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頁環球技術學院九十六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內容合約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零時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零時止共一年保障內容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每位學生)身故保險金 理賠 100 萬校園(特定) 意外身故保險金 理賠 100 萬理賠第一級 100 萬第一年=20 萬第二年=20 萬第三年=30 萬生活補助保險金第四年=30 萬理賠第二級 75 萬第一年=15 萬第二年=15 萬第三年=25 萬生活補助保險金第四年=25 萬理賠第三級 50 萬理賠第四級 35 萬理賠第五級 15 萬殘廢保險金理賠第六級 5 萬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理賠 20 萬重大傷病保險金(含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理賠 2
2、0 萬實支實付 或 定額給付項目住院醫療保險金不分治療項目,按自行支出之必須且合理的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每一事故累計最高給付 50,000 元為限。(1)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每日 500 元(2)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每日 1,000 元(3) 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每日 1,000 元(4)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每日 1,000 元每一事故最高給付天數以 365 天為限。一般手術 最高 6,000 元/次 實支實付外科手術給付重大手術 最高 30,000 元/次實支實付其它醫療給付 醫藥與 X 光檢驗費 最高 4,000 元/次 實支實付實支實付 或
3、定額給付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按自行支出之必須且合理的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每一事故最高給付 5,000 元為限實支實付骨折未住院 6,000 元/次定額給付但與重大手術保險金合計 30,000 元食物中毒保險金 1,000 元/每人定額給付海外急難救助 被保險人出國旅遊前皆可免費申請海外急難救助卡註 1:若發生校園意外身故時,承保公司應給付身故保險金+校園意外身故保險金 。註 2:(1)因病住進加護病房每日給付 1,500 元。 (2)因癌症住院每日給付 1,500 元。(3)住進燒燙傷病房每日給付 1,500 元。每一事故最高給付天數以 3
4、65 天為限。第 2 頁環 球 技 術 學 院 學 生 團 體 保 險身故保險金、校園意外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生活補助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食物中毒保險金、重大傷病保險金、專案補助保險金【保險契約的構成】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本 契 約 的 解 釋 ,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準 。【名詞定
5、義】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一、要保人係指教育部所轄之各級國立學校及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各級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二、被保險人係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及實習教師。三、免自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係指因其法定代理人或家長無力繳納保險費,經要保人審核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本公司彙整,而由政府機關補助特定保險費之下列被保險人:(一)免繳學雜費學生(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巿、區公所證明者,含重度、極重度殘障學生及重度、極重度殘障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費生)。(二)原住民身分學生。四、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五、意外傷害事故係
6、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六、校園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因在校園內或參加校外教學活動、全校性正式的運動比賽或經校方核准登記之社團活動而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但申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或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需具有診斷及治療癌症設備之公、私立醫院。八、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移轉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九、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
7、,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十、集體係指五人以上(含)。十一、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經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傷病。(一)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備查文號中華民國 92 年 7 月 21日和壽商發字第 0948 號第 3 頁1.典型之胸痛症狀。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3.心肌 的異常增高。(二)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留下列殘障之一者:1.
8、植物人狀態。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已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 語 機 能 的 喪 失 , 係 指 因 腦 部 言 語 中 樞 神 經 的 損 傷 而 患 失 語 症 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三)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二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四)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移轉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
9、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除外: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五)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 肢 及 一 下 肢 , 各 有 三 大 關 節 中 之 兩 關 節 以 上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六)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
10、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七)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保險費】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係扣除教育部之補助款後(不足一元以一元計),其餘第 4 頁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分二次繳納,於每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第 5 頁【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 四 條 各級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在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列保險費一項,併同學、雜費收取,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
11、保險費繳送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機構,由本公司摯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各學校存執。要保人應繳之保險費經註冊後二十日未交付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未交付者,本公司得暫不予給付,如被保險人已將保險費繳付於要保人,而要保人未向本公司交付者,因本公司暫不予給付而生之損害,應由要保人負責賠償。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之保險費。【保險期間】第 五 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零時起至終日零時止。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被保險人的異動與保險費(一) 】第 六 條 契約生效後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按日數比例
12、繳納未到期保險費。【被保險人的異動與保險費(二) 】第 七 條 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次日零時起,其保險效力終止,本公司應依所剩日數比例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的異動與保險費(三) 】第 八 條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人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備查。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人應通知本公司。【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一)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者,本公司按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項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二)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校園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
13、公司按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項之保險金額給付校園意外身故保險金 。【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三) 】第 十一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項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所列該項殘廢程度之給付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項之保險金額為限。第 6 頁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 ;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
14、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 ,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 ,應扣除之。本契約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於每一保險期間,其合計分別最高以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項之各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四) 】第 十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或第二級殘廢者,以確定殘廢之日起算達一、二、三、四週年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項之保險金額分期給付生活補助保險金 ,其給付最高不超過該項殘廢之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如由第二級殘廢加重成為第一級殘廢時,其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應扣除前已領取之第
15、二級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五) 】第 十三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者,本公司依要保人 與 本 公 司 約 定 本 項 之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其 給 付 以 一 次 為 限 。【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六) 】第 十四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 ,本公司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項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其給付
