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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中山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细则(送审稿)的函.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7163147 上传时间:2019-05-07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389.6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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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山 市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实 施 细 则第 一 条 为 妥 善 做 好 我 市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相 关 工 作 ,根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的 意 见 ( 人 社 部 发 2014 103 号 ) 、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省 建筑 业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人 社 规 2015 5 号 )、 关 于 规 范 我 省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经 办 管 理 工 作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5 167 号 ) 和 中 山 市 进 一 步做 好 建

2、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的 实 施 方 案 ( 中 人 社 发 2015 270 号 ) 等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特 制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的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是 指 在 本 市 行政 区 域 内 从 事 房 屋 建 筑 、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的 承 包 单 位 和施 工 单 位 。 从 事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 铁 路 工 程 、 水 利 工 程 等 相关 行 业 的 单 位 可 以 参 照 执 行 。本 细 则 所 称 建 设 项 目 职 工 是 指 在 建 设 项 目 下 使

3、用 的 ,参 与 建 筑 施 工 生 产 经 营 、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作 业 , 符 合 法 定 劳动 年 龄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包 括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中 的 管 理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等 相 对 固 定 的 职 工 。本 细 则 所 称 的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包 括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分 包 单 位 、 专 业 施 工 单 位 和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第 三 条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的 建 筑 施工 企 业 , 应 当 依 法 为 其 职 工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建 筑 施 工 企

4、业 相 对 固 定 的 职 工 , 应 按 用 人 单 位 参 加我 市 社 会 保 险 。对 不 能 按 用 人 单 位 参 保 、 流 动 性 大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工 ,实 行 按 项 目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可 在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中 优 先 办 理参 加 工 伤 保 险 手 续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工 程 概 算 中 将 工 伤 保 险 费 用 单独 列 支 , 作 为 不 可 竞 争 费 , 不 参 与 竞 标 , 并 由 施 工 承 包 单位 一 次 性 代 缴 本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费 , 覆 盖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的 所有 职

5、工 , 包 括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 分 包 单 位 、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等 使 用 的 一 线 务 工 人 员 。工 程 实 施 总 承 包 的 ,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办 理 建 设 项目 工 伤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 建 设 单 位 将 专 业 工 程 发 包 给 专业 施 工 单 位 实 施 的 , 由 该 专 业 施 工 单 位 办 理 该 专 业 工 程 的工 伤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第 五 条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应 在 建 设 项 目 开 工 前 到 项 目所 在 地 的 地 方 税 务 分

6、 局 申 请 办 理 以 建 设 项 目 为 单 位 的 工 伤保 险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 以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合 同 总 造 价 的 1一 次 性 缴 纳 本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费 。对 按 规 定 不 需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建 设 项 目 以 及 在 本细 则 实 施 前 已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但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设 项 目 , 施工 承 包 单 位 也 应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 并 一 次 性 缴 纳 工 伤 保险 费 。 其 应 缴 工 伤 保 险 费 按 该 工 程 的 剩 余 工 期 计 算 , 用 办理 参 保

7、缴 费 手 续 当 天 ( 不 含 当 天 ) 的 剩 余 施 工 天 数 除 以 合同 约 定 施 工 天 数 再 乘 以 整 个 建 设 项 目 应 缴 纳 的 工 伤 保 险 费核 算 。建 设 项 目 跨 镇 ( 区 ) 的 , 由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选 择 其 中 一个 镇 ( 区 ) 的 地 方 税 务 分 局 申 请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第 六 条 市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局 根 据 全 市 建 筑 业 上年 度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收 支 情 况 , 按 照 “以 支 定 收 、 收 支 平衡 ”的 原 则 , 提 出 按 建 设 项 目 参

8、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费 率 调 整或 浮 动 意 见 。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工 伤保 险 费 使 用 、 工 伤 事 故 发 生 率 以 及 建 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水 平 等 综 合 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我 市 按 建 设 项 目 参 加 工 伤 保 险的 费 率 政 策 。第 七 条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 ) 含 有 参 保 建 设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 工程 总 造 价 、 工 程 地 点 、 工 期 等 内 容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9、目 中 标 通知 书 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的 承 接 工 程 通 知 书 、 建 设 项 目 建设 合 同 ;( 二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与 分 包 单 位 的 分 包 合 同 原 件和 复 印 件 , 分 包 单 位 的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证 ;( 三 ) 已 经 开 始 施 工 的 在 建 建 设 项 目 , 还 需 提 供 项目 建 设 开 工 通 知 书 、 工 程 财 务 报 表 等 能 证 明 工 程 完 成 进 度的 材 料 。第 八 条 地 税 部 门 应 以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建 设 项 目 ”名 称 作 为 参 保 单

