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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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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 格 标 准 具有本学科广博、 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 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 能及时掌 握 国 内 外 本学 科 及 相 关 学 科 发 展 前 沿 的 动 态 , 具 有 稳 定 的 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 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 教学业绩突出, 教书育人; 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 用 范 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 治 素 质 、 职 业 道

2、德 要 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 3 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四条 学 历 、 资 历 要 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

3、上学位(40 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 5 年以上。第五条 外 语 要 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2(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第六条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要 求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

4、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一)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学历以上。(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教授资格的人员。第七条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

5、,到基层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八条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要 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第九条 教 学 业 绩 、 成 果 要 求 (一)系统担任过 2 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本科院校教师至少有 1 门为全日制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专科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至少有 1 门为主干课程。(二)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指导过硕士研究

6、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四)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研究,为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3(五)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

7、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六)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远大理想。(七)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八)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 1 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第十条 科 研 业 绩 、 成 果 要 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 (三) (四)条中的一条:(一)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 8 篇以上,理工等学科 6 篇

8、以上,其中至少有 2 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性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 万字以上)1 部(或合著 2 部,其中至少有 1 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 15 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 1 部,本人撰写 15 万字以上) ,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 5 篇以上,理工等学科 4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2 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二)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1 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三)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 1 项(前三名) ,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

9、以上奖励 2 项(前两名) 。(四)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 2 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 破格条件第十一条 破 格 申 报 条 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合格)以上,并至少有 1 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一)大学专科学历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在高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 30 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 8 年以上,且经过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等高

10、层次进修,已达到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4(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5 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 3 年以上,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第十二条 破 格 评 审 条 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 (三) (四)条中的两条:(一)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 8 篇以上,理工等学科 6 篇

11、以上,其中至少有 3 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的个人学术专著(20 万字以上)1 部(或合著 2 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 20万字以上,或主编通用教材 1 部,本人撰写 20 万字以上) ,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 5 篇以上,理工等学科 4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3 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二)主持国家级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 2 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12、。(三)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 2 项(前三名) 。(四)获得省部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 双 肩 挑 ”教 师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可 适 当 减 少 , 但 不 得 少 于 专 职 教 师 规 定 工 作 量 的 三 分之 一 ,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不 得 降 低 。第十四条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申 报 评 审 研 究 员 资 格 , 可 参 照 本 资 格 条 件 掌 握 , 其 年 均 教 学 工 作 量 不少 于 专 职 教 师 规 定 工 作 量 的

13、三 分 之 一 。 科 研 业 绩 和 成 果 要 求 须 适 当 提 高 。第十五条 教 师 参 加 培 训 进 修 、 在 职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申 报 教 授 资 格 的 , 任 现 职 期 间 年 均 教 学 工作 量 不 得 少 于 规 定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70 。第十六条 高 等 学 校 应 根 据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和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目 标 任 务 与 素 质 要 求 , 结 合 学 校 教学 与 科 研 工 作 特 点 , 以 及 不 同 学 科 教 师 工 作 实 际 , 在 不 低 于 本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制 定 更 为 具 体

14、 的 资格 条 件 , 尤 其 注 重 强 化 职 业 道 德 、 教 学 工 作 、 实 践 环 节 等 方 面 的 具 体 要 求 。5第十七条 申 报 教 授 资 格 者 应 提 交 第 三 至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送 评 。第十八条 从 国 内 外 引 进 的 具 有 突 出 成 就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 可 根 据 本 人 实 际 水 平 和 能 力 直 接 申 报 。第十九条 与 本 条 件 相 关 的 材 料 要 求 、 词 ( 语 ) 或 概 念 的 特 定 解 释 、 若 干 问 题 说 明 等 见 附 录 。1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

15、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 格 标 准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 用 范 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 治 素 质 、 职 业 道 德 要 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

16、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 3 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四条 学 历 、 资 历 要 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 2 年以上。(二)具有大学

