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第二九五次行政會議 校長報告一、介紹與會新主管(一)新會計主任林碧霞(元月十六日到職)(二)復健諮商研究所籌備主任林幸台教授(三)台灣史研究所籌備主任溫振華教授(四)機電科技學系籌備主任田振榮教授(工教系主任兼)(五)應用電子科技研究所籌備主任洪欽銘教授二、教育部九十三年元月十四日台中(二)字第九三七八九號函略開:(一)所報九十三學年度奉准工業教育學系減一班成立機電科技學系、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分組改進情形乙案,存部備查;惟仍請審慎規劃工業教育學系電機、機械兩組教師員額移撥機電科技學系後,後續工業教育學系之規劃及發展。(二)至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改進情形一節,仍請參酌行政組織明確化,有專人負責之
2、審查意見辦理,並依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定,應置五名以上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其員額得由學校現有員額調配運用。請將上開改進情形於九十三學年度開學前再行報部。三、教育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中字第九二一七三五六號函略開:所報 貴校九十三學年度各學系(組)調整後新生招生名額分配表,存部備查。至九十三學年度新增研究所應用電子研究所請更名為應用電子科技研究所 ,同意所請,惟為避免困擾,爾後增設系所名稱應請謹慎,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四、本校第十一任校長遴選,三月三日臨時校務會議針對三位校長候選人李大偉、紀國鐘、楊深坑行使同意權,僅李大二偉通過,校長人選遴選委員會特於三月八日晚間開會研商後
3、續事宜。據悉已決定再登報廣徵人才,經審查遴選推薦,再請校務會議行使同意權。五、本年二月二十六日本校與台北醫學大學在本校會議室簽定兩校學術合作協議書,以加強兩校學術合作、學生相互選課、資源共享等事宜。六、為立法院通案刪減本校本(九十三)年度政府補助款二八、六四三千元,扣除原剩餘額度一六、七千元,不足一二、五七三千元,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討論通過,由學校累積剩餘支應。七、本年元月底二月初本校學生蘇奕帆、郭正彥攀登奇萊山從事水鹿生態研究,蘇同學受困雪地求救,引發社會關注。其後郭正彥同學亦被接下山以策安全;期間本校生科系老師、同學以及學務處、軍訓室同仁投注甚多心力,特致敬謝之意。八、青年
4、日報自三月一日至五日連續五天,在該報第十一版介紹本校科技學院、運休學院、國語教學中心、學生會、學生社團等,對本校之宣傳成效裨益良多。 (檢附影本如附件一,請卓參)九、三月十一日董俊彥教授等三十二位校務會議代表連署請求緊急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以討論校長遴選事宜。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九條規定,連署校務會議代表達應出席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應於十五日內召開,初步決定三月二十四日(週三)上午九點在綜合大樓五九室召開。十、公文稽催報告(一)九十二年十一月總收文計一、一件,總發文計六九九件,公文稽催計三十一件,已辦結案件計三十一件,未辦結案件計件。(二)九十二年十二月總收文計一、三四件,總發文計九六六件,公文稽催
5、計三十四件,已辦結案件計三十四件,未辦結案件計件。三(三)九十三年元月總收文計七六件,總發文計七一件,公文稽催計六件,已辦結案件計五二件,未辦結案件計八件。(四)九十三年二月總收文計八二一件,總發文計八二四件。四第二九五次行政會議 副校長報告一、召開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一九三、一九四次會議,重要報告及決議事項如下:(一) 本校延攬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羅新璋先生及陳重瑜女士來台參與教學計畫,並分別於翻譯研究所及華語文教學研究所講授正規課程。(二) 理學院講師與助理教授評鑑案,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八條規定,同意備查。(三)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各系所新聘專任副教授一位、助理教授四位。(四) 九十二學年
6、度第二學期各系所新聘兼任教授九位、副教授七位、助理教授五位、講師七位。同意心輔系、英語系於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增聘兼任教師一名,惟聘期以一學期為限;運動競技系於專任教師聘滿後,兼任教師員額仍須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五)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進修推廣部新聘兼任教授三位、副教授一位、助理教授二位、講師二位、比照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支領鐘點費一位、比照助理教授級支領鐘點費一位。(六)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各系所專任教師申請學位升等改聘副教授二位。(七)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各系所兼任教師申請改聘副教授一位、助理教授二位。嗣後兼任教師於外校送審取得較高等級教師證書者,如追溯聘期,最多以追溯至校教評會通
