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河南省实施办法 、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第二章 建设工程
2、规划管理第一节 建筑规划设计第四条 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第六条 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 3 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 12 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 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甲级设计单位作出的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方案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注:(一)其中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沿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
3、区内 18 层以上高层建筑以及 5000 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须另报送夜景照明规划设计方案。(二)10 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4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办公建筑、2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容积率大于 3.5 的建设项目须另报送交通影响分析报告。第二节 建筑间距第七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节之规定执行。第八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
4、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要求。以下三种情况除外:(一)对已建成住宅,因已建成住宅退界不够,相邻新建建筑其侧向退界满足相关规定要求时,对已建成住宅可不做日照分析;因已建成住宅退界不够,在其南侧新建建筑,其北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要求时,对已建成住宅可不做日照分析。(二)对新建建筑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日照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来控制,同时不少于卫生间距 13 米
5、的要求。(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按卫生间距 13 米的要求控制。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山墙开窗时,应按视觉卫生间距 13 米的要求控制,山墙不开窗时,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少于 6 米,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 13 米;大于 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1)山墙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 6 米,低层为 6 米。(2)山墙开有卧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有卧室窗的,其间距应按卫生间距 13米的要求控制。5、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
6、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1、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 1 所列值:表 1高度(米)主朝向 24H40 40H60 60H100南北向 25 30 35东西向 20 25 302、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 2 所列值:表 2高度(米) 24H40 40H60 60H100最小距离 13 18 25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 16 米,大于 16 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3、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 3 所列值:表 3高度(米) 24H40
7、40H60 60H100板式山墙最小间距 13 15 20塔式山墙最小间距 15 18 25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其最小控制距离按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规定控制;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高层住宅同东(西)侧多、低层住宅最小控制距离 15 米。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 13 米,并应满足日照要求。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 13 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室窗户的应适
8、当加大。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建筑高度大于 80 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第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 2 小时的标准要求;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服务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 3 小时的标准要求。第十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东(西)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八条规定控制;(二)非住宅建筑(第九条所列非住宅建筑除外)位于住宅北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非住宅建筑(第九条所列非住宅建筑
9、除外)间距要求可参照住宅建筑间距要求适当减少,但应满足其它相关专业要求。第十二条 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一)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二)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第十三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时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第十四条 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第十五条 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第十六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绿地、河(
10、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管线敷设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第十七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间距的一半控制,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 4 所列值:表 4文教卫生建筑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低层 6 5 3多层 9 9 7.5主要朝向高层 18 15 12低层 3.5 3 按消防要求控制多层 4.5 4.5 按消防要求控制次要朝向高层
11、10 9 9(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第一项退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要求。(三)界外为城市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界距离为 5 米。(四)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为 3 米。(五)低层独立式住宅,最小退界距离主要朝向 6 米,次要朝向为 3米。(六)多、低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 13 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 16 米时,退界距离按主要朝向控制。 (七)在符合日照标准的前提下经双方相邻产权单位协商同意后离界距离可适当减少。第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 5 所列值:表 5城市迎宾路L60城市主干路60
12、L40城市次干路40L25城市支路25L15H24 米 8 6 5 524 米H40 米 15 12 10 840 米H60 米 18 15 12 60 米H80 米 20 18 80 米H100 米 25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 100 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 5 所列指标的 0.5 倍控制,且最小值为 5 米。(三)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距离按表 5 所列指标的 0.5 倍控制,且最小值为 5 米。(四)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转角红线距离按表 5 所列较宽道路指标的 0.5 倍控制,且最小值为 5 米。(五)地下建
13、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 5米。第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较大公共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 15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第二十条 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 1 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 3 米。第二十一条 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第二十二条 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
14、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 5 米。第二十三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构筑物(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 ,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50 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20 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 2.5 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 、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
