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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宗法制度。 文档.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7163845 上传时间:2019-05-0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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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宗法制度的产生与确立 1 、由于自然环境和各地居民生活方式的不同,血缘关系在居民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表现形态也有很大的差异。地中海沿岸国家较早从事海上的工商业贸易活动,形成了以地域和财产关系为基础的城邦社会。中国人则过着与世隔绝、聚族而居的生活,较多地保留了血缘家族的社会组织形式。 2 、宗法制度是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演化而成的,产生于商代后期。主要内容包括嫡长子继承制、封邦建国制和宗庙祭祀制。 3 、西周宗法制度的创立者是周公。 二、宗法制度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征 1 、宗法制度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征有四:一是家天下的延续,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家族统治史;二是封国

2、制度不断;三是家族制度长盛不衰;四是家国同构。 2 、战国时期,一些不同于西周礼制的新制度不断产生,而且已经相当成熟,如郡县制、官僚制、俸禄制、符玺制、上计制、耕田制等。 3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施中央集权,废分封制,行郡县制,实行编户齐民。 4 、宗法制度一直深深影响中华民族的主要原因是小农自然经济生活方式的一直延续。 5 、宗法制度的本质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 6 、中国封建时代,统治和束缚人民的有四权:政权、神权、夫权和族权。族权是从父系社会家长制演化而来的,即是政权的补充,又能起到政权无法起到的特殊的社会作用。宋代以后族权膨胀与宋明理学学发展宗法制度的推波助澜是分不开的。 7 、家国同

3、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中国传统社会家与国的组织系统都是严格的父家长制。受中国长期以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影响,中国的国家结构一直有着很深的家族结构的印记。家与国的组织系统与权力配置都是严格的父家长制。 8 、宗族和宗法关系在中国长期存在,导致了“家国同构” 的格局。 9 、商鞅制定连坐法,把百姓按 5 家一伍,10 家一什的户籍办法编制起来。 三、专制制度与中国社会政治结构 1 、欧州政治与文化源于地中海沿岸国家,主要有古代埃及、两河流域和古希腊。 2 、欧州封建皇权的专制一直受到宗教力量的抗衡,宗教势力一直制约着皇权。 3 、中国从迈向文明开始,统治者就

4、凭借武力使神职人员成了它的奴仆,形成了以个人为核心的权力专制体制。 4 、中国君主专制的阶级基础是奴隶主和地主,所依赖的经济基础是小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统治者普遍采取对工商业和贸易压制的态度,重农抑商成为历代统治者的基本国策。 5 、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特点有四:一是以武力为先导,控制宗教势力,专制时间漫长;二是经济基础稳固,土地国有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维护了专制者的统治;三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走向极端,以皇帝与以丞相为首的百官共同决策的机制逐步被皇帝独断所取代;四是对人身控制严密。 6 、从春秋时期开始,以郡县制为其外在形式的君主官僚政体产生,这种新的专制一直持续到封建社会末期。 7

5、、以宗法色彩浓厚和君主专制度高度发达为主要特征的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结构对中国文化的影响有三:一是社会结构的宗法型特征导致中国文化形成伦理型范式。其正面价值是使中华民族凝聚力增强,注重道德修养,成为礼仪之邦;其负面影响是使三纲五常的伦理说教,“存理灭欲”修身养性和排外心理等成为中国文化健康发展的障碍。二是中国社会结构的专制型特征导致中国文化形成政治型范式。其正面价值是造就了中华民族的整体观念、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和民族心理上的文化认同;其负面价值是使国人存有严重的服从心态,对权威和权力迷信,缺乏个人自信心。三是宗法与专制相结合,在政治上表现为儒法合流,在文化上反映为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突出地表现

6、为内圣外王的心态,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和追政治方面:宗法制度注重血缘关系的人的管理 ,因此为古代人治的社会状态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经济方面:因为人治方面,因为人与人的相互管辖,在封建社会底层就形成了以阶级为基本层面的社会层次.比如县令,员外.他们都是一定范围内既得利益的代表者,然后各曾上推到皇帝.这就形成了封建社会的阶级树形结构.而这种社会结构下,必然衍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文化方面:以上的政治和经济原因必然导致了黄老的民众思想和儒家以 “礼“为核心的统治思想.综述以上三个方面,所以对法制的影响必然是法不平等 “礼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刑民不分(这点具体和经济原因牵扯比较大 ,

7、因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所以商品经济得不到发展.没有了以交换为目的平等民事行为的必要 ,自然民商法律就没有了存在的土壤)“就说这些吧,这个题目很大的.多了几万字都说不完.提示:可以根据民主政治,商品经济,理性文化这三个法治的前提条件为方向, 类比阐述古代法制.人文科学这东西没有绝对的对错,你只要能自圆其说就可以 .求。什么是宗法制度。战国纷乱,秦汉统一,自此以后帝王专政制度取代了宗法分封制,故后人有“自世爵世禄之制废,而宗法始坏”(汪琬汪氏族谱序)之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第一:所谓宗法制,其实就是以血亲的名义而建立起来的官爵制度,一个按着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所分配出来的“敬宗”方式及其现象。正