16、以一次為限。【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七) 】第 十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自行支出的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未以社會保險身份接受治療者,本公司則按實際住院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事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最高以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項之保險金額為限。【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八) 】第 十六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同 一 次 住 院 , 僅 得 就 本 契 約 第 十 五 條 或 第 十 六 條 之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擇 一 申 請 給 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17、內住院診療,並選擇申領本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者,本公司依下列各項約定給付保險金。一、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住院診療期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乘以要保人與本第 7 頁公司約定之每日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二、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進住加護病房接受診療時,本公司除按前款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按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乘以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每日加護病房日額,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三、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進住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按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乘以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每日燒燙傷病房日額,給付燒燙
18、傷病房日額保險金。四、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因癌症而住院接受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第一、第二或第三款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每日癌症住院日額,給付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每一事故最高給付住院日數依要保人與本公司之約定為準。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 因 同 一 疾 病 或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或 因 此 引 起 的 併 發 症, 於 出 院 後 十 四 日 內 再 次 住 院 時 , 其 各 種 保 險 金 給 付 合 計 額 , 視 為 一 次 住 院 辦 理。【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九) 】第 十七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
19、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診所或醫院以門診方式治療者,不分治療項目,同一事故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按自行支出的實際醫療費用給付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未以社會保險身份接受治療者,本公司則按自行支出的實際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給付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事故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最高以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項之保險金額為限。前項之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致完全骨折,但未住院治療且經檢附X光片證明者,本公司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項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 。前述所稱完全骨折係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前項三分之二給付;如係骨骼
20、龜裂者按前項三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二處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十) 】第 十八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校 園 內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 經 醫 院 或 診 所 治 療 者, 本 公 司 依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約 定 本 項 之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 。【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十一) 】第 十九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本契約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項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其給付以一次為限。被保
21、險人受領前項重大傷病保險金時,如同時符合本契約其他給付項目之條第 8 頁件者,本公司不得拒絕其他給付之申領。【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十二) 】第 二十 條 符合本契約第二條所列免自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住院,且於一年內因符合第二條所列重大傷病須住院施行外科手術者,得向本公司申請專案補助保險金 ,其金額最高以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項之保險金額為限。【保險給付的期限】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在保險期滿後身故、確定殘廢或繼續治療者,只要身故、確定殘廢或繼續治療的日期,在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本公司依前第十、十
22、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及二十條約定仍負給付責任,但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除外責任】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二、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行為。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者。受益人申領校園意外身故保險金 、 殘廢保險金 、 生活補助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受益人之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二、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行為或自成殘廢。三、被保險人之犯罪行
23、為。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輻射、污染或灼傷。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以門診方式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或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以門診方式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第 9 頁一、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二、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
24、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三、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輻射、污染或灼傷。四、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五、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六、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其他附屬品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七、健康檢查或靜養。八、懷孕、流產或分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不在此限。九、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孕手術。十、掛號、診斷書、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十一、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
25、的申請時間】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發生保險事故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病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失蹤處理】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校園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校園意外身故保險金。但日後
26、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三十日內歸還本公司。其在失蹤期間,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者,本公司應依約給付,但有欠繳的保險費,應予扣除。【保險金的申領】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金申請書。二、申領身故保險金或校園意外身故保險金者,另檢具被保險人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三、申領殘廢保險金者,另檢具被保險人殘廢診斷書。四、申領生活補助保險金者,另檢具受益人戶籍謄本或其他生存證明文件。五、申 領 重 大 燒 燙 傷 保 險 金 、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或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第 10 頁者,另檢具醫療診斷
27、書;但申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者另須檢附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六、請求醫療保險金者,檢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申領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者另須檢附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實支實付者,另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受益人若因被保險人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或校園意外傷害事故而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受益人依第二十四條之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另檢具被保險人死亡判決書。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第二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校園意外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其餘各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校園意外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時效】第二十七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批註】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之約定,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管轄法院】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