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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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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教育法学第一章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1.教育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和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最初形成于 20 世纪 50 年代末 60 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2.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3.教育法学的基本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4.教育法学的社会性是指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5.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三个层面:A.本质层面(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与发展的规律)B.实践层面(研究教育法律的指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律关系,教

2、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C.理论层面(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6.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 16 世纪之 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 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法,德国的施泰因开创了对教育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这是教育法理论研究的开端。7.我国的教育法研究始于 20 世纪 80年代中期。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起点,是 1987 年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率先开设的教育法讲座和此后各地高等师范院校陆续开设的教育法学课程。8.我国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A.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授权的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B.国家教育事务

3、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简称教育行政。9.依法治教可定义为: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驾奴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10.教育法学的内容,即教育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种基本知识的总和。11.研究教育法学的方法: a 历史考察的方法 b 分析比较的方法 c 调查研究的方法 d 案例研究法 e 系统研究方法12.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a 健全教育法制的需要 b 加强教育行政的需要 c 完善教育法学的需要 d 全面依法治教的方法13. 联系实际谈谈教育行政与依法

4、治教的关系教育行政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依法治教的实质是在教育领域要法治,不要人治,即要实现法大于权的格局,使权力在法律的指引和约束下运作。所以,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是:(一)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1)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的前提,即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开展活动,而不能有任何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例如,我国教育行政领域内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以权代法” ,其症结在于权力的行使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行使。2)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使教育

5、行政误入歧途,滋生了腐败行为。例如,在今年高校招生中,某高校要求考生交纳 10 万元才肯发放录取通知书就是该校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招生程序进行录取,招生人员滥用职权乱收费的招生腐败行为。3)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通过对教育行政权利的控制和引导,使教育行政权力易蜕变、易膨胀的特性得到遏制,最终走上有序、规范、合理、科学的运行轨道。(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1)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科学合理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限,从而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

6、教育行政的职责权限划分更为合理,教育行政的效率不断提高,这些都为依法治教的推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有利于教育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2)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为依法治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政府机构改革,都成为依法治教不断深入的动力所在。3)教育行政领域内的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司法、教育行政法律监督等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教育行政直接体现为依法治教的进步。总之,我们必须不断加强教育立法、规范教育行政、完善教育监督,同时要不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为依法治教打下良好的基础。

7、只有这样,我国的教育才能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第二章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1.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2.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A.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趋势 B.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 C.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 D.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E.教育法制监督体系日益严密。3.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使之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治运作的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治精神和原则。4.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A.社会主义原则 B.机会均等原则 C.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D.程序法

8、治原则 E.责任教育原则。5. 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在目前以科技和人才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的新背景下,国外教育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1、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趋势教育分权制国家适当集权,不断扩大国家中央立法主体的教育立法权限,如美国和加拿大;而教育集权制国家适当分权,授予地方方法主体更多的教育立法权,如法国.2、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在全民教育,终身教育的新形势下,教育法不断向社会各个部门渗透.教育法的调整范围日益拓展,不仅调整纵向的具有隶属或管理性质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还调整横向的平等主板之间的教育民事关系.3、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在保证国家权威性

9、、强制性的前提下,注重教育行政相对方的主动性、自主性,充分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其更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4、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教育工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很大程序上是由教育程序加以规范的,例如招考规则的制定、各种评审制度的制定,都离不开教育程序法的完善。5、教育法制监督体系日趋严密受控权理论的影响,国外教育法制监督不仅针对教育行政相对方进行监督管理,更看重对国家教育权力行使的监督,以协调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第三章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中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

10、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教育法调整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即教育法调整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教育关系,依据其特点分为两类:一是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一是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3.教育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但教育行政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关系,教育行政关系的主体有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教师,不同于一般行政关系主体之间的严格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时要尊重教育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体现教育民主和学术民主。4

11、.教育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社会组织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5.教育法的特点:A.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 B.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 C.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D.教育法是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结合 E.教育法是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6.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在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其他与教育有关的社会主体之间依据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7.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A.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 B