8、如礼记祭义有云:禄爵庆赏,成诸宗庙,所以示顺业。于是,“血亲”意识只不过是构成宗法制的思想基础及其论调;但是宗法制度的基调,实质上是宗法内部权力与地位世袭的分配方式及其关系。第二:分封制其实就是宗法制内部体制的一种功能操作方式或其体现,反映了建国规模的途径或手段。因为“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辅人君之治,。”(顾炎武日知录卷六)。宗法制反映了西周诸侯国之内的宗族势力。以上两点说明了一个历史事实,即:关于“宗法血缘社会”的传统学术论调,其实是一种充满歧义性的概括方式。中国古代的社会性质并不像西方社会一样是一种社会形态,而是在各种制度的建构下“凝聚”起来的主从等级形式。正如左传桓公

9、二年有记载到“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的宗法社会秩序。于是从天子到庶民,都是在权力型的等级血亲关系下逐渐形成从下到上的社会制度(而非社会形态)。也就是说,中国原始社会的发展,是在宗族的姓氏关系之尊贵意义上,接着原始宗教仪式的方式而“统摄”各方的人事关系而成。于是,当我们在理解中国传统的宗法社会时,其实就是研究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的历史发展情形。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实际上包含了以下几种的重要关系或因素,即:姓氏意义,宗族势力,家族权力,血亲统治,宗庙祭祀制度,以及婚姻制度这六大类。如果中国古代的原始社会是由宗族势力来表现的,那么古代的社会制度的原始性质是按着“姓

10、氏”的尊贵意义而建立起来的制度性管理方式。当我们谈论“古代社会中国”时,其实就是强调制度化中原模式。因为按古代的习俗来说:有姓,就有族;有族,就有号;有号,就得宗之;有宗,就需制制者,治也。犹如张结先生说过:“。姓作为族号的确立。是宗法制形成后的一种治理土地和人民的政治象征。”这种的制度化中原模式,在历代贵族统治底下形成了中国古人对“传统文化”的总体认识方向。因为中国传统社会,里外都是制度化的象征运动的结果的体现。也就是说:传统文化在古代中国里是由制度化的社会改革方式来建立。这种的制度化过程包含了我们一直在强调的:宗法制与血缘制,这两种基本制度性。宗法制的出现,标志着西周以后的朝代现象是以宗族

11、或家族内的礼俗政治化制度为其统制的基本力量或手段;因为中国传统的宗法制是一种使亲缘成为礼俗方式,并以父族内部关系为其血缘主导地位的家长主权制的最高政治体现。宗法制的设立使华夏族的内部统治关系呈现了以宗族为其主导地位的政治文化现象;这现象的最高精神表现是朝代的建立与交替,是展现了礼乐制度下的道统与政统之间关系的建立意向及其交替结果。然而我们要明白的是,所谓的“宗法血缘”其实是强调宗法制与血缘制这两种不同制度性质的结合现象。也就是说:血缘制并不是以血缘关系为其制度的主体,却是以血亲的尊卑意义来决定的中国古代的血亲意识是按着族类姓氏中的尊贵性质及其所属的祖系来分化“族群”之间的等级关系。然而,宗法制

12、却是在血亲姓氏制度上,以贵族内部的等级地位来“选举”出一至尊的统治从属地位的政制性关系它也是制度化了的统领关系。更简单的说,中国古代的血亲制度是一种社会领导权;其血缘关系是按着国语晋语所记载的“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以及“同生而异姓”这两种的“人文”定律来制定的。然而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却是在贵族内部纷争与矛盾对立上,所发展出来的对社会领导权的文化性统制关系亦即文化领导权。于是,中国古代宗法制作为一贵族性质的文化领导权则是体现在嫡庶继承制的关系上。它主要是说明了各等级中之大宗地位的继承关系,而不是要展现嫡庶之间的身份上的贵族类别。因为若没有地位继承的问题,也就没有所谓嫡庶之间的身份确立的现象。正

13、如道家的创始人老子曾说过:失道矣!而后德;失德矣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也, 而乱之首也。(德经第三十九章)宗法制的设计其实就是原始礼仪规范的建立时期。而传统礼制,与其说是使人群关系得到一定的制约方向,倒不如说是以维护等级地位关系为其主要目的。因为从司马迁的史记本纪的前三篇所记载的部落兼并之战争频密来看,从礼制的确立到宗法制的完成,其实是在时代战争中的一种社会心理需求的表现。没有部落兼并,就不需要礼制的建立;更不需要宗法制的等级管理现象。换句话说,就是有了古代的贵族世袭制,才产生了西周的宗族宗法制的社会意识;因为当时的宗族势力是体现在宫室制度与婚俗制度两方面。这两方面其实是早在父系氏族社会时期,以父权制的出现来继承下来的。这是因为父族的产生是由宗族势力内部来决定,并以婚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从此,父族家长制与宗族族权制之间,在宗法制的继承关系上时常出现紧张对立的属于制度性缺憾的矛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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