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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大公司员工工作守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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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鼎鼎大大科科技技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員員工工工工作作規規則則製訂單位 修訂記 總經 審核 製訂 第一次修訂: 94/ 8 / 1 版本:1 陳漢清 陳珮琦 郭婉芬代擬 第二次修訂: 94/ 8 /25 版本:2 陳漢清 陳瑞梅 郭伊勇 第三次修訂: 95/ 7/24 版本:3 陳漢清 陳瑞梅 郭伊勇 第四次修訂: / / 版本: 第五次修訂: / / 版本: 第次修訂: / / 版本: 第七次修訂: / / 版本: 第八次修訂: / / 版本: 第九次修訂: / / 版本: 第十次修訂: / / 版本: 文件編號 CM-B-022 最新版本 3 發日期 94/8/1 總頁製訂單位 人事部

2、 發單位 總管處 初版日期 / /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工作規則 目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任 免 第 三 章 服 務 第 四 章 待 遇 第 五 章 假、休假與請假 第 章 獎 懲 第 七 章 退 休 第 八 章 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第 九 章 員工出差管辦法 第 十 章 員工退休辦法 第 十一 章 教育訓管辦法 第 十二 章 職務授權及代人制 第 十三 章 輛管辦法 第 十四 章 機密資保密規定 第 十五 章 員員 工工 性性 騷騷 擾擾 防防 治治 管管 辦辦 法法 第 十 章 使用表單及辦法 1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工作規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公司

3、為明確規定資雙方之權 與義務,健全現代經 營管制,促使資雙方同心協,發展本公司業務,特依動基準法等有關法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凡受僱本公司之工作人員均應適 用本規則之規定,惟特 約人員得依合約另訂之。 第 三 條:本公司資雙方均應致職業道德之建,互為對方設想。 第 四 條:本公司有照顧員工之義務,也有 要求員工提供務之權 ,各同仁應忠勤職守,遵奉公司一規章及通告,服從各級主管人員之合指揮,得敷衍責,各級主管人員對所屬亦應親指導,各盡應盡之義務,方能獲得可享之權。 第 五 條:員工平日之言應誠實、謙讓、 潔、謹慎、勤勉,同 事間並要和藹相處以爭取公司榮譽。 第 二 章 任 免 第 條:本公司

4、任用各級員工以思想、學、品德、能、經驗、體格適合於所任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在此限。 第 七 條: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須增補人 員或調派動時,應由 各單位主管提出各相關申請書,經人事部彙整呈報總經核准後,即予辦並敘薪任用。 (人員需求申請表) 第 八 條:本公司得依業務需要與員工訂定 定期約或定期約 ,約內容得依書面約為之。前述定期約與定期約依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認定之。 第 九 條:本公司任用員工除特殊經核准免 予試用者外,應先經試 用三個月。試用期間應由直屬用人單位確實詳評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任用。試用成績欠佳,或發現有第十條規定之任一情形者,得隨時予以停用,並依動基準法第十一、十

5、二、十及十七條相關規定辦。 (員工試用期考核表) 第 十 條:有左情形之一者得任用為本公司員工: 一、曾在本公司被解僱或未經奉准而擅自職者。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通緝在案者。 五、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結案者。 、吸食毒品或似毒品者,或其他嗜好者。 七、身體衰弱或患有傳染性疾病及病或健全堪從事工作者。 八、經本公司指定醫師、保特約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 九、未滿十五歲者,但國民中學畢業,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 2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工作規則 礙其身心健康者,在此限。 十、無法勝任工作者,或其他本公司認為適任者。 第十一 條

6、:本公司新進人員於開始試用之一個月內,應辦妥左手續: 一、繳交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二、繳交身分證雙面影印本一份,男性員工另繳交退伍證影印本一份。 三、繳交最高學證件影印本一份。 四、填交本公司員工人事資表及員工聘僱約書及結書。 (人事資表及員工聘僱約書及結書) 五、填繳扶養親屬申報表一份。 、健保轉出申報表:報到當日,即需先提供健保加保所需之資,以符合到職日加保之規定。 七、其他經指定應繳驗之表件。 (電子郵件信箱使用申請單、ERP 系統使用權限申請表、電腦移交記單及電腦軟硬體及週邊產品需求申請表) 經同意僱用之新進員工,未於通知時間、地點辦報到手續者,視同放棄。新進員工應於報到一個月內,

