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论诚实信用原则毕业论文.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716523 上传时间:2018-04-19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诚实信用原则毕业论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论诚实信用原则毕业论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论诚实信用原则毕业论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论诚实信用原则毕业论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论诚实信用原则毕业论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论 文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成 人 高 等 教 育毕 业 论 文题 目 论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学 生 姓 名 吴 冰 学 号 辽 宁 函 授 站 指 导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制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论 文I论 诚 实 信 用 原 则摘 要 : 我 国 是 一 个 历 史 悠 久 的 文 明 古 国 ,中 华 民 族 一 向 重 视 诚 实 信 用 这 一 伦 理 标 准 。“忠 厚 传 家 久 ,诗 书 继 世 长 ”,是 中 国 人 民 自 古

2、 以 来 沿 袭 下 来 的 一 个 道 德 信 条 到 了 现 代 社 会 无 论 是 中 国 ,还 是 在 日 本 ,乃至 其 他 欧 美 国 家 都 不 约 而 同 地 将 诚 实 信 用 这 一 道 德 准 则 进 一 步 提 升 到 民 商 立 法 中 去 ,将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规定 为 民 商 法 的 一 条 基 本 原 则 ,可 见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之 重 要 性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在 当 代 法 律 中 的 作 用 呈 不 断 加 强的 趋 势 ,成 为 整 个 民 法 领 域 得 “帝 王 条 款 ”。 现 代 民 法 阶 段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3、 的 诚 信 要 求 与 自 由 裁 量 权 定 向 统一 ,承 认 了 法 官 的 能 动 性 ,对 发 展 和 补 充 法 律 起 了 很 大 作 用 ,还 规 定 了 任 何 人 都 必 须 诚 信 地 行 使 权 利 并 履行 义 务 ,标 志 着 现 在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确 立 。关 键 词 : 诚 实 信 用 帝 王 规 则 利 益 平 衡 权 利 义 务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论 文II目 录一 、 引 言 1二 、 诚 信 原 则 的 起 源 及 其 发 展 历 程 1( 一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起 源 1

4、( 二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发 展 历 程 2三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涵 义 及 本 质 特 征 2( 一 ) 关 于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涵 义 3( 二 ) 关 于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本 质 特 征 8四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之 “帝 王 条 款 ”之 称 10( 一 ) 肯 定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作 为 “帝 王 条 款 ”的 观 点 10( 二 ) 否 定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作 为 “帝 王 条 款 ”的 观 点 11五 、 关 于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功 能 12( 一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守 法 功

5、能 13( 二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司 法 功 能 13六 、 关 于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在 公 法 上 的 地 位 14( 一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在 行 政 法 中 的 地 位 14( 二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在 民 事 诉 讼 法 中 的 地 位 15七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现 实 问 题 及 立 法 完 善 15八 、 结 论 17致 谢 18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论 文III参 考 文 献 19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论 文0一、引 言诚 实 信

6、 用 原 则 是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的 一 项 基 本 道 德 准 则 , 是 现 代 法 治 社 会 的 一 项 基 本 法律 规 则 , 同 时 也 是 我 们 贯 彻 党 中 央 依 法 治 国 的 基 本 原 则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是 一 种 具 有 道 德内 涵 的 法 律 规 范 。 现 代 社 会 无 论 是 中 国 , 还 是 在 日 本 , 乃 至 其 他 欧 美 国 家 都 不 约 而 同 地将 诚 实 信 用 这 一 道 德 准 则 进 一 步 提 升 到 民 商 立 法 中 去 , 将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规 定 为 民 商 法 的一 条 基 本 原

7、 则 , 有 的 学 者 将 其 称 为 “帝 王 规 则 ”、 “吾 临 法 域 ”, 可 见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之 重要 性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作 为 市 民 社 会 必 然 的 道 德 信 条 , 必 然 关 系 着 一 个 时 代 一 个 国 家 , 一个 法 律 系 统 对 人 性 的 基 本 认 识 和 基 本 态 度 。 它 在 当 代 法 律 中 的 作 用 呈 不 断 加 强 的 趋 势 ,成 为 整 个 民 法 领 域 得 “帝 王 条 款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也 因 此 成 为 当 今 世 界 具 有 特 殊 意 义 的法 律 问 题 。2、 诚

