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案分析 1】案例介绍我某公司以 FOB 条件从澳大利亚进口一批矿产品共 30000 公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应负责装货 2000 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该公司与船公司签订的租船合同却规定租方负责装船,每天装货 2500 公吨,按连续日计算。在上述两个合同中,滞期费均为每天6000 美元,速遣费减半,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结果卖方从星期四开始装船,只用了 13天(包括星期六和星期天)便将货物全部装完。试分析该公司签订的上述两个合同有何食物之处?该公司遭受了那些损失?损失多少?案例评析该公司签订的合同最少有三个失误之处:1. 在装定额标准上两相脱节,贸易合同与租船合同规定得不一致:2. 对
2、时间的计算方法也互不一致,一个按晴天工作日计算,一个按连续日计算;3. 对晴天工作日的“除外时间”未能进一步明确是用了算,或是不算。在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按习惯节假日则应除外。由于上述食物,在这笔业务中,某公司要根据买卖合同付给卖方 6 天(本应 15 天,卖方只用了 13 天,在加上除外的 4 个节假日)的速遣费,计 18000 美元;另一方面,某公司作为租船人还要根据租船合同分给船方一天(本应 12 天,但实际装了 13 天)的滞期费,计 6000 美元。因此,某公司因为在签订贸易合同和租船合同时,不注意两个合同的衔接,结果遭受双重损失,既要付给卖方速遣费又要付给船滞期费,供给损失2400
3、0 美元。【个案分析 2】案例介绍1993 年山西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AMERICAN PLAYTIME CORP”签订了“XI MASLIGHTS”的货物出口合同。五六月见,该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了两批货物,交单议付后顺利接回。10 月又陆续出口六批货物,考虑到前几次货物出口收回情况良好,现则了付款交单(D/P)的托收方式结算,提交了记名提单、金额合计约 26 万美元的汇票等单据交托收行。但代收行多次催促,国外客户也不付款赎单。1994 年 3 月,该公司得知货物已被客户凭副本提单提领,遇事要求银行退回单据。4 月,该公司凭已退回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交涉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提单为记名提单
4、。4 月,该公司凭已退回的正本提单提货。至此,公司货款两空,蒙受了巨大巨大经济损失。问:什么事记名提单?其性质如何?从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案例评析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具体填明了特定收货人的名称,只能由该收货人提货,不能背书转让的提单。这种提单只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不是物权凭证,不能代表货物进行流通转让,故又称“不可转让提单” 、 “直交式提单”按照有些国家的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只需证明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即可。本案带来的教训是:(1)不重视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做国际贸易风险很大,一定要重视客户的资信。当前国际贸易中,国外不法商人诈骗方式越来越隐蔽,而且往往在贸易初期
5、均采用较好的合作态度以骗取我出口企业的信任,然后伺机进行诈骗活动了出口企业一定要对此引起重视。 (2)提单类型选择不当。提单抬头决定了海运提单的性质和物权的归属。而能否控制物权对于保障出口商货款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本案中,出口商无视了提单抬头对提单性质的影响,盲目采用记名提单,失去了对物权的控制,使进口商得以既不付款赎单,而同时又提领了货物,从而导致出口商款货两空。 (3)结算方式选择不妥。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只是代理收款,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上的信用,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中,出口商与进口商首次进行贸易往来,尽管在贸易初期采用了信用证方式结算,收汇比较顺利,但在后续的出口中盲目乐观采用了托收方式,造成收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