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期貨信託基金風 險 預 告 書本風險預告書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88 條準用第 65 條第2 項規定訂定之。期貨信託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其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財務槓桿特性,可能於極短時間內產生利益或發生損失,而使得期貨信託基金及受益人所持有受益憑證之淨資產價值大幅波動,申購人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一、 基之買賣係以申購人之判斷為之,申購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二、 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期貨信託事業
2、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申購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三、 申購人應遵守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相關交易規定與限制,包括短線交易之限制與買回相關規定。四、 基金資產之投資須負擔之費用已完整揭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受益人應負擔費用項下(詳第頁至第頁),申購人應將此基金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遭受之影響列入考量。五、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一 )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股價、指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法令、貨幣等風險;本風險預告書無法完整揭露所有可能影響申購人決定是否投資本基金之風
3、2險,申購人於申購前至少應再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風險因素之揭露(詳第頁至第頁) 。(二 ) 因前述風險、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受益人所持有之受益憑證申請買回時,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六、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七、 基金之投資標的,除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外,並可能包括國外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是除國內相關法令外,基金亦可能須遵守國外法令,國外法令可能對於基金有不同之規定或對受益人之保護不如國內法令,且我國主管機關亦可能無法要求他國嚴格執行該國之法
4、令規定。八、 本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證型基金,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的本金保證。申購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非屬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者之保證型者免刊印)九、 本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護型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的本金保護。申購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非屬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者之保護型者免刊印)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舉大端,對於所有基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申購人於申購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外,尚應審慎詳基公開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3(以下文字,於依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8 條刊印於公開說明書時免刊印)本人確已明瞭上述說明事項,已收到期貨信託基金風險預告書,並經 期貨信託公司指派專人 解說,特此聲明。此致 期貨信託公司申購人: (簽名或蓋章)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申購人(法人代表人):地址:日期:(本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期貨信託事業留存備查,一份交由申購人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