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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案件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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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案件分析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出庭受审,检察机关指控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获利 1071 余万元,“情节严重,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旭利是国内第三位被刑事追责的基金经理,其所涉案件审理充满磕绊-经历了两次补充侦查,并在浦东法院 3次更改开庭时间,1 次更改审判法院。现年 39 岁的李旭利昨日终于站上被告席,这是时隔一年多后李旭利的首次公开露面,相关证人昨天均未到场。包括律师、政法系统人士、记者在内,共约百余人旁听,为此一中院专门在其他法庭进行视频直播。李旭利思路清晰,整体上表现配合姿态,在每次陈述前总会礼节性的轻微弯腰点头,话

2、语平缓低沉,审判长曾多次提醒李旭利的声音太小。但谈到投资时,其一贯的自信不时流露,他反复说到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买股票,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当公诉人提到,其所购买的股票,与其曾经所在的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旗下多只基金亦有买入,李旭利称:“坦白地讲,我不太看得上下面那些基金经理的水平。”昨日的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控辩双方围绕两大焦点争论最为激烈:一是李旭利有否通过电话给他人下达指令,指使其买入银行股票。其二是李旭利有没有利用内幕消息提前建仓,损害了基金持有人利益。检察机关指控称,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工商银行(601398)和建设银行(601939)两只股票,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

3、责任。但李旭利说:“实际上当时并不是我来执行的,当时是营业部的人希望我们帮他完成一些成交量,我确实说了可以买一些大盘类的金融股,我也说了买 200 万股就可以了,但他究竟买没买,买多少,我并不知道。”李旭利律师昨天做了无罪辩护。法庭最后宣布,将于合议庭商议之后,择日宣判。李旭利的辩护律师表示,此案是否继续庭审或宣判,有待法院消息,估计下一次庭审或宣判于下月中旬进行。曾用公司电脑交易股票昨日的庭审曝光了李旭利买卖股票的一些细节。起诉书指出,2005 年 8 月至 2009 年 5 月,李旭利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2007 年 8 月开始兼任蓝筹基金基金经理。

4、在 2005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2 月 27 日,在李旭利控制的 4 个证券账户中,符合先于或同期于交易的股票共有 49只,累计成交 1746 余万股,交易买入金额约 2.3 亿元,获利 3500 万元。其中,上述部门交易由李旭利亲自完成,其股票交易地址主要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的公共 IP 地址,即通过交银施罗德基金发给李旭利的笔记本电脑完成。不过法庭上没有披露李旭利首次交易股票的具体时间。据法庭透露的信息,和李旭利发生关联的首先童国强(李旭利妻子的兄长袁雪松公司的员工)以及童国强妻子的证券账户,为李旭利妻子袁雪梅在招商证券所开的账户,李旭利说当时曾经告诉过妻子不能违规投资股票,

5、妻子问怎么办,李旭利说你看着办。其后随着市场的逐渐好转,李旭利也开始尝试亲自操作。而上述两个账户的原始资本金为 1100 万元左右,其中 300余万元来自李旭利银行卡的转账,其余资金则来自其妻子的相关账户(包括袁雪松的部分资金)。此后,袁雪梅又将上述账户的资金全部转至于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以下简称金田路营业部),用的账户名则为童国强以及岳彭建(李旭利表兄弟),此时的资金总额则为 4500 余万元。“2008 年我看到唐建处罚出来后就没做了,这个账户就完全交给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来打新股。”李旭利说。工行建行交易获利 899 万2009 年 4 月 7 日,在蓝筹基金、成长基金进行股票买卖的

6、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操控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在 2009 年 4 月 3 日至 9 日,蓝筹基金和成长基金共计建仓买入工商银行股票 1.2 亿股,成交金额 5.1 亿元,买入建设银行共计 6400 万股,成交金额共计 2.8 亿元。4 月 21 日后,交银施罗德旗下基金开始大量卖出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李旭利:“当时我们看到银行大量放贷给基建,实际效果可能并不好,今后可能会形成很多呆账坏账,而卖出的建议实际上也是我提出的。”不过,李旭利控制的

7、上述两个账户卖出工行和建行的时间则直到 6 月 16 日,累计成交额达 5226 万余元,股票交易获利额 899 万余元,同时分得红利 172 万元。据有关媒体援引上海经侦方面透露的“下单”细节,李旭利控制的账户在 2010 年 4 月 7 日上午 9 点半开始下单,到 9 时 32 分下单完毕,买入逾 5000 万元的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在 9 时 45 分,李旭利在自己兼职为基金经理的“蓝筹基金”上,亲自动手下单买入了工商银行。对于这个过程,李旭利回忆说,2008 年三季度末,中央提出 4 万亿投资计划,基于对宏观环境的判断,公司决定投资的大方向就是煤炭、房地产、金融股等,并开始逐步买入。