7、如期繳交前述資,其有特況者經單位主管簽准者在此限。 第 十二 條:本公司員工辦妥報到手續, 經公司分派試用工作及 職前訓後,應即按規定時間赴派定單位到職工作,得藉故拖延或請求換。 第 十三 條:本公司員工之工作資以受 僱於本公司之日起算, 間有職停薪者,得扣除職停薪期間,於申請職之日起再予合併計算,而職後再任職者,則予合併計算。 第 十四 條:本公司各級主管職位之委派 分為實授、代二種, 其餘各職務之委派則均為實授。 第 十五 條:本公司職位、職務之派免除 依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董 事會核定者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得擬具簽呈(內部文表)或填寫職務及薪資調任申請單呈總經核定派免之。 (簽呈及

8、職務及薪資調任申請單) 第 十 條:員工於奉准調職、職或 職停薪時,應按職掌之 業務及經管之財務、事務詳移交清冊,並呈權責主管核閱,以辦移交手續。 各級人員逾期移交或移交清者,得責於七日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移交清冊) 第 十七 條:員工有下情形之一者,得依核定期間申請職停薪: 一、員工應徵召服兵役,其核定期間應以實際服役期間為限。 二、員工因普通傷病請假逾規定期限仍未痊癒,有繼續養之必要者。其核定期間以一為限。 三、因其他特殊需要,須得職停薪者。其核定期間應以二為限。 前項各款均應填具職停薪申請單,並檢附有效證件經直屬主管簽3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工作

9、規則 認,轉人事部呈請總經核准後,始得辦職停薪。 (職停薪申請書) 第 十八 條:有關職停薪之其他事項,悉依以下規定辦: 一、職停薪期間予計算資,但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職停薪前之資得予保。 二、超過職停薪最高期限者應辦職。 三、職停薪期滿後,應自期滿日起十五日內或退伍後一個月內申請職,未申請者自職停薪日起作為職生效日。 四、員工於職停薪期間內擅就他職,經查屬實者,應予免職。 第 十九 條:員工有下情形之一者,得予停職,期間並予停發薪資: 一、請普通傷病假逾職停薪最高期限者或請事假逾限者。 二、涉嫌違犯刑事案件起訴中,但尚未判定者。 前項第一款於請假原因消滅或醫院出具病癒證明後得予職,前項第二

10、款於判決無罪,起訴處分確定後予以職。 前項所指職依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辦。 第 二十 條:員工因故能繼續服務時,應依下規定時間提出職申請: 一、員工試用期內,須於預定職日一週前預告之。 二、員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者:於十日前提出。 三、員工繼續工作一以上未滿三者:於二十日前提出。 四、員工繼續工作三以上者:於三十日前提出。 申請職員工,應填具職申請單,並依本規則第十條之規定辦移交及依照職程序單辦職手續後方得職,未核准職前擅職守或移交清因而致生之損害,得依法追訴賠償。 (職申請單及職程序單) 第二十一條:員工有下任一情形者,本公司得經預告解僱員工: 一、於訂動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誤信

11、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本公司、本公司負責人家屬、本公司代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員工,實施或有重大侮辱之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科罰者。 四、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產品,或其他本公司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本公司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本公司受有損害者。 五、無正當由繼續曠職(工)三日,或一個月曠職(工)達日者。 本公司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解僱員工者,於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遇有下情形之一時,得經事先預告,依法資遣員工: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可抗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鼎大科技股份

12、有限公司 員工工作規則 四、業務性質變,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能勝任時。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遇有前條情事而資遣員工時,其預告之時間依下規定: 一、員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員工繼續工作一以上未滿三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員工繼續工作三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每星期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本公司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約時,應發給預告工資。 第二十四條:員工之資遣,應於辦妥移交手續後,除發給員工應得工資外,依左規定發給資遣費

