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00974 号文资金情况: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建筑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装修、保修施工等工作内容(不含智能化、铝合金门窗、外墙保温、桩基础、消防联动工程(含自喷头)、太阳能热水器、电 梯、空调系统、大型土方开挖,以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设备等甲方分包项目
2、及小区内的室外管网、道路、绿化等),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质量标准执行)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投标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10.1 合同订立时间: (待定) 10.2 合同订立地点: 10.3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帐 号: 帐 号: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专用条款本专用条款的内容,是依据通用条款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拟定的;专用条款涉及的内容以专用条款为准;专用条
4、款未涉及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相应内容。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均涉及但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补充协议或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投标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内容(10)工程报价单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 37 条约定的办法解决。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适
5、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3.3 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编号及名称:以招标文件“第五章 工程建设标准” 、招标答疑文件、招标时的各类通知中各有关章节所列标准、规范为准。招标文件“第五章 工程建设标准”若有未指明的标准、规范,则采用国家现行最新通用标准、规范。4、图纸4.1 签订合同后 7 日内,发包人分期分批无偿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满足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8 套(含竣工图 3 套,其中 2 套在工程竣工后提供)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
6、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 4.2 条,同时不得向第三方扩散。4.2 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免费为其提供 2 份发包人单独发包、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及设备的说明、要求、安装详图、运行条件、注意事项等图纸、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安装调试工作或预埋、预设工作的基础资料和条件。4.3 承包人向工程师代表提交的竣工图纸及文件的内容、份数和时间,以发包人的要求为准。 4.4 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其它文件,未经发包人代表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或转给第三方。4.5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提供 3 份经发包人代表要求和批准由承包人设计的临时设施工程图纸。4.6 向承包人提供的或由
7、承包人提交的上述图纸副本,应由承包人保留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发包人或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授权合同执行。5.3 发包人代表姓名: 职务: 发包人驻工地代表需易人时,应在新任人员到达岗位后 3 天内通知对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发包人代表全权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签发有关文件和指令。本合同中所指的工程师,除非特别说明,均指发包人代表。7、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7.1 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务: 7.3 项目经理职责:全权代表承包人履
8、行合同,并长驻施工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各项责任。7.4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驻施工现场,且不得更换,否则,按违约处理,直至解除合同。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取得发包人代表的书面批准,否则,按违约处理。7.5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专业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在工程现场的,发包人将视情况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管理人员或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专业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许可中途换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继续追偿。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押证制,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和
9、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证件(原件)应交发包人代为保管,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供承包人查阅。 (3)发包人应在施工前负责施工场地、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4)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做好交验报告。(5)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负责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
10、交底。(6)发包人提供的水电源能满足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发包人指定施工用水、用电源接驳点,按发包人批准的接驳方案接驳施工用电、用水。施工用电、用水的接驳、保养、移位、拆除和现场水泵使用过程中的用电、用工以及维修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所需水、电、通讯等管网、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达到施工要求的标准,满足施工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场内施工用道由承包人负责硬化和整修,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应于工程签证发生后当月将工程签证报送发包人按发包人预结算管理程序审核签字确认工程量,只有
11、经过发包人核定的现场签证才能够作为结算依据,其他不能作为结算依据。(4) 承包人应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交 3 份物资需求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每周四、每月二十五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交三份施工周报、月报。(5)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某些阶段,或者对于影响使用功能和装饰效果的关键部位,施工前承包人要做出必要的补充施工图,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展开施工。(6)其他各类文件和图纸的提交内容,以发包人的要求为准。提交时间:按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的,承包人尽快提供,但不得影响工程进度。份数:视发包人的需要而定。(7)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独立绘制竣工图。竣工图应与工程实际相吻合,如发
