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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7172363 上传时间:2019-05-0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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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目的为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卫生管理。3 职责3.1 安环部负责公司职业卫生归口管理。3.2 相关部门配合安环部进行日常管理。4 工作内容4.1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4.1.1 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4.1.2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有关工作,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和落

2、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项目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4.1.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4.1.4 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4.1.5 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负责填写设备设施运行记录。4.1.6 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做到岗前按规定做好设备点检工作,班中遵守安全操作规

3、程,班后做好清扫工作。4.1.7 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必须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故障扩大并通知维修人员及时处理。4.1.8 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检修和维护,定期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4.1.9 设备设施经技术鉴定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要求,要及时进行更新。4.1.10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外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4.1.11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有关规定严

4、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4.1.12 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4.2 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4.2.1 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4.2.2 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4.2.3 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4.2.4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

5、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4.2.5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2.6 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4.2.7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4.2

6、.8 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接触粉尘和致癌物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 30 年; 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保存至离职后 5 年。4.2.9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4.2.10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

7、防治措施。4.2.11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4.2.12 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4.3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4.3.1 单位应当请地方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

8、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其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4.3.2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4.3.3 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4.3.4 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4.3.5 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4.3.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4.3.7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4.3.8

10、 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4.3.9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4.3.10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4.3.11 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4.3.12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4.3.13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

11、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及时完善改进。4.4 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4.4.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4.4.2 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的生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报告。4.4.3 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4.4

12、.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4.4.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5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4.5.1 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4.5.2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4.5.3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4.5.4 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

13、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4.5.5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4.6 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制度公司安环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4.6.1 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监测的布点 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监测的周期 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4.6.2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

14、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向劳动者公布。4.6.3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4.6.4 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4.7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制度。 4.7.1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7.2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

15、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4.7.3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7.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

1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7.5 公司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4.7.6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4.8 职业危害排查制度4.8.1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对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4.8.2 每月

17、组织车间、班组进行一次职业危害排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大排查,建立治理台账。4.8.3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对作业岗位职业危害的日常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排查情况记录存档。4.8.4 作业人员负责本单位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危害的排查,建立排查记录。4.8.5 对排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上报,及时治理,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4.8.6 对排查发现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问题,要及时查清危害因素的来源,制定正确的治理方案和措施,明确隐患治理责任人和治理时间,清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4.9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9.1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

18、定,结合本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4.9.2 教育培训内容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4.9.3 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厂级培训由厂职业健康安全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

19、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 2 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所有的职业健康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公司定期邀请卫生、安监、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健康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健康管理业务能力。 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健康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 1112 月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未进行职业卫健康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各单位应采取会议、板报、标语、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职业健康教育分为上岗前健康教育、在岗期间健康教育、离岗健康教育。职业健讲学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重点职业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 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新入厂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与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同时进行),安全环保部和各生产单位负责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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