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杭州联合银行.docx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7154967 上传时间:2019-05-07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63.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杭州联合银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杭州联合银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杭州联合银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杭州联合银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杭州联合银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杭州联合银行 杭州联合银行全称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前身为创立于 2005 年 2 月 5 日,6 月 8日正式挂牌开业的“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是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辖内的农民、农村工商户和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建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注册资本 7.25 亿元人民币,总行设在浙江省杭州市。2011 年 1 月 5 日,“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整体改制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编 辑 本 段 企 业 简 介杭 州 联 合 银 行 实 行 “三 会 一 层 ”(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以

2、行 长 为 首 的 经 营 管 理 层 ) 的 新 型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自 主 经 营 、 自 担 风 险 、 自 负盈 亏 、 自 我 约 束 。 截 止 2007 年 12 月 末 , 全 行 共 有 员 工 1300 余 人 , 其 中 具有 大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员 工 占 比 98.5%,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占 比 56%; 下 辖 营 业 网 点130 多 个 , 主 要 分 布 在 杭 州 市 区 的 上 城 、 下 城 、 江 干 、 拱 墅 、 西 湖 、 滨 江(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 等 六 大 城 区 和 萧 山 区 ; 设 有 2 家

3、 异 地 支 行 ( 嘉 兴 海 宁 支行 、 湖 州 安 吉 支 行 ) 和 5 家 村 镇 银 行 ( 长 兴 联 合 村 镇 银 行 、 嘉 善 联 合 村 镇 银行 、 乐 清 联 合 村 镇 银 行 、 常 山 联 合 村 镇 银 行 、 温 岭 联 合 村 镇 银 行 ) ; 各 项 存款 逾 304 亿 元 , 各 项 贷 款 逾 226 亿 元 , 综 合 实 力 名 列 浙 江 省 农 村 合 作 金 融 系统 前 茅 。 2011 年 12 月 22 日 , 杭 州 联 合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新 疆 阿 克 苏 分 行 正 式 开业 。 杭 州 联 合 银 行 成 立

4、 以 来 , 秉 承 农 村 信 用 社 的 优 良 传 统 , 充 分 发 挥 地 方 性股 份 合 作 制 银 行 在 地 缘 、 人 缘 、 机 制 等 方 面 的 特 点 和 优 势 , 以 支 持 “三 农 ”和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为 己 任 , 紧 紧 围 绕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理 念 , 建 立 健 全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 明 确 市 场 定 位 , 依 托 现 代 科 技 手 段 , 加 快 金融 产 品 和 服 务 功 能 的 创 新 , 突 出 个 人 业 务 、 零 售 业 务 , 全 面 服 务 百 姓 生

5、活 ,积 极 向 产 权 清 晰 、 经 营 情 况 良 好 的 中 小 企 业 、 微 小 企 业 倾 斜 , 获 得 了 良 好 的社 会 效 益 和 经 营 效 益 。 在 有 效 地 支 持 杭 城 经 济 和 “三 农 ”发 展 的 同 时 , 自 身经 营 实 力 也 得 到 长 足 发 展 。 杭 州 联 合 银 行 不 断 加 强 对 外 合 作 , 以 提 升 自 身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 2006 年 7月 11 日 , 杭 州 联 合 银 行 与 荷 兰 合 作 银 行 、 国 际 金 融 公 司 正 式 签 署 了 战 略 合作 协 议 , 成 为 国 内 第 一

6、 家 引 进 外 资 股 东 的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 同 时 , 在 引 进 资 本的 基 础 上 , 杭 州 联 合 银 行 还 将 与 荷 兰 合 作 银 行 、 国 际 金 融 公 司 进 行 技 术 合 作 ,以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和 运 行 机 制 , 学 习 国 际 银 行 先 进 的 管 理 技 术 。 我 们 的 近 期 奋 斗 目 标 是 : 争 取 到 2010 年 左 右 , 逐 步 发 展 成 为 一 家 个 性鲜 明 , 管 理 精 细 , 服 务 一 流 , 资 产 质 量 优 良 , 员 工 素 质 较 高 , 企 业 凝 聚 力 较强 ,