15、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还应依据本规定第七十五条。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 0.75 米。 第四节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16、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第二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历史、古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表 6 所列规定:(一)建筑临两条(含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控制高度。(二)建筑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 (渠)道、电力线保护区、
17、绿化带的在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 (渠)道、电力线保护区、绿化带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住宅层高不应超过 3.6 米。表 6道路规划红线宽度(L) 建筑高度(H)城市支路 25L15 H40 米城市次干路 40L25 H60 米城市主干路 60L40 H80 米城市迎宾路 L60 H100 米第二十九条 多层住宅长度不应超过 80 米,高层住宅长度不应超过 60米。第三十条 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围墙宜用绿篱、透空围栏等形式,其高度不宜超过 1.8 米。第三十一条 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囱、锅炉房等建(构)筑物。第三十二条 沿街建筑立
18、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其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粉、格调及所要设置的牌匾、楹联、霓虹灯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装饰面应及时清刷、翻粉。第三十三条 沿街建筑物不准擅自外扩、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第五节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三十四条 各类建筑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郑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且应与建筑项目同时实施,一并交付使用。第三十五条 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区内组团不少于 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 1人,居住区(含小区域组团)不少于1.5/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
19、相应指标 70%;在医疗、卫生、体育和教育科研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的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总用地 5%。居住区内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少于 8 米,面积不少于 400平方米,且有不少于 1/3 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第三十六条 位于旧区改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本节规定要求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 100)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7)表 7屋面标高
20、与基地面的高差(米) 有效系数(N)H1.5 0.71.5H5.0 0.55.0H12.0 0.3H12 0第三十七条 各类建筑均须按指标设置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具体指标见第三章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表 1) 。第三十八条 非机动车停车场按有关规定设置。本章附录:有关名词解释1、城市文物规划重点控制地区地段:(1)商城文化区:城东路以西,城南路(熊耳河以北) ,南北下街、杜岭街以东,金水路以南,面积约 4.2 平方公里。(2)商业中心区:以二七广场、火车站广场为中心,沿二七路、人民路、德化街、正兴街、二马路等商业聚集街区,面积约 2 平方公里。(3)省行政区:以省直行政办公机构为中心,纬五路以南,经
21、一路以西,经七路以东,金水路以北的办公聚集街区,面积约 2.9 平方公里。(4)市行政区:以市直行政办公机构为中心,嵩山路以西,工人路以东,建设路以南,伊河路以北(含绿城广场地区) ,面积约 2 平方公里。2、中心城区:指三环以内区域。3、主干路:指规划红线宽度大于等于 40 米的城市道路。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 10 米的建筑,低层住宅为一至三层。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 10 米,小于等于 24 米的建筑,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八层。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 24 米的建筑,高层住宅为八层(不含八层)以上。 7、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高度小于等于 2
22、4 米,大于 24 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8、高层塔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小于等于 40 米次要朝向宽度大于等于 16 米的高层住宅。9、高层板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大于 40 米次要朝向宽度小于 16 米的高层住宅。计算规则1、建筑间距的计算(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 3 米长(含 3 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 ,凸出距离不超过 1 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 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 1/2
23、 的(含 1/2) ,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 1/2 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3)坡度大于 45 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2、离界距离的计算离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3、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距离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4、建筑高度的计算(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 45 度(含 45 度)的,自室
24、外地面算至檐口顶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 45 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背顶。(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 6 米内,且水平面积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 1/8 的,不计入建筑高度。第三章 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 总 则第三十九条 为了加强本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第四十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交通工程。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工程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停车场、道路广场、交叉口等工程项目。第四十二条 各项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25、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交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第二节 城市道路总则第四十三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一)道路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三)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四)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
26、坡不宜大于 2%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修建宽度不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第四十六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项 目 快 主 次 支机 动 车 设 计 车 速 ( km/h) 80,60 60,50 40,30 30, 20道路网密度(km/km 2)0.40.5 0.81.2 1.21.4 34道 路 中 机 动 车 道 条 数( 条 )
27、68 68 46 24道路宽度(m) 6080( 含 辅 道 ) 4070 3040 2030红线宽度小于 20 米的为城市街坊路,作为城市支路的补充,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开发、现状等情况酌情控制。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第四十九条 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确定。车型及行驶状态 计算行车速度(km/h) 车道宽度(m)40 3.75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混行40 3.5小型汽车专用线 3.253.5公共汽车停靠站 3第五十条