12、.教育法律关系受国家意志的主导 C 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8.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教育关系中依据教育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9.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10.教育的渊源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层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总称。1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将法分为制定法和非制定法。非制定法:A.判例法 B.学理又称学说,是由研究机构或者学者就某些法律领域的特殊问题或者具体案件所发表的比较系统的看法和意见。在当代中国大陆,有判例,但没有判例法。12.作为教育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包括以下规范性文件:A.宪法:

13、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B.法律:是教育法最主要的渊源 C.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D.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规章 E.法律解释 F.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 G.国际条约13.根据我国国情和法律传统,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还是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体系。14.教育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它是行政性的一个分支。15.对于教育法的作用,我国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之不同分为教育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6.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教育法作为行为规则而直接作用于法律主体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教育法的社会作用则是指教育法作为社

14、会调节手段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17.根据教育法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影响,可以将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等。教育法的指引和预测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的导向、引导作用,以及主体根据法律规范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和有什么行为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18.教育法的评价作用和教育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他人行为标准所起的作用以及通过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运用而产生的广泛社会影响,教育人们正当行为的作用。19.教育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教育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裁制和惩罚来维护教育法律秩序的作用。20.教育法的社会作用:A 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B 是保障教育改革的需要

15、C 是按照教育规律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 D 是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21. 教育法的作用P55对于教育法的作用,我国按照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不同分为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教育法作为行为规则而直接作用于法律主体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教育法的社会作用则是指教育法作为社会调节手段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教育法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影响,可以将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教育法的指引和预测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的导向、引导作用以及主体根据法律规范预先估计相互之间

16、将怎样行为和行为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教育法的评价和教育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作用人们对他人行为标准所起的作用以及通过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运作而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教育人们正当行为的作用。教育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教育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来维护教育法律秩序。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教育法是保证教育改革的需要;教育法是按照教育规律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教育法还是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第四章教育法制定、实施和监督1.教育法的制定是指:有特定立法主体依照一定得法定权限、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

17、充、废止和解释教育法的活动。2.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从事某种事务和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3教育法遵守的条件:1.法律的可遵守性。2.良好的法律意识 3.良好的法制环境。4.良好的社会环境。4.教育法律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所有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和督导5.教育法监督的要素:1.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6.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法律监督行为的实施者,即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和个人、全国人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大众传媒等都是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7.教育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教育法律监督的对象,也是教

18、育法律监督的主体行使监督权的范围。在我国,教育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包括进行各种教育法律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8.教育法律监督的内容:非常广泛,他的范围应当同教育法律的涵盖面相适应,涉及教育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贯穿于教育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和整体过程。包括:1.对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教育法律法规文件的合法性结合宪法进行监督。2.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3.对各社会团体、组织参与国家教育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 4.对普通公民遵守教育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等。9.法的制定,又称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10

19、.教育法指定的原则:a 实事求是原则 b 民主性原则 c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d 稳定性和连续性相结合原则11.教育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草案、通过法律、公布法律四个步骤。12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13.教育执法的概念:教育法的执行,简称“教育执法” 。广义而言,教育执法指所有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试试教育法的活动;狭义而言,教育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教育管理职权实施教育法的活动。14.教育执法不是一种任意进行的执法活动,必须遵守合法性、合理性、应急性、越权无效等原则。

20、15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16教育法适用原则:a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b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c 司法独立原则17.教育法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所有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18教育法律监督的要素:a 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 b 教育法律监督的客体 d 教育法律监督的内容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1.教育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育法律责任包括两方面:1.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 2(狭义)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健康否定性的法律后

21、果。2.根据违法主题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1.行政法律责任(行为人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简称行政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由于实施民事违法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由于实施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给在校生带来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事故。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 2.损害地点、时间是特

22、定的 3.高校对在校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25.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以补偿的法律制度。6.教育法律救济的种类:1.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 2.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 3.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7.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处理申诉三个环节组成。8.教师行政复议制度: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本

23、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认得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争议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裁判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9.教师行政诉讼制度: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认得参加下,进行审理,作出裁决,给教师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10.教师行政赔偿: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教师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11.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在接受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

24、处分有异议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12.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行政申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1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专门申诉处理机构。14.学生申诉制度由三个环节组成: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15.当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外,学生权益救济的另一个重要渠道就是寻求外部救济:向高校所隶属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16.司法救济是大学生受教

