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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受伤 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合法有效.doc

上传人:rav7596 文档编号:7150886 上传时间:2019-05-0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6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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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签劳动合同受伤 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合法有效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审法院的一审判决。2005 年 4 月初,哈市一经贸公司下属的砖厂雇佣了五常市居民钱某为该厂运砖坯,当月 17 日,钱某在运输砖坯过程中,与其他车辆相撞受伤,造成右胫腓骨、外踝骨开放性骨折。同年 12 月,钱某向道里区劳动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的工伤保险科根据其申请,做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钱某为工伤。经贸公司不服,向市劳动局申请复议,市劳动局维持了认定钱某为工伤的决定。于是,经贸公司一纸诉状,将道里区劳动局告上了法庭,认为劳动局所属工伤科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属超越

2、职权。道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具有工伤认定的职权。第三人钱某虽然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雇佣第三人为其拉砖坯,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钱某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中发生车辆相撞致伤,被告依据第三人的申请,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对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依法应予维持,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维持了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贸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被上诉人道里区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是错误的。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了辩论。2市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钱某与经贸公司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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