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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368-2005.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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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61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61/368-2005热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 收 规 范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condensed aerosol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2005-发布 2005-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目 次前言 1 总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符号 24 灭火系统设计 35 灭火系统施工 46 灭火系统验收 5附录 A (规范性附录)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6附录 B (规范性附录)灭火系统调试报告 7附录 C (规范性附录)灭火系统竣工验收

2、报告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通信基站灭火系统设计示例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8911前 言本规范是对原陕西省地方标准DKL 自动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DB61/302-2002)的首次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 1 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GA499.1-2004)以及国际、国外最新的有关气溶胶灭火系统标准的草案,如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气溶胶灭火系统物理性能与系统设计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ISO14520-1A)和美国消防协会的气溶胶固定灭火系统 (NFPA2010)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产品名称、产品分类、适用范围。

3、产品名称按照国内外规定,将原标准中所指的产品名称改为“热气溶胶灭火系统” ;产品分类按热气溶胶发生剂的主要化学成分分为“S 型热气溶胶”和“K 型热气溶胶” ,并依据 S 型和 K 型热气溶胶的性能特点明确了各自的适用范围。本规范以下条款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3.1.1、4.1.3、4.5.3、4.6.1、4.6.3、4.6.4、4.6.5、4.6.6、4.6.7、4.6.8、5.2、5.3.1、6.1、6.3.3、6.3.7、6.3.8。本规范附录 A、B、C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D 和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本规范由陕西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本规范由陕西省技术监督局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陕

4、西省公安厅消防局西安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张明、马宏伟、吴钢、王巍、李华、岳大可、康智国。热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总则11 为了合理地设计、施工及验收热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灭火系统) ,确保灭火系统灭火安全可靠,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符合 GA499.1 要求的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13 灭火系统适用范围131 灭火系统为全淹没灭火系统。K 型灭火系统和其他型灭火系统主要适用于扑救本规范1.3.1.1、1.3.1.2、1.3.1.3 而不适用于 1.3.1.4 所列的初起火灾;

5、S 型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本规范1.3.1.1、1.3.1.2、1.3.1.3、1.3.1.4 所列的初起火灾。1311 变(配)电室、发电机房、电缆夹层、电缆井、电缆沟等不含有精密仪器设备场所的火灾。1312 生产、使用或贮存柴油(-35 号柴油除外) 、重油、变压器油、动植物油等各种丙类可燃液体场所的火灾。1313 使用或贮存可燃固体物质场所内的可燃固体物质表面火灾。1314 通信机房、通信基站、计算机房等设有精密仪器设备场所的火灾。132 灭火系统不能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1321 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物质,如硝酸纤维、火药等。1322 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等。1323 能自行分解

6、的化合物,如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1324 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1325 能自燃的物质,如磷等。1326 强氧化剂,如氧化氮、氟等。1327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133 灭火系统不能用于扑救下列场所的火灾:1331 人员密集场所。1332 爆炸危险场所。1333 有超净要求的场所。14 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规范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

7、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适用于本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16-19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66-19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19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A499.1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 1 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3 术语、符号31 术语311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能满足灭火系统设计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312 热气溶胶发生剂(以下简称气溶胶发生剂) condensed aerosol fire-extinguishing agen

8、t forming compound(abbreviate aerosol forming compound)通过燃烧反应生成热气溶胶灭火剂的固体化学混合药剂,一般由氧化剂、还原剂及添加剂组成。313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以下简称灭火装置) condensed aerosol fire-extinguishing device( abbreviate extinguishing device)由气溶胶发生剂、发生器、冷却装置(剂) 、反馈元件、壳体等组成,能对防护区实施有效灭火的设备。314 K 型灭火装置 type K aerosol fire-extinguishing device 充装含

