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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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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管理,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 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 20 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

2、3 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 174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

3、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下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 A、B 两类: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4、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煤矿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第五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按规定选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并认真组织落实本企业职工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工作。第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遵循“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的宗旨,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七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

5、负责所属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V各市煤炭工业局按属地负责除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以外的各类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第八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和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考核、发证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属煤矿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煤矿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按属地负责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由所在企业负

6、责。第九条 各市煤炭工业局、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第二章 安全培训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煤矿主要负责人和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培训严格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的要求组织培训。第十二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地下煤

7、矿初训时间不少于 72 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露天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 48 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16 学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地下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 90 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露天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52 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16 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少于 90 学时,复审和延期复审培训不少于 8 学时;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少于 72 学时(井下新工人跟班实习不少于 4 个月),再培训不少于 20 学时。第十三条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做好安全生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安

8、排。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培训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培训档案管理。第三章 考核发证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严格按“教考分离”原则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按国家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和方式执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考核标准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自行制定。第十七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煤矿矿长发放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矿长以外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资格证书

9、;特种作业人员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从业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第十八条 考试不合格者随下期培训班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第四章 证书管理第十九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厅参照国家局规定式样统一监制;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培训合格证书由煤矿企业按照省煤炭工业厅规定式样印制。第二十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证书编号办法按国家局统一规定执行;培训合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办法由省煤炭工业厅制定。第二十一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均为 3 年,自取得证书次年起每年参加 1 次再培训,证书到期复训换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10、 6 年,有效期内每 3 年复审一次,有效期满延期复审换证;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 3 年,证书到期复训换证。第二十二条 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范围内有效;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全省范围内有效;培训合格证书在本企业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三条 持有 A 类安全资格证书的可直接到 B 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任职,持 B 类安全资格证书的不得直接到 A 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任职,需重新参加培训,取得相应类型的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服务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书为持证人任职或上岗的有效凭证,不得转借他人使

11、用,如证书丢失或损毁,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补办手续。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故扣留或占有持证人的资格证书。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监狱管理局要完善并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持证上岗监督检查。省属五大煤炭集团要完善并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各类煤矿企业要完善并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做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组织管理,严格持证上岗。第二十八条 有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12、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 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 20 号)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

13、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以及监督管理,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四条 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和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组织及考核、发证由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属煤矿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煤矿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按属地负责组织管

14、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第五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制定煤矿主要负责人、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职能划分负责制定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发展实际,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如下:(一)实行任职资格规定的人员包括: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煤矿企业总经理、矿长(经理)和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15、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 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力;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经历。第三章 培 训第七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由省内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按国家局有关培训计划参加培训)。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由省内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第八条 培训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组织进行,推荐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第九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

16、训时间:地下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 72 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露天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 48 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16 学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地下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 90 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露天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52 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16 学时;第十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由省煤炭工业厅每年年初制定下发,并在山西煤炭教育培训网进行公布。第十一条 初次培训领证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报名资格审查表三份;2、任职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份(在非生产单位(无采矿许可证)任职的,需提

17、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4、相关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5、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训换证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报名资格审查表三份;2、任职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份(在非生产单位(无采矿许可证)任职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4、相关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如原资格证书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放,且证书所载学历符合任职资格规定的,不需再提供);5、旧证书原件。第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和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报名信息由培训机构使用“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安全培训网上报名系统”进

18、行录入,报名结束后各培训机构要将报名材料及时整理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核。报送材料包括:1、培训报名人员花名表一份(加盖培训机构公章);2、参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要做好培训教学和学员管理工作,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培训建档,存档材料包括: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2、培训授课安排表;3、培训人员花名表;4、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5、培训人员考勤表;6、培训人员考试成绩表。第十四条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按本细则第四条职能划分具体组织管理。第四章 考核发证第十五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严格按照

19、国家局制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考试统一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制的考试软件,采用计算机操作方式,集中组织进行,总分 100 分,满60 分及格。领取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的参训人员,考试包括机考和笔试两部分,笔试内容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常识为主,采取闭卷笔答方式,总分 100 分,满 80 分及格。笔试成绩及格方可参加机考。第十六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煤矿矿长发放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矿长以外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资格证书。第十七条 考试不合格者随下期培训班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第十八条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

20、部分。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按本细则第四条职能划分负责组织。考试结束后,考试组织单位持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审核验印表和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人员花名表到省煤炭工业厅办理审核验印手续。省煤炭工业厅对所上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发放资格证书。第十九条 考试组织单位要在培训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考试,考试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验印和证书发放工作。第二十条 规范培训、考核、发证档案管理,存档资料包括:1、培训计划;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3、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单;5、审核验印表、验印人

21、员名单。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资料由考试组织单位负责建档管理。第五章 证书管理第二十一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厅参照国家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集中管理。第二十二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编号办法:(一)煤矿矿长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 11 位,编码规则为:第 1-2 位是大写字母“MK”-“煤矿”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第 3-4 位是省级地区代码,山西省代码为“14”;第 5-6 位是地区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第 7-11 位是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二)安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 14 位,编码规则为:第 1-2 位为发证

22、年份后两位数字;第 3 位代表证书延期情况(简称延期码),0 代表初次领证,1代表第 1 次换证,依此类推;第 4-5 位为省级地区代码。山西省代码为“14”;第 6 位为类型码,代表资格类型。其中 1 代表主要负责人,2代表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代表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 7-8 位为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第 9-14 位为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单位代码单位代码太原市煤炭工业局 01 忻州市煤炭工业局 10大同市煤炭工业局 02 运城市煤炭工业局 11阳泉市煤炭工业局 03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12晋中市煤炭工