17、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本科院校中 40 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 5 年以上。第五条 外 语 要 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2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第六条 计 算 应 用 能 力 要 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

18、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且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一)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副教授资格的人员。第七条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根据所从事教

19、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服务、社会实践。有条件的高校文科教师须到基层开展 1 年以上的社会实践,理工科教师须到工矿企业开展 1 年以上的工程实践、专业实践,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八条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要 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 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 不断拓宽知识面, 不断更新知识结构。第九条 教 学 业 绩 、 成 果 要 求 (一)系统担任过 2 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 1 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指导过毕业论文

20、、毕业设计等,指导过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青年教师等。(二)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3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过 1 年以上班主任、政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

21、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以教学为主的教师须为优秀。(五)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 1 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第十条 科 研 业 绩 、 成 果 要 求(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以教学为主的教师,系指本科院校中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 4 篇以上,理工等学科 3 篇以上;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 8 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 2 篇以上,理工等学科 1篇以上。2在教学改革、专业

22、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过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 ,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 2 篇以上,理工等学科 1 以上。(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系指本科院校中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的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 1 条和第 2、3 两条中的 1 条: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 4 篇以上,理工等学科 3 篇以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撰写8 万字以上(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

23、教材,本人编写 8 万字以上) ,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 2 篇以上,理工等学科 1 篇以上。2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1 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3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1 项以上(有获奖证书) 。(三)以科研为主的教师以科研为主的教师,系指普通本科院校中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4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 1 条和第 2、3 两条中的 1 条: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 4 篇以上,理工等学科

24、 3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1 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本人撰写 8 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 2 篇以上,理工等学科 1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1 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前三名) ,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1 项(有获奖证书) 。(四)以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以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系指高等学校中兼任科技开发、科研成果应用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任现职以来,须具

25、备下列条件中第 1 条和第 2、3 两条中的 1 条:1结合科研成果推广、科技开发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2从事科技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农业技术推广成绩显著,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3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有证书) 。(五)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学校的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

26、文:文科 3 篇以上,理工等学科 2 篇以上;或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为主编或副主编并撰写 8 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 2 篇以上,理工等学科 1 篇以上。2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包括自制教学设备奖,优秀教学课件奖等)或获得过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 ,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专业学术论文:文科 2 篇以上,理工等学科 1 篇以上。3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

27、 1 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获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1 项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5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 2 篇以上,理工等学科 1 篇以上。4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服务成绩显著,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项目一次性获利或年利润均为 30 万元以上) ,或获得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有证书) 。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篇以上。第四章 破格条件第十一条 破 格 申 报 条 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28、,并至少有 1 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一)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 20 年以上,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 6 年以上,经过访问学者等高层次进修,已达到副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 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 3 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 1 年以上,且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第十二条 破 格 评

29、审 条 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 1 条和第 2、3、4 条中的两条: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 5 篇以上,理工等学科 4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1 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 1 部,本人撰写 8 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 1 部,本人编写 8 万字以上) ,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其中至

30、少有 1 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 1 项,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3获得过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 2 项以上(前三名) ,6或获得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有证书) 。4获得省级以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或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称号。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 双 肩 挑 ”教 师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可 适 当 减 少 , 但 不 得 少 于 专 职 教 师 规 定 工 作 量 的 三 分之 一 ,

31、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不 得 降 低 。第十四条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申 报 评 审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 可 参 照 本 资 格 条 件 掌 握 , 其 年 均 教 学 工 作 量不 少 于 专 职 教 师 规 定 工 作 量 的 三 分 之 一 。 科 研 业 绩 和 成 果 要 求 须 适 当 提 高 。第十五条 教 师 参 加 培 训 进 修 、 在 职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 申 报 副 教 授 资 格 的 , 任 现 职 期 间 年 均 教学 工 作 量 不 得 少 于 规 定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70 。第十六条 高 等 学 校 应 根 据 学 校 事 业

