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6:丝绸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要求一、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一)支持内容:1、为开拓市场参与国内大型展会、召开发布会等活动;2、为提升营销网络及品牌知名度所做的平面、视频、网络或其他形式的广告宣传;3、产品专利、技术、设计等方面的注册认证,或制定领先于国标或行标的企业标准等;4、直营专卖店或专柜的建设改造升级。(二)支持标准:申报企业在 2010 年经营中完成以上全部或若干事项,且合并总投入不低于 500 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 50 万元以上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二、申报条件和材料(一)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应为独立法人,符合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
2、2009229 号)规定的企业标准;2、申报企业应在行业内或省际间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自主品牌的丝绸产品,品质、设计及市场占有率等方面领先行业或本省同类产品;3、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设有直营专卖店或专柜 20 家以上(中西部地区可以是地级城市) ,且至少经营 3 年以上;4、直营专卖店或专柜内的商品应有 50%以上的丝绸产品,且真丝含量应在 30%以上;5、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较好,无不良记录;6、具有高素质的营销、设计团队。(二)申报材料:1、企业品牌最近 5 年发展规划;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007-2009 年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2007-2009 年生产、销售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月报表(12 月份)复印件;3、品牌产品获“中国驰名商标” (工商部门认定) 、 “中国名牌产品” 、 “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有关国际认证证件(如 ISO2000 等)复印件;4、直营专卖店或专柜的注册登记证明或与百货店、购物中心签订的合同及管理手册;5、证明行业地位或品牌市场份额的数据资料,如:海关统计出口额证明、报税证明、行业协会统计数据资料;6、反映直营专卖店或专柜内外景、徽标、商品陈列布置情况等的照片、图册、视频光盘(提供的上述材料须是 2009 年以后制作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