12、现竣工图与工程实际不符,发包人有权给予承包人经济处罚。(8)所有承包人提交的文件或图纸的修改和撤回,必须得到发包人代表的认可。(9)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涉及的范围内,根据国家安全及消防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相应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并对工程进行保护,且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10) 通用条款第 9 条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执行,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负责施工现场与相关单位(办事处、派出所、交通、环卫、环保及周边居民等)的协调工
13、作,并承担相关费用。(11)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执行通用条款第 9 条。因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损坏发生维修费用的,或发包人提出特殊保护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 (13)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现场应达到通用条款第9 条及技术规范与合同的要求。 (14)专门用于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的,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承包人对上述设备、设施、材料等负有保管责任,费
14、用由承包人承担。(1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16)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承包人应保证下述各方不受不必要的干扰:1 、公众的便利。2 、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17)承包人必须与设备安装及其他施工分包单位相互配合,并根据需要在施工时负责图纸范围内预留孔洞和预埋配件的工作。(18)承包人对本工程全部设计文件、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
15、不得顺延。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 14 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工程师应在 7 天内批复。103 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工期索赔。10.4 进度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承建的各单体建筑工程主要控制点(基础、主体、装饰)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约定完成。10.5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工程的主
16、要控制节点须按发包同意的进度计划完成。如连续两个阶段的施工计划或累计三个阶段的施工计划未能按期完成,发包人有权采取包括但并不限于组织其他施工队伍帮助施工、更换施工单位、解除本合同等任何措施,以确保该工程的顺利完成,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和现场组织管理等方面协调不力,影响了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经发包人协调仍不能满足工程正常施工的要求时,发包人也可采取前款所有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开工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应在 7 日内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112 延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工
17、程师的开工通知后 2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要求后 5 天内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延期要求或 3 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因政策变化、迁占、地方干扰等原因推迟开工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13、工期延误131 通用条款第 13.1 双方约定为,除非不可抗力及经过工程师确认的情形外,其他情形工期不予顺延。 132 承包人应在第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
18、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答复。133 非 13.1 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费,误期赔偿费费率为每误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赔偿。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到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参建各方验收通过且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竣工备案的时间为准。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以其它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时按比例拨付工程款发生的工期延误造成的停工,工期相应顺延.14、工程竣工施工中如需
19、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验收评定规范的合格标准。质量目标:合格153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时,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为: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以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鉴定结果为准。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及检查: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0 条。21、安全防护: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1.1、第 21.2 条。21.3 在
20、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安全防护由承包人全责承担,承包人进场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当地公安部门有关消防、治安管理条例、劳动部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承包人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等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22、事故处理: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2.1、第 22.2 条。22.3、施工、保修期及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由于承包人使用材料、设备质量或安装施工等问题所导致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 合同价款采用方式:采用通用条款第(1 )种方式(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25、工程量的确认25.1
21、 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承包人不能按期完工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实际需要,对其承包工程内容进行项目、数量及相应费用的调增和调减,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发包人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25.2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须按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规则,结合施工图纸,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由发包人进行最终认可。当监理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25.2.1 承包人按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是:每月 25 日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项计量认证要求。25.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是: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