32、 发 展 和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目 标 任 务 与 素 质 要 求 , 结 合 学 校 教学 与 科 研 工 作 特 点 , 以 及 不 同 学 科 教 师 工 作 实 际 , 在 不 低 于 本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制 定 更 为 具 体 的 资格 条 件 , 尤 其 注 重 强 化 职 业 道 德 、 教 学 工 作 、 实 践 环 节 等 方 面 的 具 体 要 求 。第十七条 申 报 副 教 授 资 格 者 应 提 交 第 三 至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送 评 。第十八条 从 国 内 外 引 进 的 具 有 突 出 成 就 的 高

33、 层 次 人 才 , 可 根 据 本 人 实 际 水 平 和 能 力 直 接 申 报 。第十九条 与 本 条 件 相 关 的 材 料 要 求 、 词 ( 语 ) 或 概 念 的 特 定 解 释 、 若 干 问 题 说 明 等 见 附 录 。1江苏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 格 标 准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

34、 用 范 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 治 素 质 、 职 业 道 德 要 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 3 年以上。对伪造学历

35、、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四条 学 历 、 资 历 要 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讲师资格: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 4 年以上。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 3 年以上。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 2 年左右。(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讲师资格:1获得博士学位。2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 3 年以上。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36、。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一)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三)非计算机专

37、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讲师资格的人员。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实践、专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一)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 1 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某些专业

38、课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二)承担过 1 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含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工作,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还须参加指导过学生的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教学效果良好。3(三)善于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帮助学生不断进步。任现职期间,必须有 1 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或教学秘书等) 。(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五)有 1 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

39、学术论文 1 篇以上。(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 1 部以上,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三)获得发明、专刊 1 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 专职科研人员评审助理研究员资格的条件,参照评审讲师资格的条件,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科研业绩和成果要求可适当提高。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讲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 70。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特点,以及不同学科教师工作实际,在

40、不低于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资格条件,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教学工作、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第十五条 申报讲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1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资格条件附录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表” (以下简称“评审表” )一式 4 份,并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照片 1 张(免冠大 1 寸)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2申报高校教师(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中级职务资格的人员均须提交高等学校教师

41、资格证书(复印件) 。3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评审表”内相应栏目处,破格申报人员还须提交年度考核为“优秀”年度的考核材料(复印件) 。4提交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5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 1 份。6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 1 份;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复印件各 1 份。7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副高级和中级职务资

42、格的人员提交符合省教育厅要求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8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继续教育证明材料。9提交反映业绩成果的证件、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课题立项申请书、结题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10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或著作原件。11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处,并经单位核实确认。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学校人事部门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1省级以上刊物:一般指省级以上部门主办的

43、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 ISSN 或 CN 刊号) 。2核心刊物:一般指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刊物等(须有 ISSN2或 CN 刊号) 。3本学科权威性刊物:指在全国范围内被本学科同行专家公认的权威性刊物。4专著、教材:一般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须有 ISBN 书号) 。三、本条件提及的论文、论著、研究成果和获奖的要求1论文、论著必须是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论文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2科研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通过规模生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3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须是政府或与政府相应的职

44、能部门,表彰奖励的内容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有相应的奖励证书。4教学和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研究成果和获奖,均视同于相应的科研论文、研究成果和获奖。5应用性学科的教师在技术开发、技术改造、专利推广应用、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与经济效益,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重要实绩,可酌情降低专业论文要求。6音乐、体育、美术等特殊学科教师的专业获奖,视同于相应科研获奖。艺术类专业教师在艺术实践上若有高品位、高档次的艺术成果,可酌情降低专业论文要求。四、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 、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 年以上含 5 年,1 项以上含 1 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2本条件所提“市”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3申报人员的年龄:从出生之曰起计算至申报之日止。已办理退(离)休手续及申报之日已达到国家规定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5任职年限计算方法: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全脱产学习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6高一级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的时间,均截至申报的前一年年底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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