28、 人行道及自行车道宽度符合以下规定(一)各级道路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 3 米,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小于 1.5 米。(二)商业和文化中心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附近路段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5 米。(三)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 1 米,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面净空宽度应加 0.25 米,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 3.5 米,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 4.5 米。第五十一条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最小净高按下表执行。车行道种类 机动车 非机动车行驶车辆种类 各种汽车 无 轨 电 车 自行车、行人 其他非机动车最小净高 4.5 5.0 2.5 3.5第五十二条 快
29、速路上的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交通组织符合快速路的通行要求。第五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第五十四条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 、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在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者宣传栏等非交通设施;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第三节 道路交叉口第五十五条 平面交叉转角处的缘石宜做成圆曲线或复曲线,转弯曲线半径应满足车辆右转行驶的要求。交叉口缘石转弯最小半径转 弯 计 算 车 速 (
30、 km/h) 30 25 20 15交 叉 口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25 20 15 10第五十六条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线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如有应清除。第五十七条 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以外应当进行绿化。立体交叉引道和匝道的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 4% 。第五十八条 新建平面交叉的规划应避免出现四路以上交叉口及斜交角小于 45 度的斜交。街坊路不宜与城市主干路相交。第五十九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 30 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 15 米或最外侧慢车道缘石外沿后退不小于 10 米。
31、(如最外侧有景观绿化带控制的立交,按绿化带最外沿控制)第六十条 道路交叉口拓宽渠化(一)次干路以上的道路交叉口,一般应予以拓宽渠化,支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拓宽。道路展宽宽度一般为红线两侧各拓宽 3 米。(二)道路交叉口拓宽渠化长度控制方法:1、道路拓宽渠化长度:L=M+NM渠化段,主干路取 100 米,次干路取 70 米N渐变段,取 30 米注:渠化段长度从交叉口中线交叉点起沿道路中线方向量取。2、红线大于 50 米的道路原则上采用压缩隔离带的方式进行渠化,不拓宽道路红线。3、对于斜交路口(交角小于 75 度) ,小于 75 度的路口一侧的拓宽渠化,以相交道路中线偏移拓宽段进行控制,以保证拓
32、宽段的长度;大于 105度的一侧仍按照渠化段垂直红线的原标准设置。第六十一条 道路交通流量、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的铁路与道路交叉时,应设置立体交叉。城市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和平交道口,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第六十二条 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特殊情况需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二)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量起,道路主干路不小于 80 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端,次干路不小于 60 米或设在地
33、块离交叉口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距离支路与次干路交叉口不小于 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 30 米。(三)出入口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出入口与道路连接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四)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两侧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五)城市干路以上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一般进出交通组织应采取右进右出方式。(六)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道相接,确实需要与主干道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七)严格控制在城市干道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第四节 机动车停车场第六十三条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规等阶段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用地,不得挪做他用。
34、第二十六条 编制总体规划、控规等阶段规划时,应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的要求配置公共停车场用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规等阶段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用地,不得挪做他用。第六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在本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配建标准应按照表1(郑州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提出的建筑物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指标)表 1:郑州市建筑物机动车配建泊位指标筑物性质及分类 配建单位 机 动 车 配 建 指 标高 级 住 宅 ( 户 均 大 于 120 m2 ) 车位/户 0.8-1.0住宅建筑一 般 住 宅 ( 户 均 60 m2-
35、120 m2 )车位/户 0.5-0.6经 济 适 用 房 及 60 m2以 下 小 户型车位/户 0.25-0.35省级及涉外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1.5-2.0市级机关办公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1.0-1.5办公建筑商业办公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5-0.8三星及更高 车位/客房 0.5-0.8旅 馆三星以下 车位/客房 0.3-0.6商业场所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5-0.8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1.0市 场农贸市场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2-0.4餐饮、娱乐、服务健身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1.5-2.0医 院 车
36、位/100m 2建筑面积 0.6-0.8博览建筑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25-0.4游览场所 车位/公顷 2.0-5.0体育场馆 车位/100 座位 2.0-2.5火车站 车 位 /年 高 峰 日 1000 旅客3.0-5.0汽车站 车 位 /年 高 峰 日 1000 旅客2.0-3.0交通建筑机 场 车 位 /年 高 峰 日 1000 旅客5.0-10.0影 剧 院 车位/100 座位 2.0-3.5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和人行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 50 米以远,少于 5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
37、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 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距离宜大于 20 米。第六十六条 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和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主干道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第六十七条 对于规划许可的路边临时停车位,要严格按照审核位置施工建设,要确保人行道通行宽度,处理好人行道、盲道与地下管线、树木、线杆等设施的关系,避免停车位对道路现有出入口的阻挡。并应服从城市交通组织的需要,需要拆除变更的应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待区域配建停车位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形成后,应逐步取
38、消,还路于民。第六十八条 不得在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场。次干道应当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停车场。第五节 城市公共交通第六十九条 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通过编制和实施科学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从技术和经济上科学配置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同时从政策和管理上保障公交优先。(一)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并保障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二)加快公交场站、枢纽站、首末站的建设,优化公交线网、完善公交场站及配套设施,优化运营结构。郑州市应优化公交线网,提高线网覆盖率;换乘枢纽要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大力发展公共汽(电)车,公共汽(电)车线路和停靠
39、站点要尽量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聚集区延伸,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服务:结合城市道路网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要保障公共道路的优先使用权,科学设置优先车道和优先信号系统,并加强优先车道和信号系统管理;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的发展。(三)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行为;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中;将公共交通场站做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