8、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起 源 与 发 展 历 程( 一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起 源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起 源 于 罗 马 法 。 根 据 罗 马 法 的 诚 信 契 约 , 债 务 人 不 仅 要 依 据 契 约 条 件 ,而 且 要 依 据 诚 实 观 念 完 成 契 约 规 定 的 给 付 , 依 裁 判 官 法 的 规 定 , 当 事 人 因 误 信 有 发 生 债的 原 因 而 承 认 债 务 , 实 际 上 该 原 因 并 不 存 在 时 , 可 以 提 起 “诈 欺 之 抗 辩 ”, 以 拒 绝 履 行 。1804 年 法 国 民 法 典 第 1134 条 规

9、定 , 契 约 应 依 诚 信 方 法 履 行 。1863 年 的 萨 克 森 民 法 典 第 158 条 规 定 : “契 约 之 履 行 , 除 依 特 约 、 法 规 , 应 遵守 诚 信 , 依 诚 实 人 之 所 应 为 者 为 之 。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论 文11900 年 施 行 的 德 国 民 法 典 第 157 条 规 定 : “契 约 应 斟 酌 交 易 上 之 习 惯 , 遵 从 诚 信以 解 释 之 ”。 第 242 条 规 定 : “债 务 人 负 有 斟 酌 交 易 上 之 习 惯 , 遵 从 信 义 , 以

10、为 给 付 之 义务 。 ”1907 年 的 瑞 士 民 法 典 第 2 条 规 定 : “无 论 何 人 , 行 使 权 利 、 履 行 义 务 , 均 应 依诚 信 为 之 。 ”这 就 将 诚 信 原 则 的 适 用 , 由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扩 充 到 民 法 中 的 一 般 权 利 义 务关 系 。( 二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发 展 历 程1、 罗 马 法 阶 段诚 信 原 则 起 源 于 罗 马 法 中 的 诚 信 契 约 。 在 罗 马 法 里 , 诚 信 契 约 是 严 正 契 约 的 对 称 ,在 严 正 契 约 中 , 债 务 人 只 须 严 格 依

11、照 契 约 的 规 定 履 行 义 务 , 凡 契 约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 债 务人 需 要 履 行 , 对 契 约 的 解 释 , 只 能 以 契 约 所 载 文 字 含 义 为 准 。 与 此 相 反 , 在 诚 信 契 约 中 ,债 务 人 不 仅 要 承 担 契 约 规 定 的 义 务 , 而 且 必 须 承 担 诚 实 、 善 意 的 补 充 义 务 。 如 契 约 所 未规 定 的 事 项 , 照 通 常 人 看 法 应 由 债 务 人 履 行 时 , 债 务 人 应 当 履 行 。2、 近 代 民 法 阶 段从 欧 洲 近 代 史 上 法 典 编 纂 运 动 到 德 国

12、民 法 典 制 定 , 为 诚 信 原 则 发 展 的 近 代 民 法 阶 段 。这 一 时 期 的 典 型 法 是 法 国 民 法 典 和 德 国 民 法 典 。 诚 信 原 则 进 入 到 近 代 民 法 阶 段 被 分 裂 了 ,对 当 事 人 的 诚 信 要 求 保 留 下 来 , 但 法 官 衡 平 权 却 剥 夺 殆 尽 。3、 现 代 民 法 阶 段从 瑞 士 民 法 典 的 制 定 (1907 年 )至 今 的 时 期 是 诚 信 原 则 所 经 历 的 现 代 民 法 时 期 。 在 这一 时 期 , 诚 信 原 则 恢 复 为 诚 信 要 求 和 衡 平 法 的 统 一 。

13、三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内 涵 及 本 质 特 征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论 文2( 一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涵 义诚 信 在 我 国 多 被 理 解 为 “诚 实 ”和 “信 用 ”两 方 面 的 统 一 , 主 要 是 指 人 际 关 系 中 的 诚信 不 欺 。 诚 实 信 用 , 作 为 一 个 法 律 术 语 , 是 个 外 来 语 。 在 德 国 , 关 于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主 导 的观 点 认 为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内 涵 是 信 赖 , 它 在 有 组 织 的 法 律 文 化 中 起

14、 着 一 种 凝 聚 作 用 ,特 别 是 相 互 信 赖 , 他 要 求 尊 重 他 人 应 保 护 的 权 益 。 ”(1)而 英 美 法 中 的 good faith,多 译 为“善 意 ”,在 日 文 中 则 译 为 信 义 诚 实 。 那 么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涵 义 到 底 是 什 么 ? 其 中 主 要有 以 下 几 种 观 点 :1、 语 义 说主 张 语 义 说 的 主 要 代 表 人 物 是 马 原 先 生 , 他 认 为 “所 谓 诚 实 , 就 是 要 求 当 事 人 在 民 事活 动 中 实 事 求 是 , 不 弄 虚 作 假 , 不 以 次 充 好 ,