10、 位 , 审 核 建 设 项 目 、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承 包单 位 、 合 同 总 造 价 、 计 划 开 工 和 计 划 竣 工 时 间 等 基 本 信 息 。在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参 保 手 续 , 并 足 额 缴 纳 工 伤保 险 费 后 , 由 地 税 部 门 出 具 建 设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式 样 详 见 附 件 1) , 作 为 建 设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参 保 的 证 明材 料 。第 九 条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在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手 续 时 , 应提 交 由 地 税 部 门 出 具 的 建 设

11、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 作 为保 证 工 程 安 全 施 工 的 具 体 措 施 之 一 。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未 落 实的 项 目 , 住 建 部 门 不 予 核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未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的 在 建 项 目 未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 住 建 部 门 对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条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在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后 , 要及 时 到 参 保 所 在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参 保 信 息 登 记 ,确 认 建 设 项

12、 目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在 建 设 项 目 开 工 前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应 在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后 30 日 内 登 记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 对 按规 定 不 需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建 设 项 目 以 及 在 本 细 则 实 施 前已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但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设 项 目 , 施 工 承 包 单 位也 应 在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后 30 日 内 登 记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第 十 一 条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时 未 报 建 的 建 设 项 目工

13、伤 保 险 期 限 为 施 工 许 可 证 发 证 之 日 起 至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格 之 日 止 ; 在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时 已 报 建 的 建 设 项 目 工 伤保 险 期 限 为 参 保 缴 费 次 日 起 至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止 。第 十 二 条 因 拆 迁 问 题 、 发 包 方 过 失 、 天 气 影 响 或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建 设 项 目 延 期 竣 工 的 , 施 工 承 包 单位 应 在 规 定 的 合 同 工 期 满 前 30 日 到 参 保 所 在 地 社 会 保 险经 办 机 构 备 案 , 办 理

14、 延 长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手 续 。因 建 筑 工 程 量 追 加 等 原 因 导 致 建 设 项 目 延 期 竣 工 的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应 向 原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地 税 部 门 提 供 建设 单 位 出 具 的 追 加 工 程 造 价 、 追 加 工 程 施 工 期 限 等 证 明 材料 , 按 新 增 工 程 的 造 价 和 施 工 期 限 补 交 工 伤 保 险 费 , 并 到参 保 所 在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备 案 , 办 理 延 长 工 伤 保 险 期限 手 续 。未 及 时 申 报 延 期 的 ,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15、到 原 施 工 许 可 证上 记 载 的 合 同 工 期 终 止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需 要 延 期 开 工 或 者 开 工 后 因 故停 工 的 ,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应 持 主 管 部 门 或 建 设 单 位 、 监 理 方确 认 的 停 工 通 知 等 材 料 , 到 参 保 所 在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办 理 中 止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手 续 , 重 新 开 工 时 需 办 理 工 伤 保 险期 限 启 动 手 续 , 中 止 期 间 的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有 效 工 伤 保 险 期限 内 。第十四条 住 建 部 门 在 核 发 施 工 许

16、 可 证 及 对 建 设 项 目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定 时 , 审 核 建 设 项 目 、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 合 同 总 造 价 、 计 划 开 工 和 计 划 竣 工 时 间 等基 本 信 息 , 发 现 建 设 项 目 相 关 信 息 与 地 税 部 门 审 核 的 相 关信 息 不 符 的 , 应 要 求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补 正 。 发 现 建 设 项 目 未足 额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 应 及 时 告 知 地 税 部 门 进 行 追 缴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施