9、有 30%(按质量百分比计)以上硝酸钾的气溶胶发生剂的灭火装置。315 S 型灭火装置 type S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充装含有 35%50%(按质量百分比计)硝酸锶,同时含有 10%20%(按质量百分比计)硝酸钾的气溶胶发生剂的灭火装置。316 灭火系统 aerosol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由灭火装置(K 型、S 型或其他型灭火装置) 、火灾探测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或(和)其他启动组件、气体释放显示器(灯) 、声光报警器、紧急启停开关等组件组成,能自动探测并对防护区实施有效灭火的系统。317 喷射时间 disch

10、arge time灭火装置启动后灭火剂从喷口喷出到停止喷出的时间。318 灭火时间 extinguishing time灭火装置从停止喷出灭火剂至扑灭明火的时间。319 防护区的非密封度 seal failure parameter relative 防护区内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与防护区内总表面积之比。32 符号G 气溶胶发生剂用量(kg)G 气溶胶发生剂流失补偿量(kg)a 气溶胶发生剂单位体积设计用量(kg/m 3)V 防护区净容积(m 3)K1 容积修正系数K2 保护对象修正系数m 灭火装置充装气溶胶发生剂质量(kg) 防护区开口面积(m 2)s 防护区内总表面积(m 2) 防护区的非密封

11、度(%)4 灭火系统的设计41 防护区的规定411 防护区宜以固定的单个封闭空间划分。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500m2,容积不宜大于2000m3。412 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范围为-2055。413 防护区门、窗及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414 防护区不宜开口,必须开口时,防护区的非密封度应不大于 0.6%。当防护区的非密封度超过 0.6%或有开口天窗时,应设置防火卷帘或手动和自动的关闭装置,在灭火过程中对开口实施封闭。415 在灭火系统启动之前,防护区的通风、换气设施应自动关闭,影响灭火效果的生产操作应停止进行。42 防护区灭火装置的设置要

12、求一个防护区容积不大于 150m3,可采用单点释放;防护区容积大于 150m3,应采用多点释放,且释放点均匀布置。43 气溶胶发生剂用量的计算431 气溶胶发生剂用量应为设计用量和流失补偿量之和。432 气溶胶发生剂设计用量按下式计算:G=aVK1K2式中:a=0.1kg/m 3;K1:当 V60%)的环境中,它可在数秒内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在设备表面形成明显的水珠或水膜,从而具有引起设备电子线路短路的潜在危害。(2)易引起设备的金属件腐蚀。由于 K2O 的强吸湿性,所以在设备的金属件表面易产生 KOH 碱液及 K2CO3 的水溶液,而碱本身易引起金属的化学腐蚀,同时 KOH 和 K2CO3 的

13、水溶液又是优良的电解液,这样又可以引起金属表面的电化学腐蚀,所以 K 型气溶胶有可能引起设备的金属件的化学和电化学双重腐蚀。(3)固体微粒含量过高,易在设备表面形成沉积。K 型气溶胶中的固体微粒由于熔点偏低,约为700800,基本上处于气溶胶生成化学反应的温度范围内,这样造成固体微粒的过量挥发,最终导致气溶胶中固体微粒含量不必要的提高;K 型气溶胶中固体微粒的质量百分比含量一般可达 40%左右,这对需要洁净灭火的场所是不利的。针对 K 型气溶胶灭火的缺点,国内外积极研究开发新的、性能更好的气溶胶灭火剂。S 型气溶胶灭火技术是目前比较成功的研究成果,已广泛应用于通信机房、基站以及计算机数据库等消

14、防工程,得到了实际工程的验证,成功实施过灭火并对保护设备、环境无影响。S 型灭火具有如下特点:(1)固体微粒含量低。S 型气溶胶由于在配方设计时将传统药剂中的无机钾盐用量大大减少,而改用无机锶盐。无机锶盐的分解产物的熔点在 2000以上,这样使最终产生的灭火气溶胶中金属盐和氧化物形成的固体微粒数量比传统 K 型气溶胶减少 70%以上,而使灭火惰性气体的含量大幅提高,从而达到了在保障灭火的前提下使固体微粒含量降至最低的程度。(2)固体微粒粒径进一步细化。由于 S 型气溶胶中固体微粒分子较 K 型气溶胶的小,而且没有强吸湿性,也避免了微粒间吸湿增大,凝聚等现象的发生,因此其固体微粒直径较小,一般在