13、: 一、已適用動基準法之員工,於工退休條施後,仍服務於本公司而選擇適用工退休條者,其適用前之工作資每滿一,發給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員工適用工退休條者,其資遣費按其工作資,每滿一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則適用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三、依前款之計算之剩餘月,或工作未滿一者,以比計算給之。 (依工退休條第十二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員工因受懲處而解僱或自辭退者,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 三 章 服 務 第二十條:本公司員工每日正常 工作時間原則上為八小時(上 午九時至下午時,含一小時休息時間) ,彈性時間為三十分鐘( 8:309:30, 17:3018:3

14、0) ,公司工作時係依人事政局公務人員休假辦法之規定執。惟主管機關就法進修改時,應依主管機關新公佈之規定辦。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本公司得依各部門工作性質及其需要,於徵得員工半以上同意後,將週內各日之正常工作時,作一適調配。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因工作需要, 有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 必要者,經員工同意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延長正常工作時間。延長之工作時間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得超過十二小時 。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得超過四十小時。申請加班應注意事項如左: (一)可申請加班費對象:非責任制員工。 (二)可申請加班費對象:責任制員工。 (三)平日加班第一個時需超過一小時 方得以申請加班,超過一小

15、時5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工作規則 後之加班時得以半小時計。假日 加班以打卡時間為認定標準,超過中午用餐時間,需扣除中午 用餐或休息時間,但得以申請加班誤餐費。 (四)加班時間超過晚上七點以後者,休假日日間加班超過 4 小時者,方得以申請誤餐費七十元,加班時間之計算含用餐或休息時間,且所有員工皆可申請。而誤餐費之申請,請在當月 26 日前,送交人事部彙整,一概接受逾期補單申請。 (五)因工作需要加班員工,應事先填寫加班申請紀表 ,載明加班日期、預計申請加班時間及事由等項目,經權責主管核准後,才可正式生效。 (加班申請紀表) ()加各項外部教育訓課程及出差時,得報支加班費;內部教育訓在此限

16、。 (七)加班費之計算基礎以全薪/當月實際天/8(時)等於每小時加班薪資。 (八)加班費計算基礎:前二小時為時薪 *1.33,超過二小時以上為時薪*1.67 計算;由公司指派之假日加班以加倍計算;但可申請加班費 對象,除經專案核准外給加班費。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員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得依實際需要延長正常工作時間,並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補給員工以適當之休息。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有調整工作時間或延長工作時間,經工會或工同意後,本公司應即公告週知。 第 三十 條:本公司屬責任制及非責任制 員工已向人事部核備, 全體員工應遵照規定時間上、下班

17、並按時親自刷卡,其未事先請准者,得任意遲到或早退,因一時疏忽,忘記帶卡片或忘記刷卡者,得由主管證明出具出勤證明單交考勤經辦人補登,否則視同缺勤,但一個月內以次為限,超過者,應於當天請一小時事假。如有遲到、早退或曠職(工)等情事者,分別以下規定處之: (出勤証明單) 一、遲到: (一)超過 9:30 上班者視為遲到,以九點起算,須請一小時事假,遲到之時間於當日補足,即每日應上足八小時工時,一個月以三次為限,第四次以上之遲到記將入考核評估中,違者依缺勤時間計曠職(工)處 。 (二)員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可抗之事實而致遲到者,經部門主管簽核證明後,得免以遲到或曠職處。 二、早退: (一)下班時

18、間未到而提早下班者為早退。 6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工作規則 (二)因故得提早下班者,應依規定辦請假手續,違者依缺勤時間計 曠職(工)處,並將早退記入考核評估中。 三、曠職(工) : (一) 未經請假或未經核准給假,而擅自到職 (工) 者,均以曠職 (工)處。 (二)委託、代人刷卡或偽造出勤記者,一經查明,委託人、受託人及偽造出勤記者均記過一次,未出勤者並以曠職(工)一日處。 (三)員工於上班時間中因公外出,一填寫外出單,經該部門主管簽核送交人事部,並至總機填寫外出登記表,隔日進公司亦比照上述辦,否則私自外出應以曠職(工)處。 (四)無正常由續曠職(工)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計曠職(工)達