25、育权受到侵害后进行救济的最终渠道,启动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为学生提供一条最权威、最终极的救济途径。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 年 3 月 18 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1995 年 9月 1 日起实施。2.教育法主要对教育领域中的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基本的规范,并成为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3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大法。被称为“教育基本法” 。4.教育法不仅具有国家基本法律地位,而且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教育“宪法”的地位,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以教育法为主体构建而成。教育法的特点:全面性和针对性的结合;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原则性和可操作性

26、相结合。5.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2.教育必须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6.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我国教育事业的性质是为社会主义的建设服务,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我国教育事业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教育目的途径是教育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10.教育的基本原则

27、:1.重视德育的原则 2.遵循借鉴与继承的原则 3.机会均等的原则(注意不是平等)4.公共性的原则 5.终身化的原则 6.民主性原则 7.少数民族原则 8.选择教学语言的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11.教育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性质所确定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 ,是整个教育制度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12.我国现行学制可分为:学

28、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级别。13.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14.实施义务教育是国际上的普遍现象,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 9 年义务教育。继续教育是公民接受终身教育的一种具体形式。15.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以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发展校办产业、社会集资捐款、收取学杂费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60%国家,30%社会)16.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并逐步增加对教育经费的投入。17 我国教育法还就农村教育费附加、勤工俭学、校办产业、集资办

29、学等事宜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以保证教育经费投入的其他渠道的通畅。18.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对国家办学的补充,其办学经费则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支持。19教育法的特点: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2、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20 教育法颁布实施的意义:1、 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2、 教育法的颁行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 3、 教育法 的颁行为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权的统一提供了法律依据。4.为总结和巩固我国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经验,解决现存问题和

30、困难提供了法律依据。21、教育法的颁行:充分有力地巩固了教育改革的成果,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等各类教育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22.受教育者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获得奖、贷学金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享有申诉和起诉的权利;享有其他法定的权利。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诠释1.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始于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2.1995 年 3 月 18 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教育法 ,1995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3.1998 年 8 月

31、 29 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了高等教育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的高等教育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包括三方面内容: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4.高等教育基本制度:1.高等教育的法律形态 2.高等教育的学业制度3.高等教育的学位制度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5.继续教育制度5.高等教育包括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非学历教育。6.高等学历教育又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7.高等教育可分为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8.依据高等教育法第 19 条规定:1.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 2.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可以

32、取得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资格。3.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可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9.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10.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水平。11.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注意没有博士后) 。1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指学生自学高等教育层次的的课程,参加国家统一的专门考试,考试合格,达到高等教育专科或本课的学位标准,国家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的高等教育制度。13.继续教育是为适应现代社会科技。经济高度发展的需要,落实终身教育理念而出现的一种教育活动。继

33、续教育专指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再教育。14.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原则: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指的是公办,并不代表高等学校不能开展营利活动)15.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正式确立了学校的法人地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的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人代表人。17.高等教育法第 39 条

34、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8.高等学校的校长(院长)是高等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也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外代表高等学校进行各种民事、诉讼活动。19.高校学生的基本权利:1.受教育权 2.学习保障权 3.获得物质帮助权4.获得公正评价权 5.民主管理权 6.社团组织活动权 7.课外生活方式选择权 8.救济权。20 高校学生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

35、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21、 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1、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2、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3、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23 高等教育法第 42 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24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高等教育法第 43 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25高等学校的教师聘任制度: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教师管理制度,是高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同形式确认 教师的职务、职责以及双方权利和义

36、务的教师任用制度。26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是目前高校人事改革的核心,也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根本途径。271998 年,高等教育法第 48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 ”至此,高校教师聘任制开始步入法制轨道。28我国高等学校的经费投入状况,可概括为“一主三辅”机制,即以 财政拨款为主,以学校办产业、社会集资和学生缴费三方面为辅。第八章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诠释1.教师法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教师法的立法宗旨: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3.教师的权利:1.