7、在 个 人 、 小 企 业 和 微 小 企 业 金 融 服 务 领 域 具 有 较 强 竞 争 优 势 的 现 代 金 融企 业 。 在 此 基 础 上 , 本 着 做 “小 ”、 做 “散 ”、 做 “精 ”的 原 则 , 通 过 细 分市 场 , 力 争 打 造 成 为 一 家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精 品 零 售 银 行 ”和 “专 业 个 人 银 行 ”, 向 着 全 国 最 好 的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目 标 大 步 迈 进 。 杭 州 联 合 银 行 期 待 与 社 会 各 界 携 手 并 进 , 共 创 辉 煌 !更 名 升 级2011 年 1 月 5 日 , “杭 州

8、联 合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杭 州 联合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 注 册 资 本 10.84 亿 元 , 并 于 2011 年 3 月 12 日 正 式 挂 牌开 业 , 总 行 设 在 浙 江 省 会 城 市 杭 州行 徽 释 义把 cooperative( 合 作 、 协 作 ) 中 的 英 文 开 头 字 母 “c”商 标 化 , 结 合 作为 行 业 特 性 的 古 老 铜 钱 币 和 代 表 杭 州 地 域 性 的 桂 花 为 元 素 , 经 过 艺 术 手 法 将其 演 绎 表 现 , 具 有 强 烈 的 象 征 性 , 视 觉 冲 击 力 更 强

9、 。 桂 花 , 是 杭 州 市 市 花 , 新 形 象 灵 活 运 用 充 满 亲 和 力 的 桂 花 元 素 , 意在 体 现 杭 州 联 合 银 行 脚 踏 实 地 、 全 心 全 意 为 杭 城 经 济 和 百 姓 服 务 的 宗 旨 , 具有 很 强 的 地 域 特 色 。办 行 宗 旨办 行 宗 旨 立 足 当 地 支 持 “三 农 ” 服 务 社 区 杭 州 联 合 银 行经 营 理 念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发 展 目 标 做 全 国 最 好 的 农 村 合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维 护 杭 州 联 合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 以

10、下 简 称 本 行 ) 股 东 和 债 权 人的 合 法 权 益 , 规 范 本 行 的 组 织 和 行 为 , 根 据 国 务 院 深 化 农 村 信 用 社 改 革 试点 方 案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等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 制 定 本 章 程 。 第 二 条 本 行 注 册 名 称 : 杭 州 联 合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 简 称 : 杭 州 联 合 银 行 ) 。英 文 名 称 : United Rural Cooperative Bank Of Hangzhou。 本 行 住

11、 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山 北 路 288 号 。 邮 编 : 310003。 第 三 条 本 行 是 由 杭 州 市 区 范 围 内 ( 不 含 萧 山 、 余 杭 )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其 它 经 济 组 织 , 以 及 Coperatieve Centrale Raiffeisen-Boerenleenbank BA (“荷 兰 合 作 银 行 ”) 和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国 际 金 融 公 司 ”)( 荷 兰 合 作 银 行 和 国 际 金 融 公 司 以 下 合 称“各 国 际 股 东 ”, 每 一 方

12、称 “国 际 股 东 ”) 入 股 组 成 的 实 行 股 份 合 作 制 的 中外 合 作 社 区 性 地 方 金 融 机 构 。 在 本 章 程 , 除 本 章 程 第 十 六 条 、 第 三 十 一 条 、 第 三 十 五 条 和 第 五 十 五 条另 行 规 定 外 , 每 一 国 际 股 东 均 被 视 为 一 个 法 人 。 第 四 条 本 行 是 独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 享 有 由 股 东 入 股 投 资 形 成 的 全 部 法 人财 产 权 ,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 并 以 全 部 法 人 资 产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其 财 产 、合 法

13、权 益 及 依 法 经 营 活 动 受 国 家 法 律 保 护 , 任 何 单 位 及 个 人 不 得 侵 犯 和 非 法干 预 。 本 行 股 东 按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享 有 所 有 者 的 资 产 受 益 、 参 与 重 大 决 策 和 选择 管 理 者 等 权 利 , 并 以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为 限 对 本 行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 第 五 条 本 行 下 设 的 支 行 、 分 理 处 、 储 蓄 所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 在 本 行 授权 范 围 内 依 法 开 展 业 务 , 其 民 事 责 任 由 本 行 承 担 。 第 六 条 本 章 程