17、 工 许可 证 及 其 变 更 证 明 等 材 料 对 建 设 工 程 项 本 信 息 进 行 核 对 、补 充 、 备 案 , 发 现 建 设 项 目 未 足 额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 应及 时 告 知 地 税 部 门 追 缴 。第 十 五 条 建 设 项 目 在 开 工 前 取 消 , 或 者 建 筑 施 工单 位 失 去 承 包 资 格 , 总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持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凭 证原 件 、 住 建 部 门 的 确 认 材 料 等 , 向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地税 部 门 申 请 退 还 已 缴 纳 的 工 伤 保 险 费 。第 十 六

18、 条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办 理 了 按 建 设 项 目 参 加工 伤 保 险 后 , 又 将 该 工 程 分 包 的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在 与 分包 单 位 、 专 业 施 工 单 位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时 ,应 同 时 签 订 关 于 代 缴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协 议 ( 详 见 附 件2) , 并 发 给 分 包 单 位 、 专 业 施 工 单 位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盖有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项 目 部 公 章 的 建 设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凭证 的 复 印 件 , 作 为 分 包 合 同 的

19、组 成 部 分 。 并 应 及 时 将 分 包合 同 和 关 于 代 缴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协 议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人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分 局 备 案 。建 设 项 目 跨 镇 ( 区 ) 的 , 向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镇( 区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分 局 备 案 。第 十 七 条 建 设 项 目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更 换 施 工 承 包 单位 的 , 由 原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和 更 换 后 的施 工 承 包 单 位 , 持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原 件 、 建 设 单

20、 位 与 原施 工 承 包 单 位 签 订 的 终 止 施 工 的 协 议 、 建 设 单 位 与 更 换 后的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签 订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住 建 部门 的 确 认 材 料 等 , 向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地 税 部 门 办 理 参保 变 更 备 案 手 续 。原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办 理 了 关 于 代 缴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协议 和 分 包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的 , 更 换 后 的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应在 与 分 包 单 位 、 专 业 施 工 单 位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签 订 分 包 合同 时

21、 , 重 新 签 订 关 于 代 缴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协 议 , 并 至相 应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分 局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第 十 八 条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牵 头 组 织 做 好 建 设项 目 职 工 工 伤 保 险 的 各 项 工 作 , 负 责 督 促 分 包 单 位 、 专 业承 包 单 位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在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期 建 立 职 工 花 名册 、 考 勤 记 录 、 工 资 发 放 表 等 台 帐 , 对 项 目 施 工 期 内 施 工人 员 实 行 动 态 实 名 制 管 理 。施 工 总 承 包

22、单 位 应 于 每 月 25 日 前 将 该 月 建 设 项 目 实际 施 工 人 员 的 花 名 册 、 考 勤 记 录 、 工 资 发 放 表 等 台 帐 , 以及 分 包 合 同 和 关 于 代 缴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协 议 报 工 程 所在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分 局 备 案 。建 设 项 目 跨 镇 ( 区 ) 的 , 向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镇( 区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分 局 备 案 。第 十 九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工 在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后 , 具 备用 人 单 位 资 格 , 使 用 劳 动 者 的

23、分 包 方 或 者 承 包 方 应 在 事 故发 生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通 知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 保 障 分 局 , 并 自 事 故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向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分 局 提 出 工 伤 认 定申 请 。建 设 项 目 跨 镇 ( 区 ) 的 , 向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镇( 区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分 局 申 请 。第 二 十 条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地 和 生 产 经 营 地不 在 同 一

24、统 筹 地 区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工 发 生 事 故 伤 害 , 已 参 加工 伤 保 险 的 , 向 参 保 地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请 ; 未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 向 用 人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地 社 会 保 险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第 二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时 , 应 提交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施 工 许 可 证 、 工 伤 保险 缴 费 凭 证 , 以 及 附 有 关 于 代 缴 建 设 项 目 职 工 工 伤 保险 费 的 协 议

25、 的 分 包 合 同 。第 二 十 二 条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以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向各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分 局 备 案 的 职 工 花 名 册 、 考 勤 记 录 、工 资 发 放 表 等 资 料 确 定 劳 动 用 工 关 系 。第 二 十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工 治 疗 工 伤 应 当 在 签 订 工伤 保 险 服 务 协 议 的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 情 况 紧 急 时 可 以 到 就 近的 医 疗 机 构 急 救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工 工 伤 认 定 、 劳 动 能 力 鉴定 和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按

