证人的距离。
23、群众不愿与执法者接触这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工作中我们对自己的举止稍加注意证人的积极性就会得到提升。 如:1、寻找证人尽量不开警车、不拉警灯,警车能隐蔽停放就不开到证人单位或其家门口,尽量避免或减少群众影响; 2、能不穿警服尽量不穿警服,多数证人不愿让别人知道检察官或警察找过他,穿警服找证人给对方的第一印象就是不温和,证人一见警服其思想就会高度警惕,抵触情绪也就会随之产生。 3.文明的礼节可以给证人以亲切感。接触证人表情要自然和蔼,声音适中,语调温和,应该保持与常人接触的基调;诚恳的交谈可以打消证人的顾虑。 4.证人最关注的就是找他干什么,作为一个执法者首先要处理好这个环节,既不泄露工作秘密,又能让证人清楚来意;既消除他的思想顾虑,又要让他积极地配合工作。,(三)利用多种渠道刺激证人作证的积极性。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证人 激励机制,对因作证而导致自身正常的生活被打破而不得不隐姓埋名、客居他乡的证人也没有完善的生活安排制度,这些都导致证人在作证时不积极或有所保留。办案机关可以协调证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人所在单位领导出面动员证人作证,对积极作证的证人可以在精神文明先进评选、见义勇为奖励中给予适当考虑。对悬赏侦破的案件,凡是能提供有效线索并能提供有力证言的证人,要及时兑现悬赏金,对个别生活有困难的证人也可特事特办提前兑现悬赏金以提高其作证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