14、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 即 成 为 规 范 本 行 组 织 与 行 为 、 本 行 与 股东 、 股 东 与 股 东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 第 七 条 本 行 依 法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 执 行 国 家 金 融 方针 和 政 策 , 依 法 接 受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 第 二 章 经 营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第 八 条 本 行 的 经 营 宗 旨 是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 自 主开 展 经 银

15、行 业 监 管 机 构 审 批 的 各 项 金 融 业 务 , 主 要 为 当 地 农 民 、 农 业 和 农 村经 济 发 展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 第 九 条 本 行 以 安 全 性 、 流 动 性 、 效 益 性 为 经 营 原 则 , 实 行 自 主 经 营 ,自 担 风 险 , 自 负 盈 亏 , 自 我 约 束 。 第 十 条 本 行 业 务 经 营 与 管 理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等法 律 法 规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颁 布 的 有 关 行 政 规 章 的 规 定 。 第 十 一 条 本 行 执 行 银 行 业 监

16、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定 的 农 业 贷 款 发 放 比 例 。 第 十 二 条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本 行 经 营 范 围 是 : ( 一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 二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 三 ) 办 理 国 内 结 算 业 务 ; ( 四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业 务 ; ( 五 ) 代 理 发 行 、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 六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和 金 融 债 券 ; 业 务 培 训( 七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 八 ) 提 供

17、保 管 箱 业 务 ; ( 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 十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 它 业 务 。 第 三 章 注 册 资 本 和 股 本 构 成 第 十 三 条 本 行 注 册 资 本 为 59929.8 万 元 。 第 十 四 条 本 行 总 股 本 为 : 60375.3 万 股 , 由 自 然 人 股 和 法 人 股 组 成 ,自 然 人 股 和 法 人 股 分 别 设 定 资 格 股 和 投 资 股 两 种 股 权 形 式 。 本 行 的 股 本 结 构为 : 自 然 人 股 29304.3 万

18、股 , 其 中 资 格 股 348.5 万 股 , 投 资 股 28955.8 万 股 ;法 人 股 31071 万 股 , 其 中 资 格 股 97 万 股 , 投 资 股 30974 万 股 。 第 十 五 条 除 本 行 职 工 外 , 自 然 人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为 ( 包 括 资 格 股 和 投资 股 , 下 同 ) 18225.9 万 股 , 占 总 股 本 的 30.19%。 本 行 职 工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11078.4 万 股 , 占 总 股 本 的 18.35%; 法 人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为 31071 万 股 , 占总 股 本 的 51.

19、46%。 单 个 法 人 及 其 关 联 企 业 持 有 的 本 行 股 份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行 总 股 本 的10%。 持 股 比 例 超 过 5%的 , 应 报 当 地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审 批 。 第 十 六 条 本 行 股 份 每 股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 资 格 股 认 购 起 点 和 最 高 限额 一 致 , 自 然 人 为 1000 股 , 法 人 为 1 万 股 。 投 资 股 认 购 起 点 , 自 然 人 为2000 股 , 法 人 为 10 万 股 。 资 格 股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 自 然 人 股 东 每 增 加 20

20、00 股 投 资 股 增 加 一 个 投 票 权 , 法 人 股 东 每 增 加 2万 股 投 资 股 增 加 一 个 投 票 权 。 每 一 国 际 股 东 的 股 东 代 表 所 拥 有 的 投 票 权 数 占本 行 所 有 股 东 代 表 所 拥 有 的 投 票 权 数 的 比 例 应 与 该 国 际 股 东 在 本 行 中 的 持 股比 例 相 同 。 第 十 七 条 本 行 前 10 名 法 人 股 东 名 单 如 下 : 股东名称 住 址 法人代表 持股额 持股比例荷兰合作银行Croeselaan 18, 3521 CB, Utrecht, The NetherlandsHeems

21、kerk Hubertus6037 9.9991%国际金融公司2121 Pennsylvania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433 USA3019 5.0004%浙江诚信家电有限公司杭州市佑圣观路 74号余东青 1001 1.6580%四季青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杭海路 29号祝浩泉 1001 1.6580%浙江华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杭海路 336号童志华 1001 1.6580%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机场路 377号戴天荣 1001 1.6580%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轮渡路 8 号葛瑞平 1001 1.6580%杭州钱江制冷设备实业有限