37、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指导评价权 4.获得报酬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行培训权。4.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5.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6.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7.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法定条件和权力。8.教师法律地位的确认:是由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综合予以确

38、认和实现的;专业身份和职业使命是确定教师法律地位的内在决定因素;教师的权利义务是教师法律地位的外在表现。9.教师法律地位的实现:设定理想的教师职业形象,科学定位教师的法律地位;确定教师的法律身份,构建教师的权利义务体系;通过完备的教育法体系确认,保障和实现教师的法律地位。10.教育教学权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享有的第一项权利,也是教师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教师其他权利的基础。1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国籍、品德、学历、业务、认定12.教师的考核与奖励:教师的考核: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方面。第九章教师职业道德综述1.道德二字合用,始于战国时的荀子。2.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

39、所决定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判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和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现象分为道德意识现象、道德规范现象和道德活动现象。道德的本质:社会经济关系对道德本质的决定性作用;任何道德只有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才能找到根源,那种脱离社会经济关系谈论道德的本质把道德说成是“超历史”的理论是荒谬的。道德是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体现了人类活动的目的性。3.道德特殊的规范性表现在非制度化、非强制化、内化。4.道德的社会作用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即道德决定论和道德无用论。5.道德把握世界的主要手段是进行道德评价。道德把

40、握世界的目的是增强人的主体意识和选择能力。6.科学以真假把握现实世界,艺术以美丑掌握现实世界,道德则通过价值方式掌握现实世界。7.道德的特点:特殊的规范性;特殊的多层次性;广泛的社会性;更大的稳定性。道德的社会作用:道德决定论(道德万能论):过分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认为道德可以决定一切,决定整个社会的发展;道德无用论(非道德主义):完全否认道德的社会作用。8.劳动是道德产生的根源,社会分工是道德形成的关键。9.维护氏族部落的共同利益是原始社会道德最突出的特征,维护部落氏族内的自由平等是原始社会最重要的生活准则和道德规范。10.维护和反对奴隶对奴隶主的人身依附和绝对屈从的对立和斗争,是奴隶社会道

41、德最基本的内容。11.维护封建的宗法等级关系是封建道德最基本的社会内容。12.自由、平等、博爱是资产阶级的主要道德规范,利己主义是资产阶级道德的核心,也是他的最基本原则。13.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主要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14.道德发展的规律:社会经济关系决定道德的发展,道德发展的总趋势是不断进步的,道德是在批判继承中发展的。15.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工作或劳动过程中,所遵循的、与特定职业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在内容表达上,带有强烈的职业特征。16.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时职业道德形成的历史条件,人们从事的各种职业活动,是各种职业道德形成和发展的实践基础。

42、职业道德正式形成是在奴隶社会。17.职业道德迅猛发展所需的必要社会条件:在广度上,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上千种职业出现,在深度上,职业道德更注重人的价值。18.2001 年 9 月 20 日中共中央颁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践纲要 。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基础和核心,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所倡导的首要内容。19.人类教育活动的出现是教师职业产生的社会基础,脑力活动与体力活动的分工是教师职业产生的历史前提。20.我国私利讲学之风发端于春秋战国,儒家私学以孔子为最盛,墨家私学以墨子为首。21.16 世纪末,法国首开了人类师范教育的先河,我国师范教育始于 193世纪末,教师职业的

43、本质属性是育人。22.教师职业劳动的特点是:示范性、复杂性、创造性、长周期性。学生的向师性心理和教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教师职业劳动的示范性特点。23.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层次性、强烈的时代特点、约束性。职业道德的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道德意识的自觉性、道德行为的示范性、影响后果的深远性。所谓深刻是指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是心灵的撞击,所谓久远是指教师职业道德不仅影响学生的在校期间的精神面貌,还会影响学生的一生。24培训教师的专门机构师范学校的兴起。1794 年法国建立了巴黎师范学校,首开人类师范教育的先河。1897 年 2 月,盛宣怀在上海创办