15、 不 缺 斤 少 两 , 不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利 益 , 不 损害 他 人 的 合 法 财 产 权 益 和 人 身 权 益 。 所 谓 信 用 , 就 是 要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讲 究 信 誉 , 恪 守 诺言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自 己 承 担 的 民 事 义 务 , 说 到 做 到 , 决 不 食 言 。 ”(2)此 外 , 佟 柔 先 生 也 主 张 语 义 说 。语 义 说 看 到 了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对 于 当 事 人 的 民 事 活 动 的 指 导 意 义 , 但 是 诚 实 信 用 原 则不 仅 仅 是 一 条 守

16、 法 原 则 , 而 且 它 还 是 一 条 司 法 原 则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不 仅 仅 具 有 约 束 与 指导 当 事 人 的 民 事 活 动 的 功 能 , 而 且 还 有 司 法 功 能 , 即 一 方 面 , 它 授 予 法 官 自 由 裁 量 权 ,赋 予 审 判 活 动 以 创 造 性 , 另 一 方 面 , 它 又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约 束 和 限 制 法 官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使 其 不 能 够 超 出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所 允 许 的 范 围 。 语 义 说 仅 仅 是 注 意 到 了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守法 功 能 , 然 而 却

17、 没 有 注 意 到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司 法 功 能 。2、 一 般 条 款 说一 般 条 款 说 认 为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是 一 种 一 般 性 的 条 款 , 它 内 涵 不 确 定 , 而 其 适 用 范围 却 几 乎 没 有 什 么 限 制 , 并 且 它 还 具 有 强 制 性 的 法 律 效 力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一 方 面 具 有指 导 当 事 人 正 确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的 守 法 功 能 , 另 一 方 面 它 还 具 有 承 认 司 法 活 动 的 创 造 性 与能 动 性 的 司 法 功 能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它 授

18、 予 法 官 自 由 裁 量 权 以 填 补 法 律 漏 洞 , 此 外 , 它 还具 有 引 导 法 律 与 时 俱 进 的 作 用 。 根 据 一 般 条 款 说 , 在 从 事 民 事 活 动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利 益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论 文3关 系 中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要 求 要 尊 重 他 人 的 利 益 , 要 以 对 待 自 己 事 务 的 态 度 一 样 来 对 待 他 人的 事 务 , 不 得 作 损 人 利 己 之 事 , 要 维 持 法 律 关 系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利 益 平 衡 。 在

19、当 事 人 与 社 会之 间 的 利 益 关 系 中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要 求 不 得 通 过 自 己 的 民 事 活 动 损 害 第 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以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当 事 人 权 利 的 行 使 应 该 局 限 于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行 使 范 围 , 并 且 要 受 到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制 约 。一 般 条 款 说 注 意 到 了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既 是 一 项 守 法 原 则 , 又 是 一 项 司 法 原 则 , 既 看 到了 它 的 守 法 功 能 又 看 到 了 它 的 司 法 功 能 , 并 且 还 注 意 到

20、 了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在 当 事 人 之 间 以及 当 事 人 与 社 会 之 间 的 利 益 衡 平 功 能 。 一 般 条 款 说 覆 盖 面 较 广 , 理 论 上 教 全 面 , 一 般 条款 说 也 因 此 成 为 我 国 法 学 界 的 主 流 学 说 。 但 是 , 一 般 条 款 说 之 下 的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内 涵 不确 定 , 而 其 适 用 范 围 又 极 其 宽 广 , 这 样 容 易 将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无 限 扩 大 , 现 在 , 一 般 条 款说 已 将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推 向 了 “帝 王 条 款 ”的 高 度 。3、 两 种

21、 诚 信 说两 种 诚 信 说 为 徐 国 栋 先 生 所 主 张 , 他 把 诚 实 信 用 分 为 主 观 诚 信 与 客 观 诚 信 , 他 在 民法 基 本 原 则 解 释 成 文 法 的 局 限 性 之 克 服 一 书 中 讲 , 罗 马 法 中 的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有 两 种 :一 是 适 用 于 物 权 法 领 域 的 诚 信 , 它 是 当 事 人 确 信 自 己 未 侵 害 他 人 权 利 的 心 里 状 态 , 谓 之主 观 诚 信 ; 另 一 种 是 合 同 法 领 域 的 诚 信 , 它 是 当 事 人 忠 实 履 行 自 己 义 务 的 行 为 , 谓 之 客