22、公司杭州市古荡路 202号张海明 1001 1.6580%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区长河镇江边吴建荣 1001 1.6580%杭州长江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汤忠海 1001 1.6580%第 十 八 条 本 行 的 初 始 股 份 在 社 区 内 公 开 征 集 发 起 人 , 全 部 由 发 起 人 以 货 币资 金 方 式 认 购 。 第 十 九 条 本 行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 由 董 事 会 提 议 , 经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通过 , 报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后 , 可 以 增 资 扩 股 。 第 二 十 条 本 行 注

23、册 资 本 变 化 , 须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由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通过 , 经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后 ,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行 置 备 股 东 名 册 , 股 东 名 册 载 明 下 列 事 项 : ( 一 ) 股 东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 住 所 ; ( 二 )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数 、 投 票 权 确 认 数 及 股 权 类 别 ; ( 三 ) 股 东 所 持 股 权 证 书 的 编 号 ; ( 四 ) 股 东 取 得 股 份 的 日 期 。 第 二 十 二 条

24、 股 东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 经 董 事 会 同 意 ,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手续 后 , 可 依 法 转 让 、 继 承 和 赠 与 。 第 二 十 三 条 股 东 持 有 的 投 资 股 不 能 办 理 退 股 , 资 格 股 满 足 以 下 全 部 条件 , 可 以 办 理 退 股 : ( 一 ) 股 东 提 出 退 股 申 请 ; ( 二 ) 不 存 在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四 条 所 列 情 况 ; ( 三 ) 持 满 三 年 并 转 让 所 持 全 部 投 资 股 ; ( 四 ) 经 董 事 会 同 意 。 第 二 十 四 条 股 东 持 有 的 资 格 股

25、 ,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不 得 办 理 退 股 : ( 一 ) 本 行 上 年 亏 损 ; ( 二 ) 本 行 资 本 充 足 率 未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 或 退 股 后 达 不 到 规 定 要 求 。 资 格 股 退 股 原 则 上 应 在 当 年 年 底 财 务 决 算 后 办 理 , 在 年 底 财 务 决 算 前 办理 退 股 的 , 不 支 付 当 年 股 金 红 利 。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行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在 任 职 期间 和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得 退 股 或 转 让 股 份

26、 ( 包 括 资 格 股 和 投 资 股 , 下 同 ) 。本 行 职 工 在 本 行 工 作 期 间 不 得 退 股 或 转 让 股 份 。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行 印 发 记 名 股 权 证 , 以 人 民 币 标 明 面 值 , 作 为 入 股 股 东的 所 有 权 凭 证 。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行 不 接 受 本 行 股 份 作 为 质 押 权 标 的 。 本 行 股 东 以 其 持 有 的 本 行 股 份 向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或 债 权 人 质 押 的 应 当 事 先告 知 并 征 得 董 事 会 同 意 。 第 二 十 八 条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权 证 书

27、发 生 被 盗 、 遗 失 、 灭 失 或 毁 损 , 法 人 股东 持 介 绍 信 、 自 然 人 股 东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到 本 行 按 规 定 办 理 挂 失 手 续 。 第 四 章 股 东 和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行 股 东 为 依 法 持 有 本 行 股 份 的 法 人 和 自 然 人 。 股 东 按 其所 持 有 股 份 的 种 类 享 有 同 等 权 利 , 承 担 同 种 义 务 。 第 三 十 条 本 行 股 东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 一 ) 参 加 或 委 派 代 理 人 参 加 股 东 会 议 , 依 照 其 所 持

28、有 的 股 份 份 额 并 按有 关 规 定 行 使 表 决 权 。 国 际 股 东 的 投 票 权 参 照 本 章 程 第 十 六 条 之 规 定 ; ( 二 ) 享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 三 ) 对 本 行 的 经 营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提 出 建 议 和 质 询 ; ( 四 ) 获 得 本 行 同 等 条 件 下 金 融 服 务 的 优 先 权 和 优 惠 权 ; ( 五 ) 依 照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份 额 获 得 股 利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利 益 分 配 ; ( 六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和 本 章 程