8、随后在 2009 年 3 月 3 日李旭利主持的投委会上,决定 4只基金买入工行和建行超过可以超过 5%,4 月 2 日同样是李旭利主持的投委会上,李旭利说,大家要注意风险,特别是没有掌握的股票,银行股风险不大,建议可以持有,4只基金买入工行建行比例超 5%。李旭利说,4 月初一天晚上,李智君给李旭利妻子打来电话,劝其用“岳彭建”“童国强”两个账户的资金买股票,他主动接过电话说“现在不太合适买”,但是李智君则说,帮忙做一点交易量。“既如此,那就买一点工行建行,做交易量比较合适,他问我一点是多少,我说两三百万。”4 月 7 日,李智君即用上述账户的全部资金约 5226 万买入工行和建行。“后来我

9、就没关注这个事情,在主观上我没有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意愿,主要是想帮做交易量。”2009 年 2 月 28 日,刑七修正案正式实施,内幕交易、泄密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正式纳入刑法处罚。正是由于刑七修正案实施,李旭利本次庭审的交易时间段,以这一时间的交易为起点,并至其离职公募基金为止点。证据争议李旭利的辩护律师昨日提出,由于李旭利卖出工行和建行时间晚于其管理的基金,因此李旭利并不存在主观故意利用公司未公开信息。“如果为自己谋利,知道基金公司在大量卖出,那么李旭利没有理由不在基金卖出之前先于卖出。最迟也应该在 5 月 27 日离职前。”其辩护律师还表示,从其统计的区间收益来看,当时李旭利基金

10、买入的工行建行的收益率分别为 30%和 37%,在李旭利管理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中,收益率排名为第 11 位和第 8 位。由此他说,如果是主观谋利的话,为什么不去买收益率更高的股票?此外,庭辩的另一争议点在于工行和建行的分红应不应计入违法所得。李旭利辩护律师认为,股票分红是天生的,因此交易应只计算股票差价收入。对于上述意见,公诉人则表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只要交易一次就可成立,关键点并不是以时间段或者是否盈利;至于选择工行交易则是体现了李旭利的交易偏好(更安全);此外分红也是犯罪所得的结果。一名旁听律师告诉早报记者,实际上电话(即指令)正是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关键。李旭利辩护律师朱有彬

11、告诉早报记者,对于未公开信息、交易等都没有异议,但是如果该罪名成立,必须有有链接上述两项的桥梁,即指令,而目前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李旭利指令。“在法律上讲,指令必须有载体,比如说电话、邮件或者其他非媒介。但是从目前提供的证据来看,并没有办法证明李旭利和李智君通的那个电话说了什么。” 朱有彬指出,根据中国法律条文,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口供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而对于该次电话的内容,当事人之一李智君以及袁雪梅在供词中均表示“记不起了”。而在法庭上,公诉人对此的论证则主要从袁雪梅以及袁雪松证明自己没有下单,以及李智君不可能擅自去操作李旭利账户的资金展开。比如假设李智君擅自操作其账号,但是此后为何李旭

12、利该账户的密码一直没有更改,于理说不通。审判长昨日总结称,根据两轮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的焦点已经明确,一个是被告人李旭利是否指令李智君买入1000 多万股。第二是李旭利是利用基于个人专业分析决定在自己控制的这些帐户买卖这些股票,还是利用其职务之便所掌握的公募基金建仓信息,来进行买卖工行建行股票的决定。第三点是从第二点进一步延伸出来的,即是否损害基金业以及基金持有者利益。否认逃匿值得关注的是,在昨日庭审中,李旭利主动提到了媒体的逃匿报道。据上海市公安局 6 月 5 日的通报,案发前,李旭利获悉其被证监部门行政稽查,即逃匿,并断绝了与原有社会关系的一切联系。 但李旭利昨日称,2010 年 7 月,

13、也就是其从交银施罗德基金离职约 14 个月、刑七修正案正式实施 16 个月后,他才第一次知道自己被调查。彼时,他和妻子孩子正在美国旅游,随后他按期回国。回国之后,李旭利开始积极和上海证监局沟通,此后该案移交到中国证监会,李旭利于当年 10 月份辞去重阳投资的工作,在长达近 10 个月的时间里,不时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沟通,直到 2011 年 8 月 13 日,李旭利在北京石景山海航酒店 808 房间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其后于 8 月26 日被逮捕。对检查机关指出的李旭利断绝一切社会联系逃匿,李旭利在法庭上说,根本不知案件已移送到经侦,以为还在证监会。他还致电证监会,问案件的进程。他以为若案件移送经侦,监管机构会给他个电话,他会去自首,而在案件侦查阶段,很多东西都是“主动交代的”。李旭利还称,其到案后公安机关希望他讲的内容他都讲了。“但经侦的人曾经三四次让我写信或录音给我太太和营业部的人,让他们指证我,说我是有罪的,他们说这样做的态度会比较好,我就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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