26、 社 会 保 险 法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广 东 省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及 工 伤 认 定 办 法 等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未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提 出 工伤 认 定 申 请 的 , 从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到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之 日 止所 发 生 的 符 合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等有 关 费 用 由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承 担 。第 二 十 六 条 在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时 已 开 工 的 建 设项 目 , 施 工 承 包 单

27、位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次 日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的 建设 项 目 职 工 , 其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和 用 人 单 位按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和 广 东 省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规定 支 付 。第 二 十 七 条 一 级 至 四 级 伤 残 工 伤 职 工 和 工 亡 职 工供 养 亲 属 ,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按 规 定 支 付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 不受 建 设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的 限 制 。 其 中 ,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支 付 工 伤 保 险 长 期 待 遇 的 , 不 得 改 为 一

28、 次 性 支 付 的 办 法 支付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建 设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内 发 生 工 伤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终 结 时 尚 未 完 成 工 伤 认 定 或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的建 筑 业 职 工 , 其 所 在 用 人 单 位 应 继 续 保 证 其 医 疗 救 治 和 停工 留 薪 期 的 法 定 待 遇 , 待 完 成 工 伤 认 定 及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后 ,依 法 享 受 参 保 职 工 的 各 项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 其 中 应 由 用 人 单位 支 付 的 待 遇 , 工 伤 职 工 所 在 用 人 单 位 要 按 时

29、足 额 支 付 ,也 可 以 根 据 工 伤 职 工 意 愿 一 次 性 支 付 。第 二 十 九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工 与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因 工 伤待 遇 发 生 争 议 的 , 按 照 国 家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条 未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建 设 项 目 , 建 设 项 目职 工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 依 法 由 职 工 所 在 用 人 单 位 或 应 承 担 其工 伤 保 险 责 任 的 单 位 支 付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第 三

30、十 一 条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具 有 用工 主 体 资 格 的 分 包 单 位 将 工 程 ( 业 务 ) 发 包 给 不 具 备 用 工主 体 资 格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 该 组 织 或 个 人 招 用 的 劳 动 者 发 生工 伤 的 , 发 包 单 位 与 不 具 备 用 工 主 体 资 格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承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第 三 十 二 条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制 作 建 设 项 目 参 加工 伤 保 险 公 示 牌 ( 详 见 附 件 3) , 并 在 施 工 现 场 显 著 位 置张 贴 公 示 。第 三

31、 十 三 条 加 强 基 层 工 会 组 织 建 设 , 通 过 建 立 健全 建 筑 行 业 工 联 会 、 建 筑 业 企 业 工 会 、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工 会等 多 种 形 式 , 努 力 将 建 筑 施 工 一 线 职 工 纳 入 工 会 组 织 , 为其 提 供 维 权 依 托 。 提 升 基 层 工 会 组 织 在 职 工 工 伤 维 权 方 面的 业 务 能 力 和 服 务 水 平 。第 三 十 四 条 具 备 条 件 的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工 会 要 设 立工 伤 保 障 专 员 , 学 习 掌 握 工 伤 保 险 政 策 , 介 入 工 伤 事 故 处理 的

32、全 过 程 , 了 解 工 伤 职 工 需 求 , 跟 踪 工 伤 待 遇 支 付 进 程 ,监 督 工 伤 职 工 各 项 权 益 落 实 情 况 。第 三 十 五 条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对 辖 区 内 建 设 项 目参 加 工 伤 保 险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 对 未 依 法 为 职 工 缴 纳 工伤 保 险 费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 责 令 其 限 期 参 保 并 依 法 进 行 查处 。 同 时 将 相 关 情 况 通 报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住 建 部 门 。对 未 按 规 定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33、, 住 建 部 门 应 督促 其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对 经 责 令 限 期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而 仍 未 办理 建 设 项 目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 住 建 部 门 应 责令 整 改 。第 三 十 六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部 门 在 审 发 安 全生 产 许 可 证 时 , 应 将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作 为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取 得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必 备 条 件 之 一 。第 三 十 七 条 各 镇 ( 区 ) 人 社 、 住 建 、 地 税 、 安 监和 工 会 部 门 要 认 真 履 行 各