29、 的 规 定 转 让 股 份 、 优 先 认购 股 份 ; ( 七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获 得 有 关 信 息 , 包 括 : 1、 可 免 费 索 取 本 章 程 ; 2、 有 权 查 阅 和 缴 付 成 本 费 用 后 复 印 以 下 资 料 : ( 1) 本 人 持 股 资 料 ; ( 2)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记 录 ; ( 3)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 4) 管 理 制 度 。 ( 八 ) 本 行 终 止 或 清 算 后 依 法 参 加 本 行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 ( 九 ) 国 家 法 律 法

30、规 、 行 政 规 章 和 本 章 程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第 三 十 一 条 除 非 各 国 际 股 东 书 面 放 弃 ,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提 下 , 各 国 际 股 东 有 权 以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同 等 的 条 件 认 购 本 行 新 发 行 的 股 份 ,以 保 持 各 国 际 股 东 在 本 行 股 份 中 的 持 股 比 例 。 第 三 十 二 条 股 东 提 出 查 阅 本 章 程 第 三 十 条 所 述 有 关 信 息 或 索 取 资 料 的 ,应 向 本 行 提 供 证 明 其 持 有 本 行 股 份 的 书 面 文

31、 件 , 本 行 经 核 实 股 东 身 份 后 按 照股 东 的 要 求 予 以 提 供 。 第 三 十 三 条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 董 事 会 决 议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侵 犯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的 , 股 东 有 权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要 求 停 止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诉 讼 。第 三 十 四 条 股 东 承 担 如 下 义 务 : ( 一 ) 承 认 并 遵 守 本 章 程 ; ( 二 ) 按 其 所 认 购 的 股 份 缴 纳 股 金 ; ( 三 ) 按 规 定 以 所 持 股 份 为 限 对 本 行 债 务 承 担

32、责 任 ; ( 四 ) 维 护 本 行 的 利 益 和 信 誉 , 支 持 本 行 依 法 合 规 地 开 展 各 项 业 务 ; ( 五 ) 服 从 和 履 行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 ( 六 ) 当 法 人 股 东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公 司 名 称 、 营 业 地 点 、 经 营 范 围 、 隶属 关 系 及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时 , 以 及 公 司 解 散 、 被 撤 销 或 与 其 他 公 司 合并 、 被 其 他 公 司 兼 并 时 , 法 人 股 东 应 提 前 30 日 书 面 通 知 本 行 ; ( 七 ) 法 律 法 规 、 行 政

33、 规 章 和 本 章 程 规 定 应 承 担 的 其 他 义 务 。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行 的 权 力 机 构 是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由职 工 股 东 、 非 职 工 自 然 人 股 东 、 法 人 股 东 和 国 际 股 东 组 成 , 其 中 职 工 股 东 代表 、 非 职 工 自 然 人 股 东 代 表 和 法 人 股 东 代 表 根 据 2:3:3 的 比 例 选 举 产 生 , 每一 国 际 股 东 在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中 各 占 一 个 席 位 。 职 工 股 东 代 表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25%。股 东 代 表

34、每 届 任 期 3 年 , 可 以 连 选 连 任 。 第 三 十 六 条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制 定 或 修 改 章 程 ; ( 二 ) 审 议 通 过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 三 ) 选 举 、 更 换 董 事 和 由 股 东 代 表 出 任 的 监 事 ,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 监 事的 报 酬 事 项 ; ( 四 ) 审 议 、 批 准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 五 ) 审 议 、 批 准 本 行 的 发 展 规 划 , 决 定 本 行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 六

35、 ) 审 议 、 批 准 本 行 年 度 财 务 预 、 决 算 方 案 、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亏 损 弥补 方 案 ; ( 七 ) 对 本 行 增 加 或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做 出 决 议 ; ( 八 ) 对 本 行 的 分 立 、 合 并 、 解 散 和 清 算 等 事 项 做 出 决 议 ; ( 九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 第 三 十 七 条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 个 月 内 召 开 。 股 东代 表 大 会 必 须 有 50%以 上 的 股 东 代 表 出 席 方 可 召 开 。 当 出 席 股 东 代 表

36、大 会 的股 东 代 表 人 数 没 有 达 到 50%以 上 ( 含 50%) 时 , 应 在 原 定 日 期 后 的 一 个 月 内重 新 召 开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 但 出 席 重 新 召 开 的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的 股 东 代 表 人 数 应达 到 本 章 程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人 数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代表 大 会 : ( 一 ) 组 成 董 事 会 的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本 章 程 规 定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时 ; ( 二 ) 本 行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达 到 本 行 股 本 总 额