19、日以上者,依本規則二十一條處。 第三十一條:如因公或特殊事故, 未能按時刷卡者,應儘事先 報備,或以電話絡,事後補辦註銷或請假手續。 第 四 章 待 遇 第三十二條:員工待遇依本公司薪給辦法 (薪資管辦法 )訂定,並得低於當時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如遇物價波動,員工待遇予必要之調整,其基準經董事會決定後調整之。 第三十三條:前條所稱基本工資係 指本公司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 內所得之報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計入。 第三十四條:本公司員工工資包括 本薪、加班費及視部門、工作 性質、時間所給予之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等。其他非經常性給與,另訂辦法支付之。

20、第三十五條:新進人員於試用三個 月期滿後,經考評優堪予正 式任用者,其薪資得比照一般員工給付標準支給。但試用期間內如工作表現欠佳、有具體事實者得予以解職。 第三十條:因業務或生產需要, 各級主管得依第二十七條規定 ,經員工同意後要求其所屬延長工作時間,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以低於動基準法之標準加給之。 第三十七條:薪資起訖日期:新進 人員自到職當日起薪,職人 員於職日(在職最後一天)截止,升遷或晉級人員自核定日期,起支薪資。本公司人員按月支薪,發薪日為每月五日,定期轉帳匯入個人薪資帳號。 第三十八條:本公司為慰員工之 辛勤工作,得於結束時, 酌情發給獎,其額視當營運況而。 前項獎,任職未滿一者

21、,得按其服務月比發給。 7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工作規則 第三十九條:本公司員工,用公 司之資源或經驗所研究開發之 產品,其智慧財產權、專權及著作權為公司所有(另訂合約書) 。 第 五 章 假、休假與請假 第 四十 條:員工每七日中有二日之休息,作為假。 第四十一條:員工於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予休假。 第四十二條:因業務需要能休假,本公司經員工同意後,得改期補假或停止放假,停止放假時應加發一日工資。 第四十三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 事件,本公司認為有繼續工作 之必要時,得停止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二條所定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及事後之休息,仍以低於動基準法之標準為之。

22、 前項停止員工假期,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 詳述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四條:員工除以上規定之休假日外,能上班者,均應事先辦請假。 第四十五條:員工請假應先填具請 假卡,明事由、假別,檢附 有關證件,經核准後始得開,倘因急事、急病無法事先請假者,亦應於請假當日上班時間內,親自或委託親友以電話向所屬主管報備,並於三日內提出正當由,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職(工)處。 (請假卡) 第四十條:請假應依層次核定後方准給假,准假權責如下: 一、一般事務人員及課長級人員,假期未滿二日由經(副)核准之,二日以上未滿七日由協或副總經核准之,七 日以上應由總經核准之。 二、經(副)級人員,假期未滿五日由協或副

23、總經核准之,五日以上應由總經核准之。 第四十七條:員工未經准假而擅自職時,或假滿未請准續假而到公司者,除因時發生急病或其他重大事故,持有適當證明者外,均以曠職(工)處,曠職(工)人員得於事後補請事假。 第四十八條:員工捏造請假由,故意延宕職務,矇騙主管給假,經查明屬實者,所請假期一以曠職(工)處。 第四十九條:各種假別及請假規定: 一、婚假:員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須續一次申請,含休假日,因公務關係能休者,婚假可延後擇期申請。 二、事假:因事必須本人親自辦者,得核給事假,事假期間給工資。事假全超過十四日,其超過部份可以特別休假日抵充,無特別休假以曠職。 三、普通傷病假:因普通傷害、疾

24、病或生原因必須治或休養者,得依下規定,請普通傷病假: 8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工作規則 (一)申請病假者,續二天及以上者需附健保局指定醫院所之醫師診斷證明書。 (二)未住院者,全合計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內合計得超過一;未住院與住院傷病假二內合計得超過一。 (三)普通傷病假全未超過三十日部份,工資折半發給,超過部份給工資。 (四)普通傷病假超過部份得以事假、特別休假日抵充,如再有超過得申請職停薪,但以一為限。 四、喪假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子、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日,工資照給。 (三