7、過其改聘案之當學期生效為限。(八) 通過圖傳系兼任教師申請講師教師資格審查案。(九) 台灣文化及語文學研究所教師評審準則草案,請該所依校教評會意見修正後同意備查。(十) 特教系教師評審準則部份條文修正案,第四條第三款,請重新審查修正後再依程序提院、校教評會備查;其餘條文,請依校教評會意見修正後同意備查。(十一) 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及教師評審準則部份條文修正案,同意備查。五(十二) 有關歷史系教授被檢舉著作抄襲案,經第一九一次校教評會決議,組成三人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調查結論認為無法判定本案構成抄襲。第一九三次校教評會決議,為期審慎,請文學院依本校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規定,將該教
8、授被檢舉抄襲之著作送請公正學者三或五人審理後再提校教評會討論。經文學院聘請三位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後均認定抄襲案不成立。本校第一九四次校教評會決議,同意三位校外專家學者之審查意見及結論,判定抄襲案不成立。至檢舉人另指陳該教授接受校外單位委託研究,涉嫌洩密及竊佔乙節,核非屬本校權責。(十三) 有關歷史系副教授被檢舉於擔任師大歷史學報第二十六期執行編輯時,將其未經正當程序審查之二篇個人文章發表於該期學報案,第一九四次校教評會決議,同意歷史系及文學院教評會據歷史系學報編輯委員會查證,該二文皆經正當程序審查後刊登,檢舉人所指並非事實之決議。另該副教授被指稱,其升等教授主論文與其博士論文重複乙節,請文學院教
9、評會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之規定,就該師升等教授之論文是否為其博士論文之一部分送請三位學者專家審查,且給予該師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再行審議並作成具體決議。二、召開職員甄審委員會第二十七、二十八次會議,重要報告及決議事項如下:(一) 圖書館擬遴用技佐一名;總務處擬遴用組員一名、技士一名、辦事員六名;實習輔導處擬遴用組員一名;國語中心擬遴用組員一名;進修推廣部擬遴用組員一名;健康中心擬遴用護理師一名案,經用人單位公開徵求,由甄審會面談評定成績,並排定遴用順序後,已簽請校長圈定遴用人選。(二) 圖書館編審陞遷案,經校內公開徵求,並經核定綜合考評及面試成績及排定陞任名次,已簽請校長圈定遴用
10、人選。(三) 同意實習輔導處實習輔導組僱用身心障礙人員一名,並由學校給予薪資之半數補助。六(四) 有關秘書室請增秘書員額一名案,目前並無秘書缺額,同意先增給編審員額一名,至秘書部分,俟職員員額編制表修正通過後,再通案辦理。(五) 通過本校九十三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名次順序案。三、召開九十二學年度考績(核)委員會第五至九次會議,重要報告及決議事項如下:(一) 通過本校各單位所提參與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防疫工作人員獎勵建議名單。(二) 通過會計室變更該室參與本校承辦2003 年第三十四屆國際物理奧林匹亞競賽工作同仁獎勵名單。(三) 本校教師及行政人員因主辦或兼辦業務績效
11、良好獲獎勵情形如下: 函勉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一位 函勉教師一位 記功(一次)十二位 嘉獎(二次)二十五位 嘉獎(一次)十一位 函勉臨時人員八位 (四) 本校行政人員因有未依規定執行業務之行政疏失予以口頭告誡一位。(五) 同意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本校對總務處二名技術人員九十一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評定撤銷,另為適法之評定 ,並為釐清事實,陳請校長指派三人組成調查小組就該二員九十一年考績表及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調查後再提會討論。(六) 通過本校九十二年職員成績考核案,考列甲等人數為列考人數之百分之七十四點八一。四、召開法規委員會第三十八、三十九次會議,討論通過以下各項辦法草案,並續由各提案單位提相
12、關會議討論通過後七實施。(一) 修正通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退休或離職教師使用研究室及實驗空間要點 。(二) 修正通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三) 通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職員獎懲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四) 通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名譽教授敦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五) 通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六) 修正通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所畢業役男志願服務國防工業訓儲預官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七) 修正通過師大學報編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八) 修正通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外國學生獎學金發放辦法 。 (九) 通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家庭教育中心設置辦法部分條
13、文修正案。 (十) 通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輔導中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十一) 有關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園張貼文宣物品管理規定(草案) 一案,請總務處再行研議訂定後提法規會討論。(十二) 請總務處(文書組)研議修訂本校校務會議規則。五、本校首次辦理之中心評鑑 ,各中心訪評工作業於去(九十二)年十月辦理完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由蔡副校長及訪評委員會召集人黃國彥教授共同召開中心評鑑執行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及中心評鑑訪評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聯席會議,討論並彙整中心評鑑之整體結果,重要報告及決議事項如下:(一) 中心評鑑結果,將以書面送請受評中心參考,以提出改進策略並定期追蹤。(二) 推廣型中心之業務