37、的 三 分 之 一 时 ; ( 三 ) 代 表 全 部 股 东 代 表 投 票 权 数 25%的 股 东 代 表 提 议 或 者 2/3 以 上 监事 提 议 时 ; ( 四 ) 董 事 会 认 为 必 要 时 。 第 三 十 八 条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由 董 事 会 召 集 , 董 事 长 主 持 。 董 事 长 因 故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时 , 由 董 事 长 指 定 其 他 董 事 主 持 。 第 三 十 九 条 召 开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 董 事 会 应 当 将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 地 点 及审 议 事 项 于 会 议 召 开 30 日 前 书 面 通 知

38、股 东 代 表 。 第 四 十 条 股 东 代 表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出 席 和 表 决 。 股 东 代 表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 代 理 人 应 当 向 本 行 提 交 股 东 代 表 授 权委 托 书 , 并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表 决 权 。 第 四 十 一 条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 必 须 经 过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代 表( 含 代 理 人 , 下 同 ) 所 拥 有 的 投 票 权 的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 ( 一 )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就 下 列 事

39、 项 做 出 的 决 议 ,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代 表 ( 含 代 理 人 , 下 同 ) 所 拥 有 的 投 票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 1、 批 准 本 行 收 购 在 某 法 律 实 体 或 公 司 资 本 中 的 参 与 权 益 , 同 时 , 按 照在 相 关 时 间 本 行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 该 参 与 权 益 的 价 值 超 过 本 行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十二 分 之 一 ; 2、 批 准 涉 及 按 照 在 相 关 时 间 本 行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金 额 等 于 或 超 过 本 行 所有 者 权 益 的 十 二 分

40、 之 一 的 收 购 或 处 置 ( 不 包 括 在 本 行 正 常 业 务 过 程 中 所 投 放的 贷 款 ) ; 3、 如 国 际 股 东 所 有 的 股 份 ( 即 资 格 股 和 投 资 股 ) 合 计 超 过 本 行 总 股 份的 15%, 第 四 十 一 条 ( 二 ) 中 规 定 的 每 一 事 项 。 ( 二 ) 如 国 际 股 东 所 有 的 股 份 ( 即 资 格 股 和 投 资 股 ) 合 计 少 于 或 等 于 本行 总 股 份 的 15%,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就 下 列 事 项 做 出 的 决 议 ,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东 代 表 ( 含 代 理

41、人 , 下 同 ) 所 拥 有 的 投 票 权 的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通 过 : 1、 注 册 资 本 的 增 加 或 减 少 ; 2、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 3、 本 行 的 合 并 、 分 立 或 解 散 ; 4、 本 行 战 略 的 重 大 变 更 ; 5、 本 行 开 始 或 终 止 与 其 他 法 律 实 体 或 公 司 的 长 期 战 略 合 作 。 第 四 十 二 条 股 东 代 表 可 以 向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提 交 提 案 , 董 事 会 应 按 规 定对 提 案 进 行 审 议 。 对 不 能 列 入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的 提 案

42、, 董 事 会 应 在 该次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上 解 释 和 说 明 。 第 四 十 三 条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采 取 不 记 名 方 式 表 决 , 当 场 公 布 表 决 结 果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应 当 对 所 议 事 项 及 决 议 形 成 会 议 记 录 ,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签 名 。会 议 记 录 应 当 与 出 席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签 名 册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一 并 保 管 。 股东 代 表 大 会 所 形 成 的 决 议 应 在 会 议 结 束 后 10 日 内 报 当 地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备

43、案 。 第 四 十 四 条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 关 联 股 东 不 参 与表 决 。 第 四 十 五 条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实 行 律 师 见 证 制 度 , 并 由 见 证 律 师 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 第 五 章 董 事 和 董 事 会 第 四 十 六 条 董 事 由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或 更 换 , 并 经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进 行 任 职 资 格 审 查 后 履 行 职 责 。 董 事 每 届 任 期 3 年 , 任 期 届 满 , 可 连 选 连任 。 第 四 十 七 条 存 在 中 华

