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工作操作指南 (草稿)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文件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 每年 4 月 20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 进料加工 业务 核销手续。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是指:每年 4 月 20 日前, 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账)册按实际发生情况确认实际分配率。企业应在次月根据核销表的确认数据,调整前期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简单地说就是两项任务:一是,确认上年度已核销手册的实际分配率;二是,按实际分配 率计算 调整前期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为做好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工作, 先
2、将相关操作说明如下: 一、 核销注意事项 1.在每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20 日之间任何时间均可进行,一个年度只能申报一次核销。 2.年度核销复核确认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已核销手(账)册项下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3.4 月 20 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即 :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照常进行 (不含进料加工出口数据的出口申报) ,计算的退(免)税不办理,其它业务也暂不办理 。 (如果其 4 月 20 日之前不申报,有无其他处罚措施) 4.年度核销原则上是以海关传递来的加贸信息为准,企业申报手册核销时,
3、如果海关核销信息多于企业申报核销手册,系统会提示有未核销手册,企业必须申报全部已核销手册。对海关加贸信息有误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报告表进行调整申报 (须按照12 号公告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 。审核系统最终是以加贸信息加上税务机关确认的 企业 调整报告表信息为准来计算核销数据的。 二、 出口企业 具体操作 流程 如下: 年度核销由出口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发起,经过“录入、申报、打印、反馈、调整、再申报”等环节的循环, 直到最终确认手(账)册的实际分配率。 三、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业务首次核销申报。 自 2014 年起,企业可在每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20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
4、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前,应先收齐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单证并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4 月 20 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企业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申报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 一) 企业使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V12.0(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 首先完成当月免抵退税申报工作 。 (二) 录入核销申报数据。 进入 申报系统 ,通过 “申报系统操作向导 进料向导 一、 进料加工数据采集 免抵退核销申报录入”进行 核销
5、 数据 录入。 (三) 生成核销申报电子数据。通过 “ 申报系统操作向导 进料向导 生成进料加工申报 二、 生成进料加工数据” 生成进料加工 核销申报电子数据 。 (四) 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通过“ 申报系统操作向导 进料向导 三、打印进料加工报表 打印进料加工报表”,选择“进料加工业 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进行打印。 (五) 企业持 加盖公章的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核销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 四 、 主管税务机关对 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的 首 次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核销申请后,应使用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的相应功能对企业申报的核销数
6、据进行审核,并把审核结果 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海关数据 反馈 给 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操作如下: 审核系统年度核销处理流程分读入、审核、查询反馈及复核等步骤,直到最终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一)在“生产企业退税管理”“生产 企业进料加工审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读入”中读入企业申报的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 ( 12 号公告 附件 4) 。 (二) 在 “生产企业退税管理”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审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审核”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根据加贸信息和企业申报的已
7、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 /出口报关单)( 12 号公告附件 6-1、 6-2)信息,自动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 12号公告附件 5) 。 (三) 在“生产企业退税管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审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实际分配率反馈数据查询”中查询审核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在此可导出反馈给企业确认。 同时通过审核系统中“管理服务” -“企业退税情况查询” -“生产企业退税情况查询” -“按年度生成加工贸易核销反馈信息”模块,将企业加工贸易进 /出口数据反馈给出口企业。 五 、 出口企业对主管
8、税务机关反馈的进料加工实际分配率进行核对 。 出口企业 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 进料加工手(账) 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及 电子数据后, 应及时根据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对反馈表中手(账)册实际分配率进行核对。 出口企业 具体操作如下: (一) 进入申报系统,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 进料向导 四、进料加工反馈接收 税务机关反馈信息接收”,将从主管税务部门取得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电子数据读入到申报系统 ,逐条核对 反馈的 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 与企业实际情况 是否相符 。 (二) 核对 结果 分为核对相符与核对不符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 反馈 的 进料