15、 1m 以下,绝大部分在 0.5m 以下,而 K 型气溶胶中固体微粒的直径绝大部分在 1-2m 之间。S 型气溶胶中固体微粒直径的减小,可以使其固体微粒更加具有气体的性质,从而进一步避免其对精密设备的影响。(3)固体微粒无吸湿性。S 型气溶胶中的固体微粒不吸收空气中的水分,也无强碱性,因此,不会在设备上形成液膜而影响设备的电性能,也不会形成碱液或其它电解质溶液而对设备构成腐蚀危害。S 型气溶胶所具有的上述优点,完全或者基本上克服了 K 型气溶胶的吸湿、腐蚀和粉尘的危害,从而为其在精密仪器设备场所的应用奠定了基础。虽然 S 型气溶胶中含有固体微粒,但其量已由 K 型气溶胶的 40%左右降至 10

16、%以下,更重要的是 S 型气溶胶中的固体微粒粒径绝大部分在 0.5 以下,而粒径这样小的微粒已具有气体性质,对精密设备不构成危害。国家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中已不对机房空气中小于 0.5 的尘粒含量作以限制。从以上可以看出,对于 K 型和 S 型气溶胶适用范围的划分是必要的,只有合理选择气溶胶灭火设备,才能有效发挥气溶胶灭火技术的优势。制定本条的依据:一是国际标准 ISO14520-15:2000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 、公安部行标GA499.1-2004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一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以及 ISO 和 CEN 气溶胶灭火装置标准草案中有关章节制定;二是经过 4

17、00 多次对 S 型和 K 型气溶胶的专项试验及实际应用情况调研,其结果表明气溶胶灭火系统扑救本条所列火灾是安全有效的。E.2 本规范 1.3.2 条规定了热气溶胶灭火系统不可用来扑救的火灾种类。制定本条的依据:主要参照了国际标准 ISO14520-15:2000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中第 4.2 条。E.3 本规范 1.3.3.1 条规定了热气溶胶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人员密集的场所发生火灾时,在较短的时间内人员疏散困难,难以形成全淹没灭火所要求的空间封闭条件,故不推荐使用。E.4 本规范 1.3.3.2 条规定了热气溶胶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爆炸危险场所的火灾。如,具有爆炸气

18、体及粉尘的场所,这是因为热气溶胶灭火时,是通过氧化还原反应产生的混合气体实施灭火,灭火装置内部中心反应区温度较高,会对爆炸性气体粉尘等造成不安全因素。E.5 本规范 1.3.3.3 条规定了热气溶胶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有超净要求场所的火灾。因为热气溶胶灭火剂(K 型,S 型等)均含有不同程度的固体微粒,虽然 S 型气溶胶灭火剂中的固体微粒不会对通信设备及计算机等精密仪器构成不利影响,但对于有超净要求的场所,如集成电路芯片加工,无菌操作间等还是不适合使用气溶胶灭火系统。E.6 本规范 1.4 条规定中指出:“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1)防火基础标准与有关的安全基础标准。(2

19、)有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标准。(3)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4)有关的气体灭火剂标准。(5)其它有关标准。E.7 本规范 4.1 条规定了当采用热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为全淹没灭火系统时对防护区的具体要求。E.8 本规范 4.1.1 条规定了如何划分防护区,参考了国内外其它灭火系统有关规定,以及从经济性和可靠性考虑了防护区的大小。对于容积大于 2000m3 的防护区宜分割成小于 2000m3 的多个防护区,确实难于分割的,可会同有关部门对灭火剂用量及灭火装置的安装方式进行重新论证。E.9 本规范 4.1.2 条参照了 ISO14520-1:2000气体灭火系统(一般要求) 规定了防护区的最