44、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第 147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以 及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确 定 为 市 场 禁 入 者 并 且 禁 入 尚 未 解 除 的 人 员 , 不 得 担 任本 行 的 董 事 。 第 四 十 八 条 董 事 应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 忠 实 履行 职 责 , 维 护 本 行 利 益 。 当 其 自 身 利 益 与 本 行 和 股 东 利 益 相 冲 突 时 , 应 以 本行 和 股 东 的 最 大 利 益 为 行 为 准 则 , 并 保 证 : ( 一 )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行 使

45、权 利 , 不 得 越 权 ; ( 二 ) 不 得 利 用 内 幕 信 息 为 自 己 或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 ( 三 ) 不 得 利 用 职 权 收 受 贿 赂 或 其 他 非 法 收 入 , 不 得 侵 占 本 行 的 财 产 ; ( 四 ) 不 得 挪 用 本 行 资 金 ; ( 五 ) 未 经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在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批 准 , 不 得 接 受 与 本 行 交 易 有关 的 佣 金 ; ( 六 ) 不 得 将 本 行 资 产 以 其 个 人 名 义 或 其 他 个 人 名 义 开 立 账 户 储 存 ; ( 七 ) 不 得 以 本 行 资 产 为 本

46、 行 的 股 东 或 其 他 个 人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 ( 八 ) 不 得 以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恶 意 损 害 本 行 利 益 。 第 四 十 九 条 董 事 应 谨 慎 、 认 真 、 勤 勉 地 行 使 本 行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 以 保证 : ( 一 ) 本 行 的 经 营 行 为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各 项经 济 政 策 的 要 求 , 经 营 活 动 不 超 越 营 业 执 照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 ( 二 ) 公 平 对 待 所 有 股 东 ; ( 三 ) 认 真 阅 读 本 行 的 各 项

47、 业 务 、 财 务 报 告 , 及 时 了 解 本 行 业 务 经 营 管理 状 况 ; ( 四 ) 接 受 监 事 会 对 其 履 行 职 责 的 合 法 监 督 和 合 理 建 议 。 第 五 十 条 未 经 本 章 程 规 定 或 董 事 会 合 法 授 权 , 任 何 董 事 不 得 以 个 人 名义 代 表 本 行 或 董 事 会 行 事 ; 董 事 以 个 人 名 义 行 事 时 , 在 第 三 方 会 合 理 地 认 为该 董 事 在 代 表 本 行 或 董 事 会 行 事 的 情 况 下 , 该 董 事 应 事 先 声 明 其 立 场 和 身 份 ,未 声 明 其 立 场 和

48、 身 份 的 发 言 不 代 表 本 行 或 董 事 会 。 第 五 十 一 条 董 事 个 人 或 其 所 任 职 的 其 他 企 业 直 接 或 间 接 与 本 行 已 有 的 或计 划 中 的 合 同 、 交 易 、 安 排 有 关 联 关 系 时 , 应 向 董 事 会 披 露 。 否 则 , 本 行 有权 撤 销 该 合 同 、 交 易 或 安 排 , 对 方 为 善 意 第 三 人 者 除 外 。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行 董 事 (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 每 年 应 至 少 亲 自 参 加 2 次 董 事会 。 否 则 , 视 为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 董 事 会

49、可 建 议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予 以 更 换 。 第 五 十 三 条 董 事 在 任 期 届 满 以 前 提 出 辞 职 , 应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书 面 辞 职报 告 。 如 因 董 事 的 辞 职 导 致 本 行 董 事 会 董 事 低 于 法 定 最 低 人 数 时 , 该 董 事 的辞 职 报 告 应 在 下 任 董 事 填 补 因 其 辞 职 产 生 的 缺 额 后 方 能 生 效 。 董 事 在 任 期 届满 以 前 ,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不 得 无 故 解 除 其 职 务 。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章 中 有 关 董 事 义 务 的 规 定 , 适 用 于 本 行 监 事 、 行 长 和 其他 高 级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行 设 董 事 会 , 董 事 会 成 员 15 人 , 除 两 名 独 立 董 事 之 外 ,其 余 董 事 席 位 应 在 本 行 职 工 自 然 人 股 东 代 表 、 非 职 工 自 然 人 股 东 代 表 、 法 人股 东 代 表 和 国 际 股 东 代 表 中 按 照 3:4:4:2 的 比 例 分 配 。 第 五 十 六 条 董 事 会 是 股 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