14、與部分行政單位或其他中心重疊性頗高,建議應以全校觀點,研擬推廣教育的組織與任務。八(三) 研究型中心未能充分整合校內相關系所研究資源,以執行整合型研究。應以全校角度觀察,建立學術及實務的聯繫管道,將中心與系所整合,以發揮最大功能。(四) 應加強行銷策略,有效推廣產品,增加產值。 (五) 部分中心應重新檢討其任務及定位,俾能更清楚未來之發展方向。(六) 應積極拓寬經費來源管道,多元化開發經費。(七) 考量依各中心營業額多寡或績效評估結果,重新規劃使用空間。(八) 各中心之盈餘應由相關行政程序討論,俾能統籌運用。(九) 針對不同類型的中心建立評鑑準則,因各中心性質不同,難以用同一標準,可用投入-產
15、出的觀念來評估績效。投入係中心利用學校空間、經費、人力等現有資源的投入。產出則可分三種類型做如下評估: 研究型中心:所執行的計畫件數、所發表的論文、專書,以及研發成果的推廣等。 推廣型中心:開班課程參加的人數、收益、教學滿意度等。 服務型中心:服務人次及滿意度等。以上各項指標之數量及品質作明確的統計及描述,如此可同時兼顧量與質以評估其績效。六、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簡校長召開本校中心評鑑校外學者專家諮詢會議 ,邀請國北師張校長玉成、政大公企中心董主任保城、企管系管教授康彥、成大研究總中心張主任克勤等校外專家學者與會,重要決議事項如下:(一) 就現代顧客導向之理念,組織應外表簡單,內部複雜。亦即
16、推廣教育之窗口應儘量簡單以方便顧客,至於學校內部辦理推廣教育之單位與相關系所學院如何進行分工合作,係屬內部之行政管理。(二) 各中心因性質、功能不同,可視其情況分別作三種處理:九 廢除:其功能已無法發揮或不符現時需求者。 整合:打破藩籬,進行整合。 強化升級:強化功能,例如推廣教育可考慮發展網路或媒體教學,研究型中心可將研究成果出版。(三) 大學主要任務在於教學及研究,推廣教育不應影響學校老師本質工作,或超過老師之負擔,建議規定每位老師參與推廣教育之授課時數上限。 。(四) 建議推廣教育去研究化,將具有持續性及跨領域的研究功能回歸到系所。(五) 研究型中心應執行跨領域、跨系所之研究。純屬教授個
17、人之學術研究案,如國科會計畫,宜由系所來執行即可。(六) 研究型中心經費應自給自足,成立初期學校可視情形酌予經費補助,運作成熟後除向其他機關承接計劃,更應 轉向產業界拓寬經費來源。(七) 可課以研究型中心為責任中心,如規定每年應有一定篇數的 SCI、SSCI 或 A&HCI 等的論文發表。(八) 研究型中心人員(含中心主任)應以編制外研究人員為主,並建立一套人事管理制度。(九) 建議學校配合各中心進場及退場機制,建立一套評鑑制度,經由校務會議通過後確實執行。(十) 服務型中心如電算中心、健康中心等提供全校性服務者,仍維持其功能運轉。(十一) 建議提高各中心挹注校務基金的百分比,再從其中提撥一定
18、比例經費作為回饋各中心之獎助金或研究費。七、召開本校九十四至九十八年度校務發展計畫規劃小組第三至第六次會議,研擬本校九十四至九十八年度校務發展計畫書草案之架構、內涵、分工、撰寫格式及內容等事宜,並彙集各單位提供之資料,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下午七時在綜合大樓五九室舉行公聽會,徵詢各方之意見後,修正草案內容。目前計畫草案業已初步彙整完竣,並經本校校務研究發展委員會第一五次會議原則通過,教務處已將該草案上網,繼續匯集各方意見,據以充實或修十正計畫草案之內容。八、召開教育政策研究小組九十二年度第四、五次會議及九十三年度第一次會議,重要報告及決議事項如下:(一) 本校教育政策研究小組於去(九十二)年九月七
19、日舉辦之教育發展的新方向:為教改開處方教改報告書研討會,廣獲各界熱烈迴響,所提對未來教育改革之建議,業已函送教育部及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委員參考,並獲教育部函復說明處理情形。(二) 教育發展的新方向:為教改開處方教改報告書,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底如期出版。(三) 針對教育部全國教育發展會議所提決議內容,與本校教育發展的新方向:為教改開處方教改報告書兩者間之差異,研擬重要議題,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至三日辦理重要教育議題民意調查 ,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召開重要教育議題民意調查記者會 ,廣受媒體報導及社會重視。(四) 通過本校教育政策研究小組九十三年工作計畫。九、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本校第二九三次
20、行政會議,秘書室針對近來校內失竊案頻傳,提案建請研擬防範之道。該案決議:請副校長召集有關系所、總務處、人事室、校警隊、電算中心、會計室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開會研商。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蔡副校長特依據前述決議,邀集有關單位共同會商今後如何加強校區竊盜防範工作,並對失竊單位後續事宜處理方式,提供有效防範之道,以降低失竊率,減少學校之損失。決議如下:積極規劃全校性網路監視系統,公共區域由總務處負責;各單位空間則由各該單位自行規劃,並請電算中心支援辦理。另請各單位視需要更換安全門鎖、加強門禁刷卡管制、裝設警示燈、組織學生巡邏隊等配套措施,冀全面杜絕宵小。十、本校推薦五名同仁報送教育部參加九十三年度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名單如下:(一) 理學院副教授黃福坤(二) 圖書館組長洪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