25、)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 (外祖父母 )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員工請喪假得分次於喪亡之日起一百日內申請,含星期假日。 五、公傷病假:員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一)員工請公傷病假應憑公醫院或保指定醫院診斷證明辦。 (二)公傷病假屆滿二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且合於殘廢給付標準者,本公司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產假: (一)性員工分娩前後,得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產者,得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產者,得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

26、個月產者,得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前述假期均含假及休假日。 (二)性員工受僱工作在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三)子未滿一歲須工親自哺乳者,於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並視為工作時間。 (四)男性員工因配偶生產,得申請陪產假二日,其工資照給,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至五日期間內,包括星期假日,此期間內得請陪產假。 七、公假:員工奉派出差、考察、訓、兵役召集、政府規定給假之公職選舉投票日等,依實際需要日給予,工資照給。 9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工作規則 有關員工出差事宜,依本規則第九章員工出差管辦法規定遵之。 八、生假

27、:性員工因生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假一日,其請假日併入病假計算。 九、家庭照顧假:員工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併入事假計算,全以七日為限。 十、育嬰職停薪:員工任職滿一後,於每一子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職停薪,期間至該子滿三歲止,但得逾二。同時撫育子二人以上者,其育嬰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受撫育二為限。員工於育嬰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本公司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員工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繳納。 十一、特別休假: (一)員工自受僱當日起,在本公司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均依下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28、 1、一以上三未滿者七日。 2、三以上五未滿者十日。 3、五以上十未滿者十四日。 4、十以上者,每一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新進及職等中途到職者,必須自工作屆滿實足一之日起,始得依比核給特別休假,其公式為: 可休日全可休日(到職月份) (三)員工特別休假日期應與各該主管協商排定後實施,休假期間工資照給。 (四)特別休假二日(含)以上之申請應於事前提出申請,請假以小到職 第 N 特別休假天 3 7 45 10 610 14 11 15 12 16 13 17 14 18 15 19 16 20 17 21 18 22 19 23 20 24 21 25 22 26 23 27 到職月份

29、到職滿 1 特別休假天一月 6 二月 6 三月 5 四月 5 五月 4 月 4 七月 3 八月 3 九月 2 十月 2 十一月 1 十二月 0 10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工作規則 時計算,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之。 (五)本公司經徵得員工同意於特別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由發生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 ()特別休假日未能於終結前休完者,其應休未休之日,得遞延至次,公司亦發給未休假工資。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 第七款之請假, 未滿一日部份得以小時為單位計算, 並以半小時為最小單位,足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十二、責任制人員請事病假扣薪, 但有特休假,則以特休假優先扣除,爾後方可

30、請扣薪事病假,其請假程序依此規則辦。 第 五十 條:員工請事假及普通傷病假全總日之計算,均自每一月一日起同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員工於中到職者,申請事病假按其到職月之比核計。 第五十一條:員工請事假、普通傷病 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假、紀日、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計入請假期內。 第 章 獎 懲 第五十二條:本公司員工之獎懲分為以下幾種: 一、獎: (一)獎 (二)記大功 (三)記功: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 (四)嘉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二、懲罰: (一)免職或解僱 (二)級 (三)記大過:記大過二次予以免職或解僱。 (四)記過:記過三次作為記

31、大過一次。 (五)申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前項各獎懲均由人事部敘明事實,以書面通知本人、直屬主管並簽呈總經後發佈之,經 (副 )級以上主管之獎懲須呈董事長核准。 第五十三條:員工有下情形之一者,得酌予獎或記大功: 一、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採確有成效者。 二、辦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勳績者。 三、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四、在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職守者。 11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工作規則 五、對於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情事,能事先舉發、防止者。 、有特殊貢獻或發明,因而使本公司獲重大者。 七 、 節公司成本在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者 。