22、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 ,发包人有权随时核实承包人所报的工程量。253 计量方法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工程的计量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为准。254 计量单位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计量单位一致。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 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主体完成四层后,开始支付工程款,支付已完成工程产值的 70%,发包人代交的费用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工程款支付时扣回,每次扣除发包人代交的费用和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之后主体结构部分根据月进度计划及实际完成情况,支付上月已完工程产值的 70%;
23、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产值的 70%;进入装修阶段后,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按已完工程产值的 70%支付,通过质检站验收后,拨付至已完工程产值的 85%,结算完毕,付至已完工程产值的 95%,余 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分期无息偿还。 (已完工程产值含措施费) 。工程款支付均为当月支付上月应付工程款。进度款与质量挂钩,若所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同时依据本合同给予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处罚。七、材料设备供应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型号、数量、价格等指标均应事前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24、共同招标或征得发包人的认可,承包人方可采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并附有材质证明,进货厂家、质量证明及价格,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认定,到货后还应提供合格证、化验单等有关质量文件。28.7 本工程甲指乙供材范围:凡是对工程的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有一定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实行甲指乙供。对甲指乙供材由发包人指定产品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等,由承包商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和支付价款。以下材料作为甲指乙供材料:钢材、单元门、分户门、人防门、水泵、风机、50 以上阀门、各种配电控制柜、户内配电箱、电缆、暖气片、地暖分水器、卫生洁具、开关插座、外墙面砖、外
25、墙涂料、石材、内墙瓷砖、地面砖、灯具等。对甲指乙供材料在施工过程中,材料采购前一个月,承包人提供材料计划详单,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施工当期,材料采购前,采取两种方式确认材料厂家、品牌、规格、型号、质量、价格等: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合约部、事业部参加采取共同招标的方式确认;由发包人合约部、事业部、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询价确认。28.8 本工程乙购材要求:除甲供、甲指乙供材料外,其余材料或设备,在招标阶段由报审人自行竞价,在施工过程中,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所购材料必须为国家正规大型厂家的知名品牌。其中:内保温材料、不锈钢栏杆、扶手、电线、管材、50 以下阀门、桥架等,施工前应报材料品牌、产地、
26、单价等,并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部分材料样品,及时进行封样。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1)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可由承包人按规定的工程量计算办法计算,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2)设计变更减少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可由工程师提出,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作为减少合同价款的依据。(3)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变化,可由承包人按实际进行调整,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30、其他变更现场经济签证由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监理方面工程师签字生效,如有变动,以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的人员为准;现场签
27、证一证一签,和即时发生的工程量一一对应。现场签证应在该签证事项发生后 14 日内办理完毕,不得后补,隐蔽项目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办理签证确认。否则,该经济签证无效。涉及承包人通过发包人向第三方索赔的签证,承包人必须自行办理该第三方认可,否则结算时发包人不予受理。31、确定变更价款执行通用条款。31.1 由于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或材料变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增加了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需调整综合单价时,应按下列办法执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如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
28、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新生成的综合单价按以下办法进行计算:(1)参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以下简称计价办法 。其中人工单价、设备材料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参照投标人投标书中的人工、设备材料(含规格型号、质量等级) 、机械台班单价取定表中的单价,无相应单价时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价格信息进行。(2)费用计取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竞报的相应管理费率、利润率,按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生成新的综合单价。(3)新生成的综合单价和计算程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 承包
29、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符合第 9.8 款规定的竣工图,提交的时间是:竣工后 42 天内。预留资料保证金 20 万元,质检站将资料返回承包人一个月内,提供竣工资料三套(两套原件)和竣工图三份。竣工资料交齐后退回资料保留金(无息) 。32.2 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33、竣工结算33.7 工程结算方式约定:工程结算总价=合同价+正式图纸与招标图纸差异部分的价款+图纸会审调整价款+ 设计变更价款 +发包人认可的工程签证价款+发包人认可的材料差价。33.8 结算及付款依据:工程最终结算值以承包人申报,按发包人“工程结算管理流程”及“工程材料结算管理流程”审核
30、完成后的结算值为准。加盖“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预结算专用章”后的结算文件作为最终结算及付款的唯一依据。发包人“工程结算管理流程”及“工程材料结算管理流程”见合同附件。 。33.9 编制依据及要求:根据由发包人签字认可的手续完备的验收及签证资料进行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承包人送审的工程结算书及结算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必须一次性完整、齐全送交发包人;签证资料的签署必须按照发包人的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凡在结算过程中后补变更签证等资料的,发包人将不予接纳并视作无效。33.10 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在合同的有效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及政策上调等因素而变动。人工单