34、自 职 能 , 对 违 法 施 工 、 转 包 、 违法 用 工 、 不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等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予 以 查 处 , 进 一步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 保 障 建 筑 业 职 工 工 伤 保 险 权 益 。 要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建 筑 业 职 工 工 伤 维 权 工 作 情 况 的 联 合 督 查 。第 三 十 八 条 市 人 社 、 地 税 、 住 建 、 安 监 和 工 会 组织 要 建 立 建 筑 业 信 息 流 转 平 台 , 保 证 各 部 门 间 信 息 互 通 共享 , 筛 查 矛 盾 、 重 复 数 据 , 及 时 发 现 在 参

35、保 登 记 、 工 伤 保险 费 征 缴 、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办 理 环 节 中 存 在 的 漏 洞 , 为 维 护建 筑 业 职 工 工 伤 权 益 提 供 有 效 保 障 。第 三 十 九 条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 工 伤 职 工 或 者 其 近 亲属 应 如 实 申 报 工 伤 事 故 相 关 内 容 , 如 伪 造 工 伤 事 故 内 容 、提 供 虚 假 证 言 等 骗 取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的 , 按 照 工 伤 保 险条 例 第 六 十 条 规 定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还 , 处骗 取 金 额 2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36、 款 ; 情 节 严 重 , 构 成 犯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 单 位 和负 责 人 要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及 时 、 如 实 向 市 安 监 、住 建 和 其 他 负 有 监 管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 , 并 做 好 工 伤 保 险 相关 工 作 。 事 故 报 告 后 出 现 新 情 况 的 , 要 及 时 补 报 。 对 谎 报 、瞒 报 事 故 和 迟 报 、 漏 报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 要 严 格 依 法 查处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经

37、 责 令 限 期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而 仍 未 办理 建 设 项 目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 以 及 经 依 法 查 处骗 取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 住 建 部 门 将 其 作 为 不 良行 为 记 入 建 筑 业 企 业 信 用 手 册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出 之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 1、 税 收 完 税 证 明 、 税 收 缴 款 书2、 关 于 代 缴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协 议3、 建 设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公 示 牌附 件 1-1税 收 完 税 证 明税 收 缴 款 书附 件 1

38、-2关 于 代 缴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协 议总 承 包 单 位 ( 甲 方 ) : 分 包 单 位 ( 乙 方 ) : 为 保 障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使 用 职 工 的 工 伤 保 险 权 益 , 根据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的 意 见 ( 人社 部 发 2014 103 号 ) 、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省 建 筑 业工 伤 保 险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人 社 规 2015 5 号 ) 等有 关 规 定 , 乙 方 同 意 由 甲 方 在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 开 工 前 统 一 代 缴 建 设 项 目

39、 职 工 工 伤 保 险费 。 甲 方 在 开 工 前 已 为 本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中 的 与 甲 方 签 订专 业 、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的 分 包 企 业 , 一 次 性 代 缴 了 职 工 工 伤保 险 费 。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件 1-3建 设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公 示 牌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工伤保险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工伤保险主办 姓名:,电话:工伤保险业务办理部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地址: 电话:工伤保险须知1.本项目已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在工伤保险期限内使用的全部职工

40、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2.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及时送受伤职工到定点医院救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急救;3.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事项按工伤保险条例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依法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4.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办事指南、相关表格及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名单可以登录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下载。咨询投诉电话 12333附 件 2关 于 对 中 山 市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工 作 实 施 细 则 (送 审 稿 )的 说 明为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相 关 工 作 , 推 行按 建 设 项 目 参 加 工

41、 伤 保 险 的 新 方 式 , 根 据 国 家 、 省 相 关规 定 , 以 及 10 月 20 日 市 政 府 梁 振 球 副 秘 书 长 主 持 召 开的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联 席 会 议 精 神 , 我 局 拟 定 了 中 山 市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送 审 稿 )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细 则 ) 。 现 就 实 施 细 则 有 关 问 题 说 明 如 下 :1、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的 依 据根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的 意 见 ( 人 社 部 发 2014 103 号 ) 和 关

42、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省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人 社 规 2015 5号 ) 相 关 规 定 , 及 10 月 20 日 市 政 府 梁 振 球 副 秘 书 长 主持 召 开 的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联 席 会 议 精 神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情 况 , 制 定 了 我 市 建 筑 业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具 体 程 序 和 相 关流 程 。2、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的 原 因( 一 )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从 参保缴费、保险期限确定、工伤事故处理、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到查处违法行为,涉 及 部 门 多 ,