23、业局 04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 13长治市煤炭工业局 05 阳泉煤业集团公司 14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06 潞安矿业集团公司 15临汾市煤炭工业局 07 晋城无烟煤集团公司 16吕梁市煤炭工业局 08 省监狱管理局 17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09第二十三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均为 3 年,取证后次年起每年参加一次再培训,证书到期复训换证。未按要求参加再培训的,不予复训换证。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要在证书到期前 3 个月内参加复训;超过有效期 3 个月的,不再予以复训换证。第二十五条 持有安全资格证书的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拟担任煤矿矿长的,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

24、和安全资格证书两证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中应载明持证人工作单位和职务。因工作变动或服务单位名称变更,造成任职单位与证书载明工作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1、变更申请表一份;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现任职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4、原任职的免职文件和现任职的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资格证书载明学历与任职条件规定不符的,还需提供相关学历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 证书损毁、丢失的,要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证书。办理证书补办手续需提供以下材

25、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原证书复印件一份(无原证书复印件的要由培训机构出具证明材料);3、省级报刊遗失声明或企业主管部门(市煤炭工业局或集团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变更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按本细则第四条职能划分负责办理,并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据

2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dnW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省境内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煤矿特种作业范围包括: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等 10 个

27、类别。第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四)具有 2 年以上煤矿生产作业工作经历。第五条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属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按属地负责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

28、第二章 安全培训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本区域、本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就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要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组织进行,推荐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第八条 初次培训领证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 90 学时,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培训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文化程度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社区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4、所在煤矿企业出具的工作简历证明材料。第九条 培训报名信息由培训机构统一使用国家局编制的

29、特种作业 IC 卡管理系统进行录入,报名结束后,及时上报考试组织单位。第十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办班,严格考勤管理,做好培训建档和管理工作,存档材料包括: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2、培训授课安排表;3、培训人员花名表;4、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5、培训人员考勤表;6、培训人员考试成绩表。第三章 复审和延期复审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 3 年复审一次,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换证的,需申请延期复审。第十二条 到期需要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2 个月内申请参加复审培训;超过有效期 3 个月未申请的,不再予以复审或延期复审。第十三条 复审和延期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 8 学时,内容主

30、要包括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十四条 复审和延期复审培训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卡(即:IC 卡)原件;3、社区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4、所在煤矿企业出具的安全作业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复审合格的,正卡(IC 卡)刷新数据,贴复审标签,副卡重新制作;延期复审合格的,换发证书。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 2 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按规定参加

31、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按本细则第五条职能划分负责组织,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审核和发证。第十八条 考试按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总分 100 分,满 60 分及格。初训人员要求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项考试,复审和延期复审人员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第十九条 理论知识考试统一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制的考试软件,实行计算机操作考试,由考试组织单位集中组织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应以实际操作方式为主,暂不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可以计算机模拟或答辩方式进行。第二十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

32、考核合格的,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合格者可随下一期培训班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组织单位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审核验印表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人员花名表到省煤炭工业厅办理审核验印手续。省煤炭工业厅对所上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发放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 考试组织单位要在培训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考试,考试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验印和证书发放工作。第二十三条 要规范培训、考核、发证档案管理,存档资料包括:1、培训计划;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3、学员报名材料(一套);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单;5、审核验印表、验印人

33、员名单。具体培训、考试资料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建档管理。第五章 证书管理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分为正证(IC 卡)和副证。正证有效期为 6 年,副证有效期为 3 年。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证书,因持证人工作单位变动或其它原因,造成证书所载单位名称与服务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可暂不办理服务单位名称变更手续,到期随复审(延期复审)换证一并完成变更。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二十七条 证书在有效期内,但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 异地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煤矿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34、或延期复审。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注销、吊销,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按本细则第五条职能划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涂改、转借。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

35、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煤矿井下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要做好培训计划和日常组织管理,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条 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煤矿及属地安全监管煤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第二章 培 训第六条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四级以上

36、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第七条 培训要本着“就近培训、工学结合”的原则,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可就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第八条 培训按国家统一的培训教学大纲,推荐使用省煤炭工业厅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同时,可结合具体工种要求选取规范的辅助教材组织教学。第九条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少于 72 学时(井下新工人跟班实习不少于 4 个月),再培训不少于 20 学时。第十条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要重点加强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新工人培训要认真落实跟班实习制度。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改换工种岗位或离开本工种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接受转岗培训或

37、重新培训。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和技能培训。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组织培训,严格考勤管理,规范培训建档。第三章 考核发证第十四条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由所在煤矿企业负责。第十五条 考核严格按考核标准执行。煤矿企业要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编制考试题库,规范培训考核。第十六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后,由所在煤矿企业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不合格者可随下期培训班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培训。第十七条 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井下新工人,企业要进一步结合本矿实际,进行为期不少于三天的

38、针对本矿特点的安全生产岗前技能培训,重点是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灾害特点、避灾路线、应急避险等内容,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不少于 4 个月。实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十八条 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编号共 20 位,编码规则为:第 1-2 位为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第 3-20 位为持证人身份证号。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单位代码单位代码太原市煤炭工业局 01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12大同市煤炭工业局 02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 13阳泉市煤炭工业局 03 阳泉煤业集团公司 14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04 潞安矿业集团公司 15长治市煤炭工业局 05 晋城无烟煤集团公司 16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06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 17临汾市煤炭工业局 07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 18吕梁市煤炭工业局 08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19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09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 20忻州市煤炭工业局 10 省监狱管理局 21运城市煤炭工业局 11第四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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