40、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在城市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合理规划设置小公共汽车和出租车停靠点;对未按规定配置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第七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次干路以上道路应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公交港湾停靠站设置在主次干路上展宽长度不小于 30 米,渐变段长度 30 米,一个展宽车道宽度 3 米,公交港湾与路口渠化相结合设置时,应按第 81 条展宽长度另加 30 米。第七十一条 公共(电)汽车交通应结合轨道交通等交通站点设站,城区停靠站间距一般为 500800 米,郊区视具体情况定。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并应设置在立交桥
41、坡道以外的路段上,在立交桥匝道出入口段不得设置公共(汽)电车停靠站。第七十二条 新建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用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并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第七十三条 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第七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遵循以下规定:(一)应符合郑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轨道交通两侧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城市轨道交通控制线三环之外从轨道交通中线向两侧控制 50 米距离,三环之内向两侧控制 30 米距离。(三)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当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并且设置无障碍设施。(四)城市轨道交通的风亭应当与临近拟建建筑物结合设计和建设。第六节 铁路沿线防
42、护带第七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与铁路间应控制一定宽度的防护带,除遵守铁路技术规范规定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外,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外,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间控制 50 米宽防护带。(二)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间的防护带宽度,三环以内不得小于 50 米,三环以外不得小于 100 米。(三)支线铁路、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间的防护带宽度不得小于 20 米。(四)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间的防护带宽度不得小于10 米,围墙高度不得大于 2.5 米。(五)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
43、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间的防护带宽度以及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六)特殊路段防护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第七节 道路绿化第七十六条 新建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下表:园林景观路 40%红线大于 50 米道路 30%红 线 大 于 40米 , 小 于 等 于 50米 道 路 25%红 线 大 于 30米 , 小 于 等 于 40米 道 路 20%红线小于等于 30 米道路 10%第七十七条 村镇、城镇建设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的宽度不小于以下标准:(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 50 米(二)主要公路两侧各 20 米(
44、三)一般公路两侧各 10 米第七十八条 郑州市主次干道景观绿化带控制宽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中州大道(北三环航海路)道路红线 10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 50m,其中在郑东新区段道路东侧绿化带控制宽度以郑东新区规划控制为准,宽度 70270m;(二)西三环道路红线 6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 45m;(三)北三环道路红线 6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 45m;(四)南三环道路红线 70m, 两侧各控制绿化带 15m;(五)东三环道路红线 80m, 两侧各控制绿化带以郑东新区规划为准,宽 50100m,其中经济开发区西侧 50m;(六)西四环道路红线 8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 50100m,其中高新
45、开发区两侧各 50m,须水东侧 50m;(七)南四环道路红线 8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 50100m;(八)北四环道路红线 8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 50100m;(九)东四环道路红线 8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 50100m,其中郑东新区段以郑东新区规划为准,西侧宽 50m,东侧宽 50m200m;(十)环城高速路道路红线 6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 100m,其中京珠高速郑东新区段西侧以郑东新区控制为准,宽度 200m;(十一)商都路(中州大道东风东路)道路红线 6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 20m;(十二)商都路(东风东路东四环)道路红线 10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 20m;(十三)机场高速道路
46、红线 6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 100m;(十四)107 国道(航海路五环) (北三环黄河大桥)道路红线10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 50m,其中郑东新区段道路东侧以郑东新区为准6090m;(十五)大学路(航海路南四环)道路红线 6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20m;(十六)郑密路(南三环五环)道路红线 6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50m;(十七)郑少高速(西三环五环)道路红线 6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100m;(十八)中原路(西三环西四环)道路红线 6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2050m;(十九)郑上路(西三环五环)道路红线 6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20m;(二十)重阳街(西三环西四环)红线 45m,两侧各
47、控制绿化带30m, (西四环五环) ,红线 60m,绿化带两侧各 30m;(二十一)花园路(北三环107 国道)红线 5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50m;(二十二)金水路(未来大道中州大道)红线 45 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 20m;(二十三)金水东路(中州大道东四环)道路红线 80 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 20m;(二十四)新龙路道路红线 8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 50 m;(二十五)郑汴快速通道(东四环以东)道路红线 10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 50m;(二十六)郑邙路(连霍高速以北)道路红线 6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100m;其他道路绿化带控制宽度以相关规划为准。第八节 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48、第七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建设方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建筑规模超过 2 万平方米的大中型公建项目、建筑规模超过 3 万平方米的综合建筑项目以及超过 5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二)规划交通重点地段、重要位置的建筑;重要地段、重要位置为:城市的商业、行政中心区域,城市对内、对外交通重要节点区域。(三)边缘组团、卫星城及重点地区,建筑规模超过 3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建筑规模超过 5 万平方米的综合建筑项目以及超过 1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四)其它地区,建筑规模超过 5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建筑规模超
49、过 10 万平方米的综合建筑项目和以及超过 2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五)交通枢纽、长途客货运站场、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六)上述项目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扩建;(七)其它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第九节 其它交通设施第八十条 其它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加油(气)站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郑州市公共加油(气)站规划。(二)在人流量大的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隧道,原则上应当设置自动扶梯,并符合城市规划景观要求。(三)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当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其顶板装饰材料采用高档复合材料应当与人行道面砖铺砌统一,并且与道路景观相协调。(四)新建桥梁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八十一条 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八十二条 凡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建设地下人防工程应符合有关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