43、 职 能 广 , 业 务 流 程 繁 杂 。 建 筑 业 工 伤 保险 工 作 的 落 实 有 赖 于 各 部 门 互 相 配 合 , 形 成 合 力 , 因 此 需要 将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流 程 理 顺 , 同 时 细 化 国 家 和 省 相 关 规 定未 明 确 , 但 实 际 操 作 中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 二 )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建 筑 业 “同 舟 计 划 ”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专 项 扩 面 行 动 计划 的 通 知 ( 人 社 厅 发 2015 43 号 ) 的 要 求 , 用 三 年左 右 时

44、 间 , 全 面 推 进 建 筑 业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由 于专 项 扩 面 工 作 将 历 时 三 年 时 间 , 所 以 在 建 建 设 项 目 也 应 在2017 年 底 前 全 覆 盖 。三 、 征 求 意 见 情 况11 月 , 我 局 拟 定 了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 并征 求 了 市 住 建 局 、 地 税 局 、 安 监 局 、 总 工 会 和 24 个 镇区 的 意 见 。 12 月 , 我 局 采 纳 了 相 关 意 见 , 并 形 成 了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二 稿 ) , 于 12 月 14 日 再 次

45、 征 求了 市 住 建 局 、 地 税 局 、 安 监 局 和 总 工 会 的 意 见 。 现 将 相 关单 位 意 见 和 采 纳 情 况 如 下 :( 1) 市 住 建 局 意 见1、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规 定 了 : 建 筑 工程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有 保 修 期 、 维 修 期 的 , 其 工 伤 保 险 期限 顺 延 至 保 修 期 、 维 修 期 截 止 目 期 。市 住 建 局 提 出 鉴 于 建 筑 工 程 保 修 期 较 长 , 主 体 结 构 原因 产 生 的 保 修 问 题 保 修 期 是 终 身 保 修 , 建 议 取 消 该 规 定 。

46、已 采 纳 。2、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规 定 了 : 对 经 责 令 限期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而 仍 未 办 理 建 设 项 目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在 建工 程 项 目 , 住 建 部 门 应 作 出 责 令 工 程 项 目 暂 停 施 工 或 者 终止 施 工 的 决 定 。市 住 建 局 建 议 修 改 为 : 对 经 责 令 限 期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而仍 未 办 理 建 设 项 目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 住 建 部门 应 责 令 整 改 。 已 采 纳 。3、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47、规 定 了 : 于 2017 年12 月 31 日 前 未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的 在 建 项 目 未 参 加 工 伤 保 险的 , 住 建 部 门 在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定 中 予 以 扣 分 。市 住 建 局 提 出 因 为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时 一 般 已 完 成 安 全标 准 化 评 定 , 建 议 修 改 为 : 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未完 成 竣 工 验 收 的 在 建 项 目 未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 住 建 部 门 对相 关 责 任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 已 采 纳 。( 二 ) 市 地 税 局 意 见

48、1、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规 定 了 : 对 按 规 定 不需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建 设 项 目 以 及 在 建 项 目 应 缴 工 伤 保 险费 按 该 工 程 的 剩 余 工 期 计 算 , 用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当 天 的剩 余 施 工 天 数 除 以 合 同 约 定 施 工 天 数 再 乘 以 整 个 建 设 项 目应 缴 纳 的 工 伤 保 险 费 核 算 。市 地 税 局 建 议 明 确 是 否 含 当 天 。 已 采 纳 。2、 建 议 明 确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的 式 样 , 并 将 相 关 式样 做 为 附 件 。 已 采 纳 。3、 建 议 增 加 对 不 需 要 到 住 建 部 门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的工 程 单 位 缴 费 后 的 后 续 参 保 事 项 。 已 采 纳 。4、 建 议 对 按 规 定 不 需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建 设 项 目 以及 在 建 项 目 应 缴 工 伤 保 险 费 按 征 收 系 统 自 带 的 计 算 公 式 表示 。 由 于 征 收 系 统 自 带 的 计 算 公 式 也 是 用 剩 余 的 工 期 征 收工 伤 保 险 费 , 实 施 细 则 的 表 述 与 计 算 公 式 的 内 容 是 统一 的 , 故 未 采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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