31、价执行济建标字20081 号文件规定。 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可由报审人按规定的工程量计算办法计算,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现场管理人员、分管项目经理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多余项目,或设计变更减少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原有价款,结算时应给予扣除。由于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或材料变更,需调整综合单价时,应按下列办法执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如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报审人按第 12 条约定提出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
32、认后执行。新生成的综合单价按以下办法进行计算:参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以下简称计价办法 ,其中人工单价、设备材料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参照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人工、设备材料(含规格型号、质量等级) 、机械台班单价取定表中的单价,无相应单价时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价进行确定;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执行消耗量定额,不作调整。费用计取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竞报的相应管理费率、利润率,按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生成新的综合单价。新生成的综合单价和计算程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工程量变化量小于原清单同项内容 10%的,按报价时综合单价结算;大于
33、 10%的,超过 10%的部分按报价时的综合单价下浮 3%结算(正式图纸与招标图纸差异部分除外) ;原清单中没有的内容,按新生成的综合单价下浮 3%进行结算(材料置换项目、参照类似项目、基础处理除外) 。33.11 竣工结算质量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经审核后,总审减率在5%以内(含)的,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总核减率在 5%20%(含)之间的,按超出 5%以上部分审减值的 5%处罚施工单位,从结算中扣除;对于总核减率在 20%以上的,按全部审减值的 5%处罚施工单位,从结算中扣除。并视为恶意高报工程结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本公司投标的资格。34、质量保修34.1 对本工程的保修双方约定如下:
34、按照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关于保修的承诺及国家相关保修规定执行(保修期限不一致的,按照较长的执行) 。保修内容:本工程承包人全部施工项目。其它执行通用条款第 34条。34.2 虽然超过前述保修期,但由于是承包人( 包括分包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或使用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其他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保修义务;如承包人拒不承担责任或进行保修,发包人可以先行承担责任或自行(委托第三方) 进行维修,并向承包人追偿。由于主体工程导致的后续其他质量问题,承包人按照主体工程的保修期限承担保修责任。34.3 缺陷责任证书由监理工程师签发,送交给发包人,并将一份副本交
35、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于某日前尽其责任施工、竣工、保修并符合发包人要求,缺陷责任证书最迟将在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已按指令完成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后 21 天内发出。34.4 在全部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 28 天内,发包人将质保金无息支付承包人。34.5 质量保修费用承担: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预留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总造价 5%(其中土建为总造价的 2%;安装为总造价的 2%;屋面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为总造价的 1%) 。质量保修金在各分项工程质保期满后返还(无息)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如下:按照本协议双方有关约定执行35.2
36、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按照本协议双方有关约定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条。若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工程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按 20 元/m2 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履约保函约定:在签订合同前施工单位需提交由银行出具的承包人银行履约保函 ,银行保函金额为 100 万元。36、索赔36.4 若因政策变化或迁占、地方干扰等原因所致延误工期,可作为承包人延长工期的依据,双方互不进行费用索赔。36.5 因承包人运输方案不当而致使道路、桥涵、高压架线、现有管道及其它设施的损坏,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36.6
37、 因建筑废水、废物、垃圾等的处理而带来的第三者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37、争议双方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承包人需分包部分工程时,需聘用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应事前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且所有分包队伍的选择须经发包人认可。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分包。所有分包施工单位(包括经过发包人许可的施工队伍)产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的工程: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8 条。分包施工单位为双方另行协商。38.5 由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工程及材料、设备为:智能化、铝合金门窗、外墙保温、桩基础、
38、消防联动工程(含自喷头) 、太阳能热水器、电梯、空调系统、大型土方开挖,以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设备。以上分包工程均由发包人通过重新招标的方式进行分包,确定施工队伍。38.6 总包施工单位对以上除土石方工程以外的分包工程项目进行配合管理,并承担总包责任(总包责任包括总包合同及各分包工程协议书中的约定) 。总包管理费费率 2%,总包管理费 =总包服务费费率发包人分包项目价款。总包管理内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分包工程需签订三方协议。39、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40、保险40.6 本合同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办理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购买的保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险公司由承包人选定,
39、但保险公司及保险合同条款须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承担费用。保险购买与否,不影响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身伤害,工程、财产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1)发包人投保内容:由发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承包人投保内容:由承包人自行办理。44、合同解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尽其责任施工、竣工和保修本工程并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只有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且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全部支付完毕后,合同即告解除,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6、合同份数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46.2