22、观 诚 信 。 (3)主 观 诚 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主 观 诚 信 是 主 体 对 其 行 为 符 合 法 律 或 具 有 符 合 道 德 内容 的 个 人 确 信 ; 这 种 确 信 尽 管 是 主 观 的 , 但 从 主 体 产 生 它 的 过 程 来 看 , 它 是 诚 实 的 和合 理 的 ; 主 体 在 形 成 这 种 确 信 时 尽 到 了 注 意 义 务 , 未 发 生 故 意 和 过 失 ; 主 体 的 这 种 个人 确 信 可 就 其 自 己 的 情 状 发 生 , 也 可 就 与 他 人 有 关 的 情 状 发 生 ; 这 种 形 成 的 确 信 决

23、定 了主 体 的 行 为 , 它 的 这 种 心 理 状 况 与 其 行 为 绝 对 有 对 应 关 系 ; 法 律 因 为 主 体 的 这 种 确 信 赋予 其 行 为 以 有 利 的 待 遇 。客 观 诚 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客 观 诚 信 乃 为 课 加 给 主 体 的 行 为 义 务 , 该 义 务 具 有明 显 的 道 德 内 容 ; 客 观 诚 信 要 求 当 事 人 除 了 保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利 益 的 必 要 外 不 得 损 害 他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论 文4人 之 利 益 ; 要 求 抛 弃 当

24、 事 人 自 己 的 尺 度 而 使 用 一 个 客 观 的 标 准 ; 以 故 意 或 过 失 行 使 者不 得 因 客 观 诚 信 而 免 责 ; 这 种 客 观 标 准 由 主 体 行 为 和 法 律 标 准 或 典 型 的 中 等 的 社 会 行 为对 比 构 成 ; 应 考 虑 主 体 实 施 行 为 的 社 会 背 景 , 寻 求 可 适 用 的 法 律 标 准 。 (4)两 种 诚 信 说 开 辟 了 我 国 对 诚 实 信 用 研 究 的 新 窗 口 , 把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分 为 主 观 诚 信 与客 观 诚 信 是 一 种 全 新 的 认 识 。 两 种 诚 信 说

25、 通 过 对 拉 丁 语 族 国 家 法 学 研 究 成 果 的 吸 收 , 试图 使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名 副 其 实 的 成 为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试 图 以 社 会 契 约 论 中 的 保 护 契 约 为基 础 , 将 债 法 上 的 客 观 诚 信 与 物 权 法 上 的 主 观 诚 信 统 一 起 来 。4、 衡 平 说持 衡 平 说 的 学 者 主 要 是 台 湾 民 法 学 家 史 尚 宽 先 生 , 他 认 为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乃 是 掌 握在 法 官 手 中 的 衡 平 法 。 一 切 法 律 关 系 都 应 根 据 他 们 的 具 体 情 况

26、 按 正 义 衡 平 精 神 的 原 则 进行 调 整 , 从 而 达 到 具 体 的 社 会 公 正 。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及 其 实 现 方 法 根 据 当 事 人 间 的 具 体情 况 不 同 而 不 同 , 法 律 和 当 事 人 都 无 法 一 一 预 见 而 加 以 规 定 或 约 定 , 因 此 一 方 当 事 人 可能 基 于 自 私 而 利 用 这 些 漏 洞 , 牺 牲 对 方 利 益 而 谋 求 自 己 的 利 益 。 此 时 , 法 官 应 从 道 义 衡平 原 则 出 发 站 在 立 法 者 的 角 度 裁 决 , 这 是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要 求

27、 。 (5)衡 平 说 将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司 法 功 能 提 到 了 较 高 的 地 位 , 甚 至 认 为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乃 是掌 握 在 法 官 手 中 的 衡 平 法 。 但 是 衡 平 说 忽 视 了 一 点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主 要 还 是 一 条 守 法 原则 , 讲 诚 实 、 守 信 用 这 一 要 求 主 要 还 是 对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的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5、 双 重 功 能 说双 重 功 能 说 认 为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是 法 律 规 法 与 道 德 规 范 的 合 成 体 , 兼 有 法 律 调 节 和道

28、德 调 节 的 双 重 功 能 , 因 此 法 律 法 律 条 文 便 具 有 极 大 的 弹 性 , 从 而 法 官 享 有 较 大 的 自 由裁 量 权 , 能 够 排 除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自 治 , 而 直 接 调 整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首 先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作 为 一 项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由 民 法 明 文 规 定 的 。 在 民 法 有 明 文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我 们 讨 论 和 分 析 一 项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涵 义 , 首 先 应 该 关 注 的 是 该 原 则 的法 律 性 , 而 非

