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总结摘录)一、 洗手间配比(摘自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 3.2.13条 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男厕所应按每 100人设大便位 1个、小便斗 2个或小便槽 1.20m长;二、女厕所应按每 50人设大便位 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 12 个;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 6个大便位设 1个,但至少设 1个;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五、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二、 停车位(摘自上海市建筑工程车位标准)内环线以内 0.30 0.75 1.20 商业内环线以外停车位/每 100m2建筑面积 0.
2、50 0.75 1.20 1.建筑面积小于 500 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内环线以内 0.80 0.75 1.20 商业场所 超级市场 内环线以外停车位/每 100m2建筑面积 1.20 0.75 1.20 2.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 30%计。三、 电梯(摘自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 3.1.6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30m;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12,两侧应设高度
3、为 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 15m时,宜设休息平台。第 3.1.7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第 3.1.8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 30;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 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四、 中庭(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4、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7.5.3条的规定;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 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体积小于等于 17000m3 6中庭 体积大于 17000m3 4体积大于 17000m3时,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五、 主次通道宽度/净高(摘自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 3.2.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3.2.3的规定。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 3.2.3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 (m)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
5、列窗之间 2.202.通道在两个平等柜台之间,如: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 7.50m ;B 一个柜台长度小于 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7.5015m C.每个柜台长度为 7.5015m D.第个柜台长度大于 15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2.203.003.704.00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 1m 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 4m ,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注: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 20%。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 20%。第 3.2.4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
6、合表 3.2.4的规定。营业厅的净高 表 3.2.4注: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 2.40。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第 3.2.8条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3.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 3.2.8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自然通风通风方式单面开窗 前面敞开 前后开窗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 系统通风空调最大进深与净高比 2:1 2.5:1 4:1 5:1 不限最小净高 (m) 3.20 3.20 3.50 3.50 3.001 通道在两个
7、平行贺架之间,如:A靠墙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 15m 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 15m C每个货架长度 1524m1.60(1.80)2.20(2.40)2.80(3.00) 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如:A 通道长度小于 15mB通道长度不小于 15m 2.40(3.00)3.00(3.60)3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 3.80(4.20)注: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六、 消防/疏散(摘自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第一节 防 火第 4.1.1条 商
8、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第 4.1.2条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第 4.1.3条 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 4.1.4条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注: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1h。第 4.1.5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应符合该建筑物耐火
9、等级规定,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第 4.1.6条 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 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 6m,当建筑高度大于 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 13m;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 3.1.10条的规定。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 4.1.7条 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
10、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第 4.1.8条 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第二节 疏 散第 4.2.1条 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 20m。注: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 4.2.2条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第 4.2.3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第 4.2.4条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 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 50%。第 4.2.5条 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m2)来确定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 0.85;第三层,换算系数为 0.77;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 0.60。第 4.2.6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底层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