20、低环境温度,同时根据热气溶胶灭火的特点规定了最高环境温度。E.10 本规范 4.1.3 条规定了防护区的建筑构件最低耐火极限,是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对非燃烧体及吊顶的耐火极限要求,并考虑下列情形提出的:(1)为保证采用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能完全将建筑物内的火灾扑灭,防护区的建筑构件应该有足够的耐火极限,以保证完全灭火所需时间;完全灭火所需的时间一般包括火灾探测时间、探测出火灾后到释放热气溶胶之前延时时间、释放时间和热气溶胶的抑制时间。这几段时间中热气溶胶抑制时间是最长的一段,固体深位火灾的抑制时间一般需 20min 左右;若防护区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低于上述时间要求,则有可

21、能在火灾尚未完全熄灭之前就被烧坏,使防护区的封闭性受到破坏,造成热气溶胶大量流失而导致复燃。(2)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适用于封闭空间的防护区,也就是只能扑救围护构件内部的可燃物火灾。对围护构件本身的火灾是难以起到保护作用的。为了防止防护区外发生的火灾蔓延到防护区内,要求防护区的围护构件、门、窗、吊顶等,应有一定的耐火极限。关于防护区围护构件耐火极限的规定,同时也参考了国外先进标准的有关规定。如 BS5306 规定:“被保护区空间应用耐火构件封闭,该耐火构件按 BS476 第八部分进行试验,耐火时间不小于 30min”。E.11 本规范 4.1.4 条规定防护区的非密封度不应大于 0.6%,这

22、是等效采用 ISO-6183 的规定。防护区的非密封度大于 0.6%或有开口天窗时,所有开口均设防火卷帘或手动和自动关闭装置,防护区内发生火灾时,为保证足够的设计灭火浓度,必须关闭所有开口(除允许的开口部分外)否则达不到设计灭火浓度。E.12 本规范 4.2 条规定是为了保证防护区内的灭火剂在最短时间内达到均匀,注意本条所说的单点释放不一定是单台释放,多台装置在一处设置可视为单点释放。E.13 本规范 4.3.2 条规定热气溶胶灭火用量的计算灭火剂用量与灭火剂本身的灭火效率,即单位容积所需灭火剂量有关,此值为实验室测定值,为0.1kg/m3,另外还与防护区容积大小和被保护对象的性质有关。防护区

23、容积过大会影响灭火剂在空间的扩散均匀性,保护对象的燃烧性质不同,对灭火剂需要量也不同,因此在灭火剂量计算公式中分别引入了容积修正系数 K1 和保护对象修正系数 K2。对于容积大于 2000m3 的防护区和本条未提及的保护对象,K 1 和 K2 取值须经试验确定。另外,设计计算时还要注意,个别制造商的产品灭火剂用量计算时各系数的取值可能有差异,须以制造商的产品说明书为准。E.14 本规范 4.3.3 条规定,防护区的非密封度小于 0.3%时,防护区内仅仅存在少量空洞,经多次试验,按设计用量计算灭火剂量不会影响灭火效果;防护区的非密封度为 0.3%-0.6%时,防护区开口流出灭火剂会影响到灭火效果

24、,必须给予补偿,才能保证防护区的灭火浓度。E.15 本规范 4.3.4 条规定防护区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应均匀布置,这样才可以保证防护区各处灭火浓度均匀并在喷放时较快地达到设计灭火浓度要求。E.16 本规范 4.5、4.6 条对操作和控制、系统设计安全的要求,参照了卤代烷 130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 中相关章节而制定。E.17 本规范 4.5.4 条规定,同一防护区灭火装置必须同时启动,只有同时启动才能在最短时间内使防护区的热气溶胶灭火浓度达到最大值,才能形成合力一举扑灭火灾。如果有的先启动,有的后启动,甚至有的装置在别的装置释放完毕后才启动