29、其 道 德 性 。 双 重 功 能 说 从 道 德 的 角 度 入 手 , 把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这 一 民 法 基 本原 则 的 法 律 上 的 功 能 与 其 道 德 上 的 功 能 等 量 齐 观 , 以 此 角 度 来 界 定 该 项 原 则 的 涵 义 , 本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论 文5文 认 为 不 妥 。 法 律 的 要 素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 即 法 律 概 念 , 法 律 规 则 和 法 律 原 则 , 诚 实 信 用 原则 作 为 一 项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最 重 要 之 处 不 在 于 它 来 源

30、 于 道 德 , 而 在 于 它 是 法 的 要 素 之 一 ,具 有 法 的 特 征 , 即 规 范 性 、 强 制 性 、 可 诉 性 等 。 违 反 了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民 事 活 动 的 后 果 首先 是 法 律 上 的 否 定 性 评 价 , 甚 至 是 法 律 上 的 强 制 措 施 的 采 取 , 而 道 德 上 的 对 违 反 该 原 则的 谴 责 在 法 律 上 意 义 不 是 很 大 。其 次 , 若 把 双 重 功 能 说 的 理 由 推 而 广 之 , 将 得 到 十 分 荒 谬 的 结 论 。 因 为 , 法 律 和 道德 是 紧 密 联 系 的 , 法

31、律 是 最 低 限 度 的 道 德 , 违 反 法 律 的 行 为 , 一 般 而 言 也 是 违 背 道 德 的 ,因 为 法 有 其 道 德 性 。 在 人 类 早 期 社 会 , 法 律 和 道 德 都 是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 实 现 社 会 控 制 的手 段 , 其 中 道 德 的 作 用 在 人 类 社 会 的 相 当 长 的 时 期 大 于 法 律 , 直 到 近 代 , 伴 随 着 资 本 主义 商 品 经 济 和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法 律 的 作 用 逐 渐 超 过 了 道 德 , 成 为 社 会 控 制 的 手 段 。 可以 说 , 几 乎 大 部 分

32、法 律 上 的 概 念 、 规 则 、 原 则 都 是 来 源 于 道 德 , 或 者 说 受 到 道 德 的 影 响 ,或 者 有 道 德 的 痕 迹 。 如 果 单 单 从 一 项 法 律 原 则 的 起 源 来 界 定 该 项 法 律 原 则 的 涵 义 , 那 么 ,法 律 上 的 很 多 概 念 、 规 则 、 原 则 其 涵 义 都 可 以 简 单 的 归 结 为 “双 重 功 能 说 ”, 比 如 , 民 法上 自 愿 原 则 的 涵 义 是 什 么 呢 ? 民 法 上 公 平 原 则 的 涵 义 是 什 么 呢 ? 民 法 上 公 序 良 俗 原 则 的涵 义 是 什 么 呢

33、? 行 政 法 上 公 平 、 公 正 、 公 开 原 则 的 涵 义 是 什 么 呢 ?回 答 也 许 都 会 是 “双 重功 能 ”。 此 外 , 有 些 法 律 规 范 不 是 来 源 于 道 德 规 范 , 而 是 来 源 于 宗 教 规 范 , 比 如 婚 姻 法上 的 有 关 结 婚 的 一 些 禁 止 性 规 定 , 最 初 也 许 就 来 源 于 一 些 宗 教 禁 忌 , 还 有 其 他 一 些 规 定也 带 有 宗 教 色 彩 。 那 么 , 依 照 “双 重 功 能 说 ”的 逻 辑 , 对 于 这 些 最 初 来 源 于 宗 教 规 范 的法 律 规 范 , 其 涵 义

34、 , 是 不 是 也 可 以 简 单 的 归 结 为 “双 重 功 能 说 ”, 即 它 们 是 法 律 规 法 与 宗教 规 范 的 合 成 体 , 兼 有 法 律 调 节 和 宗 教 的 双 重 功 能 。6、 三 要 素 说三 要 素 说 认 为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至 少 应 从 三 个 方 面 予 以 揭 示 。 其 一 , 把 诚 实 信 用 原 则作 为 一 种 价 值 形 态 , 表 现 为 当 事 人 、 法 官 、 立 法 者 以 及 特 定 社 会 与 民 事 行 为 有 关 的 善 意真 诚 、 守 信 不 欺 、 公 平 合 理 的 心 理 状 态 和 价 值 准 则 。 其 二 , 把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作 为 一 种 规范 形 态 , 一 方 面 表 现 为 当 事 人 、 法 官 、 立 法 者 以 及 特 定 社 会 为 确 保 善 意 真 诚 、 守 信 不 欺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管理论文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