32、八、著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五十四條:員工有下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功: 一、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推展或改革具有績效者。 二、執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三、協助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四、建議改進技術、設備或管制,經採納施,頗具成效者。 五、著有其他較大功績者。 第五十五條:員工有下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一、品優、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 二、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推展相當成效者。 三、熱心公有具體有事實者 。 四、品端正、遵守規章、服從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五、有於公司聲譽而值得嘉獎者。 、著有其他功績者。 第五十條:員工有左情形之一者,應予免職或解僱: 一

33、、員工有本工作規則第二十一條所情形之一者,依該條規定予以解僱。 二、假藉職權,營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三、盜竊、盜賣、侵佔公司財物,證據確實者。 四、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營私證據確實者。 五 、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或攜帶法定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在工作場所、宿舍聚賭、影響正常工作秩序或毆鬥者。 七、在危險場所等標示禁煙或引火處,仍吸煙或引火,而引起災害者。 八、服從主管之合指揮調遣,而有公然 威脅侮辱為,其情節嚴重者。 九、製造於公司之謠言或挑撥資雙方情感者。 十、言失檢、品端或為粗,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十一、模仿上級主管人員簽字,偽造、變造、盜用印信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十二、思想正

34、、鼓非法罷工、怠工、或聚眾非法要求恐嚇、或與動經調查屬實者。 十三、違反工安全衛生規定措施而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損害者。 十四、其他違背國家法之為,而受檢警拘提或禁治產宣告尚未解除者。 十五、擅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十 、 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有性騷擾及性侵害之為,確有實證者。 十七 、 未經本公司同意在外為自已或他人經營與本公司相同或似事業,或為同事業之無限責任股東、執業務股東、董事或經,或號之12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工作規則 顯名或隱名合夥人。 十八 、 接受他人賄,違反其職責者或侵佔公款公物者。 十九、擅自改變工作方法或塗改文件或作實之記載,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二十

35、 、 進出工廠接受警衛人員檢查,強闖出入工廠者。 廿一 、 用出勤時間,擅自在外兼職,影響動約者。 廿二 、 工作調,無故逾限仍移交清或無正當由故意到職者。 廿三 、 記大過達二次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八款情節重大者,並得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第五十七條:員工有左情事之一者,應予級或記大過: 一、有瀆職、失職或失察情事者。 二、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為舉發者。 三、故意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四、違抗命,或有威脅侮辱主管之為,情節較輕者。 五、洩公務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品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七、在工作場所相互嬉謔,有妨害風化為者。 八、造謠生事、擾同

36、仁情緒、侮辱同事或妨礙他人工作者。 第五十八條:員工有左情事之一者,應予記過: 一、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二、未經允許,擅自帶外人入廠觀者。 三、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四、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者。 五、作實出勤紀者。 、 違反公司各項政措施或命,情節輕微者。 七 、 發現危害公司情事發生,即刻報告處,失職者 。 八 、 承辦業務範圍內有重大缺失者 。 第五十九條:員工有左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二、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服糾正者。 三、辦事顢頇,於工作時間內偷閒怠眠者。 四、費公物,情節輕微者費物者。 五、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 為檢經告誡仍

37、改正者 。 七、其他有違常之為者。 第 十 條:本公司員工功過得以相抵,但應限於同一內,其規定如下: 一、嘉獎與申誡抵銷。 二、記功一次或嘉獎三次,得抵銷記過一次或申誡三次。 13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工作規則 三、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三次,得抵銷記大過一次或記過三次。 第十一條:本公司依業務需要,對於經本公司考核合格及合於獎之員工,得依其能、工作表現、服務態、工作勝任程調升其職務。員工之獎懲提報,由各部門提報會人事部呈總經核准公告之 。 第 七 章 退 休 第十二條:本公司為獎員工專業服務,退休後養生活獲得保障,於九十四七月起依工退休條規定按月提撥退休,儲存於保局設之工退休個人專戶,凡本公