25、,必然会造成灭火浓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以致于错过扑灭初期火灾的最佳时期。为了保证同时启动,各个制造商采取设计方法不一样,在工程设计或工程安装时,应注意各个制造商提供的设计说明书。E.18 本规范 4.6.5 条的规定是由于热气溶胶灭火剂喷放后会产生烟雾,对于密封性较高,排风能力差的地下防护区等应设机械排风装置,一旦喷射灭火剂扑灭火灾后,应及时排除防护区内残存气溶胶,便于人员尽快进入防护区进行清理,恢复正常工作状态。E.19 本规范 5.1.1 条规定了灭火系统施工前所应具备的技术资料、图纸及文件。施工图和设计说明书是气体灭火系统施工的技术依据,规定了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设计依据和设备材料等,

26、如灭火设计量、防护区设计灭火装置的数量、规格、型号和布置位置、控制器型号、原理等要求。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是产品制造厂根据其产品的特点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参数编制的供设计、安装和维护人员使用的技术说明与要求。主要包括产品的结构、技术参数、安装的特殊要求、维护方法及要求。这些资料不仅可帮助设计单位正确选型,便于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检查施工质量,而且是施工单位把握产品特点,正确安装所必须的。产品的检验报告与合格证是保证系统所用产品与材料质量符合要求的可靠技术证明文件。对已颁布实施国家标准的系统组件,应出具相应国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验合格报告。E.20 本规范 5.3.1 条的规定是考

27、虑到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为保证气体能迅速均匀充满整个防护区,而不受到障碍物的阻挡,因此灭火装置的灭火剂喷口正前方规定了 1.0m 内不允许有阻碍物。灭火装置其它表面 0.2m 内不允许有设备、阻碍物,主要是考虑装置在灭火剂喷射时产生的热量易于散发。E.21 本规范 5.3.2 条的规定是考虑到与其它气体灭火系统比较,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具有轻巧紧凑的特点,所以,灭火装置可根据防护区结构特点以及其内部设备情况,选用地面固定,沿墙壁或吊顶悬挂等安装固定方式,以尽量减少灭火装置对防护区布局的影响以及便于灭火剂均匀喷放。E.22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的竣工验收,是对其设计、施工及产品质量的全面检验并做出评价。

28、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参加,便于集中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把关,发现问题时各负其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验收后灭火系统能可靠地投入运行,起到预期的防护作用。E.23 本规范 6.1 条强调灭火装置必须在系统各部分验收合格后方能接通投入使用,这主要是为了避免系统其他部分可能出现的故障引起灭火装置误启动。E.24 本规范 6.2 条规定了灭火系统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交的技术资料。提供整套建设项目中灭火系统的技术资料,说明该灭火系统的验收已具备软件方面的条件。完整的技术资料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实施有效监督的基础,也是竣工验收时对系统质量作出合理评价的依据,同

29、时,也便于用户的操作、维护和管理。E.25 本规范 6.3 条规定是为了确保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综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卤代烷 121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 卤代烷 130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 和有关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确定的。一个灭火系统能否达到设计所要求的防护目的,不仅取决于系统设计、施工和产品质量,还涉及到防护场所、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一系列相关因素,故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时应包括的场所和设备,要求对其全面检验。E.26 本规范 6.3.4 条要求对控制系统和灭火装置分开检验,就是要保证控制系统和灭火装置不接通的情况下分别对其进行检验。严禁在两者接通情况下进行检验。否则,控制系统在检验过程中输出的启动信号会导致误喷。E.27 本规范 6.3.5 条具体规定了控制系统的检验方法。特别注意检验过程一定要在控制系统与灭火装置线路断开的情况下进行。E.28 本规范 6.3.6 条规定用电雷管仪检测电阻而不是用万用表等常规测试电阻的仪表,是为了防止万用表等常规仪表自身所带的电信号误启动正在检测的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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