9、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 与企业实际核对相符,企业应对该手(账)册进行确认,在申报系统中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 进料向导 一、进料加工数据采集 实际 分配率反馈确认”,选择手(账)册明细数据,点击“修改”按钮,点击“确认意见”按钮,在 “ 企业 确认意见” 栏中 填写“ XF”。 2、 反馈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实际核对不符的,企业应按照 手(账)册的实际进出口情况 进行调整 。 ( 1) 进入 申报系统 “申报系统操作向导 进料向导 四、进料加工反馈接收 税务机关反馈信息接收”,企业将从主管税务部门取得 的加工贸易正常报关单、电子账册(手册)核销数 据读入到申报系统。 ( 2)
10、 分别进入 申报系统 “申报系统操作向导 进料向导 五、进料加工反馈查询 手(账)册核销信息查询 ” 及 “ 申报系统操作向导 进料向导 五、进料加工反馈查询 核销报关单明细查询”, 查询主管税务机关 反馈的 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 的明细内容,并 与企业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进行核对。 对 主管 税务机关 反馈 数据 存在 缺失或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通过电子口岸或向 报关海关申请查询 。 ( 3) 如确认 主管 税务机关反馈 数据 存在缺失或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的, 分别 进入“申报系统操作向导 进料向 导 一、进料加工数据采集 已核销进口报关单调整录入”和“
11、申报系统操作向导 进料向导 已核销出口报关单调整录入”, 录入核销调整申报数据。 根据 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 逐笔 将 与主管税务机关 反馈 数据 缺失或不一致的情况 进行补录和调整, 对于不一致的数据 应先将错误数据以负数录入进行红字冲销,再 根据纸质报关单以 蓝字录入正确的数据。 ( 4) 进入“申报系统操作向导 进料向导 一、进料加工数据采集 实际分配率反馈确认,选择 对应 手(账)册明细数据,点击“修改”按钮,点击“确认意见”按钮, 在 “ 企业 确认意见”栏中 填写“ BF”。 (三) 核对完成后, 企业实际情况 与 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核对完全
12、相符的,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中填写确认意见 ,加盖公章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 企业实际情况 与 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 存在 不符 ,且已进行 已核销进口报关单 /出口报关单 调整 的, 应通过申报系统 “ 申报系统操作向导 进料向导 生成进料加工申报 生成进料加工数据”重新生成进料加工核销 申报电子数据(包含 已核销手(账)册海关 进口报关单 /出口报关单调整电子 数据 ) ; 通过 “进料向导 三、打印进料加工报表 打 印进料加工报表”,选择 “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 ”、“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出口报关单)”
13、打印 纸质报表 , 并在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 进料加工手(账 )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中填写 意见 和企业实际进出口情况相关栏次内容, 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 申报 数据 、 相关报关单原件、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一起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 重复第四、五步操作,直至企业实际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核对完全相符。 注意: 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审核”“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 告表”中可以查询到企业申报的进口、出口报关单调整明细数据。对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通过的调整数据,与加贸信息一并参与手册核销计算;对税务机关不认可的调整数据,需要告知企业更正后重新申报,审核系统只提供调
14、整报告表的查询功能,对于不认可的数据,在再次读入企业申报数据时,将原申报数据进行覆盖。 六 、 主管税务机关对进料加工 业务 核销的最终 审核 及反馈。 主管税务机关接收 出口企业提交的 对于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 确认意见和补充内容后, 进行最终审核 并对企业进行反馈。 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操作如下: (一) 主管税务机关对 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审核结果 与企业实际情况 全部 相符的, 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审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复核”中对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 12 号公告附件 4)进行复核确认
15、,复核后系统自动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12号公告附件 7),复核后的数据不允许修改。 敬请注意:复核操作要慎重,因无法回退。 (二) 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审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查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表反馈”中可以打印核销表并导出反馈数据,将核销确认的实际分配率及抵减额的调整额反馈给企业用于下期免抵退税申报。 (三) 税务机关 完成 年度核销 复核确认 后, 系统生成的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12 号公告 附件 7)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 自动 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七 、 出口企业对进料加工核销 数据 的最终确认及后继处理 出口 企业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反馈数据后,应 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 进料向导 四、进料加工反馈接收 税务机关反馈信息接收” 将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 用以最终 确认上 年度已核销手册的实际分配率(同时自动作为当 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 和 进料加工 业务两个抵减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抵减额免) 的调整额。 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核销次月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 申报系统根据企业确认的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和进料加工业务两个抵减额的调整额自动计算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数额。 操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