38、司員工之退休悉依本規則辦。 第十三條:自九十四七月一日起實施工退休條,在此條實施前已適用動基準法之員工,於此條施後仍服務於本公司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動基準法之退休規定。但於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此條之退休制。 第十四條:本公司每月負擔之退休提繳為員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員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範圍內,自願另提繳退休。員工自願提繳部份,得自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扣除。 第十五條:員工適用動基準法且符合下條件時,可請退休: 、工滿十歲,工作資滿十五以上者,得請月退休。 、工作資未滿十五者,應請一次退休。 第十條:員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人請退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保局請,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程序,

39、由保局定之;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一次退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員工請退休之權,自得請之日起,因五間使而消滅。 第十七條:員工適用工退休條之退休制後,得再變選擇適用動基準法之退休;但自工退休條開始施之日起選擇適用動基準法之退休規定者,於五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之退休制。 第 八 章 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第十八條:員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得依下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工保險條或其他法規定,已由保、團險支付費用補償者,公司得予以抵充之: 一、員工受傷或患職業病時,應補償其必需之醫費用。 工保險分為二項: 1、 普通事故

40、保險:分生育、傷病、醫、殘廢、失業、及死亡七種給付 。 2、 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殘廢及死亡四種給付。 14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工作規則 二、生育給付:員工有下情形之一者,得請保生育給付: 1、 加保險滿 280 日後分娩者。 2、 加保險滿 181 日後早產者。 3、早產的定義:所謂早產係妊娠大於 20 週,小於 37 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 500 公克,少於 2500 公克者。 給付標準:僅限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當月 (包括當月)起,前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 30 日。 有下情形者,得請: 1、被保險人於加保前、退保後或停保期間生產者

41、,得請生育給付。 2、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其夫得申請配偶生育給付。 3、被保險人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得申請生育給付。 三、員工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中者,自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得請保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員工平均月投保薪資半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加保險之資合計已滿一者,增加給付個月。 四、 員工因執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中者,自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前項因執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依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職業傷害

42、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員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但以一為限。 五、員工經治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工保險條有關之規定。 、員工之父母、配偶或子死亡時,依下規定,請喪葬津貼: 1、 員工之父母、配偶死亡時,保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2、 員工之子滿十二歲死亡時,保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3、 員工之子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員工普通傷病死亡時,保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

43、與喪葬津貼五個月。遺有配偶、子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下規定: 1、 加保險資合計未滿一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15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工作規則 2、 加保險資合計已滿一而未滿二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遺屬津貼。 3、 加保險資合計已滿二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三十個月遺屬津貼。 員工遭遇職業災害或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以上其遺屬受死亡補償或津貼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 (二)父母。 (

44、三)祖父母。 (四)孫子。 (五)兄弟、姐妹。 第十九條:依公司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額。 第 七十 條:第十八條之受補償權,自得受之日起因二間使而消滅。受補償之權,因員工之職而受影響且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第七十一條:員工因公或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病之認定,除由單位主管出具證明外,並得準用工安全衛生法規及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或工保險局之審查。 第七十二條:員工如非因遭受職業災害而在職死亡者依下標準撫卹之: 一、服務資三以下者,一次發給三個月平均工資之撫卹。 二、服務資逾四者,滿一加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撫卹,最高以十五個月為限。

45、第七十三條:員工因違法、 犯罪為或自而致死亡時, 本公司發給撫卹及喪葬費。 第九章 員工出差管辦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公司員工因公務之需要,得公差、派駐或受訓,其區分原則如下: 一、因公外出處業務,稱為出差,其又分為: (一)國內出差: 當日出差:於當日得往還服務處所者。 (從公司出發 100 公以內) 遠途出差:必須在外住宿者。 (從公司出發 100 公以外) (二)國外出差:赴國外出差者。 二、出差為業務需要,長期性(三個月以上)派遣國外者,稱為派駐。 三、因業務需要得派遣員工加各機關舉辦之短期業務訓或實習,稱為受訓。 16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工作規則 第 二 條:本公司員工之出差、派駐、或受訓等申請報支費,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 第 二 章 出 差 第 三 條:凡出差人員得報支出差費,出差費分交通費、膳雜費、住宿費、特別費等,按出差人員職位等級或薪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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