44、南洋公学特设师范班,1902 年张骞创办了通州师范学校,是我国第一所私办的和独立的师范学校。25.教师职业的社会意义:1.传承和发展人类文化的优秀成果:总结、传递人类的优秀文化;推动人的认识不断深化,开发智力资源 2.维护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培养新型的劳动者,促进物质财富的生产;早就各类人才,促进精神财富的生产 3.促进人类的自我完善:塑造人的灵魂;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新人。26.学生的“向师性”心理决定了教师职业劳动的示范性特点;教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教师职业劳动具有示范性的特点;教师职业的本质属性是育人。27.教师职业劳动的复杂性:对象、内容、过程的复杂性。第十章教师职业道德原则1

45、.教师职业道德原则是统摄教师职业道德一切规范和范畴的依据。教师职业道德原则的确定依据:社会道德原则、一般的教育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2.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应该提倡和遵守人道主义原则(基础层次) 、教书育人原则(承上启下的中间层次) 、全面发展原则(高等层次) 。教师职业道德原则居于核心地位,具有定向、指导和评判作用。3.人道主义的发源地是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4.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最一般、最起码的道德规范。5.教育人道主义原则是指教师在教育劳动过程中,应当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出发,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协调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并以人道主义的言行影响、培训学生

46、。教育人道主义确立为教师职业道德的原则有着客观的依据: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的要求;从教育的社会功能来讲,要使人类社会沿着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也需要确立教育人道主义原则。6.教书育人原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原则。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根本社会职责。所谓教书育人就是教师既要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又要自觉地用人类崇高的思想道德去塑造学生的灵魂,并把二者有机统一。7.教书育人原则反对三种倾向:一是分家论,二是自发论,三是代替轮。8.全面教育也称通识教育。9.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是教育方针的核心和高等教育的必然要求。10.人的全面发展是人自身发展的最高目标,也是社会发展所要最终达到的目标;人的解放是人的

47、全面发展的起点;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集体是个人全面发展的现实途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11.人只能在特定的历史与现实所提供的范围内发展自己,获得那个时代所允许的自由。第十一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教师正确对待职业的行为规范是爱岗敬业,依法执教,敬业精神始于畏业。爱岗敬业、依法执教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履行其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前提。2.教师正确处理师生关系应当遵循热爱学生、教学相长的行为规范。3.师生关系的特点:关系的特殊性、角色上的差异性、人格的平等性、情感影响上的相互性。4.罗森塔尔效应实际上是师爱效应。5.教师热爱学生的具体要求:全面了解

48、学生;热爱所有学生;严格要求学生。6.良好师生关系的核心是师生心理相容,相互接纳,形成友爱、互助、互进的教育合作关系,因此教师在师生关系中的角色是朋友、助手和导师。7.教师正确对待自身业务的基本规范是严谨治学、博学多才。治学是教师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8.教师治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专业知识的研究,二是对教育规律、教育方法的研究。9智德:教师在对待科学知识的态度上,在追求和运用知识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10.未来教师的职责表现在:一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二是未来的设计者;三是智力资源的开发者。11.教师正确处理教师集体中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关心集体,团结协作。教师之间的关系既

49、有协调性又有矛盾性,但是教师之间的一致性是主要的,协调性是教师之间关系的主要特点。12.读书人往往自命清高,形成门户之见,这就是所谓的“文人相轻”13.孔子是最早提出教师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的人,第一次将师表二字连用的是司马迁。14.教师进行自我修养的行为规范是: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指教师用自己的行为作为学生的行为准则,称为可资学习的表率,可效法的榜样。15.风度仪表是认得精神气质和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教师的风度仪表是指其内在世界的表露,使其内在品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服饰上要整洁高雅;在神态上要愉快亲切;在言谈上要谦逊文雅;在举止上要稳重端庄;在待人处事上要真诚热情。第十二章教师道德范畴1.教师道德规范是概括和反应教师道德的主要特征,体现一定社会对教师道德的根本要求,并作为教师的普遍内心信念,对教师的行为产生影响的基本概念。教师职业义务的培养:努力培养自己的道德义务认知水平;提升自己的教育事业意识水平;实现教育义务意识向教育良心的转化。2.道德义务就是个人自觉的对社会、他人承担的道德责任,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对社会的义务;一类是个人对他人的义务。3.教师职业义务是教师在从事教师职业活动时对社会和他人应承担的责任。4.教师的权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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