40、本合同副本 12 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 6 份。47、补充条款47.1 工程竣工交付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达到发包人要求的标准。47.2 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好与其他配套工程的施工配合,服从发包人的协调调度;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47.3 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3 版)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 (2006 版)山东省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 (2004 版)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2006 版)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3 版)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 (2006 版)山东省安装工程计
41、算规则 (2004 版)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及计算规则 (2006 年版)及其配套规定47.4 如招标图纸与正式施工图纸有差异,以正式施工图纸为准。47.5 工程施工中各种材料、设备的检测费、工程正常竣工所需要的各种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分包项目、沉降观测及消防局的强电检测、弱电检测费用除外) ,由承包人负担。47.6 承包人必须保证中标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成员必须进驻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管理,不经招标人允许,不得私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得兼职任何其他工程。47.7 零星工程根据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所报单价,以双方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有效的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47.8 承包人
42、应组织文明施工,在场地布置、物料摆放、施工场地清洁、施工安全、工地人员管理等各个方面追求较高的目标,力争达到安全文明红牌工地标准。特别是施工安全,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和济南市的有关规定,接受济南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检查,不折不扣地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关于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47.9 水电费按表计量,由承包人自行设表计量,双方派人共同查表认定。承包人按市场收费价格及相关收费时间按时支付。47.10 考虑到工地可能停水停电,如承包人自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相关的费用不再计取。47.11 承包人自行办理环保、环卫、公安等有关手续,发包人给予配合,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7.12 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地
43、方关系的协调、所有扰民或民扰问题,均由承包人处理,承包人承担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可根据情况予以协调。发包人建设原因除外。47.13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有关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47.14 所有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发包人均有权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或代扣代付。47.15 发包人(含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的信息、文件传递渠道应畅通,对对方送达的文件,应立即在接收回执上签字。发包人(含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与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不在时,由其委托人签字接收。各种原因都不应成为拒绝接收文件的理由。47.16 工程竣工
44、30 天内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拆除自建临时设施(包括塔吊基座) ,清理现场至原貌,满足发包人环境要求。如不拆除,视同遗弃,可随意处置,由此引起的垃圾清运费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另有安排时双方议定) 。47.17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进行了修改或约定。凡专用条款有约定或修正的,执行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没作约定或修正的,执行通用条款。47.18 工程竣工交付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达到发包人要求的标准。47.19 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好与其他配套工程的施工配合,服从发包人的协调调度;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45、。 47.20 双方未尽事宜,应尽快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条款有矛盾时,以补充协议为准。47.21 因承包人(包括承包人进行的分包项目的施工单位)原因未能很好的完成合同义务,致使发包人受到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该责任包括并不限于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竣工延期从而导致发包人延期向购房人交房的、工程在建及交付使用后因施工、设备材料质量等问题导致发包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等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如前述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后,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对发包人分包工程,造成质量、工期等致使发包人受到的损失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47.22 双方特别承诺:双方均保证如有任何争议包括并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
46、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工程款支付等,应采取友好协商或司法程序等正常程序解决争议。双方均保证不因双方争议、拖欠支付工程款等问题采取非正常的聚众行为,包括并不限于在施工现场、对方办公地点、公共场所、道路、有关政府部门采取聚众堵门、堵路、围攻、静坐、拉横幅、标语、上访等非正常方式解决问题(3-5 人以上为聚众),以影响社会秩序以及对方的正常办公秩序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不管何种原因,任何一方如有上述聚众情形发生,该方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均视为严重的违约行为,聚众方(违约方)同意每发生一次上述聚众行为,向对方支付5 万元违约金,如多次发生,以此累计,( 如承包人有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发包人可直接在工程款中
47、扣除 5 万元,累积扣除后工程价款不足支付的,施工单位另行支付);除此之外,违约方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声誉损失,声誉损失按照每一次聚众行为赔偿对方 1 万元。47.23 本合同与备案合同 2010-1-03 约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补充条款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照补充条款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 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
48、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 定如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均为保修内容。2.质量保修期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土建结构工程竣工满两年后十四日内无息返还该项保修金)(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除上述约定外,承包人承包的其他工程项目保修期均不低于 2 年。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取得竣工备案单且交付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